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依據《歐盟水框架指令》對其境內水體質量進行檢測。 結果顯示,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質量處于"良好"以上的水體僅占總體的 27%.
針對境內水體污染物來源的分布狀況,英國政府從農業生產和城鎮生活兩個方面入手, 解決水體污染問題,主要政策有以下 3 個方面:一是強化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水體保護意識。首先在英格蘭地區啟動了"水域周邊敏感地區農地管理項目", 對農業生產造成水體污染的途徑和危害向農民普及知識。二是使用強制措施降低農業生產污染危害。 依據歐盟有關指令,嚴格限制硝酸鹽和磷化合物化肥使用的數量和時間,并對違反規定的農戶處以重罰。三是提供指導和資金促使農戶改變生產模式。
英國政府設立了總額為 21 億英鎊的"環境監管項目", 與農戶簽訂協議,確立其在水體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通過這一系列激勵措施,當前英格蘭地區70%的農地在農業 生產中采取了控制或避免水體污染的耕種模式。
在城鎮生活方面,英國政府首先將英格蘭地區劃分為 66 個水體區域,每個區域實行地方政府、社區以及企業共同管理,并注重發揮社區的作用。 2012年至 2015 年, 累計投入 1000 萬英鎊,聯合地方政府、社區和關注公共水體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推動社區機構加強水污染領域宣傳工作,并支持居民區污水管道改造等活動,降低居民生活污水對公共水體污染。與此同時,加強中央、地方政府和公路管理局的協作,提升水體保護在交通規劃中的重要性。針對城鎮生活垃圾對公共水體的污染控制,在與社區合作加強宣傳的同時,主要通過重金處罰的方式予以控制。英國當前針對城市地區的河流、湖泊、海濱區域等公共水體建立了全面的監控體系,對向公共水體丟棄垃圾的個人最高處以 2500英鎊的罰金。
韓國:總量管理分類防治
在上世紀工業化發展時期,韓國也發生過水質污染事故,事故傷痛的記憶以及經濟發展帶來的環保意識提升,使韓國民眾對水污染防治的關注度非常高。 韓國政府也為此做了多方面的工作,制定了具有很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水污染防治辦法。
韓國環境保護部門將水質污染的原因按污染源劃分為點污染和非點污染兩大類。點污染指的是由固定排放源產生的污染, 這其中包括生活污水,占到了此類污染量的 60%;工業廢水,占39%;畜牧業廢水,占 1%左右。 非點污染指的是道路、土壤等中的污染物質和富營養化物質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由于此類污染發生地點不固定、范圍廣,因此成為韓國政府關注和集中治理的重點。
韓國環境部根據不同的水質污染源類別制定了相應的防治辦法。對于點污染源,韓國政府主要通過設立污水處理廠,并根據污水的具體情況,進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和生物學處理。 對于非點污染治理起來則相對復雜,首先在農民中倡導正確的施肥方法,即在農作物對肥料需求旺盛時期集中施肥,其他時期少施肥,絕不過度施肥,以減少土壤中的富營養化物質;其次是在主要道路等污染源與水源地之間修復和加強自然生態系統,設置植被緩沖帶,減少不透水層面積等。
韓國政府從 2004 年開始實行的水質污染總量管理制是治理水污染比較行之有效的辦法。水質污染總量管理制是指各地方政府針對管轄區段的河川科學地制定目標水質,以此推算出為實現和維持目標水質最大的水質污染物容忍量,并據此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理制度。 韓國環保專家認為,污染總量管理制的實施具有 3 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通過科學的水質管理,提高了環境治理的效率性,使環保和經濟發展的矛盾最小化,提高了治污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二是規劃細化到各級政府,細化到各排污源頭, 使各方責任明確,使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企業間矛盾最小化,提高了管理的實效性。 三是在制定規劃時統合上下游區域的意見,避免了地域間的矛盾,增強了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德國:完善立法研發技術
在德國,人們可以享用到充足且優質的飲用水。 除了德國水資源豐富之外,還得益于完善的立法、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資源保護措施。
在德國水法體系中最重要的是《水平衡管理法》。一直到 1949 年聯邦德國《基本法》通過前,水事務管理一直都屬于各州自行管轄事務。根據《基本法》原第 75 條規定, 聯邦對于水管理有框架性立法權限, 但直到 1957 年聯邦議會才通過《水平衡管理法》。 1976 年德國利用經濟手段對水體保護進行補充的《廢水征費法》,才最終在水管理領域制定了聯邦范圍內統一的法律性框架。這是德國首次按"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收取環境保護費用。費率取決于排水數量和其所含有危害物的性質。污水排放收費能促進水消費者盡可能降低排放。收費資金由聯邦政府支配,專門用于支持水體質量保護和提高。
德國水資源管制和水體保護受到歐盟法律性規范的深刻影響。 2000 年12 月,歐盟開始實施水框架指令,并要求到 2015 年所有水體在數量和化學兩方面達到良好狀態。數量狀態良好是指地下水汲取和恢復能實現平衡。 據統計,2008 年德國已有 95%地下水域能實現數量狀態良好。
2009 年 德國頒布聯邦新水法 ,在水務上從原來的框架性立法權限升級為完整立法權限。新法在整體上承襲了原法規大量內容,但不只是條文重新表述和結構重新編排,更是大量吸收了各州水法中的內容,同時還將歐盟指令及時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在德國歷史中第一次實現了全國統一的、直接適用的水管理法。德國亥姆霍茲研究聯合會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沈百鑫告訴記者:"德國水體治理可以總結為:一個理念,即綜合治理;兩個標準,即環境質量標準和先進技術標準;三個立足點,即設施、水危害物質和特別保護區。 "德國對廢水處理執行相當高的標準。德國聯邦能源與水經濟聯合會的資料顯示, 與歐盟許多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廢水幾乎 100%按歐盟最高標準進行處理。 "水供給和處理的長期安全性、高飲用水質量、高廢水處理標準、高客戶滿意度以及細心保護水源"的"五支柱"原則成為德國水務行業標桿。
德國柏林水務中心 CARISMO 項目以最大化利用污水中有機物質的新技術, 獲得了 2014 年德國可持續發展獎。德中環境與能源促進中心理事長周曠昕告訴記者:"很多人難以想象,在城市污水中含化學能的有機成分在很大程度上還能作為一種可再生能源。 然而,在傳統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里,人們還在大量使用曝氣,通過生物降解來降低廢物水中的有機物。"CARISMO 項目將污水處理廠初沉池改為利用混凝沉淀后,用滾筒將沉淀物和有機物過濾并送至污泥厭氧發酵,提高產期率,降低曝氣池氧氣消耗。 不僅可節約能源,而且還能產生更多的能源。
柏林的大型污水處理廠目前每處理 1m3需要消耗 0.2~0.4kW·h 特定能量。然而,利用最佳的可行性技術方案,廢水中所含的有機物質完全轉化為甲烷,反而可以在理論上產生甚至高達每廢水立方米 0.8kW·h 的能量。 研究者認為,到 2030 年,這一項目可以在不改變污水處理目標的前提下,將污水處理廠由化石能源的消費者轉變為可再生能源的凈生產者。
法國:軟硬兼施合理利用
法國政府非常注重對水資源的污染防治,同時積極實行多管齊下的水資源治理模式,主要依靠法律與城市硬件設計維持了日常用水的安全與便利。
早在 1964 年, 法國國民議會決議通過了《水法》與《水域分類、管理和污染控制法》。 隨著法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變化與需要,《水法》 在 1992 年得到了較大修改并沿用至今,進一步有效地協助了法國政府對本國水資源的治理。在法律實施原則上,《水法》體現了四大原則:首先是綜合治理原則,該原則將水資源與其他資源一并納入生態系統保護環節內,使得法國的環境保護體系保持完整性與系統性。其次是流域治理原則,《水法》規定,法國國內水資源以流域為單位進行綜合治理,當經濟活動涉及排污、 資源開發等水資源管理事項時,經營者必須遵循流域管理委員會的意見,"誰的流域誰負責". 第三是全民治理原則,除了法國政府及其下屬的各級流域管理委員會外,民眾也應廣泛參與進水資源治理的環節當中,民眾有監督相關管理機構的義務,同時民眾代表也應對水資源治理問題提出建議對策,使水資源保護與治理"大眾化".最后是經濟治理原則,這里的"經濟治理"主要是指利用金錢罰金來規范并約束社會用水行為,旨在利用經濟杠桿來保護法律的可實施性以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在法國,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水需得到嚴格審核,同時還需向流域管理部排污部門繳納高昂的排污費,一旦超標便將收到重磅經濟罰單乃至法庭傳票。另一方面,污水處理與水資源再利用產業則是被政府鼓勵的行為,具體的鼓勵措施便是向這些產業發放補貼與資助。
法國在水資源保護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之所以取得較高成就,除了依靠成熟的法律法規外,完善的人工水循環系統也使得整個社會嘗到了合理利用水資源的甜頭。法國的供水系統在設計之初便分為了兩套系統, 以巴黎市為例,一套是流入百姓家中水龍頭的飲用水系統,另外一套是主要供城市清潔與綠化的非飲用水系統。據當地清潔員工稱,這些用于清潔路面,調整城市空氣濕度的水最終會流入下水渠,污水在進入污水處理中心后,在物理過濾掉表層垃圾后,還要接受生物過濾,將污水中的富營養化物質消除,在完成這個環節后,水質即可達標,并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再次使用, 抑或排入自然水域內。
憑借著全市區長達 2200km 的地下污水管線,巴黎得以較為"奢侈"地合理利用水資源進行城市清潔。
瑞士:嚴格高效 普及凈化
半個多世紀前,瑞士水生態環境建設也曾走過彎路。 水利用的飛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當時,瑞士的湖水普遍遭到來自工業和生活的污染,污水收集率僅為 20%, 水質環境持續惡化。
日內瓦湖是歐洲中部地區最大的飲用水蓄水池。上世紀 60 年代,日內瓦湖水體出現污染,家庭污水和工業廢水不經處理就被直接排入湖中。 此外,周邊農林業大量使用農藥,對地下水也形成嚴重污染,到 70 年代中期,湖中魚蝦近乎絕跡,成為"死湖". 巴塞爾市的水源來自萊茵河,在上世紀中葉,生活廢水、 高毒性廢棄物和工業廢水的排放,則導致萊茵河污染達到歷史上最嚴重的程度。蘇黎世市的露天和封閉河道曾經常被濫用于轉移工業區和住宅區污水。 直至當污染的后果明顯到眼可見、鼻可嗅的程度:河道散發惡臭,湖泊不再吸引人們游泳, 動植物漸漸消失,洪水在頻次和強度上激增……人們才意識到,蘇黎世水治理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此后,知錯即改的瑞士人開始著手治理水污染。嚴峻的形勢使瑞士政府部門、私營企業和民間團體不得不坐下來商討對策,并及時采取措施。
瑞士的經驗表明,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解決水污染問題只有一個辦法:將廢水排入自然水域之前首先使其凈化。
過去幾十年, 瑞士投資數十億瑞郎,建設了一項積極有效、遍及全國的污水凈化工程。 污水凈化網遍布城市與村莊,數百個污水凈化裝置把下水道廢水中的有害物質濾出。 目前,瑞士民用水水價中,高達 2/3 是專門用來處理生活污水的。 瑞士聯邦環境局專家賽德勒爾說:"污水必須經過污水廠凈化后才能排放出去。所以現在瑞士很多地方都把河水、湖水作為飲用水源,稍加處理便可直接飲用。 "瑞士水污染防治的另一條重要措施就是讓水循環重新自然化。在近百年中被引直或被開鑿成運河的河流及小溪,要重新變回河床,恢復河流的原有面積。 目前,河流回歸的自然工程已在瑞士各州全面展開。 盡管費用高昂,但讓河水重歸自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保障生態平衡,預防洪水泛濫并加強水的自然凈化能力。
比如埃默河,由于人工改造,其河床左右是水泥砌成的河墻, 河床變得筆直, 從而使得河水急速地從布格多夫市流向其他地區。 由于河床的寬度被水泥河墻所固定, 河水無法向兩岸擴展,造成河水流速快,力量大,不僅使兩岸所有的植被根本無法生存, 而且放大了洪水的危害。 隨著攔水裝置的不斷增設, 這又對瑞士主要魚類---鱒魚等的生存造成了致命打擊。 如今,治理后的埃默河南段已恢復了原來的河床模樣。
經過近幾十年嚴格高效的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管理, 瑞士的水生態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今天,瑞士的城市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已經百分之百做到了經處理后再排放, 瑞士的湖水甚至都已經接近飲用水的標準。 在瑞士,水泉、溪流、河流和湖泊是人們休養生息的理想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