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有關信任問題的研究由來己久,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哲學家和古代中國圣賢的經典著作,但對信任的進行廣泛且深入的研究始于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領域。
一、心理學視域下的信任研究
心理學的信任研究是現代信任研究的邏輯起點。這一研究更多地是依照心理學的傳統范式,以微觀社會個體的心理為基礎,從人的個性特點入手,將信任理解為個人的心理事件、個人的人格特質、個人的行為。換句話說,在心理學家的眼中,信任是一種存在于個人內部的相對穩定的性格特質或者說人格特點,是個體的概念,信任被認為和信仰、期待或感覺一樣是深植于個體的個性之中,并且源自個體早期社會心理的形成,不是兩人相互的概念,信任的達成只是一個心理過程。
心理學對信任問題的研究最早開始于美國心理學家Deutsch 在著名的囚徒困境實驗中從探討如何解決沖突入手,由人際信任角度得出:在人際關系中,信任是人們面臨不確定事件時的一種非理性選擇。在Deutsch看來,在人際關系中,信任其實是人對特定場景做出反應的個體心理和個人行為,信任與否由特定場景的具體相關變量和約束決定。也就是說,信任是一個由外界刺激決定的因變量,當情境刺激發生變化時,信任程度也隨之而改變。在后續的研究中,Deutsch 著重對信任的場景進行描述和界定。Deutsch 指出,信任的決定涉及到以下場景變量:在未來存在一系列不確定的行動;結果的發生基于他人的行為:負面后果帶來的傷害超過正面后果的得益。在另一篇文獻中,Deutsch 進一步就何種條件下做出何種信任選擇提出了一系列假說,其中著重分析了信任決策要面臨的積極結果和消極結果。
在 Deutsch 之后,心理學家霍斯莫爾、懷特曼等,循著人際信任研究的思路,從人際信任特質上個體差異、人格特點的角度,用心理學實驗的方法,借助測量、統計、比較,得出結論:信任就是個人人格特質的表現,是一種經過社會學習逐漸形成的相對穩定的人格特點?;羲鼓獱枌π湃斡幸粋€經典的定義:“信任是當個體面臨預期損失大于預期收益不可預料的事件時,所做的一個非理性的選擇行為?!睉烟芈鼊t認為信任是個體所有的、一種構成其個人特質之一部分的信念,認為一般人都是有誠意、善良及信任別人的。懷特曼在實驗中還注意到,一個人的生活經歷和對人性的看法,會導致形成對一般性他人的可信賴程度的概化期望或信念,這就是為什么有的人傾向于信任他人,而有的人則傾向于懷疑他人。
心理學對信任的理解有兩個不同的路徑:一是通過研究信任與其他心理品質之間的相關性來理解信任的內涵。比如Holmes 和 Rempel 通過對夫妻間的信任研究發現,信任是建立在對對方行為的知覺的基礎上的。如果人們相信他們的伙伴是可以預測的、可以依靠的,而且表現出對他們未來關系的忠誠,他們就認為他們的伙伴是可以信任的;Gurtman 等的研究發現,信任的本質與易騙性、可剝削性無關。此外,Butler 通過研究發現了開放性、接受性、可用性、公平、忠誠、守諾、正直、能力、組件、連貫性等 10 個與信任有關的因素;Clark 和 Payne 將與信任相關的這些因素縮減為能力、真誠、公平、連貫、忠誠、開放性等 6 個。與此不同,Mayer 認為,能力、真誠、善行等三維度是才是信任的關鍵維度。這些研究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回答人們信任誰的問題。
心理學理解信任概念的第二種途徑是避開具體因素的探討而進行概括性的說明。比如 Luman 認為信任是一種對復雜性的簡化機制,人們通過信任機制來簡化社會生活,這與認知的經濟原則具有一定的類似性;Carlosd 等認為信任可以被看作一個直覺現象,而不像其他研究者分析的那樣信任是一種全理性的結果;Khodyakov 和 Dmitry 則認為信任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變量,它與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有關,強調信任與個體經驗有直接相關。
二、社會心理學視域下的信任研究
與持個性觀點的心理學者不同,社會心理學家則傾向于從人與人之間及組織層面上個體交往研究信任的創建及破壞。
在社會心理學家看來,信任通常指一次交易中對其他當事人的一種期待。顯然,在信任決策的過程中,個人的行為選擇并不是消極地去應對這些場景變量和約束。Rotter 對人際信任的決定因素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從社會學習理論出發,Rotter 指出,在特定場景下,個人的行為選擇取決于對給定行為所導致的特定結果的預期。在人際交往中,個人對不同個體的承諾會做出不同的預期以及形成具體不同的經驗。在某種程度上講,隨著這些預期和相關經驗積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的社會學習(如對父母、老師和同行等的行為的學習以及通過報紙和電視等媒體的學習),個人將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普遍預期,而這種普遍預期具有顯著的人格特征。
Yamagishi 強調了對不同社會情景的“信任”與“確信”或“放心”(assurance)的差異進行區分的必要。Yamagishi指出,“信任”是人們對合作伙伴或潛在合作伙伴交往時的友好和善良意圖的期待,而“確信”則是對合作伙伴善意行為的期待?!靶湃巍笔腔诤献骰锇榈膫€人特質和意圖的推斷,而“確信”則是基于對人際關系所處的激勵結構的認識和了解。Yamagishi 用了一個例子來說明信任和確信之間的區別,假設我與黑手黨有特殊的關系,我的生意伙伴也知道這一點。
我確信他不會欺騙我:他知道如果不這樣他將被送到太平間。
我對于生意伙伴“誠實”的期望是基于“誠實”的行為時符合他本人的利益的這一事實,而不是因為他是一個仁慈的人,因此我表現的是“確信”而非“信任”。在這里,Yamagishi的信任定義體現了一個顯著特征,即它主要是關于樂于信任而非值得信任的,因而回到了或堅持了早期心理學對信任的傳統定義,將信任定義為對他人的善良所抱有的信念或指一種健康的人格品質,強調了對意向的內部期待。
由于意識到其定義的狹隘,Yamagishi 和 Yamagishi 進一步區分了基于認知的信任(knowledge-basedtrust)和普遍信任(generaltrust),認知基礎的信任是局限于特殊的客體(個人或組織),普遍信任是對人性本善的相信,而沒有對客體提出特殊的要求。普遍信任是一種積極的認知取向,可以幫助一個人走出熟悉的關系圈??v觀(社會)心理學中的信任研究,一個共同的學術思路就是:將信任理解為個體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產生的心理反應或形成的心理特質,理解為由情境刺激決定的個體心理和行為。換言之,信任是一種心理狀態,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其一,信任者愿意處于一種脆弱地位,這種地位有可能導致受信者傷害自己;其二,信任者對受信者抱有正面期待,認為受信者不會傷害自己。在這種思維視角下,對信任問題的研究通常不考慮社會環境的因素,而只是專注于人際信任的認知內容或行為表現,通過研究信任與其他心理品質之間的相關性來理解信任的內涵。信任是一個過程,它與過去、現在和未來都有關,信任與個體經驗有直接聯系。Rempel,J.K. 則強調信任是建立在對對方行為認知的基礎上的,如果人們相信其伙伴是可預測的、可依賴的,在未來能珍視彼此的關系,則他們就會認為他們的伙伴是可以信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