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技勢能”及其與相關概念間的關系
1.1“競技勢能”概念的提出
競技表現是競技體育學特別是競技參賽學的重要概念,是指運動員在比賽中所表現出的競技能力,或稱運動員在比賽中表現出的競技水平[1].運動訓練學主要研究如何發展運動員的競技能力,競技參賽學重點關注如何表現競技能力。在競技極值化的今天,當賽前競技能力各要素發展業已成型,要素間的作用關系趨于穩定的情況下,利用賽前準備和賽中調整,將運動員訓練所獲得的競技能力最大限度地表現出來是取得優異比賽成績的關鍵。
影響競技表現的因素復雜多樣,各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之后會形成“能量”集合,進而直接影響著運動員的競技表現?!皠菽堋笔俏锢韺W概念,亦稱位能,是指相互作用的物體由于位置或位形而具有的能量,其大小由各部分的相對位置決定,一般包括重力勢能和彈性勢能。其中,重力勢能取決于物體質量和位置高度,彈性勢能取決于彈性物體材質(彈性系數)和形變量,也就是說,勢能的大小與物體本身和所處狀態相關。借助物理學的概念,筆者提出了“競技勢能”的概念,它是指在比賽過程中,項目團隊所具備的能力水平和狀態,或稱參賽者參加比賽所具有的應對比賽的能量,具體包括運動員勢能和教練員勢能,其中,運動員勢能體現為運動員的競技能力和競技狀態,教練員勢能表現為臨場指揮能力與指揮狀態(見圖1)。競技勢能是影響競技表現的內因,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
1.2“競技勢能”與相關概念間的關系
眾所周知,任何一個競技項目比賽的運動成績都是由運動員在比賽中的表現,對手在比賽中的表現以及競賽結果評定行為這三方面因素所決定的,其中,運動員自身和對手在比賽中的表現都決定于他們所具有的競技能力及在比賽中的發揮程度[2].換言之,運動員的競技能力在比賽中的發揮決定了競技表現,比賽評定行為下的雙方運動員競技表現之差決定了比賽成績。如果將運動成績決定因素進行逐步分解與剝離,會發現,比賽結果評定行為與影響比賽發揮的比賽條件屬于外在因素,運動員的競技能力及其影響比賽發揮的競技狀態屬于內在因素(見圖2).
本文將決定運動成績的外在非競技因素歸為參賽環境。對于參賽環境的所含內容,田麥久提出包括比賽條件中的地理條件、設備條件和社會條件,比賽結果評定行為中的競賽規則、評定手段和裁判員的道德業務水平[2].另外,Could提出了與比賽直接有關的因素[3],石巖提出了運動員參賽環境風險的6項因素[4].
如果從產生條件來看,可將其基本劃分為規則因素、環境因素和人為因素,對于競技參賽而言,規則因素是常量,環境因素和人為因素是影響競技表現的模糊變量。
決定運動成績的內在因素是雙方運動員競技能力和競技狀態的對比關系。比賽中,可以對運動員競技能力發揮和競技狀態調整施加作用的并非僅限于運動員自身。對于很多項目而言,教練員的指揮能力和指揮狀態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運動員的競技表現,特別是某些集體球類項目中甚至起到決定性作用。為此,整體來講,運動員的競技能力和教練員的指導能力構成了參賽方的能力體系,可稱之為參賽能力;運動員的競技狀態和教練員的指導狀態構成了參賽方的狀態體系,稱之為參賽狀態。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了競技勢能與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
第一,競技勢能與競技表現。競技勢能是競技表現的內在支撐系統,用來表征參賽方系統做功的本領;競技表現是競技勢能的外在顯現,其變化反映著競技勢能的實時狀態。
第二,競技勢能與競技能力。首先,競技勢能的涵蓋面更廣,而競技能力只是影響競技表現的諸多因素中的一種;其次,從物理學角度來講,競技勢能是參賽方在比賽中的“能量”總和,競技能力是運動員的“能力”系統;再次,競技能力的主體是運動員,競技勢能的主體是由運動員和教練員組成的參賽團隊。
第三,競技勢能與運動成績。從競技參賽學的視角對影響運動成績的因素重新劃分,可以得出,任何一個競技項目比賽的運動成績都是由競技勢能和競賽環境兩方面因素決定的。其中,競技勢能體現為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參賽能力和參賽狀態,競賽環境由比賽結果評定行為和比賽條件構成。
“競技勢能”概念提出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在于:第一,從比較優勢的視角重新認識了參賽獲勝的本質,即獲勝取決于參賽方競技勢能的對比關系;第二,將教練員的能力和狀態置于了參賽方的能力和狀態之中,由此對教練員的比賽指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提出了取得優異比賽成績的基本途徑,從競技勢能的構成因素上看,提高或改善運動員(隊)的競技能力和競技狀態,以及教練員的指導能力和指揮狀態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增強競技勢能。
2“競技勢能”的特征
2.1“競技勢能”的可調控性
競技勢能具有復雜性,其表現之一是影響因素的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具有非線性的規律。從參賽能力來看,運動員的競技能力由不同作用和不同表現形式的體能、技能、戰術能力、心理能力和知識能力構成;教練員的指導能力雖尚未形成公認的評價維度,但綜合相關研究,主要體現在專項知識儲備、心理自控能力、思維應變能力等方面。參賽能力的獲得具有長期性,一般難以在一場(輪、屆)比賽中明顯提高,故對于比賽過程而言是常量。但由于參賽能力系統元素多,元素間的關聯數量多,多層次的關聯作用以及由此導致的不穩定性、隨機性、多樣性、特異性都會表現出非線性特征。從參賽狀態來看,運動員的競技狀態可以從生理學、訓練學和心理學角度來考察;指揮狀態主要受賽前心境狀態的影響,并在不同性別、執教年限、學歷等個體因素以及對比賽級別與性質的期望因素中表現出差異。比賽這個無限復雜的環境中,運動員競技狀態和教練員的指導狀態同樣突破了線性關系的法則,使其在諸多影響因素下更加變幻莫測。
非線性規律表現為既無規則又有規則,因而為競技勢能系統的調控提供了可能[5].由于任何對其構成要素的調整都存在整體改進的可能,而相互之間的關聯性變化本身就是系統可控性的一個基本前提[6],因此如果我們對競技勢能的各要素及其相互關系有了足夠的了解,就有可能在一定范圍內控制其作用方式,預言競技表現的過程與結果。在競技勢能的調控過程中,需要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競技勢能的調控主要以主導競技能力調節為基本手段,或為技戰術,或為心理,或為陣容,但以規避狀態不佳能力為出發點。一方面,參賽能力中的運動員知識能力和教練員對專項認知能力本身就是賽中調控的前提,例如優秀運動員比賽中根據現實狀態微調技術動作,教練員依據經驗進行自我情緒調控,便可以提高競技勢能。另一方面,就良好參賽狀態的形成過程而言,如果從動態的、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即便是在臨場態勢下,也存在著自我調整的可能性,這為賽中的狀態調控提供了依據。網球是典型的技戰能主導類項目,運動員的賽中調控大都是根據自身與對手狀態,通過技戰術調整來實現的。
第二,競技勢能的調控存在項群差異性,并主要體現在調整機會的可得性。從運動項目的比賽規則與競技特點來看,技術、戰術和心理運用是賽中調控的主要對象;比賽時間的長短和比賽間斷的多少為調控提供了可能;比賽中教練員的行為規定決定了其在調控中所能發揮的作用。這樣,從技術動作特點、比賽時長與間斷、教練員行為三方面可以綜合判定賽中競技勢能調控的項群差異。
表1顯示,技戰能主導類同場對抗和隔網對抗性項目的戰術形式復雜,技術動作多元變異;比賽時間較長,有局(節、半場)間固定間歇且某些項目可申請暫停;教練員可以在場邊通過語言進行提示或指導,同場對抗性項目可通過換人優化團隊競技能力,因而整體的可調控性最高。格斗對抗性項目與其它技戰能主導類項目相比,比賽時長較短且無法申請暫停,故可調控性略低。技心能主導類和體能主導類快速力量性項目的技術動作為周期性,比賽時間較長,兩次技術完成之間有固定間歇,教練員可利用間歇做出語言提示。與體能主導類速度性項目相比,耐力性項目比賽時間較長,很多情況下教練員能夠在場邊對運動員的速度節奏做出提示;技能主導類項目動作結構多元,運動員可以在動作串聯過程中做出調整,這些都增強了賽中調控的可能性。
2.2“競技勢能”的相對性
對運動成績的評定既包括在比賽中表現出來的競技水平,也包括競賽的勝負或名次,與之相對應,對競技勢能相對性的理解也應具有兩層含義。依據參照物的不同,一是相對于比賽中的某一階段,前一階段和后一階段能量變化如何,表現出了何種狀態;二是相對于對手,競技勢能差是正值還是負值,是否對對手形成了牽制與干擾,有沒有形成整體性或階段性優勢。
競技勢能是競技表現的能量基礎,換句話說,比賽中競技勢能的變化趨勢可以通過競技表現來反映,而競技表現的判定可以反映在比賽成績本身和有代表性的技戰術指標上[7].圖3為北京奧運會乒乓球男子單打半決賽王勵勤與馬琳比賽的第三局的差異信息增量變化圖。通過增量條形的大小,可以判斷出該局比賽雙方競技表現的階段性變化。對馬琳而言,1~6競技單元為競技勢能的低潮期,7~14競技單元有所提升,15~20競技單元繼續提升。從具體分值來看,第1階段1∶5落后;第2階段雙方各得4分,比分變為5∶9;第3階段連得6分,以11∶9勝出。
圖4為第29屆奧運會男子射箭決賽雙方12支箭的成績變化圖折線,韓國選手樸敬模比賽開始經過2支箭的調整便連續射出5個10環,之后卻急轉直下,第11支箭甚至只有8環,并最終以1環之差錯失金牌。
游程分析結果顯示(表2),給定顯著性水平0.05,Z的臨界值U0.05=1.96,以均值為數據分割點,樸敬模的|Z|值大于1.96,雙側檢驗結果顯示P<0.05,而對手烏克蘭運動員維克托的|Z|值小于1.96,雙側檢驗結果顯示P>0.05.由此發現,樸敬模12支箭的成績分布不是隨機的,具有明顯的聚集性,競技表現和競技勢能呈現出先高后低的態勢;相反,維克托成績分布具有隨機性,成績波動在合理范圍之內,競技勢能保持相對穩定。
李宗浩(2006)認為,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共同特征是競爭性,導致其項目和項目群的差異必然在競技性方面有所表現[8].相比較其它項群,對抗性項群比賽中的干擾特征更為明顯,其中隔網對抗性項目屬于中度干擾項目,同場和格斗對抗性項目屬強干擾項目[9].因此,對抗性項目的參賽獲勝是在相互“博弈”中逐步實現的,競技勢能的雙方相對性也更為明顯。
籃球比賽中的比分波動可以基本反映競技表現的實時變化,其中,本方得分表示進攻端的競技表現,對方得分表示防守端的競技表現,分差可視為總體競技表現。圖5為第29屆奧運會中國男籃與德國男籃比賽雙方每分鐘得分和分差變化圖,單從雙方得分的波動變化來看規律尚不明顯,而若考察兩隊的分差變化,即競技表現的差值,階段性相對變化特征便凸顯了出來。
統計分析結果顯示,以均值為數據分割點,中國隊和德國隊的|Z|值均小于1.96,雙側檢驗結果顯示P>0.05,而兩隊分差的|Z|值大于1.96,雙側檢驗結果顯示P<0.05.由此認為,中國隊和德國隊雖然在攻防的任意一端均表現基本穩定,但分差的實時變化不是隨機的,兩隊競技勢能相對值在某些階段呈現出明顯的聚集性。
2.3“競技勢能”的波動性
作為競技表現的能量系統,從勢能轉化的角度來講,競技勢能做功的過程就是競技表現的過程,并且遵循能量守恒定律,即有多少能量增加(或減少),就有多少其他形式的能量減少(或增加)。參賽團隊競技勢能的變化可以是人為的調控,也可以隨著比賽的進行優化和劣變。當試圖通過某種途徑強力增強競技勢能,獲得階段性競技表現優勢時,就會不可避免地增加能量損耗,導致其它階段能量供應的短缺。
事物演進過程中的不穩定性是絕對的,穩定性是相對的,二者之間認識的不同源于對穩定的衡量標準,即需要設定“閾值”,在“閾值”范圍之內的波動認為相對穩定,超過了“閾值”的波動被認為是不穩定的。不同項群項目比賽中競技勢能發生波動的概率與幅度不同,這一方面與調整機會的可得性有關,調整機會較大的項目更便于主動增強競技勢能;另一方面也與運動項目的主導競技能力相對應,從參賽變異概率的角度來講,按大小順序排列依次為心理狀態、體能、戰術能力、技能和知識能力[10].結合上文中對競技勢能調整可得性的分析,綜合判斷了不同項群波動的可能性(表3).
各項群中,體能主導類速度性項目在訓練中已形成了穩定的技術動作和速度節奏;技能主導類項目在動作編排時便已考慮了運動員的自身特點,以及不同動作連接過程中能量消耗和肌肉做功的交替,兩項群比賽中的競技表現主要取決于運動員的競技能力水平。技心能主導類項目要求在每一次擊發中全神貫注,特別是在射擊比賽資格賽成績不帶入決賽,決賽采用雙發淘汰制的新規則下,運動員心理狀態受比賽進程的影響很大。心理能力、戰術、技術、體能在對抗性項群運動員的競技能力結構中大都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加之賽中調整機會較多,競技勢能發生波動的可能性無疑較高。
筆者曾提出對抗性項群比賽中競技表現的階段性“漲落”現象,它是指在對抗性項目的比賽中,某一階段雙方競 技 表 現 差 距 的 大 小,超 過 特 定 “閾 值”的 現象[11].在對不同對抗性項目的“漲落”特征進行統計后發現(表4),比賽時間越長,調整機會可得性越高,競技表現發生波動的概率越大,發生波動的相對頻數越高,單次波動的相對時長越短。從“漲落”強度判斷,除有單次進攻時限并且多分值計分的籃球較高,多人隔網對抗的排球和發球局占據相對優勢的網球閾值較低外,其余對抗性項目競技表現的閾值穩定在0.80~0.87之間。
3結語
追求理想的比賽成績是競技體育的核心目標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競技表現已受到了研究者和實踐者的普遍關注。與運動訓練學不同,競技參賽學著重探討如何表現競技能力,本文所提出的“競技勢能”,將支撐競技表現的內在因素整合起來,以“能量”的視角,從運動員和教練員兩方面共同關注參賽方整體的能量與狀態,這一思路,或許可以為參賽備戰和競技參賽學理論構架提供參考。把握競技勢能規律是實現參賽控制的前提,本文依據競技表現的某些特征及理論推導,提出了競技勢能所具有的可調控性、相對性、波動性3個主要特征,并從項群的視角分別進行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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