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政府審計是政府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開展監督審計的行為過程。政府審計代表政府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屬于經濟監督體系中的最高層次的監督。經過多年的探索研究,我國政府審計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但與國外審計相比較,我國政府審計質量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審計主體缺乏明確性,審計過程缺乏規范性,審計人員缺乏專業性,審計結果缺乏透明性等,這些問題阻礙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質量。為此,我們要不斷完善改進政府審計工作,建立一整套的完整的標準化的政府審計體系,不斷提升我國政府審計的質量。
二、政府審計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 一) 審計主體缺乏明確性
我國政府審計監管模式較為混亂,主體不明,存在多個審計單位監督管理被審計單位的現象,而且審計部門的監管界限不清。以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為例,其要受到財政部門和證監會兩大部門的監督管理,有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要受到財政部門的處罰,而有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要受到證監會的處罰,甚至還要受到兩個審計部門的共同處罰,當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又會出現相互扯皮的現象。正是因為主體不明確,權限不清晰導致了監督管理過程中“主次不分”、“監管不力”,嚴重影響了政府審計的質量與權威性,同時增加了審計的工作量,也給被審計范圍增加了負擔,加大浪費了社會資源。
( 二) 審計過程缺乏規范性
我國政府審計缺乏嚴格的過程控制,審計過程缺乏規范性。一是審前調查程序未嚴格執行。政府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了解不充分,在審計方案的編制過程缺乏對被審計單位的針對性。二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分工不明確,對審計目標缺乏明確性的認識,審計記錄無法真實的反應審計人員的審計過程。三是審計的責任追究制度較為薄弱。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審計過程控制的核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政府審計部門的責任追究制度較為具體詳細,但制度被“閑置”,并沒有認真的貫徹執行; 有的政府審計部門的責任追究制度較為籠統,責任主體模糊; 有的政府審計部門甚至對責任追究制度“一字不提”.這樣,如果政府審計出現過錯,根本無法落實到責任人,責任追究也會不了了之。
( 三) 審計人員缺乏專業性
目前,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大部門審計人員主要熟悉財會知識,而對于工程經濟知識相對缺乏。另外,現代化的辦公設備,要求審計人員要熟練掌握有關計算機應用的相關知識,而我國審計隊伍中缺乏既懂得審計知識又熟練掌握計算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大部分審計人員對書面資料“了如指掌”,但一旦涉及到計算機應用就會“束手無策”,造成了無法發現案件線索,嚴重影響了政府審計的質量。
( 四) 政府審計缺乏透明性
“陽光型”政府建設,要求政府的各項職能與工作都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審計工作當然也不能例外。但在實踐過程中,政府審計缺乏公開性、透明性。首先,審計費用的支出明細并未公開,費用支出是否合理,群眾并不清楚,只有將費用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才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審計公告的內容缺乏完整性、全面性,審計過程“一筆帶過”,審計責任“內部解決”,審批程序不合理等,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政府審計職能的有效發揮。審計機關成立以來,政府審計的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處理處罰都是處于封閉運行狀態。審計系統一直是處于非開放狀態。
( 五) 審計整改缺乏跟蹤督促力度
審計整改的有效開展,直接影響到到政府審計的權威性性,政府審計只是手段,而審計整改才是開展政府審計的最終目的。但在政府審計過程中,存在“重視審計過程,而忽視審計整改”的現象,并沒有建立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被審計單位整改問題時,往往只是在表面問題上“下功夫”,對于涉及到的深層次問題“敷衍了事”,而且現行法律規范對于“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的行為并沒有明確地懲罰措施,促使審計整改“難上加難”.
三、提升政府審計質量管理的對策建議
( 一) 明確審計的主體
為了進一步提升政府審計的質量,我國應該逐步完善關于政府審計的相關法律規范,促使各個監管部門權責明確,各司其責。比如,明確財務部門和證監會在政府審計中的職責與作用,堅決杜絕政府審計中出現審計主體不明。審計職責混亂的現象,只有權責明確,才能進一步提升政府審計的質量,充分發揮政府審計的真正作用。
( 二) 建立標準化的審計質量管理體系
標準化的審計質量管理體系是確保政府審計完全處于過程控制,是確保政府審計公開、公正的重要措施。一是保證科學立項。政府審計立項要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加強審計項目的調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充分審計工作的主動性與開放性。同時,建立審計項目數據庫,提升審計計劃的科學化管理。二是重視項目計劃、方案的編制工作。制定科學合理的項目實施計劃與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審計的目標與重點,編制具體的實施步驟,促使項目實施計劃和方案的可操作性及指導意義。三是加強對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從審計項目的立項、方案的編制、證據的搜集整理到審計報告的編制都要嚴格把關、重視過程控制、質量控制。
( 三) 加強政府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審計人員是政府設計的實施主體,只有不斷提升政府審計人員素質,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審計質量。正因為如此,一方面,審計部門要嚴格控制審計部門工作人員招錄標準,制定嚴格的錄取原則,加大對應聘人員綜合知識的考察,做到公平錄用,擇優錄用。另一方面,加大對在職審計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既包括財會知識、還要包括工程經濟知識、計算機相關知識等,不斷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 四) 完善政府審計結果公告機制
為了保證政府審計的公開性、公正性,政府審計部門要定期出具審計報告,提高政府審計的透明性,也提升政府審計的公信力。一是設立獨立的部門出具審計報告,該部門負責處理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切問題。為了保證該部門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應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直接領導。二是審計報告應詳盡具體,多披露審計過程的細節,改變以往的結論性的或是數字型的報告形式。三是積極鼓勵人民群眾“獻言獻策”,保障群眾的監督權利,形成整個社會提供審計線索,監督審計過程,關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
( 五) 建立一套完整的審計整改機制
審計整改是政府審計的關鍵,如果整改不利,那么政府審計將會失去實施的意義。因此,我們要建立一套完整審計整改機制。一是實施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結束1個月內提交審計整改報告,明確整改的進度,整改的實施計劃、整改的目標以及整改的困難等問題。二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聯合督促整改。逐步完善審計部門與黨政督辦部門、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配合與聯合監管。三是跟蹤整改。在連續審計、跟蹤調查時,重復出現的問題,應加大處罰力度,并公開或通報其審計整改的結果,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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