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系
會計責任是指會計主體對其會計行為及其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會計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一是為實現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會計主體必須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二是為使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會計主體必須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從而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審計責任是指審計主體對其審計行為及其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即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的基礎上發表審計意見,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 一)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聯系
1. 兩者產生的前提都是受托責任關系的存在
依照當代經濟學和管理學的基本理論,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委托與受托關系的形成。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僅限于分紅權和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企業的內部經營則無權干涉; 財產經營者則應以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盡力管理好所有者的資產,并通過財務報表反映其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但財產經營者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客觀上需要由獨立的第三方給予鑒證,這樣審計關系就產生了,注冊會計師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依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審查財產經營者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編寫審計報告并提交給財產所有者,從而履行自身所負的審計責任。由上可見,受托責任關系的存在是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產生的共同前提。由于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責任的履行情況來履行審計責任,所以,審計責任的履行約束和促進了會計責任的履行。
2. 兩者都具有廣泛的責任對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在宏觀方面它是國家經濟調控的依據,在微觀方面則是企業決策的基礎。會計責任對象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審計責任對象除客戶外,也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所有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也都可能成為審計責任對象,他們依賴和利用會計信息和審計信息進行決策。由此可見,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在對象上具有相同性。
( 二)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
1 . 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由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因此,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審計責任是由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因此,審計責任的主體為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由此可見,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
2. 兩者的責任性質不同。會計的目標是反映企業經營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決策有關的信息,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會計是信息的生產者,負責組織信息的生產。審計的目標是鑒證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審計是信息的檢驗者,負責信息的審驗。由此可見,兩者的責任性質完全不同。
3. 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會計責任的內容包括為實現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會計主體必須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為使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會計主體必須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審計責任的內容包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的基礎上發表審計意見; 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見,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
4. 兩者的責任衡量標準不同。會計責任履行情況的衡量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會計方面的法規; 審計責任履行情況的衡量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部頒布的《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他相關審計方面的法規。由此可見,兩者的責任衡量標準不同。
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標準
( 一) 會計責任的界定標準
1. 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假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相關資料; 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 人為調節收入和利潤; 對應確認的負債、費用和損失不確認; 通過巧立名目進行債務重組;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
2. 違反稅收法規的規定,偷稅; 漏稅; 騙取國家稅收優惠;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應稅交易或事項不做或多做會計處理等。
3. 在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過程中,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不如實回答注冊會計師的詢問,或故意誤導注冊會計師; 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或有意設置障礙。
( 二) 審計責任的界定標準
1. 注冊會計師為了節約審計資源,未按執業準則的要求,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僅憑主觀判斷,在這種情況下發表的審計意見必然是不恰當的。
2. 注冊會計師雖然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3.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了單位和個人私利,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串通作弊,出具虛假違法的審計報告,欺騙投資者、債權人、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
三、界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現實意義
( 一) 有助于規范會計主體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近年來,會計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原因固然諸多,但會計主體對其自身責任的認識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如瓊民源原董事長馬玉對公司會計造假賬的事實供認不諱,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后仍然不服判決,理由竟是“大家都這么做,你們為什么單單追究我的責任”.這表明會計責任主體意識在違法者心目中依然淡漠。正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有助于單位負責人和財會工作者明確自身所承擔的會計責任,從而自覺遵守財會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規范自身的會計行為,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 二) 有助于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執業水平
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委托人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盡管列示了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說明了審計的局限性,強調了審計意見的合理保證作用,但這些措施并不能減輕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負的審計責任。正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有助于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明確自身所承擔的審計責任,規范自身的審計行為,自覺接受審計法規的約束,不斷提高審計執業水平,從而進一步提高審計信息的質量。
( 三) 有助于司法公正,合理認定各方責任
自上世紀 90 年代以來,注冊會計師行業正面臨越來越多的訴訟。究其原因,可能是被審計單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會計責任,也可能是注冊會計師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審計責任,還可能是由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認識差異所導致的。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只有正確界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才能做到司法公正。由此可見,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系,能夠為司法部門合理判定會計主體與審計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前提,能夠減少魚獲取暴利之嫌。如果《旅游法》的實施所帶來的是旅游產品的價格漲幅遠遠高于質量的提高的話,那就徹底背離了立法的初衷,不僅未能保障旅游者權益,反倒是在損害旅游者的權益了。
( 四) 以合同附加條款等內容約定的購物行程局面尷尬
盡管《旅游法》規定,旅游者要求的或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旅行社可安排購物活動,但是對于同一個旅游團來說,要安排購物環節就必然對那些不想購物的游客造成影響,無論是對旅游者的時間占用,還是對其心理影響,都會使得這個環節有點尷尬。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也許最好的途徑仍然是“純玩團”和“游玩兼購物團”的截然分開。
( 五) 關于購物的規定仍需完善
廣大旅游者長期以來詬病的“購物”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強迫購物,另一方面是旅游者被帶去的指定購物場所往往充斥的是“質次價高”的產品。而在《旅游法》中,除了規定不得強迫購物以及在指定地點購物的退貨原則之外,并無其他具體規定,為實施中旅行社如何把握這一問題留下了空白,可能在以后出現其他問題。
《旅游法》作為我國的第一部旅游立法,其實施以來,成效頗為明顯,盡管仍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不可否認,這部法律對我國的旅游行業有著深遠而重大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法律也必將進一步完善,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的旅游業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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