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抗爭性政治”理論引入中國學界以來,逐漸成為研究我國社會群體性事件的重要進路之一,美國學者裴宜理也認為,“中國是世界上研究抗爭性政治最好的實驗室”,“中國的抗爭性政治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世紀一直到陳勝和吳廣那里,并一直延續到今天”。但是,“抗爭性政治”理論在面對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時存在著一定限度。因為如果在“中國大歷史”視角下加以審視,在基層社會場域中發生的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某些體制障礙,表現為一種創造性政治實踐,它已超越了“抗爭性政治”理論分析模式,形成了特有的創造性政治。這就需要尋找一種新的理論對社會群體性事件文本加以分析與解釋。
一、“抗爭性政治”理論的研究
進路及其限度如果說市民改變了西方國家,那么農民則改變了中國。因此,研究農民政治行為是分析我國社會群體性事件的重要視角。這里的農民,主要是指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人,同時也包括具有農民意識的人。在傳統農業社會里,國家治理處于一種“板塊式治理”模式,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往往表現為分散的小農與強制的國家的關系。這種關系在政治上則主要表現為壓迫與反抗、順從與叛亂,或者是“順民與仁政”、“暴民與暴政”的循環往復,因此也形成了解釋農民政治行為和社會群體性事件的經典模式,即壓迫-反抗的“抗爭性政治”分析框架。農民對于國家而言,要么是逆來順受,要么是官逼民反。
20世紀的學者基本上都是沿用這種分析框架來加以分析的。例如,美國學者亨廷頓曾系統地論述了發展中國家的農民、農村在國家政治過程中的“鐘擺”角色,并認為“農村的作用是個變數:它不是穩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另一學者斯科特則提出了著名的“弱者的武器”,認為“它們幾乎不需要協調或計劃,它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網絡,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與權威對抗”。毛澤東指出,一部中國史就是被統治階級不斷反抗統治階級的歷史,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因此,抗爭性政治思想可謂由來已久。
真正將抗爭性政治上升為理論層面加以論述的是美國學者查爾斯·蒂利。
1996年,查爾斯·蒂利、麥克亞當和塔羅共同發表了一篇重要論文《圖繪抗爭政治》,這篇論文后來被擴充到《抗爭的動力》和《抗爭政治》兩部核心著作,并系統地論述了抗爭性政治理論。在蒂利看來,抗爭性政治是由抗爭行為、集體行動與公共政治的交集構成的,是“發生在訴求者\\(makers of claims\\)和他們的訴求對象\\(ob-jects\\)之間偶爾發生的、公共的、集體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發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對象,或者是要求的贊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實現,將會影響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時。他要強調的是抗爭政治是間歇性的,發生不具有規律性和連續性,并且,政府在其中充當調解人、目標或者提出要求者”。因此,“抗爭性政治主要包含著這樣的一些互動:在其中,行動者提出一些影響他人利益或導向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計劃而做出協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則在這些互動中做出所提要求的對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p>
抗爭性政治理論后被迅速運用于中國,用來分析日益頻發的社會群體性事件。如歐博文和李連江提出的“依法抗爭”觀點,于建嶸提出的“以理抗爭”,應星提出的“以氣抗爭”,董海軍提出的“以勢抗爭”,徐昕提出的“以死抗爭”等,實際上都是抗爭性政治分析框架的沿用。
抗爭性政治理論在解釋社會群體性事件時主要存在兩個理論假定。一是“抗爭”,即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始終處于兩極對立狀態。農民為改善自身生存狀況,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抗爭國家。因此,這種集體抗爭活動通常表現為一種“底層社會”立場和與精英研究迥異的“底層視角”。農民作為首屬弱勢群體,要么是順民,要么是暴民。二是“保守性”,即農民是傳統體制的依附者和歷史的被動者,他們所發起的社會群體性事件及其抗爭活動,往往以改善自身痛苦的生存條件為原始動力,表現出一種“安全經濟學”,很難對既有的政治體制予以沖擊與突破。因此,在農民身上,“表現不出任何偉大的作為和歷史首創精神”,“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所以,歸根到底,小農的政治影響表現為行政權支配社會?!?/p>
但是,當我們用抗爭性政治理論來分析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及其表現出的社會群體性事件時,不免會遇到一些困境與疑惑。一是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并非是簡單的兩極對立,也非簡單的一味順從,而是一種相對復雜的互動關系。當然也很難說中國存在所謂的“底層社會”。因為“底層社會”是依據精英-大眾的關系加以界定的,它內含著等級統治和階級對立關系。
這與社會群體性事件屬于我國人民內部矛盾范疇的判斷相違背。二是農民所發起的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既不是對國家體制的盲目服從,也不是對國家體制的革命性對抗,而是當某種體制不能滿足其要求或損害其利益時,他們會借助社會群體性事件這一有效方式影響政府決策,以一種自主性、創造性行為實現對這些體制障礙的突破,表現出一種首創精神。因此,抗爭性政治理論解釋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存在明顯限度,需要尋找一種新的理論分析框架加以解讀。
二、體制障礙突破:社會群體性事件的具體創造性實踐
如果說改革是決定中國命運的關鍵,那么農民則是改革的突破者和原創者。事實上,回顧新中國成立后的那段歷史,不難發現農民社會群體性事件所表現出的首創精神與創造性實踐。正是這種創造性實踐,不僅改變著農民自身的命運,而且還改變著影響他們命運的體制,并創造出他們所需要的新體制,以此推動著國家政策和體制的變遷。對此可以用幾個關鍵詞加以表述。
\\(一\\)“生產力暴動”。從1953年至1957年間,我國農村正處于以農民個體所有制為基礎的小生產經濟向以合作社所有制為基礎的集體經濟轉變的大變革時期。這一時期,由于一些地方出現合作化進程“過快過急”、農民財產簡單粗暴“歸公”、糧食統購統銷政策執行過激,導致從鬧情緒、瞞產私分、宰殺耕畜、消極怠工到“鬧糧搶糧”等群體性事件的產生。例如,1957年5月12日至18日,山東惠民地區的利津、廣饒兩縣連續發生搶糧事件13起,涉及兩個縣的3個區、8個鄉和37個村,參加群眾約4800余人,共搶糧9.2萬斤,毛澤東將其稱之為“生產力暴動”?!吧a力暴動”是新中國成立后農民自主性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對國家若干政策的不滿,直接后果是使執政者認識到國家建設與發展必須建立在尊重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適應的基本規律之上。生產力暴動“主要是農民群眾對于黨和政府在農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滿的一種警告”,“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否則生產力會起來暴動?!?/p>
\\(二\\)“包產到戶”。農業合作社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遺留問題,嚴重威脅著農民生計?!稗r業合作社的迅猛發展和規模愈來愈大,與農村現實生產力狀況的脫節愈來愈明顯,農民的勞動與收入的距離愈來愈遠?!睘榱烁淖冞@種現狀,從1956年至1957年全國各地出現了一系列“退社鬧社”、打傷干部等群體性事件。如1957年,江蘇省泰縣、河南臨汝縣等地均出現了農民集體請愿事件?!巴松玺[社風波”隨后雖被壓了下去,但啟發著農民找到了另一辦法———“包產到戶”。
1957年浙江省永嘉縣率先實行包產到戶,1959年河南、江蘇、湖南、湖北等地在人民公社體制下也相繼實行包產到戶,但直到改革開放后,才被確定為黨的政策普及至全國,并將包產到戶為基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中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確認下來。因此,農民“鬧社退社”等社會群體性事件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讓農民轉而使用‘包產到戶’的辦法。這是一個例證,表明農民如何利用傳統,又實現創新:利用公有土地、家庭‘承包’權來影響制度變遷”。
\\(三\\)“村民自治”。20世紀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體制逐漸走向瓦解,社會約束力愈來愈弱,社會治安日益惡化,因偷盜賭博、爭水爭地、亂砍濫伐等引起的社會糾紛日益增多,各種社會群體性事件也隨之爆發,嚴重影響著農村的正常社會秩序。為緩解這種狀態,廣西一些地方開始嘗試由村民自己選舉領導人,自己制定章程,進行自我管理。這一做法為急于解決公社體制廢除后重組農村的中央領導所重視。彭真認為:“村民委員會是群眾自治性組織,大家訂立公約,大家共同遵守,經驗是成功的,應普遍建立?!?/p>
后來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農民群眾又創造出了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形式。如為緩解當地村民多次集體上訪,陜西省河曲縣城關鎮岱岳殿村和湖北省隨州市青堆村村民分別發明了“兩票制”和“兩推一選制”,有力促進了村民自治良性發展??梢哉f,村民自治不僅使農民享有管理基層事務的權利,使現代民主進入鄉村社會,而且還使得民主中國從文本走向了現實。
\\(四\\)“農民流動”。傳統中國,農民是土地的附著物。尤其是20世紀50年代,中國實行的戶籍制度更是將農民牢牢地限制在土地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雖然獲得了人身活動自由,但國家仍對農民自由流動做出種種限制,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從事工作種類、社會保障等方面做出明顯的歧視性規定。盡管如此,獲得人身自由的農民仍以驚人忍耐力走出鄉土、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形成了壯觀的“民工潮”。在社會流動中,他們又借助各種社會群體性事件,如廣東東源縣“6·29”討薪事件、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廣東增城聚眾滋事事件等,集聚能量向一系列非國民待遇的體制性障礙發起挑戰,通過“倒逼”方式促使國家清楚認識到這種社會現實,并促使政府通過系列政策加以改善??梢哉f,農民流動不僅使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有了出路,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矛盾沖突,而且還突破了一些社會歧視性制度障礙,為建設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體制傳遞著正能量。
\\(五\\)“免除農業稅”。農民稅賦過重一直是我國社會矛盾激化的主要導火索之一。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業的有形財政貢獻愈來愈少,農業稅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例愈來愈小,但農民財稅負擔未減輕,甚至相對加重。據統計,至2000年,農民承擔的稅費總額達1359億元,比1990年的469億元增長1.89倍。其中,農業稅收負擔增長4.28倍,村級提留增長0.62倍,鄉級統籌增長1.29倍,其他收入增長4.70倍,農民人均負擔增長2.01倍,農民稅費負擔占農民收入的比重大約上升到7%~12%之間。農民稅費特別是費的增長使農民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抗稅事件逐漸增加,由此形成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第二次集體行動浪潮。面對農民的集體抗稅行動浪潮,中央政府先后下發二十多個文件并采取越來越嚴厲的措施以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并最終免除農業稅,結束了連續千年的“皇糧國稅”。免除農業稅是農民集體運動的結果,它標志著以農業稅為主要支撐的農業財政時代的終結,我國由此進入到一個主要由工商業為支撐的公共財政新時代。
以上事實說明,農民具有偉大的創造性,并在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中實現著對某些體制障礙的突破。這種突破可以表現在促使國家改變政治戰略,如通過“生產力暴動”提醒國家從過快過急的理想主義走向現實,也可以表現在改變國家體制,如通過“村民自治”促使國家從中央集權走向適度分權,還可以表現在改變國家政策取向,如通過“農民流動”促使國家政策從禁止流動到規范流動再到公平流動。當然,這些制度障礙突破可能大多情況下并非是農民有意識抗爭的結果和最終目標指向,但不可否認,這些社會群體性事件確實使黨和國家意識到某些政策和體制的不合理性,推動著各級政府進行自我調整與改革,進而推動著社會制度變遷,表現出偉大的首創精神和創造性實踐。
三、創造性政治:一個新的研究進路
歷史實踐證明,農民是積極的行動者,更是歷史的創造者。在“中國大歷史”中,農民所采取的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有效地實現著對某些體制障礙的突破,表現出了一種創造性實踐。這種中國農民式的創造性實踐已經超越了“抗爭性政治”經典分析框架,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民政治,即“創造性政治”。所謂“創造性政治”,指基層社會為改變自己命運和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進行的一種創造性的政治活動。一方面,它以基層社會為立場,強調國家與基層民眾之間的互動性,是上層社會與基層社會的互構型政治;另一方面,它又以體制障礙突破為視角,強調基層社會場域中發生的社會群體性事件所表現出的創造性及其對制度變遷的重要作用,是一種建設性的話語邏輯。也就是說,與“抗爭性政治”理論關于國家與農民之間簡單對立關系和農民是傳統政治體制的依附者判斷不同,“創造性政治”以國家與農民之間互動性和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為前提來解讀農民政治行為,來分析社會群體性事件的,是一種更貼近于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實際的分析框架。
其一,“創造性政治”以“基層社會”為立場,而非“底層社會”。在意大利政治學家加塔諾·莫斯卡看來,由于對權力占有不同,所有社會都分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分別構成不同的權力社會,而沒有權力的社會大眾處于權力金字塔的底層,形成所謂的“底層社會”,他們為了自己生存而進行的各種反抗,又形成了所謂的“抗爭性政治”。因此,“底層社會”是與“精英社會”相對應的,更多地具有社會等級制屬性,“抗爭性政治”也相應地具有了作為權力金字塔底層的民眾與上層精英之間的等級對立與抗爭色彩,這在分析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時必須謹慎使用。而“基層社會”與“上層社會”相對應,是與民眾生活緊密相關,包括基層民眾、基層管理者、社會組織等各種要素在內的地域共同體。它與“上層社會”既有矛盾、對立的一面,也有一致、合作的一面,但并不存在所謂的社會等級屬性,更適合于我國社會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實際,也與社會群體性事件仍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論斷相一致。
其二,“創造性政治”是一種互構型政治,而非沖突性政治?!翱範幮哉巍钡膬仍谶壿嬍巧鐣譃橛袡嗟纳鐣蠈泳⒑蜔o權的社會底層大眾,二者之間是對立性的、對抗性的,底層大眾只有通過集體反抗方式才能改變自身的底層社會困境,因此,底層大眾對于國家而言,往往處于順民與暴民的兩極,這是一種上層與下層的沖突性政治,它遮蔽了上層與下層互動的事實。創造性政治的內在邏輯則是社會中存在的上層社會與基層社會之間并非簡單的對立、對抗關系,二者也存在互動關系。當某些制度無法滿足基層社會民眾需求時,他們會利用一系列群體性事件等方式,促使執政者改變既有體制或政策,進而實現體制突破,推動制度變遷,滿足自身需求。因此,創造性政治超越了抗爭性政治在解釋農民群眾偉大作為和歷史創造力時所面對的局限,更適合中國實際。
其三,“創造性政治”注重歷史推動的“合力”,而非“唯一力量”??範幮哉我試遗c農民二元對立為前提,更強調底層社會中民眾通過社會群體性事件進行抗爭的歷史價值,甚至將底層社會民眾抗爭視為歷史推動的唯一力量。因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p>
創造性政治雖然十分強調基層民眾的歷史創造力,尤其是原始性的創造力,但并不認為只有民眾才是歷史推動的唯一力量。相反,創造性政治作為一種互構型政治,它非但不排斥一些優秀開明領導者或統治者的創造作用,而且認為正是民眾所采取的社會群體性事件抗爭與領導者或統治者英明決策相結合形成了一種巨大的“疊加優勢”,有力地推動著制度變遷和歷史發展。無論是“生產力暴動”、“包產到戶”、“村民自治”,還是“農民流動”、“免除農業稅”,實際上都是人民群眾通過各種社會群體性事件等手段,引起了執政者對既有制度政策的反思與改變,通過他們之間的“合力”作用,最終實現了制度突破,推動了歷史發展。
其四,“創造性政治”是一種建設性的話語邏輯,而非革命性的話語邏輯??範幮哉问前凑諌浩?反抗、順從-叛亂的邏輯思路來分析社會群體性事件的,其實質是一種革命性的話語,其背后理論是沖突理論,強調的是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它注重于“破”。但是這種破壞并非一定帶來新制度的建立。因為,農民作為歷史的被動者與傳統體制的依附者,他們所發起的社會群體性事件很難與制度創新相聯系,即使有,也往往是“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創造性政治是按照障礙-突破的邏輯思路來分析社會群體性事件的,其實質是一種建設性的話語,其背后理論是沖突與合作理論,強調的是人民群眾以社會群體性事件來表達對政治體制障礙的不滿與突破,它注重于“立”。當人民群眾對某種體制、政策不滿時,他們會借助社會群體性事件等形式,不斷沖擊著體制障礙,并最終會在實踐中發明一種新的體制,使得他們的命運獲得一個新的天地。因此,“人民群眾是創造歷史的真正動力。包產到戶、鄉鎮企業和村民自治,都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億萬農民的偉大創造?!?/p>
其五,“創造性政治”更為強調對制度障礙的“突破”,而非對既有制度框架的徹底反對??範幮哉尾扇〉氖且环N國家與民眾之間對立的革命性話語邏輯,民眾要想改變自己命運,必須推翻既有政治統治,因此,它實質上是對既有制度框架的根本性否定,這與我國目前發生的社會群體性事件實質相違背。因為目前國內發生的社會群體性事件仍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范疇,是在遵守國家制度框架前提下進行的集體行動,他們對政治的抗爭行為,主要是出于對政策和體制的不滿。即使在最為艱難的時候,他們所發起的社會群體性事件也并沒有對國家制度合法性產生挑戰,更沒有對國家制度框架進行根本反對。所以,從“生產力暴動”、“包產到戶”、“村民自治”、“農民流動”到“免除農業稅”,實質都是農民為改善生活處境而不斷對政策和體制障礙的突破。這種突破不僅打破了舊體制,更為重要的是創造了一種新體制的雛形,表現為一種典型的創造性政治。
通過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創造性政治”更具有包容性,更能夠解釋我國農民創造性政治行為并超越“抗爭性政治”這一經典研究進路,是一種更貼合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實際的分析框架。當然,這里有兩點需要加以說明:一是這里的社會群體性事件是在“中國大歷史”角度下加以審視的,是一系列群體性事件的總和與抽象,而非一個或幾個社會群體性事件,因為在基層社會場域中發生的一系列社會群體性事件更容易產生基層民眾原始要求、基層干部呼應推動以及地方和中央決策者主動提升三者間的良性互動,進而實現對既有體制障礙的突破,形成一種創造性政治;二是“創造性政治”分析框架并不是對社會群體性事件負面影響的否定,它只是看到了社會群體性事件可能會表現出的創造性實踐的一面,這也是“創造性政治”框架本身所具有的分析限度。
參考文獻:
[1][美]裴宜理,閻小駿.底層社會與抗爭性政治[J].東南學術,2008,\\(3\\).
[2]徐勇.農民改變中國:基層社會與創造性政治[J].學術月刊,2009,\\(5\\).
[3][美]塞繆爾·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聯書店,1989.
[4][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譯林出版社,2007.
[5]Doug McAdam,Sidney Tarrow,Charles Tilly.Dynamics of Conten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6][美]查爾斯·蒂利,西德尼·塔羅.抗爭政治[M].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譯林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