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并不是一個從一開始便有的概念,只是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環境之于人的重要意義,于是才被提出來的。對于環境權的研究必不可少的是厘清環境權的性質,而對于環境權性質之歸屬學界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環境權環境利益性質應然實然
人類與環境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生活的不斷進步,人類作用于自然的力度越來越強,伴隨而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環境問題也愈來愈嚴重,人類才慢慢認識到環境對人類發展的重大意義。于是,許多學者提出了環境權的概念,但是關于環境權性質問題,學界一直有著激烈的討論。
一、環境權概述
環境權并不是一開始就有的概念,而是隨著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引發環境危機的出現而提出的概念。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提出環境權應是“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著尊嚴與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的莊嚴責任”,該宣言對于環境權作出了經典的定義。
筆者認為,環境權應當理解為主體所享有的并為法律所確認的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里的環境權必須是立法加以明確保護的權利,如果一國的立法中并未對公民的環境權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環境權僅僅是停留在應然層面的暢想而已,此時的環境權只是某種環境的利益而非權利。此處所說的環境利益,是指與人類生存發展密切相關的,并與環境相關聯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在環境權與環境利益的關系問題上,環境利益的范圍要大于環境權的范圍,只有經過環境相關的法律確認并保護的利益才能稱之為環境權。
經過第一次資產階級工業革命,人類社會進入現代社會之后,生產力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人類樹立了對自然界的絕對權威并占據了主宰地位。人與自然的關系主要變現為征服與被征服、統治與被統治、管理與被管理、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如此的絕對優勢對自然界無節制的利用、征服、掠奪與破壞,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由此帶來了對環境權的呼喚與訴求。環境權因此受到重視并順勢登上了歷史舞臺,而對環境權性質的定位也顯得尤為重要。
二、環境權性質初探
(一)有關環境權性質的學說
關于環境權的性質的探討,在理論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各國學者所持觀點不盡相同。關于環境權性質的觀點,筆者主要概括為以下幾種學說:
1、“公權力說”
該學說認為,環境問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權利,此時的環境權具有公共利益的屬性,而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的角色,有管理和維護公共事務的職能和責任。因此該學說認為,環境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而提出“國家環境權”的主張。
2、“私權利說”
該學說認為環境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屬于私權的范疇。公民是環境的直接享有者,國家只不過是環境的管理者。國家有權利通過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來保障公民的環境權,但并不表示環境權就是一項公權力,國家只是享有環境管理的權力并不等同于國家因此具有享有環境的權利。國家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是不同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權力”卻不能放棄,因此他們主張“國家環境權”應當稱之為“國家行政權”更為合理。
在具體的“私權說”的觀點中對環境權的性質的理解又分為“人權說”、“人格權說”以及“財產權說”在內的幾種不同的私權學說。
3、“復合說”
此學說認為環境權兼具公權和私權的雙重屬性。該學說從環境權的主體角度分析,認為環境權既是公民的環境權,也是國家的環境權。從其救濟手段分析,認為環境權既可以公法的救濟手段,也可以是私法的救濟手段。
(二)、環境權性質的應然與實然狀態
分析環境權的性質,應當區分環境權的應然與實然的維度。應然環境權研究的起點應當是環境保護的制度需求,實然環境權研究的依據應當是現有的國際和國內立法對環境權性質理論的回應。從應然出發,才能理清分析環境權性質的線索;立足實然,才能明確現有立法的缺失以及制度完善的方向,這是環境權性質研究的最終目的和歸宿。
筆者認為,首先,環境權性質從其應然意義上判斷,應當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首先,由于公民是環境利益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是環境權益的直接享有者,其理所應當的應當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予以保護。其次,根據“公共托管理論”的觀點,環境權是全體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國家的環境管理的權利乃是公民賦予的,人民由于不能直接行使其環境權因此將其委托給政府管理。所以環境權從其實質上來說實乃公民的一項私權。
雖然明確了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私權性質,但仍不能完全說明環境權的性質,因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種類多種多樣,如果只是簡單的將環境權性質定義為一種私權未免有失偏頗。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環境權既是防御權利又是請求權利。防御權利是指公民的環境權具有排除國家行為非法侵犯的權利。請求權利即公民有權請求政府對造成環境破壞的行為加以管制的權利。
其次,從實然層面來看,由于環境權只有經過法律的確認,成為法定權利才能稱為權利,所以公民享有環境權的基礎在于其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了公民享有環境權。若法律未做規定,則實質上屬于公民的環境利益。此時,環境權性質的討論便無從說起。因此,從實然層面來看,國家應當通過立法等形式確定公民享有環境權,將環境利益上升為環境權,將習慣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并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加以保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對環境權性質的論述應當從應然和實然兩個層面來加以看待。在應然層面上,環境權當然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屬于私權利的范疇。具體來說該項基本權利還應當包括防御權利和請求權利兩個方面的內容。但是,從實然層面上來看,由于環境權只有在法律明確保護的情形下才能稱為環境權,否則只是作為一種環境利益。所以,從實踐角度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立法中并未對公民的環境權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對我國公民環境利益的保護以及環境問題的治理是極為不利的,從應然意義上考慮建議我國立法中應盡快確定公民的環境權,將其作為法律權利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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