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環境行政執法的效果如何,與國家法制、執法機構的體制及其運行機制、公眾的思想意識,及環境執法機構和人員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有關。我國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原因不是單一的,需從多方面進行分析。
(一)立法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立法層面的問題表現為:法律法規存在空白、不明確、不具體、權責不清等不完善的問題,是導致環境行政執法難的不利因素之一。
(二)體制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方面的問題表現在:環境管理機構應如何設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隸屬于當地政府,這種局面已影響了環境執法的效率與效果。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問題,處理的不當就難以保證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不利于廉政建設。
(三)執法力量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力量方面的問題表現為:存在環保執法工作高要求和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的矛盾。環境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意識淡薄等不適應目前環保工作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需要,損害了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二、環境行政執法的問題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分析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初具規模,仍存在不足之處:\\(1\\) 環境立法上存在空白。一是實體法上空白,如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環境管理等方面尚缺乏明確全面的法律規定。二是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少且多數分散于各實體法中,除了環境行政復議程序較為明確外,其他一些程序尚缺法律規定。 (2)有些環保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還出現矛盾與沖突。以2009年湖南株洲女孩劉冰潔案為例,我國只有控制鎘排放的技術性標準,而沒有規范它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標準。(3)法律條文過于原則化、抽象化,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導致環境行政執法具體操作起來難以落實。例如《環境保護法》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對于何謂“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卻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實踐中難以把握。(4)在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禁則多,罰則少,容易導致在環境執法中出現“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情況,導致對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不能給予應有的制裁。 (5)法律賦予環境行政執法的權限不足,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權,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行政強制手段。
(二)體制方面的分析
1.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保部門的人事權和財權均由地方政府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隸屬于當地政府,這種局面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環境執法的效率與效果。當前我國以經濟發展為優先,在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相沖突時,環境利益往往被放到次要位置考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被地方政府所忽略,導致環境執法效率低下。
2.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多數基層環保部門沒有專門的法制管理機構,這難以對日常環境行政執法進行正常的指導和監督。省、市一級環保部門雖設置了法制管理機構,其作用卻因對如何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的重視不夠,而無法充分發揮。另外,大多數的地方環保部門尚未實行“審處分離”制度,即由同一執法機構的同一辦案人員既負責調查案件又負責做出處罰決定,這就難以保證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與公證性。
(三)執法力量的分析
現在環保執法人員隊伍的總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環保執法工作高要求和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的矛盾仍突出。問題存在于:業務素質偏低,執法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不熟悉,一些環保執法人員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將政府公共權力和執法行為市場化。在環境行政處罰中也常存在程序違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不準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處罰又不規范等問題
三、對環境行政執法的思考
(一)環境行政執法立法方面的思考
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與基礎。完善法律體系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立法指導思想。環境立法應當以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環境法的指導思想。另外立法中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全局出發,打破部門與地區界限,增強地方特色,大膽吸收與借鑒。\\(2\\) 加快修改現行環境法律法規的同時要努力填補環境法律領域的空白,并且還應對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予以重視,加以規范,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預防性。\\(3\\) 理順環境執法體制。通過立法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執法體制及各執法機構的職責,避免因職責不清而影響執法效力。\\(4\\) 提高立法技術水平,保證立法的規范性與可操作性。\\(5\\) 指導、疏通地方性法規。上級立法機關對下級立法機關的法規予以監督檢查、指導、減少矛盾沖突,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鼓勵地區間聯合立法、執法、促進各地區之間相互監督。
(二)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方面的思考
1.對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的思考
環境行政管理的改革應著力解決以下問題:一解決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的問題。為克服這種制度性缺陷,要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二解決好環境保護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互關系問題。改革現行環境管理體制,需在制度上阻斷地方政府對環保施加負面作用的可能性。
2.對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規范行政行為,必須做到:一建立公眾監督機制。為公眾的監督提供方便渠道,如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二強化內部監督。制定嚴格的環境行政執法審查、考查程序,保證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公開化、合法化,明確專門部門負責管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定期和突擊開展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三是加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等行政、司法監督途徑的實施。
3.環境行政執法力量方面的思考
環境執法隊伍要不斷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環境執法水平和能力。一方面執法人員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進入門檻,建設一支訓練有素、精通業務、善于管理的隊伍,不斷提高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能力,使之敢于執法,同時也善于執法;另一方面應積極加強硬件建設。為基層環保部門配備一定的設施裝備、資金和專業人員是必需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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