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場社會:自由之夢抑或商業化噩夢
“凡是能夠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真正的問題;不能用錢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這句近年來廣為流傳的俗語,反映了中國乃至全球一個普遍而深刻的現實問題:金錢及其經濟價值與其他值得珍視與追求的人類價值之間關系何在?
工業革命以來,市場在經濟領域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和價值,帶給人類前所未有的繁榮和福祉,但也導致其他社會領域巨大的危機和挑戰,風險社會、氣候變化、轉基因安全、文明沖突、道德滑坡……究其根源,在于我們對我們所處的以市場為中心的現代社會缺乏系統而深刻的認識。事實上,經濟增長僅僅是以貨幣衡量的經濟價值的增進,它并不必然帶來其他社會領域及其人類價值的同步發展和共同進步。普通民眾甚至部分理論家往往不假思索地將人類社會的演進過程稱之為“社會發展”,將這一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弊病冠之以“必須要付出的代價”。但并未對何為發展、何為代價、它們能否比較以及如何比較做出嚴格的界定。發展潛在地意味著變“好”,而“好”或“善”(good)是一個倫理學概念,即某種價值的增進,如果沒有對價值的可靠界定和測度,則很難在科學上準確地定義和衡量發展,而毋寧是一種中性的“社會變遷”(吉登斯,2009;29)。國際和平與發展中心的一份報告指出,“世界范圍內的社會科學理論和實踐界都缺乏一套可靠的有關社會發展的理論,所以當前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充滿了失敗的案例和前后的反復。(JacobsandCleveland,1999)”生活在這樣“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一個講信用的時代,也是一個欺騙的時代;一個光明的時代,也是一個黑暗的時代,”我們迫切需要對市場、價值、和發展這些基本但又充滿分歧的概念進行更加精確地理解和界定。
市場是一種巨大的力量,是全球化的動力之源,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礎性制度,它將世界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國家、每一個角落聯系在一起。然而,究竟如何從道德和倫理上看待市場這一基本的社會制度,以及利潤、欲望、經濟人等基本的社會現象和人性假設,普通民眾甚至不同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卻存在巨大的分歧。經濟社會學家赫希曼(Hirschman,1982)就此提出了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知識精英是如何看待市場社會的?”。他發現,絕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是一種自由之夢,能夠給人類社會帶來自由、合作、誠實、守信、繁榮、創新等價值。然而,亞里士多德、馬克思、托爾斯坦·凡勃倫等人文主義者卻認為市場是一種商業化噩夢,它帶來的是貪婪、欲望、嫉妒、排斥、強制、膚淺、反智等道德惡果。部分社會學家如馬克斯·韋伯、格奧爾格·齊美爾(GeorgSimmel)、薇安娜·澤麗澤(VivianaA.Zelizer)、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則認為市場是一種中性的社會力量,市場嵌入(embeddedness)在社會之中,社會和文化高于市場(FourcadeandHealy,2007)。
經濟學家保羅·扎克(Zak,2008)提出建立道德市場(moralmarket)的觀點,市場依賴于道德,也會提升道德。那么,究竟什么是正義的市場或道德市場、構建這樣的一個市場的條件和路徑是什么?弄清并回答這些問題,對于當今正在形成的全球市場,尤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市場和交換可以創造財富和價值。但這種財富和價值如果不能被廣大社會民眾所共享,那么它們就蛻化為一種僅僅使少數人或部分人受益的私人價值。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以市場和效率為內核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確實給諸多國家帶來了普遍的經濟增長,但這種經濟增長并未給他們帶來全面的社會發展和進步,相反導致各個領域社會矛盾的普遍加劇,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市場和政府、經濟與道德的關系重新引起理論界的廣泛關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指出,2008年金融危機的發生,說明市場原教旨主義已經死亡,世界應該建立一種更加平衡的經濟(Stiglitze,2009),而這種平衡的經濟,其實就是各種公共價值的平衡,而非經濟價值的獨大。在這種背景下,公共價值已經成為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領域最為重要的概念。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的馬克·莫爾教授(Moore,1995,2004)指出,市場和公司已經創造了巨大的私人價值,但他們也應當向政府學習,創造公共價值,政府自身的各種職能及其戰略使命,都可以歸結為創造公共價值。市場創造的以貨幣衡量的經濟財富無疑是公共價值的一種,但并非唯一,在經濟價值日益充沛的現代社會,環境、公正、文化、透明、參與等其他各類公共價值的重要性正日益凸顯。價值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恒目標,也是各類組織存在的合法性源泉和根本意義所在,價值概念是社會科學領域最為模糊、也是最為重要的概念之一,社會心理學家羅克奇(Rokeach,1973)指出,價值概念可以將與人類行為相關的眾多學科的共同興趣點緊密結合起來。在當今這個充滿風險和多元化選擇的時代,對價值的深入討論和明晰,可以幫助個人、政府和社會明確各自的方向和價值追求之所在,可以讓我們的發展之路更加健康、平坦和可持續。
二、市場與經濟價值
(一)作為基本社會制度的市場
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認為,市場與交換行為是一種普遍的自然現象,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就存在各種類型的交換行為及其市場(Feinmanand Garraty,2010)。究其原因,在于人與人、地區與地區之間在偏好、稟賦、物產、特長等各個方面都存在顯著的差異(即經濟學所謂的比較優勢),互通有無、通功易事就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選擇。如果人為地禁絕這種市場,產生的后果則是黑市盛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連綿不斷的戰爭。當然,在早期的自然經濟和農業社會中,市場和交換僅僅是社會生活中的很小部分,絕大部分物品都由家庭自我生產提供,但自工業革命以來,市場已經滲透至我們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任何個人都必須參與社會分工,都無法獨立完成任何一件簡單物品的生產,因此,經濟史學家卡爾·博蘭尼將工業革命及其全球市場的建立稱之為我們當今社會政治和經濟的起點,并引發人類社會生活的大轉型(Polanyi,1944)。哈耶克(2003:13)則將市場的發展演化命名為一種根本無法避免的自生自發之擴展秩序(spontaneousorder)。那么,市場究竟好在哪里?它如何創造價值?什么樣的市場才是一個公正合理的市場?
(二)市場如何創造經濟價值
由于現實中的市場過于復雜,并且牽涉太多歷史糾葛和社會因素而妨礙了我們對它的深入認知。因此,類似于伽利略對無摩擦直線運動的研究,考察一個最為簡單的買賣雙方就某個物品M所進行的交易。我們要回答,這項交易對社會具有怎樣的好處(或壞處)?它為什么創造了價值?如何衡量這種價值?在什么條件下這項交易可以被認為是正當的?
經典經濟學教科書中的供給和需求模型描述了這一交易。如圖1所示,對于商品M進行的這次交易,買方對它的支付意愿(即評價或估價)為W(單位為元),賣方的接受意愿(成本)為R,買賣雙方就這一商品展開議價,最終必然在W和R之間的某一處(如P*)達成協議。在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即買賣雙方不存在任何強制,買方從購買和消費這一商品中所獲得的好處(即效用和消費者剩余)為CS,賣方獲得的毛利潤(即生產者剩余)為PS,社會的總剩余為CS+PS,這就是這一次市場交易所創造的經濟價值。這一項交易同時提高了買賣雙方的福利,因此是一項帕累托改進。市場在P*處達成均衡,社會的總剩余(或總福利)即為三角形ABD的面積,即經濟學中所謂的配置效率。在均衡價格P*處,社會總福利實現了最大,也就是不存在任何效率的損失。而在其他任何一點的生產,均存在程度不等的福利或效率損失(dead weight loss)。在這個計算過程中,效率、福利、生產者剩余、消費者剩余、效用、利潤等均表現為一定量的貨幣,因此可以方便地進行比較和加總。
市場是創造經濟價值的場所,單個商品的經濟價值體現為它的價格,整個社會的經濟價值則體現為該社會在一段時間內創造的所有商品的價格總和,即GDP=∑PiQi。從圖1可知,經典市場模型中供給和需求曲線上的每一點均為人們對該商品的主觀估價,然而,新古典經濟學并未深入探討這種主觀估價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是將之視為一種既定的無需解釋的外生變量。然而在社會學家看來,這種主觀估價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化過程,受到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等諸多因素的影響(Zafirovski,2000)。這種主觀估價蘊藏在每一個人心中,在現實中無法觀測,而買賣雙方的交易價格P*則是一個外顯的可觀測變量,因此被廣泛用于經濟核算,整個經濟學大廈就是建立的價格機制的基礎上,市場機制也可以被稱為價格機制。經濟學也因為這種可衡量性而自矜為最接近自然科學的社會科學。然而,P*的本質仍然是個人的主觀估價,只不過它以客觀的價格形式被揭示出來。由此可見,經濟價值盡管具有客觀的貨幣形態,但其本質仍然是社會中的全體消費者對于各種商品的主觀估價的一種近似和加總,經濟具有極大的主觀性。
(三)市場及其經濟價值的遺漏。
經濟價值的計算方法存在明顯的遺漏和不足,除了可以用貨幣衡量的經濟價值以外,人類社會還存在其他無法用貨幣衡量的人類價值(Schwartz,1994)。當代市場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它強化了經濟價值,但弱化了其他人類價值(Vatn,2000)。每年定期在牛津、劍橋、哈佛、普林斯頓、斯坦福、耶魯、伯克利、密歇根、猶他等九所歐美大學舉行的唐納人類價值講座(The Tanner Lectureson Human Value),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頂級學者主講,演講者被公認為在人類價值領域做出了非同一般的貢獻,他們的演講主題和研究領域均蘊含著不同的人類價值。正是這種對各個領域人類價值的不懈追求,才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在世界取得領先地位的原因,才是人類社會前進的不竭動力。
如何將這些人類價值充分地展示出來,就成為當今市場社會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首先,以價格為媒介的計價方法難以核算存量經濟價值。GDP衡量的是增量經濟價值和增量經濟財富,即一個地區在一年內創造的所有商品的貨幣價值總和,而如果要核算存量經濟價值或存量國民財富,則必須對社會中現存的眾多物品進行估價,包括人的價值(人力資本)、環境的價值(環境資本)、文化的價值(社會資本),等等。盡管經濟學家已經發明了諸如生命周期法、條件估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旅行成本法(travel cost method,TCM)、享樂函數法(hedonic pricingmethod,HPC)等各種方法對這些物品進行估價(Robert Costanza,etal.,1997),但這些方法的共同目的均是估計這些物品的以貨幣形態衡量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僅僅反映了它們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但忽略了無法用貨幣衡量的人的尊嚴、環境的美麗、以及文化的普遍價值等內容。這種遺漏在環境領域表現的最為明顯,例如,一片貧困山區擁有豐富的原始森林,卻無法被記錄為經濟價值并處于貧困狀態,但如果將這片森林砍伐并進行交易,則創造了經濟價值并實現了地區發展,但同時也可能是一種破壞。這種“富裕的貧困”反映了人類社會在價值認知和衡量上的缺陷。
其次,在哈貝馬斯(1989:183)的社會交往理論看來,以貨幣為媒介的市場交易只是人們眾多社會交往形式中的一種,只不過這種交往形式恰恰以數字化的貨幣表現出來,并且直接滿足了人們的某種需求,因此被計量為經濟價值。而其他社會交往并不以貨幣為媒介,這些活動對于人們的生活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或者價值,但其價值并不通過貨幣表現出來。而市場化的過程則將部分這些活動轉變為市場交易,并記錄和宣稱為經濟價值的創造,但與此同時卻貶損或忽略了它們所蘊含的其他價值。
第三,并非所有物品都是商品或資源,將其稱為商品或資源就已經潛在地強化了其經濟價值,弱化了其他價值。對于普通商品而言,由于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已經習慣了對它們的貨幣式估價,所以對它們的市場定價與交易并不覺得有何特異之處。但對于在社會中廣泛存在的倫理性和公民性物品(ethicalandcivicgoods),如生命、環境物品、人體器官、性行為、友誼、公共權力、基礎教育等等,將它們視為商品進行定價,運用市場原則進行配置,就會被部分民眾視為是一種異化或腐化,因為這種市場交易改變了這類物品的內在屬性,即內在價值。這類物品處于非經濟領域,但市場的發展和擴張逐漸將它們納入經濟領域,它們除了具有可以用貨幣衡量的經濟價值以外,還具有無法用貨幣衡量的其他人類價值。經濟倫理學家安德森指出,經濟學以一元價值(monism)作為其哲學基礎,而倫理學和其他社會科學則以多元價值(pluralism)作為其哲學基礎(Anderson,1993:4-8)。
正是由于這種價值分歧,單純以經濟學的視角思考社會問題并進行行為和決策就被批評為“對一切東西的價格無所不知,但對它們的價值卻一無所知”(Ackermanand Heizerling,2005:11)。
第四,市場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配置資源方式,而所謂的有效配置,是將稀缺資源配置給對它出價足夠高的人(如果只有唯一的一件物品,則配置給出價最高的人,如拍賣),其潛在假設是這樣的人具有占有和使用該物品的知識和技能,即正當性。丹尼爾·貝爾(1997:450)由此將市場批判為一種“能者統治”的經濟。對于絕大多數普通商品而言,這種配置機制也許并不會被視為不公正,但對于那些倫理性和公民性物品,采用這種市場化的配置方式就會被視為極大的不公正。
最后,即使在經濟領域,市場也絕非完全的自由放任,一個公正的市場也需要依賴一整套復雜的由法律和道德構成的制度體系。圖1的經典市場模型忽略了諸多支撐這一市場運行及其公正性的制度因素,因此被制度經濟學的奠基人之一羅納德·科斯(Coase,1991)批評為“黑板經濟學”(black board economics)。這套制度體系包括清晰界定產權的制度(民法、物權法、知識產權保護法)、防止壟斷的制度(反壟斷法)、防止信息不對稱的制度(產品質量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防止外部性的制度(民法、物權法、污染防治法)、提供公共品的制度(社會保障法、義務教育法)等,其目的在于防范由于這些因素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在過去200多年中,市場的不斷擴張對社會造成了各種形式的危害,引發了社會精英和普通民眾對市場的強烈批判,并最終導致政府對市場施加詳盡而嚴格的規制(regulation)。這些規制表明,普通商品也并非純粹由買賣雙方自由交易的純粹商品,而是具有倫理性和公共性內容的社會物品。這些規制也不能被簡單批評為對經濟主體自由的限制和侵犯,而毋寧是對包括正義與自由的其他人類價值的保護和捍衛。這些制度盡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和經濟價值,但卻保護和增進了其他社會領域的人類價值。
三、其他社會領域及其價值創造
(一)經濟、政治、社會三分法
人類社會可以大體劃分為經濟、政治和社會三大領域,廣義的社會高于或者包容經濟和政治,如圖2所示,從社會學的角度觀察經濟和政治現象已經發展成為經濟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并對人類行為和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在這三大領域中存在和處理的物品(或行為)分別是商品(經濟行為)、政治物品(政治行為)和社會物品(社會行為)。商品即為正常市場中以貨幣計價并交易的普通物品;政治物品是那些同公民權利有關的具有公共性內容的物品,如選票、權利、兵役、教育、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等;社會物品則是那些具有倫理性內容的物品,如感情、性活動、文化物品、人體器官、社區活動、野生動植物等等。
這些領域并非截然分開,而是具有一定的交叉和模糊地帶。針對不同的社會領域以及其中的物品和行為,人們會采用相應的決策原則———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原則、政治學中的政治人原則和社會學中的社會人原則,這些原則也相應形成了不同學科和學者理解人類行為的基本人性假設,構成他們看待社會現象的基本價值觀和方法論,并導致不同學科領域對同一社會現象理解的分歧。
(二)政治價值及其創造
傳統公私部門兩分法將市場和企業劃歸為私人部門,將它們創造的經濟價值定義為私人價值,將政府和立法、司法等公共組織劃歸為公共部門,并認為它們自身并不創造價值,僅僅重新分配私人部門創造的經濟價值,但這種觀點正在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和質疑。
首先,究竟何為公共,何為私人?何為公共性(publicness)?佩西(Pesch,2008)在他的一篇經典文章中指出,“公共”原本是政治學和公共領域最為基礎和重要的概念,但這一概念卻長期缺乏明確的定義,并導致嚴重的理論和政策上的分歧和混亂。喬治森和波茲曼(Jrgensenand Bozeman,2007)也提出類似的疑問:私人部門(如企業)是否創造公共價值?事實上,私人企業所創造的經濟財富已經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福祉,現代企業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也被要求承擔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履行公司公民(corporation citizenship)的職責。
因此,波茲曼指出,公共和私人組織之間并沒有明顯的界限,只有程度上的區別,所有組織都是公共組織(Bozeman,1987),從這一意義上說,經濟價值也屬于公共價值。企業家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就是在創造公共價值。以約翰·洛克菲勒、安德魯·卡內基、比爾·蓋茨、斯蒂夫·喬布斯、柳傳志等為代表的杰出企業家,他們并不僅僅是以經濟價值作為唯一目的理性經濟人,他們的行為,與其被解釋為無止境地獲取經濟利潤,還不如被解釋為對創新、成就和社會挑戰的不懈追求。而對于普通的企業家或者個人,經濟價值盡管重要,但也非唯一,用理性經濟人假設來唯一地解釋人類行為存在著系統性的不足。
其次,如果承認經濟、政治、社會都屬于一個更大的公共領域,那么現有公共價值文獻所界定的公共價值其實應當被理解為政治價值,而公共價值則應當包括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和社會價值在內的所有人類價值。莫爾(Moore,1995)在《Creating Public Value:Strategic Managementin Government》一書中所論述的創造公共價值是指政府作為一個公共組織,通過合法性支持、組織能力、社會使命所構成的戰略三角向社會提供的價值,也是政府在本文圖2中的政治領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領域進行規制所展開的活動。喬治森和波茲曼(Jrgensenand Bozeman,2007)給出的包括60多項內容在內的公共價值目錄,也基本可以被歸結為同政府有關的政治價值。
熊彼特將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界定為企業家領導員工生產產品,進行經濟創新,創造經濟價值的能力。從創造政治價值的角度而言,政治家也可以被界定為政治企業家(politica lentrepreneur),他們在政治領域進行活動,領導包括政府、立法、司法機構在內的公共組織,處理和解決各種復雜的公共矛盾,應對社會挑戰,提供公共品,進行政治制度創新,同時創造政治價值,只不過這種政治價值并不以貨幣的形態表現出來(Schneiderand Teske,1992)。
(三)社會價值及其創造
社會價值存在于更加廣泛的社會領域之中,包含了更加豐富的價值內容。羅伊·波斯納(Posner,2013)明確提出了“什么是社會價值”這一問題,并給出了一個包括200多項內容的社會價值列表,它們包括家庭、和諧、忠誠、環境的美、文化、宗教,以及諸多同喬治森和波茲曼的公共價值列表相重合的價值,如問責、競爭、合作、正義、及時等等。表1中的各類社會法的目的即在于對這些社會價值進行保護。
喬治·梅森大學的菲利普·奧斯瓦爾德(Auerswald,2009)明確提出“創造社會價值”的觀點,并指出社會領域中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和社會企業家是創造社會價值的主體。
他將社會價值界定為那些傳統的經濟企業和經濟企業家無法提供的美好的事物,正是它們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社會企業,是采用高效率的商業和市場手段,獲得盈余,但并不分紅,而是將之留存于組織并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它們與第三部門或非營利組織(NPO)的微弱區別在于,它們更加強調運作中的效率和市場化手段(雅克·迪夫尼,2009)。它們的出現是由政治人或社會人的人性基礎推動的,即它的發起人和出資者并不追求資金的回報,而是追求社會價值的實現,而它的日常運作則遵循了理性經濟人的行為假設,即承認內部普通員工的自利性并采用相應的監督激勵等市場化手段。
這些社會企業的創始人和領導者,也可以被視為社會企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同經濟企業家類似,他們也需要應對財務約束和復雜的內外部管理環境,激勵和團結員工以實現組織目標,但同經濟企業家不同甚至更加困難的是,他們需要采用文化、美德、情感、自律等更加高超與持久的管理策略乃至人格魅力來實現社會企業的終極使命,即為社會創造社會價值。
除了社會企業和非營利組織以外,家庭也是創造社會價值的重要主體和場所。在波斯納的社會價值列表中,包含了諸多同家庭的社會價值相關的內容,夫妻和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尊重、和諧相處、尊老愛幼、親仁善鄰、參與社區建設等活動,都是在創造同家庭有關的社會價值。相反,一個家庭即便在經濟上優裕富足,但如果夫妻關系緊張、子女培養失敗、隔離于社區之外,那么這樣的家庭也只能說是在創造經濟價值上獲得成功,但在社會價值的創造上尚存不足。一個和諧而幸福的家庭同樣需要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雙方的精心呵護和努力經營,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家庭成員尤其是家庭的主導者———夫妻雙方———也可以被視為家庭企業家(family entrepreneur),他們的目的不是創造經濟財富,而是創造社會財富。
四、結論與展望
價值是一個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被廣泛使用的概念,是將不同社會科學領域聯系起來的理論橋梁。不同社會科學領域中的價值概念既存在密切的聯系,也存在巨大的分歧。盡管價值概念在哲學領域得到了深入的思辨性研究,并形成了專門的哲學領域———價值論(axiology),但由于哲學家往往不屑于思考具體的現實問題,也缺乏將哲學概念應用于具體實踐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哲學中的價值概念并未對現實中的各個社會科學領域產生足夠的影響。同時,不同社會科學領域僅僅是在各自學科范圍內狹隘地使用這一概念,缺乏對其全面性、系統性、以及相互關聯性的深入發掘。正是這種對價值概念在應用和實踐上研究的缺乏,使得個人和整個人類社會迷失了發展的方向,在不斷向前的過程中,沒有對我們到底需要什么、發展到底為了什么進行足夠的反思。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涉及一切人類社會領域,政府是整個社會的中心。盡管政府以及整個人類社會已經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經濟財富,但與此同時,也改變或破壞了其他領域的價值存在。在人類社會進入風險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價值和公共價值應當成為個人行為和公共政策的準繩和圭臬,成為聯系和溝通各個社會科學領域的理論橋梁,促使我們深入地反思生活的意義和發展的目的之所在。
人類社會可以大體劃分為經濟、政治、社會三個領域,在這三個領域中分別存在著不同的、被人們所珍視和共享的公共價值。盡管這些價值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它們的本質都是人們對這三個領域中的物品和行為的主觀認知和評價。由于經濟價值的直接性和明晰性,以及政治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模糊性和難以衡量性,因此,在市場社會的時代背景下,經濟價值得到了空前的強化,政治價值和社會價值則被貶抑。筆者認為,企業和企業家在經濟領域創造經濟價值,政府和政治家在政治領域創造政治價值,社會企業和社會企業家在社會領域創造社會價值,進而,只要每一個人能夠充分認識到自身生活和工作的意義之所在,那么他們都在為社會創造或多或少的價值,這些價值并不必然需要通過金錢或者貨幣表現出來。本文試圖將這些價值清晰地展示出來,有利于社會主體對價值的認知,而對價值的認知是創造價值的前提。
發展是人類社會的永恒主題。在人類社會面臨諸多風險與威脅的時代,我們可能無法簡單地以一元化的方式比較我們已經取得的經濟成就以及由此而付出的社會成本和代價,并將之樂觀地定義為發展。盡管“向前”是一種誰也無法阻擋的潮流和趨勢,但對價值和公共價值的反思,可以讓我們的發展之路更加健康、均衡和可持續。如果承認其他價值,那么在沒有經濟增長以及由此帶來的資源耗費的前提下,同樣可以實現社會發展;既有的以經濟價值為中心的發展之路并非唯一選擇,還有其他路徑通向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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