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理論是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產物,我國當代公益事業和公益倫理的研究構建存在于公民社會興起的背景下.公民社會組織與公益組織都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非強制性等特點,公民社會理論為研究我國公益倫理的相關問題提供了基礎平臺.
一、公民社會的基本界定
公民社會概念共經歷了三次大的轉型: 認為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政治國家相同一的古典公民社會理論; 以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的分離為特征的現代公民社會理論; 以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公民社會三分法為主要內容的當代公民社會理論.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強調公民社會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系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這是公民社會概念的起源.目前,各國學者對公民社會的定義主要有突出其"民間性"的政治學意義上的定義和突出其"中間性"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定義.英國學者戈登·懷特指出: "公民社會是處于國家和家庭之間的大眾組織,它獨立于國家,享有對于國家的自主性,它由眾多旨在保護和促進自身利益或價值的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俞可平則認為,"把公民社會當作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綜合相關理論研究可以看到,公民社會不僅包括私人領域、社會組織、公共領域、社會運動等外顯的結構性要素,還包含人本主義、多元主義、公開性和開放性、參與性、法治等一系列價值原則.以這些基本價值為內核,形成了以契約精神為基礎,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為集中體現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價值觀構成公民社會的文化特征.
二、公益倫理及公益行為客體的界定
公益是一種民間社會救助的制度化形式,在公益活動中調節公益行為主體和客體各方面關系的道德原則和規范的總和就是公益倫理,它是公益活動中各種道德意識、道德行為、道德心理的綜合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救助災害、救助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是公益活動的首要范圍.由于公益事業產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依據是社會弱者或弱勢群體的存在,對社會弱者的無償救助是公益行為道德性的最集中體現,所以社會弱勢群體是公益行為的主要客體,本文中公益行為客體指的也是社會弱勢群體.
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總稱.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主要包括生理性社會弱者、自然性社會弱者和社會性弱者.
結合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下崗失業者、貧困者、生態脆弱地區人口和災民、犯罪及處于犯罪邊緣的青少年、城市流動人口等都需要社會的幫助和關愛,都是公益行為的主要客體.
三、公民社會視角中公益行為客體的道德權利
"有一些權利是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質應當平等地并且在同等程度上適用于一切人類社會的一切人的."道德權利就是道德主體在社會生活中基于人應當平等享有的,并由道德來保障的地位、自由和要求.在當前我國進行和諧社會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創造條件維護和保證弱勢群體的基本道德權利.
首先,社會弱勢群體享有"過上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的權利.人本主義是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石,它強調人性尊嚴和人的基本權利的平等性.按照公正原則,每一位社會成員都應過上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2001 年我國批準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人人有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等.我國憲法也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些都是與生俱來的,以及人之為人所享有的,并能使其利益得到維護的基本權利.在此意義上,社會弱者亦有被"老老""慈幼""恤孤""養疾""合獨""問病""通窮""振困""接絕"的基本道德權利."過上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的權利最基本的是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現實生活中,缺乏社會選擇、社會競爭能力、勞動能力以及遭受各種災難的社會弱者,在一定程度上卻仍面臨著基本的生存和發展問題.這就要求被稱為"第三次分配"的現代公益事業"損有余而補不足",以"后天"彌補的方式向弱勢群體傾斜,從正義的最起碼的底線意義上體現出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
其次,社會弱勢群體享有私域權和"自由選擇權".在公民社會里,每位公民的權益、需求、意愿與價值都會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私域是公民個人自身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和隱私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社會弱者的個人隱私完全被暴露在公眾面前,感受著偏見、歧視、隔離等形式的不平等.為更好地尊重弱勢群體的私域權,一方面公益主體要本著人道精神、人本精神真誠地施助,另一方面盡量做到募捐機構、實施機構和協調機構分離,使受益者的人格因中間隔離層而更加平等."自由選擇權"是社會弱勢群體人性被尊重的另一個突出方面,"人人有天授之體,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權".公民社會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公民的自由是最高的善,尊重人的自由意志是人類一切規范的基礎.在現代公益事業中,救助雙方是一種平等關系,社會弱勢群體享有是否接受、何時接受以及接受什么的自由選擇權.公益救助行為如果過分猛烈,很可能產生"反向歧視"的嫌疑.一般來說,捐贈在幫助救助對象渡過難關的基礎上扶持他走一段就是適度的.這就要求公益主體在施助中要把握好"合理有度原則".
再次,社會弱勢群體享有"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的權利,即依法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權.公民社會不僅切實保護公民的私權利,更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公民高層次的公民權.社會學家郭道暉教授指出,公民權主要是指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之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選舉權等.在公民社會中,對于涉及公共領域決策或重大事件,公民有自由表達自身意愿的權利,這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和前提.現代社會的公民深層次的權利意識正在覺醒,對政治問題愈發感興趣,并試圖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公益組織應該把促進民眾參與當作其目標,通過幫助建立和促進社會基層的民眾組織和社區組織,讓社會弱勢群體在決策方面享有更多的獨立性,增加他們的政治參與,這同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
關愛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是貫穿在"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中的一個中心主題.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以公民社會理論為指導,全面把握社會弱勢群體應該具有的道德權利,協調處理好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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