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教育事業; 捐贈; 稅收制度; 發展建議。
教育事業將其財產贈予高校的一種公益捐贈行為。教育捐贈是一種高尚的行為,需要大力提倡和激勵。而且教育是一項消費性事業,辦教育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中國是一個處于發展中的教育需求大國,教育的供需間存在極大的矛盾,辦學經費的獲取是制約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中國教育經費的獲取方式主要靠財政撥款和學雜費收取等,教育捐贈常常是一個被忽略的經費獲取渠道。研究教育捐贈稅收制度,有利于促進我國稅收制度改革,有利于拓寬教育經費獲取渠道,有利于促進企業良性效益分配結構的形成等,所以對這方面的研究就顯得格外重要。首先我們來參考借鑒下美國在教育捐贈事業方面的稅收政策規定。
1、美國現行教育捐贈稅收政策分析。
美國公共財政對于教育事業的資助有兩種形式,直接資助和間接資助。間接資助是指美國政府還通過各種免稅和優稅政策向私立教育事業提供間接支持。美國是世界上慈善事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稅法將慈善組織分為兩大類,公共慈善機構和私人基金,而學校屬于前者。美國最大的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從表中政策規定來看,政府相當支持個人捐贈,給予個人捐贈者大幅度的減稅,因此能達到良好的激勵效果,據不完全統計,美國的慈善捐贈80% 來自于個人捐贈。而企業捐贈,捐贈額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0% 限額內可以減征,但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可以順應至未來五年。比如,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 100 萬,最高減征的捐贈限額是 10%( 10) 萬,企業當年捐贈了 30 萬,企業當年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按 90 萬納稅,剩下 20 萬的捐贈額可以分別在明年和后年分別扣減。
2、我國現行教育捐贈稅收政策分析。
2. 1 教育捐贈流轉稅優惠政策。我國現行的對于教育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最深遠的是 2004 年財政部發行的財稅[2004]39 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捐贈的流轉稅優惠文中沒有提及,僅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對于符合條件的,僅在進口環節給予減征或免征的規定。這種規定都顯得不盡合理。按照 2016 年現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處理方法,對于單位企業捐贈支出,是這樣規定的: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視同銷售處理。也即是說,企業對于教育事業的捐贈,必須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如果是消費稅應稅項目的話) ,這就導致了這樣的矛盾,企業有意向進行教育事業捐贈,又不想承擔額外稅負,只能選擇現金捐贈,而這種方式又跟企業的初衷不符。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愿意向學校捐贈廢舊物資、機器設備,原因一方面可以回饋社會,增強企業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廢舊機器落后,企業用不上,而學校教學正需要這類物資進行相關教學,為企業培養人才。理論上這種捐贈行為是雙贏的,但由于進行實物捐贈的話,會產生額外成本負擔,最終導致意向捐贈就不了了之了。
2. 2 教育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所得稅法的精神,對于教育事業的捐贈,所得稅法方面有四項相關規定。一、不允許扣除的情況,企業發生的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比例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有條件的部分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補充,所謂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30%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四、全額扣除。財稅[2004]39 號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捐贈稅收優惠減免方面的規定比較苛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問題一、不得是非公益性捐贈。意味著企業必須通過公益性團體進行捐贈,直接扼殺了企業直接向教育機構捐贈的可能性,挫傷了捐贈的積極性。
問題二、相關規定自相矛盾。財稅[2004]39 號文第八條規定: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不超過 30% 部分可以稅前扣除。捐贈的時候,企業和個人是按照全額扣除還是比例扣除呢?
問題三、如果是比例扣除的情況下,公益性捐贈抵扣比例比較小。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考慮抵扣上限問題,企業捐贈時,要考慮控制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個人要考慮不得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 30%,變相的限制了捐贈的規模,進一步挫傷捐贈的積極性,目前我國的捐贈收入占教育收入 2% 左右,對比發達國家,我國這一領域的發展還是任重而道遠的。
問題四、不允許遞延抵扣不合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 營業) 收入 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都能遞延抵扣,而屬于公益性質的捐贈卻不能,是顯失公平的,而美國對于慈善捐贈方面的規定,是比較人性化的,允許以后五年內進行抵扣。
2. 3 程序繁雜。為了享受稅收減免,捐贈企業會想盡辦法去降低捐贈的成本,從賬面上算,符合 12% 的標準,可以捐贈,但實際操作起來又不是這么回事。以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王振耀親身經歷來說,捐款 500 元,為了得到 50 元的稅收減免,歷時兩個月,經歷了十多道程序,最終才把減免辦下來??上攵?,期間的時間成本和人力資本是多么的大,挫傷了捐贈的積極性。
3、針對目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發展建議。
3. 1 開拓和完善直接向教育事業捐贈的相關措施。相較于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捐贈,企業更傾向于直接捐贈,出現這種傾向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有機制的原因,有企業自身原因,也有教育事業本身原因。但是放開直接捐贈也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如為企業非法轉移物資、偷逃稅款等提供了便利。為了鼓勵社會對于教育捐贈的積極性,同時降低國家的稅收損失的風險,有必要出臺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操作,如 2007 年提交人大審議,直至 2016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確實是促進教育事業捐贈的一大利好消息,由于《慈善法》新近出臺,同時程序法有一定的滯后期,實體法沒有得到程序法很好的輔助的情況下,法律的初衷就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所以后續要積極完善程序法,減少不必要的流程,最終達到制定《慈善法》的初衷 - - 惠及全社會,鼓勵全民慈善。
3. 2 修訂流轉稅法,加大對教育事業捐贈的激勵。稅收其中一個重要作用是調節作用,與美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不同,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制的國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營改增,營業稅正式成為歷史) 和關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大,四項流轉稅合計金額 2013 - 2015 分別占比62% 、60% 、58% ,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比比較小,合計 2013- 2015 分別占比 26% 、27% 、29% ,可以看出要更大面積的使社會受惠,還是要從流轉稅領域入手,教育捐贈稅收優惠沒有覆蓋到流轉稅領域,激勵作用顯得微乎其微,不能從源頭上促進教育捐贈的發展。因此有必要完善流轉稅法對于教育捐贈方面的規定,如: 取消對于教育事業捐贈關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 同時完善關于捐贈資產方面的評估制度等。
3. 3 擴大所得稅的扣除限額,允許遞延扣除。與美國教育捐贈稅收優惠相比,我國的稅收優惠顯得相對落后。算個人所得稅時,美國允許個人的慈善捐贈不超過個人納稅所得 50% 以內扣除,而我國只允許稅前扣除 30%,比例顯然不高,而且本身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收入比例不高,因此有必要提高扣除比例,雖然如此,但我們必須看到國家在這方面的努力,隨著《慈善法》的出臺,我國允許個人慈善捐贈超額部分,在未來三年內結轉扣除。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美國允許企業扣除的是不超過 10% 的應交所得額收入,并對企業超額部分,允許在未來五年結轉扣除,而我國,隨著《慈善法》的出臺,國家除了允許扣除不超過當年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之外,還允許企業超額部分,未來三年內結轉扣除。雖然是一大進步,但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狀況,有必要作出更進一步的激勵措施。
3. 4 精簡程序,開辟綠色通道。有兩層含義: 一、精簡公益性社會團體審批程序,增加其數量。與西方發達國家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數量相比,我國的規模實在是太小了,因此適度增加。二、精簡捐贈后辦理減免稅程序。這就要求各部門通力協作,進行內部溝通,盡可能學習西方國家的辦理手續,減少不必要的流程,既能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也能提升辦理效率。
4、結束語。
捐贈,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捐贈的稅收優惠,關系到稅收政策的合理性與稅負的公平性,同時影響國家慈善事業的發展。我國的捐贈事業,依然是一個朝陽產業,配套政策依然存在不少問題,為了有效激勵捐贈,維護納稅人利益,保護捐贈人的積極性,政府有義務有責任完善我國教育事業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和健全目前的稅收體系,使之成為與目前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良好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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