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湘江流域水污染愈演愈烈。針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切實控制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是離不開稅收制度支撐的。因此,從國情出發,建立合理的環境稅收制度,是我國防治水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而從現階段來看,選取湘江流域為個案試點水污染環境稅,構建水污染稅這一獨立環境稅收政策,推進人水和諧相處的流域科學發展模式,有其必要性及實施的可行性。
一、試點水污染稅的現實意義
多年以來,我國水環境經受著水體污染、水資源短缺和洪澇災害等多方面的侵害。水體污染加劇了水資源的短缺,水生態環境破壞促使洪澇災害頻繁發生,區域經濟發展和區域環境容量不相適應,忽視水資源保護更是造成了水環境污染的加劇。雖則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關于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并此同時,我國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重視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這些舉措無不對防治水污染起了積極作用。
稅收是政府干預、調節經濟,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但我國并沒有設置專門針對流域水污染的環境稅,只是在某些稅種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防治水污染的內容。這些內容缺乏對水環境進行系統的調節與控制,因此法律執行力度弱。如今我國專門的環境稅法的建立日期尚不明確,現行的法律和制度平臺無不給跨界江河污染治理帶來了困難。如何讓稅收調控更好地發揮作用,切實控制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
本課題組經過對湘江流域實地調研及相關資料分析考證后,認為在各種類型的環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通過選取某個污染特別嚴重、計稅對象較為確定的流域進行污染環境稅個案深入研究,取得經驗后為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提供啟示和借鑒,尤顯必要。從現階段看,選取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進行個案分析,針對湘江流域構建水污染稅這一獨立環境稅,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再得以推廣,具有現實意義!
二、水污染稅的概念界定
環境稅是 20 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剛興起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環境稅收思想而產生,它是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但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本文界定的環境稅是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污染、破壞和保護程度進行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并實行有利于環境保護活動的各種稅收減免,和對損害環境的輕重實行差別稅率,消除不利環境影響采取補貼政策。其征收范圍按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等設子目。其中,水污染稅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水環境目標,籌集治理水環境資金,向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害物質的單位及個人征收的一種環境稅。
三、水污染稅的理論依據
(一)稅收效應論
站在微觀經濟學的角度,物品的經濟效應指某種物品價格發生變動而引起的該種物品需求量發生變化的效應,一般包括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收入效應是指物品的價格發生改變從而使其實際收入價值的變動,收入所能購買的物品數量發生改變時,導致人們對其需求量的增減。替代效應主要指由物品價格變動所引起物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動,相對價格的變動引起物品需求量發生改變。
具體如經濟效應分析圖 1。圖 1 中需求量的變化量 X1、X2即替代效應,X1、X2與價格 P1成反方向變動。相應的,收入效應為需求量的變化量 X2、X3,它與價格 P1同樣成反方向變動。由于物品價格變化所引起的需求量的變化量是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和,所以,正常物品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方傾斜的。
經濟效應理論應用到水污染稅上,其收入效應則指國家對納稅人征收稅收使其收入發生變少或變壞的效應。國家可以利用稅收的收入效應來對國民經濟進行調節,增加稅收則抑制該行為的發展,減少稅收則促進該行為的發展。稅收收入效應中的稅收類似于引起物品產生收入效應的價格,國家稅收是比較穩定的,沒有價格的上下波動周期性,國家減少稅收則會減輕該行為企業的稅收負擔,收入效應增加,反之收入效應則減少。納稅人應納的稅收額一般由其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行為程度大小決定,故其行為程度大稅收效應會更明顯,反之,效應較微弱。其次,稅收替代效用指在我國實行環境差別稅制的條件下,國家對某種應稅物品或勞務的稅收發生變化相應引起對該種物品或勞務的需求變動。人們一般會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物品或勞務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
稅收替代效應與稅收呈同方向變動,稅收增加,納稅人會減少對該種應稅物品的需求轉而經營其他低稅率的物品,增加其他物品的需求。替代效應可以反映出人們對稅收的逃避傾向,當國家對某物品或行業的稅收征收額超過一定量時,企業則減少甚至停止該類物品、行為的生產,抑制該類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在進行征稅時,需同時關注稅收的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以達謀求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的最佳選擇點,對經濟實現良性的發展。
(二)稅收博弈論
博弈論描述的是和研究行為者之間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斗爭的一種決策理論。在每一個博弈格局中,至少存在兩位參與者,每位參與者都有一組可供選擇的策略,每位參與者的決策都依賴于其他參與者的選擇,在這個實現納什均衡的方案中,任何參與者在其他參與者沒改變策略情況之下,不會改變自己的策略,及在納什均衡中所有參與者作出了最佳選擇。
在水污染環境稅中,由于資源的有限性會涉及到公共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公共環境保護等問題,而在這些問題中,包含了眾多的博弈方的博弈行為。以存在著納稅人之間的博弈來分析,大家知道在公共資源的利用上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悲?。辞敉嚼Ь常涸诳傮w上加大資源利用效率,如果納稅人本身加大而他人不加大利用,則自身得利,自身加大且他人也加以利用,自己也不虧,最終所有納稅人都加大利用,直至加大只會減少利益的納什均衡水平。比如三位納稅人企業獨自決定自己排污數量時,三個單位的得益總和大,而且排污數量會比居民任意排放時的數量少。企業排放過度,即水資源浪費同時自身也沒獲得最好的收益。因此,政府的組織和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利用博弈行進行分析,我們會得到這樣的結論:納稅是污水排放者的最優選擇,政府的組織,協調和制約是非常必要的。稅收既是一種經濟手段,更是一種法律手段。它在籌集國家所需治污資金的同時,又能通過增加排污者的稅收壓力,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四、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湘江流域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加重。湘江承載了全省 60%以上的污染,其中尤以重金屬污染突出。據官方公布數據:2008 年環境統計的年報數據顯示,湘江工業廢水中的汞、鎘、砷鉛排放量,分別占到全國排放總量的55.5%、37.9%、35.4%、15.4%。流域涉重金屬企業工業廢水中萬元工業產值的鉛、鎘、砷、汞和鉻(六價)排放強度分別是 7.13 克、5.25 克、2.25 克、0.02 克和 0.54 克,居全國首位。而在《2011 年湖南環境狀況公報》指出,所設 40 個省控監測斷面中,Ⅰ至Ⅲ類水質斷面占 87.5%;Ⅳ類水質斷面占 12.5%,無Ⅴ類和劣Ⅴ類水質斷面,工業污染有所控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調整產業結構,深化污染源治理等的一系列措施,湘江水污染得到了有效治理。如何推進人水和諧相處的流域科學發展模式,到2020 年,建成“健康、富庶、和諧和豐盈”的湘江,湘江水污染治理任重道遠。
二是在各種類型的環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流域水污染主要表現是其跨界性,即跨越行政區邊界的治理。江河跨界污染影響具有廣泛性,上游排放的大量污水將會隨著水流污染到中下游甚至是整個流域的水質,牽一發而動全身,引發一連串類似于“多米諾骨牌效應”的污染事件。如某一區域的水污染,會隨著水的流動擴散到其他甚至是整個流域,從“污染點”擴散形成“污染面”。而在跨界治理中,缺乏一個統一而又權威管理部門,缺少進行政府間協調的組織載體,缺少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從而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本高效率低,污染愈治愈烈。
三是稅收在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中起著有力杠桿作用,污染治理只有從地方分治走向參與共治,協調發展,經過完善制度和設計稅制,或可成為流域水資源治理的普遍機制,從而為水資源的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支持。選取湘江流域試點征收水污染稅,一方面可以通過課征稅收來限制他們的污染行為,迫使他們采取措施治理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另一方面通過水污染稅的開征,協調企業、個人與公眾、社會之間利益,明確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環境責任,減少利益紛爭;還可以通過減免稅來對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給予獎勵。
(二)可行性
一是國家關于環境保護法律的法律規定日趨成熟,開征環境稅人心所向。2011 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要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選擇防治任務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另外,《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也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范圍。2012 年 6 月 16 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2012 年 8 月 6 日,國務院又發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提出“落實國家支持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政策,改革資源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同年 8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的審議。
二是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和當地政府對水污染防治事業的重視。2002 年湖南省制定出臺了《湘江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03 年《湖南省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湘 江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2008—2010 年湖南省實施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三年計劃、2010 年《湖南省湘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等等,2011 年 3 月國務院批準了《湘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這是迄今為止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這一切意味著湘江水污染治理已經從“先污染再治理”到了“環境同防同治”的不斷完善過程。
三是民眾納稅意識和環保意識增強。近年來,由于國家政府部門和財稅部門普及納稅知識,增強了全民的納稅意識,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享受祖國藍天的同時,繳納稅款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時,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深知環境的惡化與自身利益是息息相關,因而全民的環保意識也越來越強,試點開征水污染環境稅收政策運行的阻力較小。
五、結束語
湘江流域水污染稅的試點有著良好的理論基礎及政策基礎。針對湘江流域污染防治這一特定領域,試點水環境是必要的可行的。在試點水污染稅過程中,不要過分夸大環境稅的稅收調控經濟對湘江流域的生態保護作用,避免稅收政策的濫用。合理的稅收政策要做到征管的有效實施,必須注重環境稅收手段與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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