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2015年4月3日,一名網友將一名9歲男童受傷的照片公之于眾。照片的內容觸目驚心,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傷痕,像被鞭子抽過,腳也高高腫起。該網友還配文字說明,男童于6歲被收養,父母為南京人。隨后警方查明,男童因未完成養母布置的作業,遭到養母用抓癢撓、跳繩抽打及腳踩,致雙手、雙腳、背部大面積紅腫。法醫初步鑒定為輕傷。
事件曝光后,很快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諸多網友、專家和媒體紛紛表達自己的觀點。大家對養母的行為表示憤慨,一致譴責養母的暴行,有人建議嚴懲養母,剝奪其監護權并希望我國刑法增設虐童罪 ;有人認為需要對我國當前的收養制度進行反思,主張對收養人引入心理評估機制及事后回訪制度 ;有學者提出我國應建立兒童虐待的預防機制和強制報告制度,確立處理虐童事件的流程和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社會救助體系 ;也有人呼吁公眾樹立“兒童虐待非家事”的理念,要敢于向虐童事件說“不”,還有人建議我國應出臺虐童家庭“黑名單”制度。
二、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概述與我國的立法現狀
兒童虐待是一個在世界范圍內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兒童虐待現象都普遍存在,被認為是一個實質性的和嚴重的全球性問題[1].一項對河北的1762名大學生的調查顯示,76.2%的人在兒童時期遭受過虐待,兒童期軀體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的發生率分別為59.4%、61.5%和10.2%[2].全國婦聯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調查也顯示,我國74%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有遭受家庭虐待的經歷[3].
兒童虐待強制報告是指對正在或已經發生的兒童虐待和疑似兒童虐待行為,特定主體有義務按要求向相關機構報告,如果沒有履行此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世界上兒童保護比較發達的國家大多確立了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例如,1974年美國通過《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在世界上首先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目前美國有47個州實施這項制度,而且隨著實踐發展,強制報告制度的內容得到不斷充實和逐步完善 ;又如,2000年日本頒布《兒童虐待防止法》,規定兒童虐待的知情人負有向警方或福利機構報告的義務。
我國尚無專門規制兒童虐待的立法,有關兒童虐待防治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等,但其中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報告制度?!段闯赡耆吮Wo法》第6條第2款規定: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辈贿^,該規定不僅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屬于授權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其中第6條規定 :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這是我國第一次規定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意義重大但有許多不足:一是規定仍然過于原則性,缺少有關報告時限、報告內容與方式、知情不報的法律責任等的規定,而對于其他單位和人員的規定既不明確,也難以實施 ;二是不能適用于未成年人在家庭外如在學?;蛏鐣显馐芘按那樾?。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還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其中規定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或組織,發現家庭暴力后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控告或舉報,同時規定公安和司法機關應保護報告人的安全。該規定較《意見一》進一步明確了報告主體的范圍,但將朋友、鄰居、同事等作為強制報告的主體有待商榷 ;同時,該規定在其他方面與《意見一》存在相同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于2014年11月開始對《反家庭暴力法》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13條規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任何組織和公民報案的權利,第14條規定了部分機構的強制報告義務,并在第39條規定,如果這些機構知情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雖然這些規定亮相后引起了廣泛關注,但同樣不夠具體、明確,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三、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是我國防治兒童虐待的當務之急
兒童虐待在我國已得到政府、社會與學界越來越多的重視,但兒童虐待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我國兒童虐待的定義尚不明確、主管機構亦未確定、兒童保護的工作程序和相關服務及研究都缺乏的當前,面對飽受傷害的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是整個社會需要學會如何有效地干預兒童虐待[4],而更緊要的是首先應當盡快建立兒童虐待的發現機制-強制報告制度。我國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對防治兒童虐待的重要性與緊迫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制報告是兒童虐待干預工作的第一步,是必要且非常重要的一步。它可以發現和揭露兒童虐待現象,使之進入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視野,進而使受虐兒童得到保護。其他干預機制和保護措施固然重要,但只有在兒童虐待現象被發現之后,才可能開始啟動并發揮作用。由于強制報告制度的缺失,受傳統文化和觀念的制約,我國現實中大量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兒童虐待面臨發現難的問題,由此無法得到應有的干預,同時也就難于阻止虐待的再次發生。有研究表明,在2008-2013年媒體報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中,醫務人員、教師、民警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專業工作者報案率僅為10.61%[5],而這697例被披露的案件只是全部虐童案件的冰山一角。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強制報告制度的建立是整個干預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也正因為如此,在對南京虐童案的討論中,有人認為防治兒童虐待的當務之急在于盡快建立起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發現機制[6].
第二,強制報告制度可以使有關機構及時發現兒童虐待行為,從而盡早介入干預,防止事件惡化。早發現、早干預是兒童虐待防治的核心,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一方面,更早的介入和干預可以減少虐待對兒童的傷害,另一方面,事件在變得嚴重之前處理起來會更加容易,及時介入也有助于收集、固定證據。如果沒有強制報告制度,兒童虐待往往只有在發生嚴重后果時才會被發現和關注,這也正是我國目前兒童虐待事件在被媒體披露或得到干預時受虐兒童的遭遇經常慘不忍睹的重要原因。在南京虐童案中,男童并不是第一次遭養母毆打,此前老師和學校就曾發現虐待行為但沒有報警,校方干預遲緩導致男童在傷痕累累時事件才得以曝光。沒有人舉報、不能及時發現是防治虐童的最大問題之一。在南京的另一起虐童案-2013年“餓死女童案”中,街坊鄰居、社區干部早已知曉女童的母親不盡撫養義務,但沒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最終悲劇發生后政府才開始干預介入,而在此時能做的只有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虐童事件的處理離不開責任追究和法律手段,但那些都是“事后”的措施。例如,設立虐童罪確實有助于兒童利益的保護,但“司法介入很多時候已經晚了”[7],而且作為最后的手段和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刑罰只有在虐童行為構成犯罪時才能適用,而對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行為無能為力。
第三,提高全社會的兒童保護意識,完善兒童保護立法是兒童虐待防治的治本之策,但遠水救不了近火。(1)兒童虐待現象在中西方歷史上都長期存在,具有歷史、文化、理論、政治等多方面的內在邏輯與根源。社會的文化傳統、價值取向、兒童觀,對兒童、家庭和國家關系的認識,以及國家的政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政府的關注點,都會影響人們對兒童虐待的認識和社會建構。而這些因素的改變,絕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僅從對“兒童虐待”的社會建構來看,虐童現象在西方從引起關注到被認為是一個應當受到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經歷了整整一個世紀,而在我國“兒童虐待”至今未被建構為社會問題。而從“兒童觀”的發展來看,從18世紀人們在啟蒙運動中“發現”“兒童”,到20世紀初西方各國紛紛通過立法保護兒童,再到20世紀下半葉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歷時將近200年 ;而我國1991年雖然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但公約體現的新兒童觀并未得到廣泛傳播和認可[8],因此,在南京虐童案中,此前校方雖然發現男童遭受過兩次毆打,但認為這只是家庭教育觀念的不同而沒有過多干涉。(2)加強兒童保護離不開法律保障,防治兒童虐待需要完善立法和健全法制,如制定專門的《兒童虐待防治法》,建立和完善兒童虐待調查和處理制度、國家監護制度、兒童收養和寄養制度,在刑法中規定虐童罪等[9];同時在實踐中明確或設立主管機構,建設工作網絡和預防體系,培育專業隊伍,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發展能夠提供相關服務的兒童保護組織等。而眾所周知,法制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需要一個過程 ;工作體系的建設是一個需要多部門和多專業合作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在虐童行為頻發的當前,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在抓緊建設防治體系的過程中,應當看到建立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具有特別的緊迫性,因為強制報告是兒童虐待干預介入的“第一步”,是虐童行為得到及時發現、受虐兒童盡早得到保護的必要條件與關鍵途徑。
第四,建立預防機制只能減少而無法完全消除兒童虐待,當虐童行為發生后,及時發現進而有效干預尤為重要。建立預防工作網絡、宣傳科學的教養方式、提高兒童保護意識等對于兒童虐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受兒童個體因素、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兒童虐待目前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無法徹底切除的“毒瘤”,即使在兒童保護發達國家,虐童事件依然屢見不鮮。例如,根據美國政府兒童局2011年發布的《兒童虐待》年度調查報告,2010年美國共有1537名兒童因受到虐待或忽視而死亡,也就是說,在美國每天有4個孩子因虐待而死。因此,建立強制報告制度,盡早發現和干預介入虐童事件、盡量減少對兒童的傷害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選擇。就南京虐童案而言,在收養前實施全面評估、收養后進行跟蹤的確可以避免男童遭受虐待,但沒有數據表明在我國收養兒童的家庭發生虐童事件的比例高于其他家庭。
第五,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兒童虐待防治體系的完善。一方面,強制報告制度是兒童虐待干預機制的組成部分,完善兒童虐待防治體系首先應當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另一方面,作為兒童虐待干預介入的第一步,強制報告的推行將帶動干預介入機制后續環節以至整個兒童虐待防治體系的完善。強制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然要求明確報告受理機構和事件處理的主管機構,落實相關主體的責任,并且要求建立和完善集中通報體系、調查評估和處理程序、配套的安置措施和社會保障機制等。同時,法律具有宣傳教育作用,法律的實施會對一般人的觀念和行為產生影響。強制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有助于提高公眾對虐童問題的認識,強化公眾的兒童保護意識和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在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兒童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