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基建工程來說,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工作不僅能夠起到強化工程審計的作用,而且也是經濟監督方面的一種具體體現。同時,基建工程審計還是投資效益審計取得成功的具體方法之一。
近幾年來,基建工程項目方面的投資主體逐漸變多,并且朝著多元化方面發展,尤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利益格局也日趨多元化,因此基建工程項目必須要做好審計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基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現階段基建工程審計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大力發展,基建工程項目中的審計工作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并且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招標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審計監督基建工程項目的原始設計、招標和投標階段,手續繁瑣,涉及的內容和技術比較多,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而且不同的招投標項目,其標準、要求和規定都不盡相同,這就增加了審計風險。
設計是否符合規定,指標是否合理,招投標過程是否公開、合法,是否存在尋租現象,以及招標小組的構建是否合理,審計工作的開展是否合理、合法,審計人員是否盡職盡責,是否按照相關要求,審計標準是否合理,評價體系是否有效,整個基建工程項目是否出現隨意性和主觀性等現象,基建工程項目原始設計是否合理、有無漏洞等情況,都會對審計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出現的問題越多,審計風險也就會越高;出現的問題越少,或者提前完善減少問題,審計風險也就會越低。
(二)基建工程項目合同訂立不規范現實操作中,很多基建工程項目在完成了招標、投標工作后,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很多問題,如沒有按照規定的招標文件簽訂合同;有的雖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訂了合同,但是沒有全部按照要求,只是按照部分要求,對于許多關鍵環節沒有具體說明,對于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后續工作沒有相關的規定。
整個合同簽訂的過程主觀性、隨意性太大,缺乏嚴謹性,甚至出現合同和招標文件相互矛盾的情況,導致基建工程審計的風險比較高。
(三)無法控制整個基建工程項目中的工程造價問題基建工程項目審計類似于財務審計,多為事后審計,對象為竣工結算,往往不能進行實時有效的控制,只能進行事后控制。
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從決策到施工整個流程中都有審計工作,但是審計監督的作用不是很明顯,審計工作并不是參與每個基建工程項目工作中,由于缺乏相應的審計方法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跟蹤,從而也就無法控制整個基建工程項目中的工程造價問題。
(四)變更隨意性大在基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大部分企業在投資前并沒有進行相應的計劃安排,或者只進行了草率的設計,沒有對可行性進行論證,很多情況都沒有相應的設計,更有甚者在基建工程項目施工的過程中進行隨意的改變,進行不合理的簽證等,不僅會造成整個項目成本偏高,而且也不能保證整個基建工程項目的質量,同時也會影響基建工程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基建工程進度是否合理、合法,審計進度款項是否違規,工程量的核算標準是否有效,整個基建工程項目施工操作和訂立的合同是否一致,維護和索賠等事項是否有完善的制度和規定,項目施工過程中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達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相關部門是否備案,材料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出現人為操作現象或是否含有水分,是否偏離市場價格,詢價是否合理合法,這些問題都會造成比較大的審計風險。
二、提高基建工程審計管理有效性的方法
針對以上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有針對性的改善,以期望能夠降低我國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工作風險,從而做好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整個基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規范合同管理尤為重要單位內部審計人員要審查基建工程項目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將審計工作開始于基建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全程參與整個基建工程項目的每個環節,包括收費的標準、投標單位的資質、招標過程等。要從基建工程的源頭開始控制、監督,規范合同管理?;üこ添椖肯嚓P合同的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不但是竣工結算的依據,而且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當事人經濟糾紛、提高審計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合同管理。
第一,合同中涉及有關工程造價和質量方面的內容要尤其慎重,審計人員要熟悉掌握相關規章和制度,將整個合同內容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同時這方面的內容也是日常管理的重點,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工作時要重點管理。
第二,建立并完善合同簽訂的制度和規章及后續的合同檔案管理機制,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各個部門的協作和監督,實現提高合同管理質量的目的。
第三,合同內容要保證與招標文件一致,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沒有內容上的偏離,從而減少審計風險,使得基建工程審計工作能夠順序進行。
(二)加強審計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工作是一項相互聯系的工作,不只是一個部門的工作,也不是靜止的、單獨存在的一個系統,加強同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充分的溝通和配合,才能全面、準確地掌握相關情況,才能更好地加強審計監督工作。
選擇審計中介時要全面考慮,尤其要參考相應的技術力量和中介的信譽情況;不但對于中介機構的委托要謹慎進行,對于審計結果也要仔細檢查、復核,盡量減少錯誤,避免出現大的漏洞情況,同時還要將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清晰。整個基建工程審計工作并非是委托中介機構的事情,對于委托出去的基建工程項目,相應的審計也要開展,應建立并完善相應的外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對于內部審計工作,要加強監督作用,要防患于未然,將危機扼殺在搖籃之中。整個基建工程項目要進行全程跟蹤,避免片面性,審計工作要開始于基建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作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并及時處理,在沒有造成損失前處理好。
(三)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控制基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于出現的隨意更改圖紙、變更簽證的問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避免出現進一步擴大和跟風的現象,因為這不僅會造成工程造價失控,而且還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但是,變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要加強對惡意變更簽證、違法變更簽證的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變更簽證法律法規。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變更簽證同樣也是,否則就無法保證工程造價的有效性。
(四)加強竣工結算審計監督和管理在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工作中要把握好最后的關隘,即加強竣工結算審計的管理。要嚴格依照合同的相關規定,逐項驗收,保證決算材料的合法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要有明確的相關說明。
對于整個基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現象,合同中要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及相依據的法律條文。對于不良的施工隊伍要登記在案,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將信息共享給行業內其他企業,在后續的項目中要重點考察。
(五)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要公開透明、合理、合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大部門基建工程項目中,項目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必須有招投標工作,并且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對于沒有中標的單位,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及時發送通知書,并且還要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尤其是專家組的組成過程及成員的合理性、整個過程的保密性、招投標條件的合法性。
另外,還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重點審查和監督。
1.基建工程項目是否依法進行審批、備案,以及手續是否齊全,有沒有遺漏或缺少資料。
2.項目資金是否合理,有沒有充足的保障。
3.依法設立的招標人是否正常合法。
4.是否有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足夠的專業人員,能否保障基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并且整個基建工程項目的進行都要納入法律程序和審計監督管理中。
三、結語
總體看來,在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我國目前大部分企業的基建工程審計工作盡管存在一些不足,但是發展方向還是正確的。
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不僅要加強社會監督力量的建設,而且基建工程審計工作人員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其工作人員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斷學習,堅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基建工程審計工作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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