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是公安機關根本的法定職能之一。當社會安全已由傳統安全威脅轉向傳統與非傳統并存之時,對于公共安全的“理”就不再是“管理”,而是“治理”了。治理意味著主體由公安機關一元轉向了公眾多元;意味著信息由公安獨享轉向了公眾共享;意味著手段由公安專職轉向了公眾通職。這些轉向都是與當前社會環境因素的變化密不可分的,毫無疑問,大數據的出現及其廣泛影響是當前社會環境中最重要的變化因子。
一、大數據于社會公共安全治理而言的全新內涵
為了適應國家經濟發展的新常態,我國政府履職亦邁入了新常態的發展視域。所謂常態,是指一定階段的恒常狀態或態勢;而謂之新,則意味著這種狀態或態勢異于以往。于公安機關履職而言,新常態作為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其典型特征就是信息化--無論是工作的目標與內容,或是完成工作的手段與形式,抑或是工作的評估與檢驗,都必將與信息化緊密關聯,由此,勢必帶來履職環境、主體、客體、思路等等的變化與發展??梢哉f,在當下這一信息化是與大數據密不可分的,大數據成為當下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運行的新常態社會環境。
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就有了“大數據”(Big Data)的概念,直至2012年被《紐約時報》稱為“大數據的跨界年度”,但迄今為止,大數據仍非是一個確切概念。從最初意義講,大數據僅為一個大的數據的概念,“是指那些大小已經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尺度,一般的軟件工具難以捕捉、存儲、管理和分析的數據”.[1]就此而言,關于大數據的基本屬性,當前比較具有共識度的是認同大數據有以下四個基本的自然屬性:“數據規模大(Volume)、數據種類多(Variety)、數據要求處理速度快(Velocity)、數據價值密度低(Value),即所謂的四V特性”.[2]但實際上,所謂的大數據只有與人、與社會發生關系時,才具有其最真實的價值,所以,理解大數據,除了理解其作為純粹的“大”數據而具有的自然屬性之外,更應該理解其更深層次的社會內涵。
于公安機關履行社會公共安全治理職能而言,大數據的重要內涵無疑更需要從以下四方面加以關注:
其一,大數據是一種新型的治理能力。這種能力首先體現在“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對海量數據進行分析”.[3]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大數據時代》中如此陳述,“到2013年,世界上存儲的數據預計能達到約1.2澤字節”,[4]這一數據意味著,“如果把這些數據全部記在書中,這些書可以覆蓋整個美國52次。如果將之存儲在只讀光盤上,這些光盤可以堆成五堆,每一堆都可以伸到月球”.而且,這些數據始終在呈指數級增長,可以說,社會就是由海量數據組成,正是由于這些海量數據的深度滲透和廣泛應用,甚至引起了社會深層次的變化,如社會形態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進而可能產生新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并對社會公共安全帶來負面影響。與以往不同的是,大數據不僅存在于特定的領域,如航天航空等尖端高科技領域,而且存在于每天的日常生活中,而這恰恰是公安機關一天可能需要面對的海量數據--城鄉流動人車物管理的登記入冊、視頻監控的平臺維護、偵查破案信息的排摸比對等。如此龐大的數據首先需要有相應的數據處理能力對其進行收集、存儲、分析、統計、應用等操作,否則僅僅是龐大的數據而已。一言以蔽之,大數據就是大社會,大數據時代就是公安機關履職面臨的新常態,由大數據引發的真正的革命在于如何運用數據,這種處理數據的能力成為履行社會公共安全治理職能所必需的能力之一。
其二,大數據是一種新的治理技術手段。正如量變必然引起質變一樣,海量信息的總量達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信息形態的變化,這就需要在處理這些數據的同時更要改進處理這些數據的工具,由此導致了“新的處理技術的誕生”--這種新的技術手段不再局限于傳統的結構化數據庫表格的整齊排列,而是實現了向“消除僵化的層次結構和一致性”技術的革新,實現了非結構化或半結構化數據的處理。所以,大數據不僅僅是“用現有的一般技術難以管理的大量數據的集合”,[5]也是“對這些數據進行存儲、處理、分析、共享、預測的技術”.社會公共安全治理的創新也必然包括大量技術手段的創新。
其三,大數據是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八^大數據思維,是指一種意識,認為公開的數據一旦處理得當就能為千百萬人急需解決的問題提供答案?!盵6]這就說明,大數據的特征就在于相互關聯,而且這些關聯性是客觀存在的。大數據產生之前,人們更多地是習慣于對事物進行因果關系的思考,習慣于對結果進行原因的查詢,在傳統的“小”數據時代,這是一種可信的、也可行的思維方式。但面對海量的大數據,人們再也難以凡事尋因。而且,由于客觀世界信息的萬千更替,人的主觀認知能力極易處于落后狀態,這種發展的不均衡使得僅僅關注因果關系將成為一種思維局限和行動瓶頸。由此,對社會公共安全治理帶來的重大啟示就是更需要關注事物之間相關關系的思考,也就是說,對公共安全影響因子的考量不僅僅需要知道為什么,更需要知道是什么,從而進一步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這即是一種思維方式的變化。而且,由這種新的思維方式帶來了理解事物的新方法,即更多關注在事情發生之前預判事情產生的狀態及概率。
其四,大數據是一個新的行動領域。大數據的概念原本只是出現在“最先經歷信息爆炸”的天文學和基因學;如今,“這個概念幾乎應用到了所有人類致力于發展的領域中”.[7]這足以說明,作為新的思維方式必然產生新的行動取向,大數據被認為是“人們在大規模數據的基礎上可以做到的事情”,[8]其核心就在于預測事情發生的一切可能性,并由此成為獲得新知、創造新價值、建立新關系、提供新服務的源泉。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各種新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組織出現,以及動態社會人口、物資等社會資源流動頻率加大,這就使得公安機關履職面對的客體呈現出多元性、流動性、不確定性等特征。不難想象,在當下的經濟社會環境中,強調大數據手段的運用必定帶來公安機關履行社會公共安全治理職能的全新的行動領域,而且,離開了大數據手段,在這些領域行動定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