根據南昌市編辦洪編辦發[2012]58 號文件精神,綜合法規處調整為綜合處、法規處。綜合處的職能定為制定審計工作規劃、編制和管理全市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負責對縣(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授權和管理;檢查審計項目計劃和授權項目計劃的執行落實情況;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根據職能定位,在審計項目計劃編制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局黨組的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把南昌打造成帶動全省發展增長極要求,根據全國、全省審計工作會議精神,提出我市審計工作總體思路和主要原則,形成我市審計工作要點,以增強審計項目計劃的指導性、科學性。審計項目計劃編制涉及到審計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須講究科學性,努力按客觀規律辦事,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妥善安排。
2.各業務處室依據審計工作總體思路和主要原則做好審計項目計劃立項調研工作,通過調查審計對象,準確掌握審計對象的總體情況,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編制申報年度審計項目工作計劃;編制申報根據審計資源的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審計任務和審計進度,避免重復、減少交叉,克服計劃編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綜合處及時匯總編制全局對象明確、范圍合理、目標可行,進度可控、要素完整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局黨組審核。從 2013年開始,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征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等主要領導人意見,由領導勾選重點項目,確保把領導最關注、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3.局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報經市長、市政府批準后,對批準后審計工作項目計劃進行分解下達,結合市目標績效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出審計項目完成的實施時間。
4.做好臨時性審計項目計劃安排、調整工作。按照審計計劃工作的要求,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計劃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有必要調整的計劃,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待批準后方可作出調整。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近三年審計工作項目計劃難以完成實際情況,其原因是上級審計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臨時交辦的審計任務多,對審計項目計劃沖擊大,直接影響到審計項目計劃的完成。因此,在制定審計工作項目計劃時,一定要體現“少而精”的原則,前提是確保向市政府報送的“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這兩個報告有內容、有亮點、有看點。
5.實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提高項目計劃科學管理意識。在審計過程中嚴格按照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檢查審計項目計劃和授權項目計劃的執行落實情況,對項目進展、資源和力量調整、質量和目標實現等進行科學管理,及時發現計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