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城鄉統籌發展的背景下,農民工隊伍日益龐大,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許多農民工缺少社會保障,由此產生不公平的社會現象。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游離于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加劇了社會階層的貧富差距。雖然我國政府出臺了一些解決進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但是,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政府應發揮積極的促進和協調作用,逐步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實施效果。
一、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狀況
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民工從農村轉移到了城市,為城市的發展運送了勞動力,成為城市經濟發展重要的組成部分。農民工數量每年以幾百萬的增速遞增,他們分布在各個行業中,這些行業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些農民工在城市生活狀況同時會影響到所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質量。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參保率方面,僅有五分之一的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都低于20%。由于戶籍制度和城鄉社會保障的差異性,又使退保率不斷增加,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狀況堪憂。在農民工享受不到社會保障的情況下,一旦農民工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在生活成本比較高的城市中,農民工的生活就極易陷入困境,給社會的穩定造成了威脅。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問題
1.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問題
(1)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參保率低。與其他社會群體相體相比,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參保率比較低,要通過政府的引導來逐漸改善參保率低的現狀。許多農民工去城市謀生,他們漸漸脫離了農業生產,在社會身份上位于真正的農民與城市市民之間,這種身份的差異,造成了農民工無法完全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
(2)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缺乏法律保障。農民工在城市的身份現在還難以得到清晰確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無法給予農民工法律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比較低,社會統籌層次比較低。要建立針對進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明確農民工的法律地位,提高社會保制度的法律效力。
(3)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轉續難、維權難。當前,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統籌層次處于縣市級,不能構建統一的系統。由于農民工具流動性較強,每年更換工作的可能性比較大,農民工在參加了社會保險后,不同城市之間社會保障轉移手續復雜,造成了企業與農民工參保執行力較弱。并且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權益維權方面艱難,一些農民工自身缺乏維權意識,同時農民工進行有效維權的方式和途徑也十分有限,阻礙了農民工獲取社會保障權益。
2.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1)社會保障法治不健全。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不高,執法不嚴格,現行的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都是行政政策,主要是國務院和各部委發布的通知、決定、指導性條例等,立法效力層次比較低,缺乏一部統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地方政府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的具體實施,各地的法律規章制度不統一,執行混亂,彼此間不能協調。另外,在社?;鸬恼魇辗矫?,缺乏強制有力的措施,假如企業拒不參?;蚯防U,缺乏司法方面的救濟,致使企業參保率低、拖欠現象嚴重。
(2)政策體制上的原因。由于體制原因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國雖然正處于轉型加速期,但是仍帶有明顯的二元特征,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仍然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戶籍制度使農民工因為體制性的身份而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
(3)認識上的缺失。政策制定上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重視不夠。盡管已經出現了“農民工”人大代表,但從根本上來說農民工缺乏足夠的發言權。許多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候仍然將農民工看成是政府的財政負擔和影響城市發展的負面因素。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把利潤最大化作為其追求的最終目標,為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會加重企業負擔,因而不愿為農民工參保。用人單位的不積極的社會責任感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執行成為空話。
(4)農民工自身的原因。農民工只關注短期的利益,致使參保意識不強。由于文化水平較低,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認識不夠。大多農民工來自經濟不發達的農村,他們進入城市的直接目的就是增加經濟收入。在他們看來,社會保險會減少工資收入,社會保險費是強加在身上的一種負擔。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不夠,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于法律執行困難、救濟成本等原因,他們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
三、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應遵循如下原則:
1.適度保障原則
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經過了20多年的改革發展,目前還很不完善,能夠真正建立完善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農民工社會保障應當從實際出發,實行較低的繳費率,相應的享受待遇的標準也要降低。
2.循序漸進原則
由于農民工繳費能力較弱,根據農民工所受風險的危害程度,優先建立農民工最需要的社會保障項目。首先應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障問題。其次,加快建立農民工的大病醫療或住院保障。第三,逐步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問題。
3.分門別類原則
分類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是一種比較切合實際的政策選擇。在實施社會保障政策之前,應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的分類,比如從事正規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關系5年以上的農民工可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頻繁流動以及從事各種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制定過渡性的參加社會保障的辦法。
四、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有效措施
1.加強立法工作與社會保障重要性的宣傳同時并舉
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制約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再加上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所以急需一部有約束力的法律出臺。新法的出臺會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流動便利等諸多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但是新法的出臺不可能解決所有群體所面臨的一切社會問題,尤其對于農民工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必須在實踐中,根據他們所面臨的實際情況,不斷加以完善與改進,來切實解決農民工所面臨的各種實際社會問題。
由于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強對社會保障知識的教育。讓農民工明白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農民工應享受的權利,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保障權益、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和銜接等。
2.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強制性管理
從企業的選擇性參保的情況看,工傷保險的參保率要高于其他險種。原因是用工單位考慮到對自身利益的保護,積極地對從事高危行業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企業在出現工傷賠付中的成本,因此企業的參保積極性較高;另外在對建筑業、采礦業等用工單位的開工許可審批上,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建設部門等都把對用工人員的工傷、醫療、失業保險等保險辦理情況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因此,社會保險中一些受政府約束力較強制約的險種,在執行中就得到了較好的保障。從這方面看,將農民工社會保障納入強制性管理,是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的好辦法。
3.為農民工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和有保障的待遇
穩定的就業崗位和保障待遇,是社會保障制度穩步實施的重要條件。就業崗位不穩定,致使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如果用人單位為就業者的勞動保險待遇給予足夠的保障,是解決“留不住人”和“用工荒”難題的好辦法。從另一個層面上看,勞動者之所以愿意在國企和管理正規的大型民企工作,也是出于自身保障上的選擇。
企業家也應當從企業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角度出發,將那些有技能、有專長、有吃苦耐勞精神的農民工吸納進來,為企業和單位發展存儲力量,穩定的社會保障待遇是明智的選擇。一個能夠將員工的保障作為己任的企業和單位,應該是勞動者心中最穩定的依靠。所以,經濟收入是勞動者生存的源泉;勞動保險待遇的落實是就業隊伍穩定的基石,是社會保障制度穩步實施的前提條件和可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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