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體性事件的含義及特點
(一)群體性事件的含義
群體性事件一詞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是一個新詞。中央處理信訪問題時將其定義為人民內部矛盾,是指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
(二)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對于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各界學者各執己見,歸納不一。
一般有三種歸納總結:
1.學者陳月生將其歸納為群體性、突發性、利益性、情緒性及其沖突性。
2.張麗和楊潔將其歸納為群體性、公開性、層次性、松散性、艱難性及其復雜性。
3.阮錦平對其性質上進行了概述,即群體性、目的性、危害性、突然性、復雜性及其難度性。
不同的學者由于側重點不同對其特點的定義不同,雖然概括得比較全面但是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筆者認為,應將上述觀點總結歸納到一起。群體性事件從主體上其特點是群體性,因為參與的人比較多才能稱之為群體。在時間上其爆發速度較快,并且能在短時間性升級,因此具有爆發性。而群體性事件主要原因就是抗訴自己的不滿,所以具有對抗性。無論是產生的原因還是對其進行處置都有一定的難度性,因此,群體性事件還應概括為復雜性。
二、群體性事件參與者的心理分析
(一)從眾心理
從眾,指個體受到外界人群行為的影響,自己在知覺、判斷方面表現出符合公眾輿論或多數人的行為方式。當個體對一件事的發生、發展一無所知或者了解甚少,不確定自己的抉擇是對是錯時,于是產生 “很多人都這么做,我也這么做一定沒錯”的想法,采取隨大流的做法,;從眾行為的產生還與群體壓力有關,即便少數者持有自己的態度,但迫于群體大多數人的壓力,如果不與集體保持一致,就會受到打擊排斥,因此自然而然也就參與進去。
(二)責任擴散效應
當某種緊急事件發生時,如果有他人在場,在場者所分擔的責任就會減小。參與者會認為法不責眾,人多力量大,即使受到處罰,公安機關也是無法下手。而且事件發生的主體是群體,不是個體,即使相關部門采取措施不會輕易發現自己,追查不到自己自然也不會受到懲罰。這樣一來,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那么就會導致個人行為責任意識下降,助長了個體冒險心理,參與者都不考慮會承擔的后果,所以也就擴大了事件發生的嚴重性。
(三)自我卷入水平與匿名性
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眾多,個體的隱匿性極強,每個人的身份感會消失殆盡,個體由此表現出對事件的極大自我投入度,失去自我判斷的能力,做出許多日常生活中不會做出的瘋狂行為。如果群體性事件的發起噱頭聽起來很與一些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相關,則其非常容易被利用這一點而卷入到事件中做出瘋狂舉動。
(四)行為正義心理
群體性事件爆發一般起因都是由于群眾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當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就會導致突發惡性事件,所以那些參與人員都會有維護自己利益的心理。他們認為這是一種伸張正義的行為,認為這是一種合理行為。一旦事件爆發,很多人還會認為事件的參與者是值得同情的,應該為他們打抱不平,自然也就參與到群體性事件中。
(五)報復社會心理
群眾性事件的策劃組織者通常對生活不滿,認為社會不公,因此會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事件的骨干成員可能存在反社會人格傾向,他們在組織者的領導下,進而上演了一場激烈的對戰。他們思想極端,行為怪異,往往會做出很多危險的舉動,給人們的安全和社會治安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六)自我表現心理
在群體性事件中,有一部分人具有強烈的自戀人格特點,他們為滿足自我表現的欲望而參與進來,渴望獲得他人關注以及支配他人的權力。這類人一旦抓住機會就會竭力表現自己,還很有可能會在事件中扮演組織者和策劃者的角色。
三、群體性事件法律應對措施
(一)完善立法,制定專項的行政法律法規
群體性事件是近幾年出現的新詞匯,也是近幾年爆發頻率較高的事件,但是對此,我國立法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措施,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
1.放寬一些權利限制。中國公民享有游行集會的權利,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性,都有表達想法的權利,因此,對于游行集會等活動,政府應放寬限制,避免公民的權利得到硬性的制止,緩解政府和公民之間的矛盾。
2.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鄉人口流動較快,很多農民都外出打工,人口都集中在大城市,雖然他們不是本地戶口,但是公民的權利也應受到合理的保護。如果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而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容易引起情緒上的不滿,這樣就會導致突發事件。因此,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 “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不斷修改,更好地保護人民的利益。
3.制定專項立法。對于群體性事件,我國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法律參照也僅僅只有2007年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但是該法規定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問題,并沒有具體的操作機制。筆者認為,對于群體性事件,國家應重視起來,將 《憲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 《信訪條例》等各種法律法規中有關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條文匯總,盡快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定,不斷完善立法。
(二)建立信息公開機制
中國公民享有知情權,因此,政府部門應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能夠有效行使。如今是信息時代,網絡將各地區之間的距離縮小,因此,政府應利用這一優勢把相關決策、信息準確傳播出去,避免各種流言蜚語重傷有關部門,引起不必要的誤會。還要定期舉辦各種新聞發布會,讓公民第一時間掌握政府的最新動態,增加工作透明度,這樣有利于拉近群眾和政府的距離,不僅能夠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而且群眾還可以隨時監督政府部門的工作。
(三)完善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是公民維護自己權利的有效途徑,很多群體性事件也是由于公民的行政訴訟沒有很好的解決而導致了暴力事件,因此,政府必須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1.受案范圍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具有局限性,很多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如制定主體混亂、越權現象嚴重等,這樣就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將受案范圍擴大,更能保障公民的權利。
2.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主要是指那些未受到直接侵害的公民也可以提起訴訟,我國立法規定,只有直接受到侵害的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訴訟,否則不可以提起訴訟。但是一些問題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民并沒有直接受到損害,因此他們是不可以提起訴訟的,而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這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四)完善監督制度,建立行政問責制度
1.完善 聽 證、信 訪 制 度
2008年,國 務 院 曾 規 定,“凡是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進行聽證”,這說明,政府的相關決策的實施要在群眾利益沒有受到侵害的前提下進行。近幾年,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為了更好建設城市,很多土地被征用,甚至有些地方強拆強建,這樣就導致了群體性事件頻發,因此,要完善聽證和信訪制度,聆聽群眾的心聲,做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2.建立行政問責制。很多官員為了一己私利,而不顧他人的死活,濫用職權,群體性事件屢屢頻發,因此,我國應建立行政問責制,避免黨政官員濫用職權的現象。明確各部門領導的責任,“誰主管,誰負責”,一旦發生不良事件,將責任追究到底。這樣也可以避免領導人推卸責任的現象,嚴格監督他們的行為。
建立行政問責制不僅能夠有效杜絕官員濫用職權的現象,而且還能還百姓一個公道,讓公民能夠對政府部門重拾信心,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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