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農地整治項目區的農民訴求探析
【第一章】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研究緒論
【第二章】農地整治背景下農民權益訴求理論基礎
【第三章】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訴求描述性分析
【第四章】農地整治運動中農民權益訴求的計量分析
【結論/參考文獻】農地治理中農民權益保護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1緒論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1.1.1研究背景
耕地作為農業生產的載體,不僅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證,也是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新農村建設的物質基礎(蔡玉梅等,2007)。近年來,國家社會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建設用地的需求量不斷增加,造成大量耕地被建設占用。在這種背景下,迫于嚴峻的耕地保護壓力,國家開始實施農地整治政策(吳詩嫚,2014)。農地整治在提升耕地質量、增加耕地面積、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謝雪群,2013)。
雖然農地整治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問題:(1)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路邊工程”、“亮點工程”已成標配,對農民群眾認為急需建設的工程不管不問(謝雪群,2013);(2)一些農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當地實際,設計變更頻繁發生(渠霓,2006;胡小芳,2008);(3)一些施工單位在農地整治項目中偷工減料,不按施工標準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頻現“豆腐渣工程”(熊衍仁,2011);(4)農地整治項目普遍存在“重前期建設、忽視后期管護”的現象,已經嚴重影響農地整治項目工程設施長期、有效地發揮作用(汪文雄等,2010;吳九興等,2014)。
造成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農民在農地整治項目中的主體地位被忽略、農民權益訴求得不到尊重、農民話語權缺失是主要的原因(文楓,2009;謝雪群等,2014)。因此,在農地整治過程中迫切需要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的話語權,保障農民權益訴求,真正維護農民權益。
國家一直高度重視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問題,并且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锻恋亻_發整理若干意見》(國發〔2003〕363號文件)中提出:“尊重土地權利人意愿,編制和落實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土地開發整理前,土地權屬調整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簽訂協議”.《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9號)強調農地整治,要維護農民權益,嚴禁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和隨意變更設計行為?!蛾P于適應新形勢切實搞好土地開發整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17號)要求各地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從“把握方向、尊重民意、嚴格管理、健全機制”四個方面,充分發揮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綜合功能?!冻青l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要求,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對集體和農民妥善給予補償和安置?!秶鴦赵宏P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農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要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應“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群眾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全國農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國土資發〔2012〕55號)要求,農地整治應堅持“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整治前農民自愿、整治中農民參與、整治后農民滿意”的原則。2013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堅持黨和政府主導,依法維護、統籌兼顧廣大農民群眾多種利益,暢通和規范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護渠道,加強農村信訪工作,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14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各級黨政干部要真正了解農民群眾的訴求和期盼,真心實意解決農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2015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有序推進村莊整治,切實防止違背農民意愿大規模撤并村莊、大拆大建”.
近年來,學術界開始關注農地整治過程中的農民權益訴求問題(謝雪群,2013;謝雪群等,2014;吳九興等,2014;吳詩嫚,2014)。但是,現有文獻主要關注農地整治中農民的經濟權益訴求,對農地整治中農民的政治權益、社會文化權益和生態環境權益訴求的研究較少。因此,本文擬從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環境四個方面闡述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為促進農地整治項目合理發展,提高農地整治項目質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提供決策依據。
1.1.2研究意義
目前,農地整治項目農民參與權得不到保障,農民權益訴求得不到實現,不僅損害了農民權益,而且影響農地整治項目的順利實施。本文首先闡述了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生態環境權益訴求的內容,其次運用模糊綜合評判法測算了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的實現程度,最后運用障礙度模型揭示了影響農民權益訴求實現程度的障礙因子,為維護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地整治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1.2國內外研究進展
1.2.1關于農民權益保護的研究進展
(1)國外關于農民權益保護的研究進展
目前,國外學者對農民權益保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Stephen R(2005)等通過對發展中國家農村土地市場的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的土地產權形態多為共同產權,且土地市場運行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干預過度、信用體系脆弱等問題。Deininger(2009)對印度的土地買賣與土地租賃市場進行了深入研究,發現印度的土地市場是限制性最強和最無組織性的市場,土地交易成本高;土地買賣制度安排限制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而土地租賃制度安排則保護了出租者和承租者的利益。
(2)國內關于農民權益保護的研究
從農民權益保護的意義來看,曹艷(2006)認為農民權益保護體現了“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證。鄒曉紅(2011)認為,保護農民權益既能促進國家社會經濟又快又好又穩發展,又能維護人民民主專政,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胡樂明(2012)認為,保護農民權益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建設社會主體新農村及新型城鎮化的現實任務。
從農民權益缺失的表現來看,紀昌品(2006)認為,目前農地在產權、流轉、征收等方面的缺陷是農民權益缺失的原因,政府過多的干預造成農民土地處置權和收益權的不完整。李紹杰(2010)認為,農民認識上的局限性、小農意識以及對外在侵害一味忍耐的習慣,是農民權益缺失的主觀因素。宮敏燕(2011)認為農民權益的缺失主要存在于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社會文化權益及農民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益三個方面。李偉、劉磊、李長?。?013)等認為農民權益的缺失主要集中在農民政治權益、農民經濟權益及農民生態環境權益等方面。
從農民權益保護的路徑、模式和措施等方面看,袁金輝(2010)認為要保護農民權益,必須構建農民利益訴求新平臺,疏通農民利益訴求渠道,建立健全利益表達機制。胡樂明(2012)認為在國外發達國家,法律和法院是公民包括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主渠道,而在國內,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卻是中國農民不得已的最終選擇。要更好的保護農民權益,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及監督機制,讓農民權益受到重視的同時,做到保護農民權益落到實處,農民維護自身權益有法可依,使農民運用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成為一種常態。李玲玲(2013)等認為新農村建設與農民權益保護相結合是保護農民權益的一種創新,通過分析新農村建設對保護農民權益是否有效,來判定新農村建設對保護農民權益的作用,以此建立起新農村建設中保護農民權益的有效模式。
1.2.2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的研究進展
(1)國外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的研究
關于國外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眾參與方面,其中日本、俄羅斯較為典型。
日本的農地整治一般是自籌資金,具有很高的公眾參與度。日本在進行農地整治前,由農地整治區域中各村的村民代表和知道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對規劃方案,土地權屬和地塊調整方案的進行討論和表決,經過委員會2/3以上成員同意后,農地整治工程才開始實施。個人如果要參加土地改良,要提出申請,在獲得同一地區2/3以上參加者同意后方可獲得參加土地改良的資格(王郁,2009)。日本頒布了很多農地整治相關的法律,這些法律有效的促進了農地整治工作的開展,同時為公眾的參與提供了法律保障(袁中友和杜繼風,2012)。
俄羅斯《土地基本法》第118條規定,農地整治設計在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占有者和承租者參與下編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到現場使用統一的標記標出田塊的界線。在進行農地整治時,對于農地整治相關利益個人和法人,及時通報農地整治工作的內容、形式和效果,并注意維護參加人的權益,確保所進行工作的公開性。在編制、審批和協調農地整治文據時,要充分考慮公眾的意見。當工作涉及大部分居民利益時,則須通過公眾媒體廣而告之(王鄰夢,1997)。
(2)國內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的研究
隨著我國農地整治規模的不斷擴大,農地整治問題逐漸出現,國內學者開始關注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問題。
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概念的研究。李慶強(2011)認為,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貫穿了農地整治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規劃設計階段、施工建設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及后期管護階段等,具體表現為農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管理權等。吳志剛(2012)對農民土地權益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他認為農民土地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農民土地權益中的實體權益;二是農民土地權益中的程序權益。農民土地權益中的實體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在土地中的經濟權益、政治權益、社會權益和文化權益。農民土地權益中的程序權益是指因保障農民土地實體權益而自然延伸出來的權益。
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表現的研究。郭金輝(2009)認為部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的推動下,違反法律法規,互相勾結,既沒有按照農民利益訴求進行規劃設計,又無人監督施工,竣工驗收只流于形式,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熊衍仁(2011)認為農地整治項目施工單位為了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按照規劃設計和施工標準進行施工,造成工程數量與規劃設計數量不相符,工程質量不達標,農地整治項目“豆腐渣工程”頻現,不僅不能發揮農地整治項目的作用,反而使農業生產更加困難,農民利益受到極大損害。賀鯤鵬和呂紅嬌(2011)認為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地方財政收入或自身政績,在農地整治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違背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大拆大建,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藉口,逼迫農民“上樓”,造成大量耕地被占用,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李斯敏和臧俊梅(2014)認為近年來隨著農地整治事業不斷發展,農地整治項目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比如農民沒有話語權,參與程度較低、項目規劃設計不合理,違背農民意愿、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影響農業生產、農民經濟利益受損無補償等,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原因的研究。高向軍(2011)認我國為農地整治項目由政府主導至上而下發展。農地整治項目位置選擇隨意性過大,可行性研究階段流于形式,部分農地整治項目甚至沒進行可行性研究就進行規劃設計;農民參與農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程度低,導致規劃設計方案不合理;農地整治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為了自身利益造成設計變更頻繁;農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政府及相關部門權利較大;農地整治項目完成后無權屬調整或權屬調整方案不合理,這些都損害著農民的權益。張俊鳳和劉友兆(2013)認為我國農地整治工作起步較晚,其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具備長遠發展眼光,未能全面認識農地整治的功能及目標,造成目前農地整治項目仍在片面追求增加耕地數量,忽視了農地整治中保護農民權益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動作用。楊陽(2013)認為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是因為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城鄉二元體制結構造成的;盡管國家發布了一系列關于如何保護農民權益的相關政策,但政策不具備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政策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護,只有把保護農民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才能真正的維護農民的權益。余忠萍和張元珺(2013)認為農地整治中宅基地置換的補償機制不合理,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訴求渠道不暢通,農地整治中財務公開不到位,農地整治項目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農民權益受損。
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對策的研究。賀鯤鵬和呂紅嬌(2011)認為地方政府應該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科學推進土地整治工作,對干部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完善決策機制,提高農民參與度,切實保證農民的需求和利益。張俊鳳和劉友兆(2013)認為國家應完善農地整治數據庫,為研究及創新提供依據;同時要健全農地整治公眾參與機制,并且要構建國家農地整治風險管理體系。余忠萍和張元珺(2013)認為國家應創新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農村法律援助和農民利益表達機制,進一步加大村級財務公開制度。李斯敏和臧俊梅(2014)認為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機制,為保障農民權益提供法理依據;建立科學的政績考核機制,促進地方政府正確運用農地整治政策。
1.2.3關于農民利益訴求的研究進展
(1)國外關于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的研究進展
國外關于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益表達機制方面。西方利益訴求渠道主要分為合法性渠道和強制性渠道兩種,其中合法性渠道包括精英人物代理、大眾傳播工具和政黨、立法機構、抗議示威;強制性的表達渠道包括罷工和阻撓、暴亂以及極端的政治恐怖策略等(戴維,1999)。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弱勢群體普遍成立了自己的組織,即利益集團,工人有工會,農民有農民的組織,他們的利益訴求主要是由集體談判來進行的。集體談判是工會或工人組織與雇主進行的就其工人的工資和就業環境及條件所進行的談判的過程(Paul,2003)。Flangan( 2007)指出歐洲國家的工會在不同層次談判過程中,減少了對增長工資的要求,更多提出的是同工同酬的社會政策要求。
(2)國內關于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的研究進展
國內學者對研究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研究成果顯著。王金紅等(2007)認為農民工弱勢群體通常通過制度外的利益表達渠道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制度內的利益表達渠道認同感不強且作用程度不大。寧騷(2007)通過分析了城市拆遷中弱勢群體利益訴求表達受阻的困境,認為城市拆遷中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困境是沒有有效合理的利益表達平臺,必須構建合理的利益表達渠道來保護城市拆遷中弱勢群體的權益。王文祥(2009)則從社會治理、利益相關者的角度為出發點,對弱勢群體利益訴求表達出現困境的原因從政府、社會和利益表達者等角度了深入探討。
部分學者對農民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進行研究。黃廷安(2006)認為農民利益訴求表達方式是動態的、呈輻射狀的、多方面的。楊正喜等(2006)認為我國當前處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體系仍不完善,各種機制仍不健全,尤其是在城鄉二元治理結構下保護農民權益更無保障,農民存在利益訴求時沒有暢通的利益表達平臺,通過制度外的利益表達平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是難上加難。王世超(2010)認為當前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了種類繁多的利益表達制度,但是,要通過這些制度化途徑實現農民的利益訴求,存在諸多社會問題。蔣國河(2010)提出,在深化農村改革的新時期,必須以保護農民財產權益為出發點不動搖,進一步疏通有效農民利益表達渠道,建立健全農民利益表達機制,這樣農村改革才會有巨大的動力。
目前,學術界關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的農民利益訴求問題較少。其中,吳九興(2012)、謝雪群(2013)在對農地整治項目利益相關者及其利益訴求分析的基礎上,對農地整治項目農民利益表達機制進行了重構。吳詩嫚(2014)在對農地整治中利益相關者利益訴求分析的基礎上,揭示了目前農地整治過程中的利益矛盾及原因,構建了農地整治項目每個階段的利益協調機制。
1.2.4文獻評述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權益保護、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農民利益訴求的研究較多,對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利益訴求的研究較少?,F有的關于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利益訴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農民利益表達現狀、未來利益表達機制構建上。在農地整治中農民利益訴求方面,現有文獻主要關注農民的經濟利益訴求,對農民的政治利益、社會文化利益和生態環境利益訴求研究較少。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地整治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拓展。目前,在農地整治項目運行過程中,農民不僅關心自身的經濟利益,而且關心自身的政治利益、社會文化利益和生態環境利益。只有充分了解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各方面的權益訴求,才能得到農民滿意的農地整治項目,才能充分保障農民各方面的權益。
1.3研究內容、方法與技術路線
1.3.1研究內容
(1)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現狀分析。通過農戶問卷調查法分析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經濟權益訴求、政治權益訴求、社會文化權益訴求、生態環境權益訴求的內容、重要程度。
(2)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實現程度及障礙度分析。運用模糊綜合評判法對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的實現程度進行測算,并采用障礙度模型對影響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實現的障礙因子進行分析。
1.3.2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通過對國內外有關農民權益保護、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及其訴求的研究文獻進行總結,并以需求層次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指導,構建本文的研究框架,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
(2)問卷調查法。根據研究內容,編制初始的問卷調查表格,并在預調查的基礎上,對初始的問卷調查表格進行修改完善;最后選取湖南省和湖北省共10個縣(區)農地整治項目區進行正式調查。正式調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訪談式入戶調查,搜集第一手資料,為本文的研究提供基礎數據資料。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本文首先對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的重要程度、農民對農地整治項目實施對解決農民權益訴求的滿意程度進行定性分析;然后,運用模糊綜合評判法對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訴求的實現程度進行測度,運用障礙度模型對影響農民權益訴求實現的障礙因子進行分析。
1.3.3技術路線
1.4創新點
(1)本文從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環境四個方面界定了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的概念,并構建了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的衡量指標體系,對推動農民權益訴求與保護的理論研究具有積極作用。
(2)論文在研究農地整治過程中農民權益訴求內容及重要程度的基礎上,運用模糊綜合評判法對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訴求的實現程度進行測度,運用障礙度模型對影響農民權益訴求實現的障礙因子進行分析,對保護農地整治中農民權益、提高農地整治項目質量、促進農地整治事業持續發展具有較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