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郊區某村,位于十堰市柯家埡垃圾場一山之隔的另一山洼處,2010 年秋居住的 50 戶 200余村民聲稱:“該垃圾場的污水,污染了村民所用井水,影響村民身體健康”.為獲求 40 萬自來水供給經費,聚集村民堵截垃圾運送車輛,阻止垃圾正常的填埋處理。該垃圾場已建成使用 10 年之久,承擔市區 40 多萬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及部分工業垃圾的填埋處理任務,每日處理量 460 余噸,150 余車次。
所滲垃圾污水經水泥結構專用排水溝引到場外氧化塘進行降解和凈化,然后排至郊外。為平息事端,客觀公正的解決這一糾紛,市政府決定由市衛生監督局和疾控中心承擔該項污染糾紛的調查與監測任務。為了弄清楚村民所用井水的衛生及污染狀況,按 GB5749-2006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常規項目進行監測分析,結果井水衛生狀況的確比較差,但是由于缺乏針對性,不能說明與垃圾場污水污染是否有關。為此進行了第 2 次監測采樣,增加選擇有針對性的監測項目,監測結果證明井水水質與垃圾污水兩者無相關聯系,獲得了預期的鑒別效果和監測目標,這起長期未明了的污染糾紛問題得到了解決?,F將結果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監測點設置 采樣以山谷為界,目的是劃清居民自身生活污染因素和垃圾場污染因素的界限。第1 次監測點:靠近垃圾場方向的山谷 1、5 號井,設為垃圾污染因素被測組,對側方向 7 號井,設為垃圾污染陰性對照組;第 2 次監測點:增加陽性對照(垃圾場氧化塘排水口) 8 號;污染組增加了 2、3、4 號井;陰性對照組增加了 6 號井。
1.2 監測內容 第 1 次常規監測 15 個項目:理化指標:渾濁度、色度、pH 值、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化學耗氧量、氯化物、硫酸鹽、硝酸鹽氮、氟化物、鐵、錳、氨。微生物指標: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第 2 次增加有針對性項目:丹寧和木質素、揮發性酚。
1.3 測定方法 按照 GB 5750 -2006[1]規定進行采樣、送樣、檢驗,丹寧和木質素的測定按照 《水和廢水標準檢驗法》[2]的方法操作。
2 結 果
2.1 第 1 次水質監測結果 污染組 1、5 號井水與陰性對照組 7 號井水均存在微生物污染;污水污染組 1 號井水濁度、錳、氨氮超標;污染組 5 號井水濁度、色度超標;陰性對照組 7 號井水濁度、色度、錳、氨氮超標,說明均有糞便等生活污水污染,并且水質狀況均不符合 GB5749-2006[3]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但此結果不能說明有或無垃圾場污水污染。見表 1.2.2 第 2 次水質監測結果與分析 表 2 中 “未檢出”結果以該項目檢驗方法檢出限值的 0.5 倍參與統計。檢驗方法檢出限值為 (mg/L):氨氮 0.02、揮發性酚 0.002、鐵 0.05、錳 0.05、丹寧和木質素 0.3.見表 2.污染組、陰性對照組、陽性對照組均未檢出甲醛,無比較意義;垃圾污水未檢出鐵和錳,而 1、3、5 號井均有錳檢出,說明井水和垃圾污水之間沒有形成相關聯系。垃圾污水中的色度和較井水 (均值為 5 度) 高 140 倍;垃圾污水中的氨氮較井水(均值為 0.03 mg/L) 高 31 倍,氨氮是水中含氮有機物受微生物作用分解產物,為一般污染指標的自然反映,無選擇性鑒別鑒定價值,但說明垃圾污水比井水含氮有機物含量高。針對性項目監測指標丹寧和木質素,在垃圾污水中有較高含量的檢出 (612.4mg/L),井水均未檢出;針對性項目揮發性酚垃圾污水檢出 0.012 mg/L,而井水中也未檢出 (見表 2)。
說明垃圾污水與井水之間沒有形成相關聯系。
本次檢測結果顯示:井水污染與垃圾場無關。
3 討 論
3.1 針對性項目的選擇 木質素 / 丹寧屬于羥基化的芳香族化合物,常見于城市生活垃圾中,是填埋和堆肥工程中難降解的大分子[4],由生物降解、工業排放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入天然水中,造成水的污染,危害魚類和無脊椎動物及人民身體健康[5].
未經處理的木質素可直接進入周圍環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6].目前討論最多的生物轉化技術及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木質素的降解和對木質纖維廢料的處理[7].木質素與丹寧、揮發性酚對自然水體的污染主要來源于植物分解和造紙、制革工業的廢水。
木質素與丹寧常常同時存在于被污染水體中,使水呈黃色, (色度增加) 并產生腐臭氣味,還可增加自然水體中的有機成份,升高氧耗量,減少氧溶解[8],對水環境造成直接影響。劉雅巍等研究顯示城市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是一種成分復雜的高濃度有機廢水,污染物中以芳香族化合物為主要污染物質,垃圾滲濾液中的苯酚、苯甲酸和二甲苯為主要污染物[9].因此,選擇木質素與丹寧、揮發性酚這兩個指標為本次監測區分垃圾場污水的主要針對性項目。
3.2 實地調查與監測結果 水井與垃圾場的位置關系。經現場調查,一橫軸長 300 m 左右的小山把垃圾場和居民區間隔開來,兩個區域分別位于的兩個不同山坳處,無特殊的地下穿山隱函洞,一般可以借助山體形成污染隔離帶,垃圾場和居民區的污水不會相互流通,實地調查情況符合第 2 次監測結果。
水井環境調查結果顯示,居住區井水共有 9 口,零星分布在 50 戶居民住戶的周圍,交錯伴行多個居民廁所、豬欄、污水溝,水井與污染源之間最小距離只有 15 m,衛生狀況較差,與第一次水質檢測結果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氨氮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標吻合。近幾年農村地區養殖業發展較快,農村供水水源選址時不注重農村飲水安全,隨意性較強;農民的環境衛生意識較差,人畜糞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隨意排放,使水源周邊存在污染源,水源周圍缺乏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造成水源的污染。
經過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指導,對居民區進行衛生整改,對居民進行衛生宣傳和教育,在第 2 次水質檢測中色度、氨氮值明顯降低,第 1、3、7 號井水錳含量超標是與水井選址有關 (地質有關),因此,井水污染主要是由于居民居住的環境和生活污水造成的。
3.3 結論 環境污染糾紛,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而以技術仲裁監測為手段是防治環境污染和糾紛的有效措施。
本起垃圾場污水糾紛水樣檢驗結果與實地考察情況及分析吻合。垃圾污水的特有成分木質素與丹寧、揮發性酚未在井水中呈現,由此可證明和判斷:污染水井水質與垃圾污水無明顯相關性。同時表明,注重監測工作的特異性監測指標的選擇,是防范環境污染糾紛的有效途徑。
3.4 建議 加強農村飲水工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重點加強對水源周圍環境的保護,做好農村飲水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防止人畜糞便的污染,對水改、廁改、垃圾糞便管理進行科學規劃,保證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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