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機構治理探究
【第一章】中國NGO小額信貸發展研究緒論
【第二章】中國NGO小額信貸的發展、績效與治理現狀
【第三章】NGO小額信貸機構監督過程的博弈分析
【第四章】中國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與績效關系實證檢驗
【第五章】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的國際經驗與教訓
【第六章】改進NMFIs治理效果的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NGO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策略分析參考文獻
第 3 章 NGO 小額信貸機構監督過程的博弈分析
非政府組織的理事會兼具組織成員與外在環境的構成等角色于一身,站在組織成員的立場上,其必須為整個組織謀求福利與利益,并確保既定目標的達成。在我國,NMFIs 理事會一般由出資方、地方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相關方組成,理事會承擔領導權和決策權,但事實上,由于執行長既是理事會命令的執行者,又是組織內部的人事主管,其與理事會的互動關系與組織的績效好壞有密切關系,因此核心決策機制有可能在于執行長的領導。而相當普遍地情況是,地方政府掌握著理事會的實際控制權,可直接對執行長①的行為施加影響。非政府組織理事會成員能否被行政人員特別是執行長有效“告知”工作內容,往往左右了理事們的表現(毛剛,2005)[46].因此,理事會治理職能的發揮以及理事會與執行長②之間建設性關系的塑造,大都有賴于執行長精力和時間的投入與配合。
為了保證理事會按照法律規定和組織章程行事,對理事會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督是治理的關鍵。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來自組織內部和外部的各種相關利益群體,包括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司法部門、稅務部門和理事會、監事會等。而這些部門的監督作用大有區別,根據王昊(2010)的調查,政府部門是最重要的監督者,監管作用從大到小依次是:業務主管單位(43.6%認為有效),登記管理機關(19.5%認為有效),司法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監督作用相對很小。在被調查的非政府組織中,僅4.7%認為理事會是最有效的監督方式,這反映出非政府組織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強的現狀[47].基于監督對 NMFIs 治理的重要性,本章從監事會監督和經營者自我監督角度,通過構建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和動態博弈模型對經營者與監事會的關系進行了詳細分析。分析結果表明,與經營者自我監督相比,監事會可以更好地降低檢查成本,提高發現舞弊的能力和機構績效。應考慮監事會的學習效應,綜合運用加大檢查頻率、持續提高檢查能力、降低檢查成本等措施,最終監督效果,但不能片面重罰經營者或片面加大對監管者的獎懲力度,否則會使捐贈資金監管存在激勵悖論。
3.1 博弈背景描述
1. NMFIs 資金來源構成我國 NMFIs 的資金來源主要有:捐贈資金、上級撥款、財政扶貧資金、借入資金以及其他一些資金來源(劉婷,2008)[48].捐贈資金是國外或國內機構、個人等社會各界自愿、無償向微型金融機構捐贈的資金;上級撥款通常是由當地政府作為配套資金撥給 NMFIs;財政扶貧資金是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生活質量和綜合素質,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經濟和社會實業而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借入資金是指小額貸款組織獲取的貸款或軟貸款。
我國 NMFIs 資金來源具有以下特點:①不能吸收社會存款;②借入款項和捐贈資金是 NMFIs 資金的最重要來源;③上級撥款和財政扶貧基金所占的比例較低??梢钥闯鑫覈钦M織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來源上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單一,缺乏持續、穩定的融資渠道。
2. NMFIs 的委托代理關系捐贈資金是 NMFs 資金來源的主要來源,就捐贈資金來說,為了對項目或機構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捐贈者在《貸款協議》中一般要求項目要明確管理、協調及監控責任,如第二章所述,中國 NMFIs 管理者一般為當地民政局。因此,機構(或項目)會形成如圖 3.1 所示的委托代理關系。在委托代理關系中,捐贈者(國際金融組織、個人捐贈者與地方財政)出資建設項目;由當地政府部門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種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對各個機構進行連續的監督和管理;捐贈者一般也以理事會成員的形式對項目或機構進行監督;機構通過理事會對自身進行管理(扈劍暉,2013)[49].
3. 績效的治理結構分析捐贈者十分重視項目績效的實現,在國外微型金融機構管理上,捐贈者設置有效的績效治理結構,建立起針對各項科目的監控體系,能夠有效降低面臨的投資風險。
根據國際金融組織的經驗,績效的治理主要是綜合監督管理機制,即通過機構的自我管理、捐贈者的監督及行業自律組織的三維治理結構,對項目立項和建設、資金捐贈的“過程監督”和機構運營的“結果監督”以實現項目績效管理,促進項目結果與其目標一致。本章主要討論機構的自管理:經營者自我監督和監事會監督的效果?!?】
4. 監事會的監督責任由于 NMFIs 監事會成員一般包括政府工作人員,不熟悉小額信貸的政府官員對信貸業務、信貸流程往往進行過多的干預,出于政治目的和政策目標,信貸資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種行為并不是最有效率的資金運用結果,出現盲目投資、扶貧效果不理想、財務績效和社會績效低下的情況,結果是偏離原定的扶貧目標(焦瑾璞,2008)[50].另外,在 NMFIs 機構建設上,也存在合法或合規問題,如操作風險等可能降低機構績效的風險。監事會是 NMFIs 發展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對機構規避風險、及時發現并糾正風險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本章就對監事會與經營者博弈行為對績效的影響進行研究。
3.2 博弈過程分析
本文在章新蓉和王杏芬(2011)理論分析框架的基礎上分析我國 NMFIs 監事會與經營者的博弈過程[51].該博弈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不設監事會時,經營者自我監督;第二階段,設立監事會時,監事會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并且監督完全有效;第三階段,監事會對經營者監督,但是不完全有效。
3.2.1 監事會監督完全有效時的博弈過程
該博弈為經營者與監事會之間的 2 人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在構建博弈模型前,有必要明確兩個前提:①博弈雙方的策略空間、支付函數及特征、博弈結構等是共同知識。②博弈雙方均為“理性經濟人”,都會根據對方的行為做出預測并決定自己應采取的行動,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做出能最優實現其目標的決策。
首先,假設 NMFIs 不設置監事會,則由經營者靠責任感和自覺性自我監督,設此時經營者合規經營的概率為 1-p,不合規的概率為 p,監督概率為 q,不監督概率為1-q,合規時監督成本為 C1,超額收益為 0;不合規時監督成本為-C1+N1,但受到 B1的懲罰。如果經營者不進行自我監督但是經營合規,顯然,監督成本和超額收益均為0;如果經營者不進行自我監督且不合規,則可能受到懲罰 N3的隱藏成本,但會得到B2的超額收益。
其次,假設 NMFIs 設置監事會,則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且監事會檢查時一定能夠發現舞弊,但受到監督成本的制約,監督成本為 C2.相似地,監事會與經營者的支付函數如表 3.1 所示?!?】
可以得知,無論是經營者自我監督還是專門設置監事會監督,均不存在純策略的納什均衡,只存在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因為由假設可知,在監督者和經營者的博弈中,經營者和監督者知悉對方策略空間并能夠據此不斷調整策略,即二者的策略會滿足一定的概率分布。在均衡狀態下,監督者選擇監督與不監督的期望收益相同,經營者選擇合規與不合規的期望收益也相同?;旌喜呗缘募{什均衡求解過程為:
當監督者選擇監督與監督的期望收益相同時為:(N-C)p+(-C)(1-p)=(-N2)p,即 p=C/(N+N3) (3-1)當經營者選擇合規與不合規的期望收益相同時為:(-B1)q+B2(1-q)=0,即 q=B2/(B1+B2) (3-2)12),q=B2/(B1+B2) (3-3)其中,p*(p 經營者、p 監事會)值為監督者選擇監督還是不監督的臨界點,當其值大于該臨界點時,監督者選擇檢查的收益大于成本,則應選擇檢查;而 q*(q經營者、q 監事會)值為經營者決定合規還是不合規的臨界點,當其小于該臨界點時,經營者不合規的收益大于成本,經營者會選擇不合規。反之,如果其值大于該臨界點時,經營者不合規的收益小于成本經營者傾向于選擇合規。
3.2.2 監事會監督不完全有效時的博弈過程
上述分析過程假設監事會完全能夠通過檢查發現經營者的不合規行為,但在實務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監事會獨立性差、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等原因,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并不能完全發揮,現在將這一假設修改為“監督者進行檢查時能夠發現違規的概率為 qc”.與章新蓉和王杏芬(2011)的收益函數的區別在于監督者檢查但未能查出違規行為時監督者付出了檢查成本 C,但仍得到懲罰-N2,因此收益為-N2-C,經營者收益仍為 B2,其余情況下收益不變,監督者和經營者的支付矩陣如表 3.2 所示?!?】
求上述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得出不合規受到遏制這一特殊情形下兩者的概率,此時監督者選擇監督與不監督的期望收益相同,經營者選擇合規與不合規的期望收益也相同時的概率,即當監督者選擇監督與不監督的期望收益相同時為:(N-C)pqc+(-C)(1-p)qc+(-N2-C)p(1-qc)+(-C)(1-p)(1-qc)=(-N2)p+0*(1-p),即 p=C/(N+N2)qc(3-4)當經營者選擇合規與不合規的期望收益相同時為:(-B1)qqc+B2q(1-qc)+B2(1-q)=0,即 q=B2/(B1+B2)qc(3-5)則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為 p=C/(N+N2)qc,q=B2/(B1+B2)qc.類似地,p 值為監督者決定監督還是不監督的臨界點,p 值大于該臨界點監督,p小于該臨界點則不監督;q 值為經營者決定合規還是不合規的臨界點,q 值小于該臨界點為不合規,q 值大于該臨界點則為合規。式(3-4)、式(3-5)表明前述的激勵悖論仍存在,引入監事會能查出不合規的概率 qc對模型的影響在于經營者不合規概率 p和監事會監督概率 q 的計算結果,與模型一的結果相比都增加了 qc.結果表明,qc越高(指監事會發現不合規的能力越強)經營者違規的概率 p 就越低,監事會監督的頻率 q 也越低。也就是說,監事會發現違規的能力越強,經營者違規越容易被發現,違規概率就越低,監督者可以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該模型顯示不僅可以通過加大對監督者的激勵和懲罰、降低檢查成本來實現,還可以通過提高監督能力實現有效遏制違規,類似地有 p監事會
3.2.3 引入學習機制的動態博弈模型
農村小額信貸監管與合規是一個動態博弈過程。在此過程中,監管者的監管和查處行動與經營者的合規經營是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的。在這種重復博弈中,經營者對監管者的態度存在一種學習機制,監管者對理事會的實際懲處情況具有一種示范效應。
考慮參與各方的認知能力和學習效應,以后各期經營者和監督者的行動策略概率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需設計不完全信息動態的多期的主觀博弈模型,在此將前述靜態博弈過程設定為動態博弈的第一期。實際上,動態模型是前述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在時間順序上的先后化(黃曉紅、李繼剛、崔浩,2008[52])。主要體現在:
第一,監事會的監督成本 C2(t)(這里只分析監事會的監督成本,自查類似,下同)是時間 t 的函數。成本變化是博弈雙方外因和內因變化的綜合結果,從監事會角度:既包括監督經驗的不斷增加,也包括監督能力的提高,則監督成本降低;從經營者角度:經營者反監督能力增強或者舞弊手段日益隱蔽,則所需投入的人力資本、技術成本等增加。因此,監督成本并不簡單的是時間的增函數或者減函數,隨著時間的推移,監督成本既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
第二,監事會能夠發現舞弊的檢查能力 qc(t)是時間 t 的增函數(長期),監事會監督具有長期性、深入性和綜合性的特點。
第三,監事會和經營者都以主觀經驗為基礎選擇策略,且雙方每一步驟的策略都只能是各自策略空間中的一個。在每一個博弈過程結束后博弈雙方都開始總結經驗教訓,再重新回到節點 1,開始新的循環(如圖 3.2)?!?】
NMFIs 資金的投入方是捐贈者,其代理方是 NMFIs,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委托代理鏈條就存在尋租和違規的動機。在上述完整的博弈過程中,經營者和監督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懲罰機制并不湊效,監管失效概率加大,鋌而走險行為發生的概率更大。為此,從制度設計上,必須充分考慮監督者和經營者雙方主觀判斷的依據,加大對監督者檢查能力的提升和加大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增加檢查頻率及設計相應的效率最優博弈模型;在監督流程上,需要在貸前、貸中和貸后對投資效果、效率等進行全面、持續的監管。
3.3 博弈結果分析
3.3.1 經營者自查可能加劇內部人控制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公司治理的要義在于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配置和權力制衡。而本章理論分析可得,對監督與激勵主要由政府部門來承擔,監事會形同虛設,從而導致 NMFIs 權利的“外部化”.機構理事長與執行長高度重合,其權力影響更是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約束。如第二章所述,NMFIs 治理的突出特征就是“內部人控制”.監事會形式的政府監督之所以低效,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官員掌握控制權,但不享有與之相匹配的剩余索取權,導致其缺乏激勵實施監督,甚至還為追求一己私利,與機構經營者合謀,共同侵占捐贈資金(ShleiferA,Vishny R. W.,1997)[53].
3.3.2 監督能夠提高機構績效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 NMFIs 中“內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 NMFIs 具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準確地披露機構的財務和管理狀況、組織的業務及經營動態、管理層和內部職工及其收益,及其他與會員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治理結構等,監事會監督效果會大大提高。理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表現在履行其職責,聘用和解雇經理人員,或通過制定重大和長期戰略來監督經理的行為,理事會監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
3.4 啟示
分析結果表明,與經營者自查相比,獨立第三方監管可以更好地降低檢查成本,提高發現舞弊的能力和投資績效。但不能片面重罰經營者或片面加大對監管者的獎懲力度,否則會導致激勵悖論。同時,應考慮監督者的學習效應,綜合運用加大檢查頻率、持續提高檢查能力、降低檢查成本等措施,最終提高機構績效(溫濤、王煌宇,2004[54])。
3.4.1 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績效評估體系
首先要根據國際情況,確定我國小額信貸運行績效考核指標,包括社會績效指標和財務績效指標,從財務、客戶、內部運營和學習發展四個方面全面考察機構。更重要的是,監事會要切實關注評估體系,及時發現問題并提醒經營者糾正。通過上述分析,在資金運用環節,經營者應主動完善捐贈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應完善巨額資金投入、保管環節的集體決策制度,防止決策者獨斷專行及侵吞資金。
3.4.2 建立合理的業績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
構建監事會的業績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以有效激發監事會監管的積極性??傮w上,除了遵循一般企業業績考核的原則,NMFIs 尤其要注意公開原則、定期化與制度化原則。監事會的業績考核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突出監事的個人操守、專業素質和職權的重要性,重點包括工作能力、執行情況、工作態度、執業道德等內容。
良好的激勵機制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監督積極性。一方面應明確監事的報酬與其工作業績相聯系,有重大業績者予以獎勵;另一方面必須強化監事會的責任,對監事的責任約束機制進一步細化。具體來講,第一,監事會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并及時公之于眾,接受社員的監督。如果內容存在虛假或重大遺漏,會員代表大會都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解職或警告處分;給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監事因不能及時、合理、有效地行使監督權,沒有盡到勤勉義務,導致 NMFIs出現違法、違章行為而造成損失的,監事應負賠償責任或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4.3 提高監事會的監督能力
首先要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這要求 NMFIs 明確監事的任職資格,確保監事忠實于機構使命、忠實于會員利益、能夠獨立和公正地監督機構的行為;強化監事會的獨立性、權威性,特別是人員安排和權利構造上的獨立性,權威性要求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排除其他干擾。另外,要完善監事會信息獲取機制。監事會成員除列席理事會會議、閱讀相關文件外,還應當具有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收集信息的權利。
其次要提高監事會成員的專業素質。監事會成員應具備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確保監事有能力履行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