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傳統的飲食習慣和烹飪方式的影響,造成鍋、碗、盤子、筷子等餐具上油垢較重,因此餐具洗滌劑成為家庭生活必備用品。市場需求也催生餐洗行業的發展,超市貨架上餐洗品牌繁多,琳瑯滿目,讓合格產品進入流通領域,是質檢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 GB 9985-2000[1]對產品進行檢測,去污力是其中一項重要指標,本文就其檢測方法進行探討。
1 實驗部分
1.1 原理
將標準人工油污均勻涂在載玻片上,用規定濃度(5.00g樣品溶于 2500mL 硬水中)的餐洗溶液,在規定條件(回轉速度 160 r/min,洗滌溫度 30℃,攪拌洗滌時間 3min)下洗滌后,測定油污的去除率。
1.2 試劑與儀器
石油醚(30℃-60℃):分析純,天津市致遠化學試劑有限公司;單硬脂肪酸甘油酯:分析純,天津博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標準餐具洗滌劑:國家輕工業洗滌用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BS224S 電子分析天平:北京賽多利斯儀器系列有限公司;電熱恒溫鼓風干燥箱:天津中環實驗電爐有限公司;RHLQ-Ⅱ型立式去污機及全套設備:輕工業部日用化工研究院;載玻片;溫度計;量筒等。
1.3 餐具洗滌劑去污力的測定
1.3.1 人工污垢配制人工污垢按表 1 配方進行配制將配有人工污垢的燒杯在封閉電爐上加熱至 180℃,攪拌,維持該溫度 10 min,自然冷卻攪拌至 50℃備用。
1.3.2 涂污按照規定將載玻片煮沸、洗滌、洗液浸泡、漂洗、過蒸餾水、干燥箱中干燥。將處理好的載玻片每四片為一組放在稱量架上用電子分析天平稱量為 m0,將稱后的載玻片夾在晾片架上,夾子應當夾在載玻片的上沿線之上,將晾片架放在搪瓷盤中準備涂污。當油污保持在需要的溫度時,逐一從晾片架上取下帶夾子的載玻片,手持夾子把載玻片浸入油污1cm 上沿線之下 1s~2s,慢慢取出,當油污滴下速度變慢后,掛回原晾片架上,依次制備污片。待油污凝固,把污片取下用濾紙將污片下沿 0.5cm 內底邊和兩側邊多余油污擦去,再用沾有石油醚的脫脂棉擦干凈。常溫晾 4h,在稱量架上用電子分析天平精確稱量為 m1.要求每組污片涂污量在(0.5±0.05)g 范圍之內。
1.3.3 操作程序將有涂污量的片子對應插入洗滌架里準備實驗。接通去污機電源,設置洗滌溫度為 30℃,轉速為 160r/min,洗滌時間為 3min.稱 5.00g 待測試樣,加入 250mg/L 的硬水2500mL,混合搖勻后,分別量取 800mL 試液加入立式去污機的三個洗滌桶中,當試液溫度升到 30℃時,快速將污片連同洗滌架對應放入洗滌桶內,當最后一個洗滌架放入洗滌桶后計時,同時迅速裝好攪拌器,浸泡 1min,啟動去污機,開始洗滌,3min 時停機,將攪拌器取下,拿出洗滌架,將洗滌后污片逐一夾在原晾片架上,掛晾 3 h,將污片放對應稱量架稱量為 m2.
1.3.4 計算去油率以 X (%)表示,按下式計算【1】
公式中 m0---涂油污前載玻片的質量(g);m1---涂油污后載玻片的質量(g);m2---洗滌后污片質量(g)。
2 結果和討論
2.1 試驗結果
用市售某餐具洗滌劑樣品進行檢測,結果見表 2,標樣去油率為 28.05%,樣品去油率為 35.25%,樣品去污力高于標準餐洗去污力,該項指標合格[2].
2.2 注意事項
精密度要求三組結果的相對平均偏差≤5%,為了達到精密度的要求,在試驗中應注意:(1)載玻片應洗凈至不掛水珠;(2)涂污時,溫度低,污垢稠,污垢量會超過 0.505g;溫度高,污垢稀,污垢量會低于 0.495g;嚴格控制好涂污溫度,確保每組污片污垢量在(0.5±0.05)g ;(3)污垢涂在載玻片上沿線與下沿線之間,載玻片上沿線在 1cm 處(之上夾夾子用),下沿線在 0.5cm 處(之下洗滌時需要插入洗滌架),載玻片兩側不能有油污,否則會直接影響試驗結果;(4)洗滌時,試驗條件控制好,操作要熟練、快速、準確。
2.3 去污力方法的比較
去污力的第二種檢測方法是泡沫位法。該法將定量人工污垢涂于規定盤子上,在規定濃度餐洗液中洗滌,因為洗下的污垢對洗滌液有消泡性,用洗盤的數目來評價去污能力。去油率法和泡沫位法去污力檢測方法的相同點如表 3 ,不同點如表 4 所示。
3 結論
去油率法測定餐具洗滌劑的去污力適用范圍廣,低泡、中泡、高泡配方的餐洗去污力皆可用該法檢測,該評價方法科學、客觀。在實際工作中,餐洗的去污力我們通常先用泡沫位法,該法操作簡便,試驗周期短,但是當檢測樣品為低泡型的餐洗時,或者其他檢測指標合格,洗盤數低于或相當于標準餐洗的洗盤數時,為了避免造成誤判,我們必須采用去油率法檢測。
參考文獻
[1]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1.
[2] 姜聚慧,王全坤,王爾璽。餐具洗滌劑的制備及性能測定[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31(2):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