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韓國七次課程改革的時間和背景分析
韓國七次課程改革自 1955 年開始,時間具有連續性,且在一定的背景下進行。第一次課程改革( 1955 -1963) ,受美國杜威的進步主義教育思潮的影響,韓國的課程體系以知識為中心,以學科為中心。第二次課程改革( 1963 -1973) ,受實用主義教育的影響,韓國公布新教育課程內容強調以生活為中心的課程改革。第三次課程改革( 1974 -1981) ,背景是蘇聯人造衛星上天,韓國課程強調以學術為中心的理論體系。第四次課程改革( 1981 -1988) ,韓國面臨經濟結構轉型,注重培養“新的韓國人”,實現向資本、技術密集型轉變。第五次教育課程改革( 1988 -1992) ,國家之間激烈的競爭迫使教育的培養目標是: 具有主體精神、創造精神和有道德的韓國人。第六次教育課程改革( 1992 -1997) ,為迎接 21 世紀的教育改革,此次課程實行教育課程分權化,課程結構多樣化,課程內容適當化等。第七次教育課程改革( 1997 -2011) ,面對教育體制的變化和教育需求者要求的變化,韓國對基礎教育課程從新進行全面修訂,公布了新的基礎教育課程大綱。
二、韓國七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特點分析
1、課程標準不斷更新調整,改革周期縮短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知識更新的速度越來越快。韓國教育為了適應這種形勢的要求,不斷的改革基礎教育課程。其課程改革的周期( 第四次以前) 大體上是 8 -10 年,而第四次到第五次是 6 -7 年時間,第五、六、七次的間隔時間則為 5 - 6 年時間間隔。改革周期的縮短,使課程及時適應社會科技變化的需要,為社會培養適合的人才。
2、減輕學生的負擔,注重個性和能力的養成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過重的學習負擔壓抑了學生個性的發展和能力的培養。因此,減輕負擔,發展個性,注重能力養成,在第七次課改中表現得最為明顯。為了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信息化和多元化時代的要求,使學生能自主地全面發展,設置國民共同基本教育課程和高中選修中心教育課程體系,通過設置綜合科目,使得每個學生都能夠根據自己的水平和需要得到發展和提高。
3、科學課程在韓國基礎教育課程設置中占重要地位
從“第五、六、七次課程改革課程設置”的變化中,分析得出,科學課程在韓國基礎教育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以第五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小學和初中課表分析得出: 小學階段,科學課程僅次于朝鮮語課、數學,成為第三大學科課程。三年級開始設置科學課程,占總課時數的 10. 71%; 四年級占課程總時數的 13. 33%; 五六年級有所下降,占課程總時數的 12. 5%.初中課表中,科學課程依然居于優勢地位。初中一年級,科學課程比小學所占比重增加,科學課程和朝鮮語、數學、外語所占課時比例相同,四者占有同等地位。
三、韓國七次課程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1、注重教師作為課程改革中的權力主體之一
教師作為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之一,直接影響教育教學效果和質量,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課程改革的成敗。教師對課程改革的支持力度取決于教師在課程改革中的持有權力多少。因此,在課程改革中理應賦予教師相應的權力,提高教師課改中的積極性。因此,讓教師又更多的機會參與到課程修訂過程中,對推進課程改革的實施是十分必要的。
2、減輕學生負擔,注重學生個性的發展
我國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核心是變革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養成。倡導素質教育,改變以往只注重學生學業成績,注重甄別與選拔的評價方式。但是我國在應試教育體制下,一些地方課程、活動課程和選修課程的開設形同虛設,周末暑期補課現象依舊嚴重。學生的負擔依舊很重,學生的個性難以得到發展。
3、對課程改革兼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模式
我國已有基礎課改的路徑多是由政府發起,自上而下推行。但是容易導致非政府人員幾乎無權參與課程改革。理想化的改革模式應該是課程決策分權化,“以教育實踐為基石,課程改革應多聽取基礎學校的呼聲”,課改主體由一線教師的教學經驗,學生、家長、社區、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參與,應形成一種合力,加之國家層面政策制度的保障,利于新課改的目標的實現。
4、基礎教育課程應給予科學課程應有的地位
通過對韓國第五、六次小學和初中的課表分析得出,科學課程在韓國中小學課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作為一種重要的學科課程與朝鮮語同等重要。我國學科課程中,語文、數學、外語占有重要地位,對科學課程這種在高考中不考的,多數學校沒有開設,或形同虛設,無實際價值意義?;谖覈陆逃n程改革目標,培養創新型人才和高科技技術人才的需求,理應在課程設置中給予適當的地位。
【參考文獻】
[1]孫啟林。 韓國的新教育體制改革評析[J]. 比較教育研究,1998( 4)
[2]孫啟林,安玉祥編著。 韓國科技教育與發展[M].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3]王桂艷。 我國基礎教育八次課程改革的歷史研究及啟示[J]. 遼寧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