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化進程中,經濟發展與環保之間的矛盾將會越來越尖銳。在當前的經濟活動中資本不斷擴大再生產之下,企業追求資本積累和利潤的極大化,而將處理生產過程中廢棄物的成本轉嫁給全體或部分民眾,造成對民眾的損害。
而同時,民眾的環境意識和維權意識日漸提高,加上傳媒的報道折射,互聯網的串連,各種主客觀條件結合下,環保糾紛乃至于環境維權群體性事件由此層出不窮。
根據原國家環??偩止嫉挠嘘P數據顯示,2001年-2003年全國環保系統收到的環境問題投訴信件,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僅2003年群眾來信就達到50多萬封,群眾上訪超過8.5萬批次。
而分析2007年以來發生的各類環境群體性事件,諸如廈門PX、四川什邡反對鉬銅項目和江蘇啟東反對王子紙業建設排污管道,以及各地頻發的小規模的反對垃圾焚燒站、變電站建設等事件,皆有各種主客觀因素。若不能吸取教訓,及早確立處理方針政策,環境維權群體性事件必將繼續增加,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
環境正義和鄰避現象
晚近歐美國家流行的“環境正義”,簡言之,即環境風險的公平分配狀態,確切而言,它是一種抗議“環境不正義”,而追求“環境正義”的運動,起源于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華倫郡,當地在1982年發生的一場震驚全美的反對有毒廢棄物掩埋場的社會運動。在這次運動中,華倫郡與外圍各郡的居民聯合起來,共同反對多氯聯苯(PCB\\)的廢料儲存設施在當地興建。
不同于以往的鄰避現象,華倫郡的居民們之所以組織起來反對掩埋場的興建,除了要反對有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有毒廢棄物之外,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政府官員之所以批準該廠的興建,是基于種族的考慮。華倫郡是北卡羅來納州最窮困的郡之一,當地居民以黑人居多。
“環境不正義”,即環境風險的不公平分配的狀態,可能是由于族群、收入、區域等因素而產生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垃圾處理場、核電廠、高污染工廠等不成比例地建在低收入、窮鄉僻壤,或者弱勢族群占多數的地區。
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即使美國也無法避免,因而“環境正義”觀念提出以來獲得頗多的回應,后來發展為17條比較一般性的基本原則,例如尊重地球及生態系統、人類應互相尊重、彼此平等、可持續利用、反核及危害生存之毒物、尊重所有人之自主權、民眾平等參與權利等。
臺灣地區的環境正義論述,與反核廢料的問題息息相關。其中蘭嶼核廢料貯存廠的例子是臺灣地區環境正義問題的首要案例。蘭嶼居民的構成以原住民為主,因此反核廢運動與原住民的社會處境有著高度的關聯,原住民社會經濟地位一般較低。
環境正義蘊含了“鄰避設施或鄰避現象”(NIMBY, Not In My Backyard:不要在我家后院),主要指:提供廣大地區民眾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等服務機能的設施,但該設施具有潛在的風險性或污染性,可能為設施附近居民帶來立即或潛在的外部成本,如環境風險、影響居民生活質量、危害身體健康或降低其財產價值,以至于讓居民排斥或嫌惡的設施,也稱為不受歡迎的設施,包括垃圾場、核電廠、焚化廠、機場等。
人們對于這類設施的態度往往是“蓋在哪里都行,只要不蓋在我家后院”。鄰避現象是人之常情,不必視為自私自利的罪惡。否則環保問題的解決只能訴諸沖突和強制,不是長治久安之道。環境正義的理想在于“不要在任何人的后院”(NIABY, Not In Anybody’s Backyard),不過這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做到。
鄰避設施肯定會增加附近居民的環境風險,問題在于風險是否能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這又包含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鄰避設施應盡量做好環保措施。例如,垃圾場應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再設立,對其可能的污染也應花費成本,做好預防。一旦發生了污染,要預設危機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括企業本身以及地方政府。還有,如核電廠等應切實做好安全管理,讓附近居民安心。這是企業和政府在鄰避設施方面應做到的。
風險無處不在
在環境正義研究中還有一個顯著的現象和問題——“逐臭現象”,就是鄰避設施建立后,優勢群體(例如有錢人)搬出,弱勢群體搬入,好像逐鄰避設施而居。
有些學者將環境不正義的成因區分為單純偏見與市場力量兩種,并強調只有單純偏見才構成歧視,如果不平等來自于市場機制,那么這種不平等只是市場機制下可預測的結果而已,甚至根本不該被冠上不平等或不正義的帽子,正如美國學者本恩(Been)說的:“只要市場仍然以現存的財富分配方式來分配財貨與服務,那么到最后,如果有毒廢棄物處理設施沒有使窮人承受不成比例的負擔,那就真的太不可思議了?!?br>因而,身涉其中的民眾亦必須有現代風險的觀念,不能要求“零風險”或“零污染”,否則環境糾紛無法解決?,F代風險理論認為風險是現代性所固有的,現代社會是一種風險社會。
若以處于不同風險的每10萬人中的年死亡率來計算的話(各種活動的風險計算見圖表),騎摩托車的風險是跳傘的10倍、是開車的約90倍。這個風險率可以無限延伸,例如坐高鐵、坐飛機、吃含有美國瘦肉精的牛肉等的風險都可以計算出來。
這意味著在現代社會干什么事情幾乎都存在風險。關鍵是風險管理,以及個人承擔風險的意愿和限度。所以我們不能期待例如住在核電廠30里內是“零風險”。
“零污染”的糾結廣泛存在,若要求蔬菜水果的農藥殘余零檢出,那就只好吃有機的蔬菜水果,而即便是所謂有機蔬果,亦不是百分之百的“零污染”,由于土地歷史原因而有農藥殘余,因此忍受某種限度的農藥殘余幾乎是現代人類不可避免的。
再者,風險有其客觀性,可以計算出來,并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環境群體事件與公信力危機
從廈門PX、什坊、啟東這幾個典型案例看,似乎公眾一旦走上街頭,就能達到迫使項目停建的目的,此前專家的科學論證和符合法規的行政批復也就隨之作廢了。這個問題凸顯社會系統(包括科學專家、行政等系統)的公信力危機,于是民眾尋求群體自力救濟。
上述問題必須從幾個方面來改善:首先,國內當前的環保法律還不夠周延完善,不足以處理現有的環保糾紛,立法必須趕緊跟上社會現實。未來應更多讓司法獨立地解決環保糾紛;再者,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切實去做,讓科學專家能獲得民眾信任。
此外, 在環保糾紛中,行政部門若承擔太多的責任,這將導致公信力危機。行政部門應秉持超然中立,扮演積極的仲裁角色,甚至納入各方都能接納的環保團體(或環保NGO),共同協調企業和受害民眾,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這種解決方式一方面讓企業、環保團體分擔責任,一方面增加解決方案的可行性。如果以為這種民主的解決方式曠日持久,而采用威權式的解決方式,對群體事件加以防堵或鎮壓,將是治絲益棼、欲速而不達,而且可能賠上政府的威信。
在現代公民社會的多維度、多層次的治理中,行政、司法、科學專家、環保團體、企業都應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承擔各自的責任,行政部門只應扮演綜合治理的角色。
作者為臺灣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