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可能會因自然因素或社會環境而比其他人更有優勢,因而成為了群體中的“強者”(Merit)。他們也會因比弱者(Inferior)對社會做出了更多的貢獻而得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尊重和贊揚。這實際上構筑了人與人之間自然的差異性。然而,在人類社會的制度化過程中,這種差異性則邏輯地在社會治理體系中建構起了一種不平等的關系。我們看到,在農業社會的歷史階段中,人群中的強者被賦予了更多的治理責任,并享有農業社會分配關系中的等級特權。而在工業化進程中,盡管啟蒙思想家們主張“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其制度設計和治理方式卻導致了強者和弱者之間的兩極分化。其實,工業社會的法律制度是支持人與人之間相互競爭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對人與人之間因自然因素或社會環境所形成的差異性的有效利用。啟蒙思想家們相信,通過支持競爭的制度可以激發人類群體中強者的潛能,并因而使之做出更大的貢獻。然而,這一預期在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卻也建構了人與人之間因自然差異而形成的制度不平等。在后工業化進程中,知識和信息的廣泛共享以及在基礎上人類所創造出來的具有跨時代意義的科學技術正在變革著我們的生產、生活,以及交往方式。然而,這并沒有消除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恰恰相反,在先進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和人們對個性化的追求中,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在正急劇增長。而如果我們繼續按照工業社會的制度設計來框定后工業社會的治理實踐的話,那么,后工業社會將仍然是一個“能者統治”(meritocracy)的社會,其結果則是造就一個更加不平等的社會。因而,人類必須對后工業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做出自覺規劃。在這個意義上,當我們去分析在近代以前的社會里出現的強者承擔治理責任時,它幫助我們揭開了傳統社會集權治理之謎。在經歷了近代政治文明之后,它是否能夠為我們面向未來社會進行制度設計和治理方式的創新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呢?如果可以的話,那么,我們相信,這一定不是回到集權治理下的統治型政府或者代議制民主下的管理型政府,而是呼喚一種在合作治理框架中生成的全新的政府模式。也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拋棄能者統治的邏輯,重建一種與后工業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新需求相適應的社會治理責任承擔的新路徑。
一、人類社會中的差異性和不平等
歷史地看,如果說平等的觀念是在工業化進程中逐漸生成的,那么,在農業社會的等級制度里,平等并不會引起人們的特別重視,而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卻得到了廣泛的支持,并且這種差異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道德品質和自然才能上。在這樣一個積極建構差異性的社會里,它所灌輸給人們的是因社會普遍認同的差異而生成的一個等級制度。而在沒有平等觀念的等級制度中,某些人在體魄、才智和品德上優于他人是自然而然的。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存在這樣一個總體看法,即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強者和弱者的差異,并且基于這種差異性而設計出來的等級制度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工業化進程中,平等的觀念在人們心中逐漸樹立了起來。身份平等和機會平等的原則成了建立一整套社會制度的基本信條。按照啟蒙思想家們的設定,平等的原則支持人們依才智和努力而平等地參與公平的競爭,并力圖將那些因各種原因造成的不公平的競爭關系剔除出去。在個人成就或成功的標準上,人們認同個人所獲得的非承襲屬性的社會地位。因而,啟蒙思想家們的意圖就在于依據一種更加開放的原則去根除農業社會中基于差異性而建構起來的等級秩序。
我們看到,工業化進程所經歷的是一場全面的社會變革,舊的財富、地位、權力的分配格局被打破,并形成了一種新的分配格局。在這一進程中,資本家、企業主、政府官員以及知識分子等都是新社會中的強者,社會中的地位安排也向他們平等地開放,而不是保留在具有承襲屬性的等級制度中。因而,在工業化進程中生成的社會并沒有消除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而只是在制度安排上重建了差異性基礎上的不平等關系。換言之,當人類社會中的差異性被誤讀為應得的不平等時,制度設計者為這些新的強者設定了通過個人努力相互競爭的機會平等前提,然而,機會平等并不必然帶來結果平等。實際上,人類社會目前所依托的制度設計甚至都無法實現真正的機會平等。對于結果平等,人們則總是抱有某種期望,并試圖通過某種形式的制度設計來實現這樣的目標。機會平等的努力或許是令人失望的,然而,在不平等問題形成之后,人們卻希望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來實現結果平等。因而,強調結果平等實際上意味著對差異性的質疑,而這種質疑的根據則是一種社會公正的思想。我們看到,能者統治的思想及其制度設計是與工業社會支持競爭的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種制度以效率為原則,注重個人自由和私人功利目標的實現。即便在某種意義上這種競爭機制促進了社會福利的廣泛提高,然而,這顯然忽略了社會公正。而對于這種制度設計的論證,我們可以從啟蒙思想家那里獲得證據。
在盧梭看來,人類經歷了從自然向社會的隸屬性質的變化過程,而這種變化又產生了兩種不同的不平等:一是自然的或肉體的;二是精神的或政治的。如果說前一種不平等是因諸如年齡、健康、氣力等因素而形成的差異性的話,那么,后一種不平等則通常是依慣例和贊同而確立起來的。因而,盧梭區分了兩種不平等,但卻沒有意識到,他所說的前一種不平等實際上是自然的差異性,而后一種不平等則是制度的不平等。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對自然差異性的誤讀往往引導了人們對制度不平等的某種認同。因為在人類群體中,總有一些人在體魄、外貌、智力、言說、思想、經驗、知識等方面優于其他人,并在人們的贊同中獲得他人的認可和羨慕,因而取得特定的社會地位或權勢。盧梭看到,為了獲得那些具有等級特性的社會地位和人生命運,人們通過賣弄、欺騙,以及由此而來的種種罪惡行徑來進行掩飾缺點、裝飾優點。這就是盧梭所說的“虛榮”(vanity),它是不平等的一個根源,而另一個根源則在大部分意義上都與它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即基于財產的物質差別。如果說虛榮所形成的差別是人故意造成的以便因此而獲得特定的私人利益,那么,基于財產的物質差別則顯然是這些努力所達成的結果,因而這些也將人類社會的平等觀念給徹底毀滅了,不平等反而成了現代社會自然而然的事情,人們似乎很樂意地接受用財富、地位、權力和才能的標準去比較別人和衡量自己。然而,人類從自然狀態走向文明狀態并不意味著對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的拋棄,或者說,作為社會成員的自我在反對虛榮和克制欲望的時候,其實并沒有因為追求平等而拋卻形成差異性的可能性。因而,“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讓最明智的人來治理群眾,只要能確定他們治理群眾是為了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p>
而按照盧梭對社會契約論的建構,社會契約要實現的仍然是在人與人聯合起來的社會中服從于個人自己的那種需要,并與往常一樣自由地獲得或至少不失去個人的人身和財富。因而,依照社會契約建立起來的制度,并沒有在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之下找到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反而理所當然地確立起了由強者實施社會治理的原則。
實際上,盧梭并沒有將平等視作社會的目標,并因而造就了一種不平等的社會現實。這種不平等及其所造成的不滿,顯然超越了個人的范疇,而成了一個集團對另一個集團的不滿,甚至造成了地位低的集團對地位高的集團的嫉妒、憤怒和仇恨。面對這即將崩盤的局面,人們需要一種政治制度去矯正這種不平等。密爾認為,這應當是代議制政府。在他看來,“我們不需要假設說,當權力存在于一個排他的階級手中時,該階級將明知和有意地為自己而犧牲其他階級的利益。這樣說就夠了:在沒有天然的保衛者的情況下,被排除的階級的利益總是處在被忽視的危險中。而且,即使看到了,也是用和直接有關的人們不同的眼光去看的?!?/p>
盡管人們通常所見到的并不是一個集團刻意犧牲另一個集團而獲得自己的利益,但在強者實施社會治理的制度框架中,很顯然的是,被排除的集團的意見和觀點很難被表達出來或者呈現在社會制度當中。因而,對于密爾來說,他希望通過一種制度設計使得被排除的集團也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這樣,他們才有可能不起來革命,社會和平才能得以維持,才能維持這種不平等的社會。然而,事實上,代議制政府不僅沒有消除這種危機,反而強化了成為強者并因此獲得治理權力的立場。甚至從某種意義上,密爾給這種不平等的制度或原則設計了一套可供操作的方案,并因而造成了政治的兩極分化和社會的機能失調(ataxia)。也正如貝爾所評說的,“包容所有少數集團的代表制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沖突,然而,幾乎所有社會的歷史都表明:當政治體制沿著某個高于一切的單一維度兩極分化時……則就一定存在暴力沖突;當存在無數‘橫斷’特性時……則就會在社會中存在更大程度的制衡和否決權。一言以蔽之,政治體制中按社區的或排他的界線而制定的定額代表制原則能夠擺脫政治體制兩級化或碎片化以及社會機能失調的命運嗎?”
與他們不同的是,羅爾斯則希望通過公平(fairness)來確立平等(equality)在現代政治哲學中的地位。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有兩件事是必然存在的:一種是必然平等的,即公民的基本自由,如政治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思想自由等等;另一種則是即便通過努力也無法達到平等的,即財富、收入等應得的不平等。因而,正義的兩個原則便規定了,必須平等的公民基本自由一律平等,這是不得違背的,違背了便是不正義的;而對于應得的不平等,承認它們的存在,意味著正義并不強求一種平均主義,而是要求這種不平等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toeveryone's advantage),財富、權力、地位和職務必須“向所有人開放”(open to all)。這樣,羅爾斯眼中應得的不平等也就是人與人之間自然的差異性,因而,就算這種差異性存在于社會當中,這個社會也是正義的,因為這種差異性并沒有阻礙任何人從中獲益的機會,也沒有阻礙任何人取得財富、權力、地位和職務的可能性。在自由主義者看來,一方面為了確保起點的平等,應盡力消除自然的差距,然而,另一方面,他們同樣認為,自然的能力和才智上的差異所產生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甚至還是效率的重要源泉。羅爾斯認為,機會平等在實現上是存在困難的,因而,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人們只能將其專注的重心轉移到結果平等之上。這里,他拒絕了“能者統治”的思想。他認為,“兩個原則的民主解釋將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英才統治的社會結構遵循‘前途向才能開放’(唯才是舉)的原則,用機會平等作為一種在追求經濟繁榮和政治統治中釋放人們精力的手段?!?/p>
作為一位契約論者,羅爾斯之所以能夠如此拒絕來自早期啟蒙思想所設定的能者統治的思想,他所遵循的實際上便是“效率原則”和“差別原則”。
對于羅爾斯來說,并不是只要有效率的安排的就是同等正義的。因而,“僅僅效率原則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正義觀。因此,它必須以某種方式得到補充。在自然的自由體系中,效率的原則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約束,一旦這些約束被滿足,任何由此產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認是正義的?!?/p>
在自然的自由體系中,最初的分配所隱含的“前途向才能開放”設計了一個自由平等的制度背景和自由市場經濟的先決條件。而它們所形成的則是一種高度形式化的機會平等。就這種機會平等而言,“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樣的合法權利進入所有有利的社會地位”,因而,在羅爾斯看來,為了避免或減少受到社會偶然因素和自然運氣對分配份額的影響,“各種社會地位不僅要在一種形式的意義上開放,而且應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機會達到它們?!?/p>
然而,在自然的自由體系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效率原則并不完全按照契約理論中從原初狀態所進行的選擇向前推進,反而,在這種效率原則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最終破壞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這種不確定性最充分的體現就在于:制度設計甚至無法確定社會中哪些群體應當有所得而哪些群體不應有所失。因而,為了消除這種效率原則所蘊含的不確定性,羅爾斯給出了“差別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差別原則的“直覺的觀念是:社會結構并不確立和保障那些狀況較好的人的較好前景,除非這樣做適合于那些較不幸運的人的利益?!?/p>
顯然,這也是令羅爾斯十分困擾的地方。正因為如此,他才會在效率原則和差別原則之下竭力強調結果平等,而不僅僅是機會平等。這樣,羅爾斯就拒絕了走向能者統治的社會的可能性。然而,在設計一種正義的制度之前,設計者首先需要確定哪些人是最不利者或社會地位低下者。在一個日益多元化的社會里,人們似乎無法準確地界定他們,因而也就無法真正地關注他們,即便是差別原則試圖去矯正一些不平等問題,也只能通過民主的代議制過程了。沒有人能夠自行地表明或被確定為是不利者或地位低下者。在整個制度體系中,治理者只能通過這樣一個集合名詞去替代他們。因而,即便是拒絕了能者統治的原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也無法在代議制民主中取得太大的進展。
二、能者統治的社會及其改進方案
邁克爾·楊在1958年出版的《能者統治的興起,1870-2033》一書中創造了“能者統治”(Meritocracy)這一術語來描述英國社會在21世紀將發生的變化。在楊看來,“社會進步的速度決定于權力與智力的匹配程度”,然而,這就造成了一種將原本屬于不同階級或社會集團的自然領袖因其高于他人的智商和多于他人的努力而被提升為能夠統治社會的強者。因而,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因智商和努力(IQ+Effort)而被分化為作為統治者的強者和作為被統治者的弱者。因而,楊才會猜測認為,平民主義者(populist)起來造反并取得了勝利,能者統治宣告結束了。按照能者統治的內在邏輯,人類在后工業化進程中將會遭遇同樣的命運,因為在其起點上,它是一種能者統治的社會。在工業社會里,社會地位和收入水平是與特定的技術能力和教育水平相關的,而人類在后工業化進程開啟之前的發達工業社會里所遭遇到的情況也是同樣如此的,沒有成熟的技術和較高的教育水平就無法滿足正在興起的新職業和新工作的要求。不同的是,如果說在工業化進程中一個人可以從學徒邊做邊學地掌握相應的職業技能而成為管理者以及資本家的話,那么,在發達工業社會里,情況則不同了。如果想要進入特定的職業或行業,必須首先熟練掌握這種技能,經歷大學教育,并得到同行認證。組織的管理者不再是從底層爬起來的學徒,而是通過招聘的方式從外部聘請的具有特定學位和技能認證的人。因而,越來越多的人將上大學視作是一種投資,一種面向未來的人力資本投資。而如果說過去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是社會地位的一種象征的話,那么,在發達工業社會里,大學對于一般人來說則僅僅意味著一個可以進入某類職業以及獲得某些工作的憑證,因而,它意味著的是人與人之間在社會地位上的分化,意味著一個逐漸分化的社會,其分化的根源在于因測試而劃分的智商水平或因考試而區分的才智高低。
在工業社會向其頂峰邁進的過程中,教育不再是人們通過它來獲得某種優勢或特權的手段或工具,而正在成為一種防御性的必需品,正如萊斯特·瑟羅所說的,“實際上,教育正成為保護個人‘市場份額’的一項防御性的必要支出。受過教育的勞動者階級的數量越大,發展越快,那么,這種防御性支出就變得越為必要?!?/p>
這樣看來,接受大學教育已經喪失其作為提高從事某種職業和某項工作所必需增加的技能,而成為了一種“資格”的證明,也就是說,它從一種技能獲得途徑變為了單純的技能證明?;谶@樣的歷史事實,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判斷,即發達工業社會顯然已經成為了一個“證書社會”。按照能者統治社會的基本邏輯,教育投資成為了一種市場活動,其自然的邏輯結果就是要求大學入學的“開放”,允許更多的人,不論他們的性別、種族、宗教信仰,以及他們父母的社會地位和階級出身,有更多的途徑進入到大學教育的階梯當中。不管社會治理的制度本身是否具有變革的前景,但對個體及其家庭而言,社會的當務之急是機會平等。然而,在能者統治的社會里,受到教育只是給予了那些人一種維持或提高收入的可能性。在機會平等的意義上,這就意味著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機會接受或者獲得更多的教育。然而,顯然的事實是,問題不在于是否進入大學或接受教育,而在于在哪里上大學和接受教育。在證書之上,現有的職業體系還區分出了名牌大學與普通大學,從某種意義上,這就是一種制度性歧視,正是因為這種歧視的存在,所以,機會平等并沒有能夠破解能者統治與平等的問題。
在能者統治原則統領整個工業社會的時期里,社會地位的獲得和權力的分配在工業社會晚期也增加了一個新標準,即技術才能。在這樣一個社會里,技術才能的獲得是人們參與社會地位競爭和權力分享的一項基本條件,而獲得這一條件的方式則往往是接受高等教育。因而,人們越來越發現,高等教育不再是單純的教育,而是處于激烈競爭中的人獲取技術才能進而獲得與他人競爭的資格的一種手段。不論是在工廠、政府,還是大學里,社會地位和權力的分配到處都面臨著技術才能的標準。在工業化進程中,受過教育并掌握作為新社會評價標準的技術才能的強者取代了舊秩序中的權貴而成為了奠定新社會秩序的基礎。那么,人們最大的覺醒是,他們發現自己并沒有徹底地從等級秩序中走出來,而是從一種等級秩序走進了另一種等級秩序。在新的等級秩序中,成就原則取代了承襲屬性?;蛟S,在工業化進程中,成就原則是公正的,并相對于農業社會的承襲屬性是進步的,然而,在后工業化進程中,人們越來越來發現,憑借個人才智而獲得的作為獎勵的社會地位和權力所帶來的是越來越多的社會分化,因而形成了一種新的差異性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新的不平等。因而,在這種意義上,如果說后工業化進程是人類從發達工業社會向未來社會轉變的過程,那么,按照能者統治的邏輯繼續推展下去,未來社會不是其他的什么社會,而是能者統治社會的邏輯延伸。為此,人們開始質疑這種能者統治不僅是不平等的,甚至還是社會不公正的新根源。
因而,這就帶來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人們關于“平等”問題的思考。在“支持性行動計劃”中,平等的議題幾乎將一切行動的注意力都局限在了如何實現或增加人們之間的機會平等。在一個追求平等的社會里,至少每個人的合理期望都應當是平等的。因而,制度設計就陷入了如何滿足不同合理期望的困惑當中。在后工業化進程中,社會越來越是多元化的,人們所面對的不平等問題似乎減少了,至少現有的制度設計一直都在努力尋求解決那些社會不平等的方案。然而,在一個不平等日益減少的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卻越來越多了。因而,在差異性和不平等相混淆的情況下,人們對差異的不滿正日益成為政府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如果仔細觀察這個正在轉型中的社會以及政府回應不平等的矯正方案,我們就會發現,在一個差異化的社會里,不平等并非單一的境況,更不能以單一的原則去矯正它。實際上,人類社會總是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不平等,而我們卻無法確定哪種不平等與其他形式的不平等相互伴隨,因而也就無法通過一系列的原則去矯正它們。更何況,在資源稀缺性假設前提下,政府的治理方式首先面對的是誰應首先得到幫助,即優先性問題。在不平等出現之后,政府在試圖對它們進行矯正時,都必須首先弄清楚將有限的資源以何種方式投放給哪些人或哪些群體,這是政府必須做出的艱難選擇。
現在,政府又經常遭遇另一個棘手的問題,即人與人之間的差距。社會分化是競爭的制度和環境的必然結果,它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差距的日益擴大則是政府必須加以認真對待的重要議題。如果社會制度中的能者統治是不公正的,那么,其制度設計和治理方式就會使那些反對人與人之間差距日益擴大的大多數普通人產生不滿的情緒,同時,又會使少數強者產生鄙視自然才能不如自己、社會地位低于自己的多數人。因而,在這樣一個不公正的、能者統治的社會里,社會日益兩極分化,他們之間相互厭惡、鄙視、憤恨,甚至仇視。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是無法通過制度設計和治理方式的變革而加以抹平的。因而,如果羅爾斯認為“也許最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那么,朗西曼則區分了尊重(respect)和贊揚(praise)。正如他所概括的,“贊揚可任意不平等,尊重卻絕無不平等?!?/p>
在這個意義上,人人都應該平等地得到尊重,但并非人人都能夠獲得贊揚或平等地獲得贊揚。因而,平等的尊重和不平等的贊揚,事實上承認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和社會環境,或者是因個人后天努力程度的差異,但不管怎樣,在一個能者統治的社會里,人們承認并且贊揚這種差異,而贊揚的邏輯結果是給予這些顯示為強者的人以社會性獎勵,如財富、地位、權力等。因而,朗西曼才會斷言,“在一個社會里,所有的聲譽或評價的不平等都是贊揚的不平等,那么,它在這個意義上則是公正的?!?/p>
為此,貝爾也無奈地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承認個體之間的差異。在這個意義上,一個恰當規制的能者統治可以是一個即便不是平等的也是公正的社會?!币蚨?,在貝爾看來,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無法抹除,那么,其邏輯的結果就是繼續維持一種能者統治,只不過它是被改進過的“公正的能者統治”。
三、治理責任承擔合作路徑的建構
如果說我們無法拒絕或抹平人與人之間因自然因素或社會環境造成的差異而只能承認和包容它們的話,那么,在一個以財富獲取為中心的物流橫流的社會里,基于這種差異性而生成的不平等則更多地是由支持競爭的制度和環境造成的。而在后工業化進程中,活躍于社會當中的新人類對個性化和差異性的追求則不是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而是以知識共享為基礎的。如果我們所要回答的問題始終圍繞著“將來由誰來統治”(who will rule)的話,那么,正如貝爾向我們傳遞的答案一樣,顯然是專業階級。如果說能者統治所遭遇的詬病迫使貝爾這樣的學者們去尋找到既能維持專業階級的統治地位,又能消解人們對能者統治的芥蒂的方案,或許公正的能者統治是一個折衷的方案。然而,當我們將問題轉到“將來由誰來承擔治理責任”的話,那么,或許我們才能真正找到自覺規劃社會治理的建設性方案。
歷史地看,人類的責任意識是在分配關系中生成并在交換關系中實現制度化的。在早期,當人類社會必須面對物質資料匱乏的問題,并需要通過某種形式來進行分配時,人們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建立在物質資料占有之上的分配關系,而人類社會的治理責任意識正是生成于這種分配關系當中的。在人類社會早期的共同生活中,因自然因素或社會環境所產生的差異造成了人群中強者和弱者的分化。而人類分配關系并不意味著一種強者對弱者擁有更多的支配能力,而更多的是一種責任。因而,“在分配權力得到行使的時候,責任意識作為一種自覺的力量往往屬于一個社會群體中強者所擁有的,是強者對弱者的責任,而弱者總是這種責任的受益人?!?/p>
而在人類社會的結構化過程中,強者也會因其所掌握的分配權力而成為社會治理體系中的掌權者,我們看到,在強者個人的美德與責任交雜在一起的早期社會里,強者對弱者的治理責任是極其不穩定的,因為它所依托的往往是個人主觀性、自愿性和偶然性的自覺或不自覺的行為選擇,因而,這種責任經常會因為一些偶然的因素而被放棄。
在人類進入農業社會的歷史階段之后,建立在分配之上的權力關系也逐漸實現了其自身的制度化建構,因而,這種強者對弱者的治理責任便也在這一建構過程中逐漸穩定了下來。而且,我們看到,這種責任關系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贈與。因自然因素或社會環境而成為強者的那些群體成員,他們在行為選擇上要比弱者更多些責任思考,而在治理責任承擔上則要比弱者更多些道德自覺。因而,從強者在促進社會財富增長的努力上為其所在群體做出了更多貢獻的意義上來說,這種責任形式是人類活動過程中的贈與責任。二是剝奪。在制度化的權力關系中,強者所獲得的權力則是具有特定等級的,因而在強者集團中又形成了制度化的強弱關系。在這種強弱關系中,強者能夠通過手中所掌握的權柄去支配和影響他人的行為方式。因而,剝奪責任的作用對象,不是群體中沒有權力的弱者,而是群體中掌握權力的強者。實際上,在農業社會里,人們經??吹降氖?,贈與和剝奪這種兩種責任形式的混合。因而,在近代以前的社會里,強者承擔治理責任的過程造就了一種集權治理。我們看到,人類群體中在智力、體能或其他方面占據優勢的強者,都能夠通過特定的方式進入到統治體系中,而這一統治體系反過來又通過賦予強者以權柄而令其獲得特定的身份和等級。這樣,強者在統治體系所承擔的治理責任造就了近代以前社會的集權治理。當然,強者對弱者的治理責任,仍然保留了一種美德特性,在這種美德與責任尚未分化的社會里,強者的治理責任往往依托一種美德,其所反映的也是一種美德。
如果我們說管理型政府運行的法律體系作為一種標準尺度而使整個工業社會的制度設計都遵循著一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話,那么,能者統治原則中的強者承擔治理責任則將這種平等背后所隱藏的不平等關系完整地體現了出來。在形式上,法前平等和責任原則都是管理型政府中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體現,但如果我們將這種形式化去除掉,就會發現責任原則在實質上體現出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進而也就將法前平等的實質不平等完整地暴露了出來。如果說責任是必須做和應該做的事,那么,在近代以前的社會里,贈與和剝奪所形成的不平等關系則是從強者到弱者的單向責任關系。強者對弱者的治理責任通常是出于自覺或基于等級關系的,因而,弱者通常沒有辦法要求強者承擔治理責任,如果非要如此的話,只有依托于更高層次的強者來實施這種單向的責任關系。因而,在觀察近代以前的社會時,人們直接可以看到這種單向的不平等。而在工業化進程中,法律作為衡量一切社會關系的標準尺度實現了責任的結構化建構。因而,有了法律這個尺度,責任關系就變成了雙向的不平等關系:一方面,仍然是從強者到弱者的責任關系,這與近代社會以前的責任關系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這種責任關系因法律的約束力而具有了強制性。因而,在社會治理體系中,法律所賦予的權柄和能力交給了強者去實施,而弱者盡管享受著強者責任的好處,但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強者沒有履行其對弱者的責任時,弱者可以按照法律的尺度要求甚至是追究強者的治理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弱者獲得了法律所賦予的力量而成為了強者,而受到責任追究的強者則成了弱者。因而,從這樣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在工業社會的治理責任關系不等式中,法律成了一個重要的砝碼,哪一方得到這個砝碼或者得到了它的支持,哪一方就會處于強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弱者的地位。而工業社會的法律體系則是把兩種結果的不等式中和在了一起,造成了一種平等的假象。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工業社會的治理責任關系是雙向的,并且是雙向的不平等。
最近,普熱皮奧卡和狄克曼在他們的研究中指出,“個體異質性有利于有組織的懲罰,因為主體間能夠更容易心照不宣地同意只有最強的群體成員去執行懲罰。這表明,即使在社會等級中將個體任意分配到重要位置上,也允許一個集權的和更有效的懲罰制度的內在生成?!?/p>
這兩位分別來自牛津大學和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的合作者通過實驗證實,在人類群體中,強者能夠促進社會規范的執行和社會秩序的維持。因而,與前人的研究不同,這項研究的基本結論是,只要群體內部的個體存在微小的實力差異,該群體就可以選出較強的成員,成員之間更易達成誰應懲罰作惡者的共識,并且通常是群體中的最強者去對作惡者實施懲罰。
我們看到,他們的實驗是令人信服的,然而,當他們做出“集權的制裁機構可以從任意的個體差異中生成”的結論時,我們認為這是有待推敲的。在人類群體中,強者實施對作惡者(wrongdoers)的懲罰,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經由群體選出來的,但不管怎樣,強者的懲罰行動都意味著群體中的其他人 相對于強者的弱者 是受益人。這是一種強者對弱者的治理責任。而如果說這形成了一種集權的制裁機構或體制的話,那么,強者對作惡者的懲罰就不應當是由強者實施的,而應當是這樣一個過程:當作惡者出現并危害到群體成員的利益,強者的利益受損或者是最大的也或者是最小的,這些似乎都無關緊要,但強者需要通過一種方式去懲罰作惡者,因而,強者會通過利用對弱者的威懾和命令使弱者去對作惡者實施懲罰。由于弱者與作惡者的實力對比尚不可知,強者會一直令弱者去懲罰作惡者,直至懲罰實施成功,那么,包括強者在內的群體因此而受益,而做出犧牲的則是群體中被迫實施懲罰的弱者。因而,按照張康之教授在《公共管理倫理學》中觀點的,社會中的強者擔當責任破解了傳統社會走向集權治理之謎,經歷了近代政治文明后,這項研究成果應當用于對未來社會的建構,而不是得出回歸傳統集權的結論。
在后工業化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不僅不會消失,反而會在人們的個性化追求中變得越來越大,因而,在這個意義上,強者和弱者之間的差異并不會在人類社會中消失。如果說我們要拒絕能者統治以及經過改進的公正的能者統治的話,那么,我們就應當在此過程中建構強者承擔治理責任的新路徑。當前,社會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迅速增長、創造性科學技術的涌現,以及社會網絡結構的生成在造就越來越多差異性的同時,也使人類陷入到了風險社會當中。因而,要想使全人類不會因此而徹底毀滅,社會治理的制度設計和治理方式就不能是能者統治的,而應當確立起強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合作機制。也就說,在承認和包容差異的基礎上,治理責任承擔的路徑指向了合作關系的建構。因為在社會治理的合作行動中,強者和弱者之間的差異性并不引發它們之間中心和邊緣的不平等關系,而是走向了一種在強者承擔更多治理責任的同時,弱者在與強者的合作過程中共同承擔責任的局面。這樣,在后工業化進程中,這一新路徑呼吁一種能夠積極建構社會治理合作關系的全新的政府模式,而不是那個支持和建構了競爭關系的管理型政府。因為管理型政府是與能者統治的思想和原則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因而,我們需要服務型政府這種全新的政府模式去鼓勵和要求人們在相互合作中建立起知識增長和技術應用的共享關系。盡管有時服務型政府也會感到力不從心,但這種政府模式能夠非常清楚地認識到,只有通過合作的途徑去建構社會治理責任承擔的合作機制,并將整個人類社會導向一種合作的狀態中去,人類才能在和平發展的道路上走出風險社會。在服務型政府中,從社會中挑選出來作為公共管理者的強者并不是社會的統治者,而是社會治理責任的承擔者。如果說服務型政府承擔著引導社會走向成熟自治的重要職能的話,那么,在治理責任承擔的合作機制中,也只有強者和弱者共同承擔治理責任而非由能者來統治,才能真正承擔起后工業化進程中自覺規劃社會治理的使命,才能幫助我們免遭社會動蕩的影響和徹底毀滅的厄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