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審計手段來監督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類型,國企經濟責任審計歷經 20 多年的實踐發展,已經步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其中核心和重要的環節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既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也是審計實施主體和被審計領導人員關注的焦點。對于大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尚未形成統一、適用的評價框架和指標體系。本文就此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
一、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中央層面尚沒有制定具體的評價指標體系,個別地方審計部門探索制定出臺了基本指標體系,但仍處于嘗試階段。在當前的審計實踐中,弊端依然存在:
(一)審計評價的重點內容不夠具體和細化
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最終評定,與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密切相關。以 2010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發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為例,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內部控制情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同時應關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廉潔從業情況及其他相關情況。這些內容均是原則性的大方面,沒有規定具體應審計哪些內容,實用性不高。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不夠具體和細化,使得審計評價缺少足夠的支撐。
(二)適用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尚未形成
在多數實踐中,基本上是審計部門依據自身的工作經驗和能力,確定審計重點內容和審計評價方式。一般會根據審計查證的情況,大致判斷審計企業總體情況,做出被審計領導人員的審計結論。針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領導人員,審計評價內容一般會涉及任職期間取得的成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完成國資監管機構考核指標情況,上繳國有資金經營預算情況、有沒有發現廉潔從業問題等。審計評價描述主觀定性結論的內容多,往往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沒有與企業的經營發展水平相結合,不能很好反映企業的復雜性和差異性,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客觀性,最終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二、建立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考慮的因素及基本原則
構建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是對評價對象科學評價的前提,其考慮因素應當包括評價指標全面涵蓋審計內容、指標之間不存在重疊現象、評價指標是否易于取得。結合國有企業的特點,還應考慮審計評價指標的價值取向,體現國企的社會責任與社會貢獻等。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適用原則。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要與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直接相關的法規制度相匹配,要依據相關的規定與政策進行;要與被審計領導人員的任職目標緊密相關,結合被審計企業的行業特點、管理模式,能較為充分反映被評價對象所承擔經濟責任的內容、性質和范圍。
(二)系統全面原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的特性是綜合性較高,需要評價的內容較多。因此,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應當從不同層面、不同緯度來進行考察,在權責對等的基礎上,系統全面反映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內容。
(三)可操作性原則。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可選擇的指標數量很多,必須解決設定幾個層面的指標、設定多少個指標以及各個指標的權重等因素。因此,要從可操作性的角度,選擇具有代表性、實用性、可獲得性的指標。對于不可避免出現的需要定性評價的指標,應當采用等級計分制將其轉化成定量化數值。
三、國企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框架構建的理論基礎及思路
為了提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科學性,應當將績效評價體系運用到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例如采用平衡計分法和層次分析法作為審計評價框架構建的理論基礎,即用平衡計分法的方式來確定一級指標的維度,進而采用層次分析法來建立層次結構和計算綜合權重。
目前世界上最為廣泛的業績評價理論是平衡計分法,其內容是從用戶、財務、內部流程、學習與創新等方面考核企業業績。在構建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框架時,考慮與之結合,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變化。
(一)初步選定層次。根據平衡記分卡的結構,設立財務層面、客戶層面、流程層面、發展層面,并增加廉政層面??紤]到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對于國企領導人員履職的重要性,將流程層面再劃分為決策層面和管理層面。
(二)適度進行調整。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重新調整順序,將六個層面的結構和內容調整為科學發展層面、重大決策層面、風險管控層面、財務績效層面、社會責任層面、廉潔從業層面。
(三)確定綜合權重。在確定六個層面的維度之后,進一步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個層次指標的權重。其中科學發展層面、重大決策層面、風險與管控層面、財務績效層面的權重均為20%,社會責任層面、廉潔從業層面均為 10%。
(四)劃分標準等級。在分類評價基礎上得出綜合評價分數,采用等級計分制,共涉及五個層級,總分 100 分,其中:90 至100 分為“優秀”,80 至 90 分為“良好”,70 至 80 分為“較好”,70至 80 分為“較好”,60 至 70 分為“一般”,60 分及以下為“不合格”。最終結果既有具體分數,又有評價等級。
四、國企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初步設想
在總體框架的基礎上,考慮每一層次的二級細化指標和指標分值,也可以再考慮劃分三級細化指標,或者增加一些加分、減分的修正事項。。在本文的研究中,初步設想是將每個層面指標細化為 4 個具體的指標,并依據重要性水平確立不同分值。
(一)科學發展層面。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考核指標、發展戰略規劃執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等細化指標,分值分別設定為 30 分、30 分、25 分和 15 分。
(二)重大決策層面。包括董事會建設、“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重大經營決策機制建設、重大經營決策執行等細化指標,分值分別設定為 20 分、40 分、20 分和 20 分。
(三)風險管控層面。包括內控體系建設、經營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集團管控體系情況、內部審計監督情況等細化指標,分值分別設定為 20 分、20 分、30 分和 30 分。
(四)財務績效層面。依據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績效評價規范,由反映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和經營增長狀況等指標構成,用于綜合評價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所反映的經營績效狀況,分值均設定為 25 分。
(五)社會責任層面。包括遵紀守法、行業影響、社會貢獻、安全生產及維穩等細化指標,分值分別設定為 40 分、20 分、20分和 20 分。
(六)廉潔從業層面。包括廉政措施建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情況、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等細化指標,分值均設定為 20分、20 分、20 分和 40 分。
參考文獻:
[1] 高建來,張維.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構架[J].商業經濟,2010,(3).
[2] 李陽放,唐偉.大型國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思考[J].新會計,2009(6).
[3] 劉世林,牛玉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與評價程序[J].中國內部審計,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