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有著重要意義。 “營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復納稅;降低企業稅負,增強發展能力;優化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根據規劃,將于2014~2015年對建筑企業實施“營改增”.改革后,建筑企業稅負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對企業財務狀況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本文主要圍繞上述方面探討了“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合理降低企業稅負率,為企業更好發展當好幫手。
一、建筑行業的特點
1.建筑業流動性比較強,施工企業可能在多個地方進行生產建造,因此稅改前后變化較大:改革前建筑企業是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之后是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施工項目周期長、核算時間跨度大。一項工程從準備、設計到竣工決算往往要經歷較長周期,因此通常是根據已經完成的工程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來估算各年度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并據此開具開票,隨即產生納稅義務。 “營改增”之前不存在抵扣一說,但稅改后增值稅發票如果不能及時取得,相應的也就不能進行抵扣,要多支出這部分現金,這就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重要影響。
二、“營改增”前后建筑行業相關稅收處理的差異
1.稅率發生變化。 “營改增”之前建筑行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改革后增值稅的稅率為11%;此外雖然附加稅率沒有變化,但因為稅基的變化,所要繳納的附加稅金額也發生了相應變動。
2.納稅主體變化?,F行建筑業工程是實行總包、分包方式并以總包為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在申報繳納稅金的時候可以相應扣除分包人的部分;但改革后,總、分包人均為增值納一般納稅人,均按照各自的銷項稅 抵扣進項 稅后申報繳納。
3.申報納稅額發生變化。稅改前,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筑業總承包人對工程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將總包款減去分包、轉包的金額即為申報納稅額;總包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要對自己完成的工程收入和分包單位完成的工程收入進行準確劃分。而稅改后則根據企業的年收入、會計核算條件等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余額即為納稅金額。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企業的有利影響
1.減少重復納稅現行建筑企業是按照總包款減去分包款后的金額再乘以相應稅率計算應交營業稅,并且對于收到已交過稅金的材料發票并不允許抵扣,這就對同一個課稅對象同時繳納了營業稅和增值稅,存在重復納稅問題。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將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來確定應交稅金,那么購買材料、設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就避免了重復納稅,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稅負率。
2.有效規范企業行為由于“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稅率為11%,因此企業都希望能取得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可以進行抵扣以降低企業的稅負。而只要企業購買了專用發票的掃描儀就能即時對取得的發票進行認證,避免了收到虛假發票的可能性,也能更有效地規范企業行為,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
3.優化企業資產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營改增”之后,由于購買的施工機械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能夠促使企業汰舊換新,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而另一方面通過購買新的機械設備,也能相應減少施工作業的人員,降低人工費的支出,減輕企業的稅負。
(二)“營改增”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雖然“營改增”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降低建筑企業的稅負率,提升企業競爭力,但實際情況中存在是否都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取得的發票可以抵扣的稅率是多少等因素,因此“營改增”對企業存在以下不利影響。
1.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1)建筑材料對稅率的影響
建筑企業的工程成本主要分為三類:材料、人工和機械設備。其中材料費占總的工程成本的55%~60%,所以材料發票的取得是至關重要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鋼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磚瓦、周轉材料(模板、方木及其他)、涂料、安裝材料等,這當中大部分的材料 的增值稅 率只有6%,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 低稅率和 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中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 下列貨物,可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③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而這些都是項目中的主要材料,在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較大。即使企業都能取得這些正規發票,但能抵扣的進項稅只有6% ,而要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卻是11% ,如此就要增加5%的納稅成本,提高了建筑企業的實際稅負,壓縮了利潤空間。
(2)人工費用對稅率的影響
人工費占總的工程款的30%~35% ,主要包括鋼筋班組、木工班組、泥工班組、架子班組、涂料班組、粉刷班組和零散的農民工。這些班組基本是掛在建筑勞務公司,在班組完成作業之后,由建筑勞務公司開票給建筑施工企業并收取勞務收入。相比原來3%的營業稅率,稅改后要繳納11%的增值稅,卻沒有任何可抵扣的進項稅,這無疑加重了勞務公司的稅負,在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勞務公司勢必會將該筆稅負又轉嫁到施工企業身上,這導致施工企業的稅負率進一步提高。
(3)機械設備對稅率的影響
“營改增”后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率為17%,機械設備租賃即屬于此范疇。而租賃公司在之前購買的資產不存在的可抵扣進項稅,但出租資產的收入要繳納銷項稅,在沒有進項稅的情況下,卻要承擔17%的增值稅稅負,勢必影響到設備租賃企業的利潤,在權衡后租賃企業必然會放棄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樣只需繳納3%的增值稅就行了。但如此施工企業的進項稅額勢必減少,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2.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項目造價的影響
“營改增”后,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合同收入中不包含這一塊,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要部分剔除增值稅銷項稅;合同成本中與原材料、租賃費等相關的進項稅額也不再是實際成本的組成部分,成本中(不含人工成本等費用)也部分剔除了進項稅額,因此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都將比稅改前減少。
3. “營改增”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首先,資產總額的變化。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筑企業購買的原材料等存貨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價格要扣除進項稅額,因此資產總額會比稅改前降低,資產負債率會上升。其次,企業收入、利潤的變化。 “營改增”后,由于受某些材料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材料發票稅率較低等影響,會出現企業多繳增值稅的情況,導致企業利潤總額下降。最后,對現金流的影響。許多工程項目要扣除質保金、墊資款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只有80%~90%,這部分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才能支付,有的甚至要完工3~5年后才支付,但增值稅卻一定要當期繳納,這就增加了大量現金流量支出,造成企業資金緊張。
四、建筑企業“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慎選合作對象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與供應商、分包商各自承擔的稅,要約定在對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能付款。在選擇合作對象時,應優先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對方的資質文書,以防出現不能抵扣的情形;在不得已與小規模納稅人合作時,要盡可能在合同條款中注明,力爭降低企業稅負。
(二)積極進行稅務籌劃,合理降低企業稅負
首先,對鋼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因為可抵扣的進項稅為17% ,一定要取得增值稅票并驗明真偽;商品砼可考慮采用由施工企業自 行購買 水泥再委 托對方加工的方式,這樣就可以較多利用稅率較高的水泥的進項抵扣;而砂石、部分電器材料和水料等可集中采購,要求對方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如確實無法取得,盡量要求對方到稅務機關代開。
其次,對周轉材料和資產設備等,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 況在資金 充裕的前提下,提高自行購買的比例,但一定要注意購買的時間點,盡量延遲到“營改增”正式實施后。
最后,由于企業投標要繳納投標保證金,并且即使未中標該筆款項也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退回;對在建工程也需要墊資,僅依靠自有資金難以維持,所以企業通常會向銀行借款,而產生的利息又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因此,可以考慮改變利息支付方式,比如支付給供應商銀承匯票,匯票金額包含貨款和利息,然后讓材料商提供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三)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培訓,改進財務管理
面對“營改增”可能存在的問題,建筑企業財務人員要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和學習,了解最新稅法規定,同時由于“營改增”還將對材料采購、投標造價等方面產生影響,還應將此傳達給相關的部門以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另外,在“營改增”的過渡期,企業最好把能開的工程發票盡量開足,讓分包商也盡快提供發票,而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等發票盡量延遲開;要充分了解、利用財政扶持政策;保持與稅務、建設主管等部門的溝通、獲取支持。
五、結論
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營改增”是必要的。本文從建筑業的特點、 “營改增”前后稅收處理的差異、稅負率的變化等方面綜合考慮了稅改對建筑業的影響以及相應的對策?!盃I改增”對建筑企業優化資產結構、增強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利于促進企業降低稅負,提升利潤水平。因此,企業要積極應對“營改增”,做好準備工作,培養相關財稅人才,充分理解利用國家相關 政策以增 加企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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