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個必經過程,也是我國現代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目前,我國城鎮化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在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其背后的環境代價。然而,人們往往把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放在工業集中和人口稠密的城市,卻忽略了農村地區。作為走在現代化前列的蘇南地區而言,解決其城鎮化進程中水污染問題,對于即將進行城鎮化或者正在進行城鎮化的地區具有指導意義。
一、蘇南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的現狀
(一) 鄉鎮企業造成的水污染
隨著蘇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鄉鎮企業帶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農村提供就業機會和財政收人的同時也造成了農村環境的污染。由于鄉鎮企業條件的限制,大多鄉鎮企業的設備比較陳舊,技術較為落后,粗放式的生產模式使污染物的排放量較大。蘇南目前鄉鎮企業的污染治理能力普遍較低,工業污染物沒有經過處理而直接排放造成了蘇南農村水污染嚴重。
(二) 與鄉鎮企業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轉移
在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同時,與其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轉移大量出現。據了解,蘇南一些大中城市20 世紀90 年代后期環境質量得到改善,首先是因為城市污染控制力度加大,強行關停了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而這些被關停廠家的生產有不少被轉移到鄉鎮企業,這些眾多污染嚴重的企業被轉移到農村地區。與此同時一些已淘汰的落后的工藝設備和產業也被轉人鄉鎮企業中,從而使鄉鎮企業制造了比城市工業企業更多的污染物,進而造成農村水污染問題。此外,由于鄉鎮企業布局高度分散,廠點、污染點與農田、農村居民點交織在一起,更容易造成直接污染,且污染面大,特別是小紙廠對農村水域的污染十分突出,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其對農村水體造成了極大污染。
(三) 農村生活方式造成的水污染
目前農村日益積累的大量的生活垃圾,嚴重污染了農村生態環境。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類工廠、小企業的迅速發展,蘇南地區農村村民居住地逐漸分散,導致生活垃圾分散,不利于統一管理。且農村普遍沒有生活用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被直接排放,而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細菌、病毒,流人河道、水庫等造成水富營養化。此外,農村生活垃圾通常被露天隨意堆放,沒有經過集中和處理,利用率極低,而其滲透液中含有的病毒和細菌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嚴重威脅了居民飲用水安全。
二、蘇南盛澤鎮農村水污染治理現狀
\\(一) 盛澤鎮水污染治理概況
盛澤鎮共設有7處污水處理廠,由一個總廠分管各個分廠,散布在盛澤鎮內,用于處理大量的污染水。據了解,盛澤鎮目前的大部分的河流污染是由生活污水引起的,而污水處理廠主要負責處理的是大部分工業污水。盛澤鎮占地面積不大,但是人口將近40 萬,環境容量過低。加上每日產生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導致盛澤鎮水污染嚴重。
(二) 盛澤鎮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1.適用農村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缺失
盛澤鎮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一般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法》、等法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環境監察辦法》等規章以及盛澤鎮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但由于我國對于水污染防治立法角度有所側重,適用農村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缺失。盛澤鎮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又無法與上層法律相沖突。
2.環保局執法環境不利、執行效力欠缺
2010 年,在中央編辦等六部委確定的“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盛澤鎮成為全國25 個試點鎮之一。在這樣的機遇之下,盛澤鎮的環保部門才從其他部門分離出來單獨成立。但是,執法難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盛澤鎮目前所有的企業的污水都集中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然后再統一排放。但是對于一些違法排污的現象,卻很難處理。首先,一些小廠為了減少成本,會通過管道在夜間向河道進行偷排污水的行為,但是由于盛澤鎮并沒有很好的將工業區與居民區分離,加之有些區域工廠密集、外來人口住房擁擠,想要將偷排污水的行為主體具體落實有很大的難度。其次,當發現某企業有違法排污的現象后,環保部門由于其法律地位較低,導致其職權的實行性沒有很好的保障。對于違法排污的企業,盛澤鎮環保部門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涉及到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以標的不明確為由拒絕受理。
3.司法途徑維權失靈
調查顯示,盛澤鎮農民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真正用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卻少之又少。這主要和環境侵權的特殊性有關,環境侵權是一種新型的侵權模式,它不同于傳統侵權,所以當我們想要運用傳統的侵權方式去解決環境侵權問題就顯得力不從心。
三、蘇南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防治對策
(一) 完善水污染防治體系
構建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加快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首先要將相關條款進行清理、修訂。筆者認為,無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框架下再制定一門單獨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而可以修改現行法律,增加對于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內容,讓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并沒有全面的考慮到全國全面性的城鎮化進程,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這一節中,完全沒有體現如何防治農村工業污染這一問題的解決方式。從而導致面對農村工業污染而導致的水污染問題,只能參照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然而由于第二節是從宏觀上把握工業水污染防治的相關問題,所以并不是很好地適用農村的情況。
(二) 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相關團體和個人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制度。在這個界定的基礎上,可進一步將環境公益訴訟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要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要明確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原告主體資格的確定,這是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核心所在。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主體應該具有廣泛性,其應該包括國家、檢察機關、環保機關、個人等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個人或者組織。其次要明確的就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來說有時候被告存在不明確性、地域間隔性以及多數性,所以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以污染發生地或損害發生地的中級法院為管轄權所有地。
(三) 加強法制宣傳,充分保障農民知情權
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部分原因是因為缺乏應有的維權意識,另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農民缺乏應有的知情權。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政府應該加強法制宣傳和正面引導,建立環境維權機構及網站,提供相應服務及咨詢,努力營造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良好氛圍。其次,加強法治宣傳,尤其是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不斷提高村民自身維權意識,鼓勵其積極參與到農村環境整治的隊伍中。再次,政府對于一些關乎環境的政策規劃,應在可能受影響的群眾中進行抽樣后召開聽證會,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得到保障。
(四) 加快政府部門機構改革
環境保護以預防為主的原則指引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但想要遵旨這個原則,單靠環保部門一個部門是不夠的,需要農業、水利、建設、城規等部門的合作配合。在較大的一些城市,這個問題還不是特別的突出,但是在縣級以下的地區,可能因為經濟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內都不設有環保部門只設有環??剖?。在城鎮化進程逐漸向全國蔓延這樣的大背景下,顯然環??剖业呐渲靡呀洸荒軡M足農村日益嚴峻的水污染問題,只有盡快促進政府部門機構改革,設立專門的環保部門甚至環保局,才能從根本上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
(五) 加大資金與技術的投入
由于我國長期存在的較為穩定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制約,農民的各種社會利益在分配過程中常常被忽視。而隨著城鎮化的進程,農村地區水污染問題急需解決,資金的短缺以及技術的落后導致其問題不僅不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反而變得日益嚴重。為了更好的解決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治理的問題,應該加大對其的資金與技術的投入。對于資金部分,可以從二個方面入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排污企業每年需要上交一定的排污費,可以根據排污量的不同征收不同比例的稅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這不僅可以解決一部分資金問題,更可以促使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同時,如果將水污染治理的義務全部歸于企業也是不合理的,因此社會應該建立環?;饡?,調動起社會中間層的力量來解決部分資金的來源問題。對于技術部分,推動企業技術革新是一個很好的方法。政府應該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推進技術改革的專用資金,引進先進技術人員和先進設備,從而從根本上抑制水污染的產生。
四、結語
環境污染問題并不是一個新的問題,然而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的問題卻是一個極具時代特色的新問題。蘇南農村水污染主要來自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農村地區本身的小型化工企業造成的污染;另一方面就是大城市向農村地區的污染轉移。這兩方面的原因都與城鎮化的迅速推進密不可分。解決我國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問題需結合各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而本文蘇南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水污染防治對策為更好地解決全國性農村水污染問題提供了寶貴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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