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與惡不僅是世俗倫理探究的基本問題,也是宗教倫理關注的中心。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善惡觀。猶太教在對善、惡獨特認識的基礎上形成了其極具特色的善惡觀。
一、善的和惡的兩種沖動
圣經猶太教對善、惡并沒有明確的觀點?!秳撌烙洝分兄皇钦f,神創世后,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圣經·創世記》1:31)①,而亞當和夏娃受蛇的誘惑,偷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便能分別善惡,因而被耶和華趕出了伊甸園。這是《圣經》中關于善與惡的最早記載。
在拉比猶太教時期,拉比們普遍認為,神圣的上帝創造了兩種沖動,一種是善的,一種是惡的,所以每個人身上既有作惡的沖動,也有行善的沖動。惡的沖動與生俱來,而善的沖動是人到了 13 歲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才顯示出來,是與人的道德意識相一致的。善的沖動決定了人的正直,而惡的沖動決定了人的邪惡,故兩種沖動決定人善惡參半。顯然,拉比們是將善與惡的沖動看作產生于人類自然本能的秉性,即看作人的本性了。
在拉比們看來,既然邪惡沖動是人的一種本性,那么從本質上說它并不是壞的。因為上帝所創造的一切都是好的,邪惡之物只是因為它易于被濫用才變成邪惡。而且,拉比們認為,惡的沖動的存在也有其特殊的意義:它是上帝為了人類的延續這一特定目的而創造出來的。雖然這種沖動終究要作惡,但它確實賦予了人類一個棄惡從善的機會———沒有了它,人便沒有作惡的可能,從而善也就無意義了。正因為有了惡的沖動,人類的種族得以綿延不絕,社會得以發展:倘若沒有這種沖動,人便不會建房舍,娶妻室,生兒女,干事業了,來吧,讓我們感謝我們祖先的功績;因為要不是他們犯罪,我們便無緣降臨人世間。因而,拉比們在解釋人們要盡心愛耶和華神的時候,也強調要用兩種沖動去愛;邪惡沖動同樣可以利用來敬奉上帝,并作為表達對上帝之愛的手段。
那么,猶太教怎樣界定善與惡呢?與基督教主張原罪說不同,猶太教并不認為人生來就是有罪的。雖然,塔木德時代的拉比們既相信伊甸園內的罪愆影響了所有的后代(因為這是任何生靈都注定要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相信金牛犢的罪愆留下了后患并影響了人類從此的命運。但是,拉比們并不承認,每個人都犯了一種其本人沒有直接責任的罪。相反,他們認為人在本質上是無罪的,一生不受玷污應該成為人類追求的理想生活。
而事實上罪惡還是存在的。什么是真正的罪惡呢?在拉比們看來,罪惡就是對上帝不折不扣的反叛。
上帝將其意志顯示在了《托拉》之中,對其中任何一條律法的抗拒就是犯罪。順從《托拉》就是美德;漠視《托拉》便是罪惡。顯然,判斷善惡的標準在上帝那里。所以,罪惡在理論上并無輕重之分,任何一種冒犯都是對神意的忤逆。拉比們在他們的口傳律法《塔木德》中列出四種性質較為惡劣的罪惡,并認為,這些罪惡一經犯下就會在今世得到懲罰,其死刑則留待來世執行。四種罪惡如下:
一是偶像崇拜。拉比們認為,贊同偶像崇拜必定會否定摩西十誡,否定神的律法和啟示,從而會破壞宗教以及整個道德體系的基礎。
二是淫蕩。拉比們要求人們遵從嚴格的性道德準則,嚴厲譴責不檢點的語言和輕浮的行為,告誡人們不得去從事任何可能撩撥情欲的行為,甚至規勸人們:不要沉溺在與女人的閑聊之中。這里的女人說的還是一個人自己的妻子,當然更不用說自己朋友的妻子了……任何沉溺在與女人閑聊之中的人,都是在自取其敗,是在荒廢其《托拉》學業,并終將下地獄。
三是殺人。因為殺人者毀掉的是照著上帝的形象創造出來的人:如果誰殺了人,《圣經》便遷罪于他,如同他毀掉了上帝的形象一樣。
甚至就連可能導致兇殺的仇恨也遭到拉比們的指責。四是誹謗,即第三根舌頭。拉比們認為,誹謗能殺死說者、聽者和被談及者三個人。所以,凡油滑的嘴唇和夸大的舌頭,耶和華必要剪除(《圣經·詩篇》12:3)。
拉比們宣稱,上帝賦予人舌頭是要讓它受到特別的制約。正因如此,他們反對滔滔不絕地說話,提倡慎言:我一向生長于賢哲們之中,從未見過有比沉默更有利于身心的東西……任何只陶醉在言詞中的人都是在自造罪孽。拉比們還非常憎惡撒謊、虛偽和不誠實。
總之,在傳統猶太教中,善與惡是以上帝作為標準的———順從上帝律法的就是善的,違背上帝律法的則是惡的。而現代猶太哲學家開普蘭是在存在論意義上談論善與惡的———開普蘭認為,善與神性是統一的。上帝作為創生的力本身是善的,凡是起因于神性的創造力和生命力的事物或事件也都是善的??偲饋碚f,善是生成的力量。惡與善相比較而存在,是善的缺乏。開普蘭把尚未取得形式的混沌狀態的東西歸結為惡,認為它不具有神性,是一種具有破壞性的力量。
二、全善的上帝與惡的存在
雖然上帝自以為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都有其特定的目的,但畢竟在現實中,惡的存在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這里,人們很自然地會產生疑問:作為一個全能、全知、全善的上帝,為什么會允許惡的存在呢?或者說,既然世界上有惡的現象存在,是不是就證明上帝并不是全能、全知、全善的呢?這個問題是神教所面臨的一個棘手而又無法回避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在宗教哲學或神學中被稱為神正論或神義論。圍繞著這一問題,不同時期的猶太教和不同的猶太學者給出了迥異的觀點。
在《圣經》中明顯存在著這樣的思想:上帝有能力去干預與主宰自然界和人類,但人又是自由的,善與惡的存在是人自由選擇的結果。
從《圣經》文本看,上帝并非如自然神論所說的那樣,在完成創造后就無所事事,對世界萬物不予理睬了。反之,上帝在創造事物時是有目的的。為了確保其目的的最終實現,上帝在完成創造后仍繼續干預、控制、決定著萬物,我們稱之為神定論。上帝利用自然規律實現對無生命存在的干預和決定,而對有生命的植物和動物界,上帝要時時施以照料,維系其正常存在。對于人,上帝的干預卻與人的禍福榮辱相關,因為,上帝的干預可以表現為上帝對世界或人的譴告,如通過地震等災害警告世人,也可以表現為對人類或個人的佑助,如使某人發財致富、兒孫滿堂。
《圣經》中隨處可見表現神定論的話語和事件,如:發洪水懲罰人類的罪惡、揀選以色列民族作上帝的選民、對埃及施行十災、將以色列民族從為奴之家的埃及解救出來、以色列國的建立和分裂、十支派的消逝、猶太人的巴比倫之囚、以及圣殿的建立和被毀……可以說,從《圣經》上看,整個古代猶太人的歷史都是上帝干預的結果。
但在猶太教的傳統思想中,人們一方面承認上帝有能力控制和主宰整個自然界和人類,另一方面又認為人是自由的?!妒ソ洝氛f: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以存活。(《圣經·申命記》30:19)可見,上帝是允許人自由選擇的。當然,人的自由選擇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因為人的自由總是和人的死亡、罪惡以及責任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上帝曾經告誡伊甸園中的亞當: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1伊甸園里。然而,人經不住蛇的誘惑,不顧上帝的禁令而食用了智慧之果。其結果是,人知道了善惡,但是也被趕出了伊甸園,從不死到有死。這個所謂人的墮落的故事表明,人有意志自由,因而可以獨立做出選擇和決斷。但是,人也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在這里,人在自由地選擇了知善惡之智慧的同時,也選擇了犯罪(即違反神的禁令)和死亡。然而,歸根到底,人的生死皆由上帝最終決定,因為意志自由或選擇的能力也是上帝在創造人的時候賦予人的。
在猶太教發展歷史中,法利賽人尤為注重人有自由意志一說:當他們說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時,他們并未剝奪人們去做自己認為正確行為的自由;因為他們認為上帝樂于讓命運的支配與人的意志交匯在一起,這樣人既可行善,也可作惡。拉比們也堅信人有自由意志,他們常引用這樣一句格言:一切都在上天手中,除了對上天的懼怕之外。意思是說,盡管上帝決定每個人的命運,但在人生的道德品質方面卻有所保留。拉比們對《圣經·申命記》中的那段經文:看哪,我今日將祝福與咒詛的話都陳明在你們面前……評述說,上帝將兩條路———生路和死路擺在我們面前,那么,我們可以走自己喜歡的路。選擇權是留給每一個人的,也正因此,上帝教導人們說: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以存活。(《圣經·申命記》30:19)拉比們無意去試圖解決上帝的預知與人的自由意志間的關系問題,但他們卻把一切都在神的預料之中,但自主權仍被授予人作為現實生活的準則。并且,他們認為,當人作出選擇后,無論是好還是壞,上帝均給人以機會去堅持自己的選擇:如果一個人去敗壞自己,便為他提供路徑;如果他要去凈化自己,便為他提供協助??傊?,在拉比們看來,人的意志不受束縛,這一信念也是拉比道德的基礎。人的生活品質是由他自己的欲望所塑就的。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濫用生活所賦予他的機遇。邪惡沖動無時不在誘惑人;但是,如果人墮落了,責任并不在上帝,責任在他自己,也只能在他自己。
中世紀猶太哲學之父薩阿底·高恩也認為人是自由的,人應該對其行為自行負責,而不是由上帝來負責。在薩阿底看來,上帝并不干涉人的行為,人具有絕對的意志自由,完全可以在做與不做某事之間進行自由選擇;而且,是上帝讓人自己決定自己的行為,自己為之負責。對于惡的本質,薩阿底論證說,看起來是惡的事情,不是對上帝而言,而是對人而言的。在上帝那里,沒有絕對的惡或壞的東西。
中世紀另一位著名猶太哲學家邁蒙尼德也表達了類似的思想:惡的存在不是上帝的責任,上帝不是邪惡之源,邪惡和災禍都是由人的無知造成的。邁蒙尼德認為,上帝是最高的善,祂所創造的一切也都是善的。但是,人們往往以個人為尺度去衡量周圍的世界,認為整個宇宙都是為人而存在的,因此當事情出乎預料時,人就將其視為惡。如果人對宇宙形成整體觀念,并認識到自己在茫茫宇宙中不過是滄海一粟,人們就會掌握真理之所在,明白在天體、星辰、元素以及礦物、動植物等各類群體中沒有所謂惡,惡僅存在于人類個體身上。
邁蒙尼德認為,人們無論在肉體還是精神上所遭受的惡都來自質料(即人的肉體)以及其形式(即理智)的缺失;同時,理智被賦予征服質料的力量,德行是人的形式(理智)完善的結果。人類存在的目的就是把握認識對象,積累有關上帝、獨立理智以及神佑的知識。所以,邁蒙尼德建議,追求完善的人應該遠離物欲,僅索取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同時要將終生奮斗目標朝向對認識對象的把握。因為在他看來,人類生命中最大的惡就是放棄對理智完善的追求。
邁蒙尼德還指出,各種存在物本身并不是惡;相反,惡是事物的缺失(privation),是善的缺失。而善的缺失恰恰是由于質料的不穩定性引起的;可以說,質料和缺失是惡的根源。邁蒙尼德又論證說,物質世界中的缺失并不是上帝以一種本質的方式創造出來的;上帝行為所生成的是事物的存在,而惡卻是非存在,由此可見上帝并不能生成惡。
但是,為什么上帝會創造一個有缺失的世界?邁蒙尼德解釋說,物質世界中的質料在本質上總是與缺失相伴的,這是萬物要面臨死亡及其他形式的惡的原因。但是,質料在本質上并不是真的惡。正是由于質料在存在與缺失之間的轉換,物質世界才得以在不斷生滅、變遷中永存。正是在此意義上說,缺失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總之,在猶太教的傳統思想中,上帝還是那個全能、全知、全善的上帝,惡存在的根源在于人本身,因為人有意志自由。當然,也并不是所有猶太學者都贊成人有意志自由的說法。近現代猶太哲學家門德爾松就背離了猶太教傳統而持一種決定論的立場。他認為,任何行為都是有原因或動機的,而人的意志自由則意味著人的意志活動沒有原因或動機,這從邏輯上講是不可能的。所以,人沒有真正的自由,人的意志僅僅在被一個善的東西所引起或決定的意義上才能說是自由的。另一位近現代猶太哲學家開普蘭雖然承認人的內在沖動或內驅力是自由的,但他仍堅持人的內驅力和神性的創造力的統一性,因而,他所說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人的自由,而是神的自由。
三、去惡從善和懲惡揚善
雖然惡的沖動是人的本性,其本質并不壞,但它畢竟是驅使人作惡的力量,妨礙人追求正直的生活。
猶太人把邪惡沖動比作生面的酵母———他們認為,邪惡沖動是人性中誘發邪惡的助劑,如果得不到壓制,它會壓倒善的本能而導致惡行。而且,如果在早期不能對邪惡沖動進行扼制,它會愈演愈烈:邪惡沖動能使 70 甚至 80 歲的人墮落。愿你能聞誡命而趨附,即使是很輕的誡命,見罪過而走避。因為誡命牽引誡命,罪過牽引罪過。誡命之報是誡命,而罪過之報是罪過。所以,人們必須去抗擊、抵御這種惡的沖動。
人又如何才能抵御邪惡沖動,達到去惡從善呢?拉比們認為,既然真正的罪惡是對上帝的反叛,那么,要消除罪惡必須順從上帝,遵從上帝的律法,因為上帝是最高的立法者、監督者和審判者。拉比們說:當心三件事,你便不致越入罪孽之域:明白在你之上,有眼在看,有耳在聽,你的一切行為都記錄在案。而遵從上帝律法也就是要遵從托拉。所以,在拉比們看來,對待罪惡最好的辦法就是借助慎思明辨來扼制它,也就是要潛心研習托拉,用托拉來抵御它。拉比們認為,上帝創造了邪惡沖動,但也創造了托拉去制服它。所以,假如沖動誘你做出輕浮的舉止,你要用托拉上的話去滌除它。當然,要去惡從善,僅僅研習托拉還是不夠的。拉比們鼓勵人們把研習托拉和從事世務結合起來,不僅讓大腦專于高尚的思考,還要讓雙手勤于誠實的勞動,這樣就沒有余暇也沒有欲念去行惡了。拉比們還要人們多從事善舉,他們宣稱:幸運的以色列人!在他們研習‘托拉’和從事善舉時,他們扼制住了邪惡沖動,而未被邪惡沖動所扼制。除此之外,拉比們還特別強調懺悔和贖罪。他們認為,懺悔不僅能阻擋邪惡的洪水,而且還能化解邪惡,從而讓蒙受了罪惡玷污的生活重現美好和光明,所以,今世一刻懺悔與善行之美妙,勝過來世一生。
拉比們相信耶和華是善良正直的,祂必定指示罪人走正路,所以,只要犯罪者懺悔便會得到上帝的寬恕。懺悔在拉比時期成為洗滌罪惡的至高無上的手段,而且,拉比們宣揚這樣一條原則:輕微的犯罪,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懺悔便可贖罪;對于不嚴重的犯罪,懺悔能使其擱置,等贖罪日一到便可贖罪。當然,懺悔還需要有切實的改過行為;而且,懺悔必須是篤誠的,必須出自由衷的悔恨。拉比們還提醒人們,懺悔的行為不應該拖延,以免發生死亡而使懺悔成為不可能。
現代猶太哲學家利奧·拜克也強調懺悔。他認為,人的獨立性不時會背離上帝,從而產生罪惡,遭遇災難。只有通過反省和懺悔,才能得到上帝的救贖,重獲道德新生。拜克把懺悔看作每個人為自身罪過而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除了懺悔,拜克還強調信仰上帝、遵循善行也是每個人必須承擔的生命重任。在拜克看來,上帝將善置放在世間就是作為人能夠完成的道德要求,而那些與善相違背的東西都是上帝對人的惡行的懲罰和對人背叛它的行為的審判。所以,人必須依照善來改造生活,重新遵循上帝善的意志。
對于每個人來說,除了通過遵行律法、積累善行、懺悔和贖罪等方式去惡從善,同時人們還寄希望于上帝,因為他們堅信上帝是公正的,上帝能以其正義為人懲惡揚善。圣經時代的猶太人普遍認為,人的災難和痛苦是因為人犯了罪,因罪惡而得到上帝的懲罰。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神自會獎善懲惡,因為神是最終的也是最公平的裁判者。
塔木德時期的猶太人也大都相信,神圣的上帝所做的一切裁決都是建立在因果報應基礎之上的———上帝總是按照善行來獎賞好人,而根據其惡端來懲罰壞人。拉比們宣稱無罪不會受罰,某些罪惡必定會招致某種懲罰:誹謗、殺戮、淫蕩、傲慢等罪惡會引發瘟疫;發空誓、言不由衷的誓言、褻瀆上帝的圣名和玷污安息日等罪孽會使野獸大量繁殖,從而導致牛羊遭災、人口減少或道路毀棄。
人得獎賞或受懲罰是根據其行為,是因果報應。但是,為什么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好人不得好報,惡人不得惡報呢?甚至義人受苦遭難、惡人卻幸福昌盛也成了屢見不鮮的現象。對此,拉比們看法各異。人們大多相信,好人受苦是因為他并非純粹地好,而壞人得勢是因為他并非絕對地壞。有的拉比認為,世上生活本身并不圓滿,如果把今生和來世的生活結合起來,就會領會上帝的真正用意:讓義人受苦是上帝有意而為的———上帝之所以在今世對那些正直的人降下災難,目的就是要讓他們能獲得來世;而上帝在今世賜福給那些邪惡的人就是為了放逐他們,并將他們驅趕到地獄的最底層。還有的拉比認為,正因為存在惡人,世上才會有懲罰。但是,上帝懲罰惡人時又總拿好人先開刀。有的拉比則以為,讓義人受苦是上帝為了幫助他檢點自己的行為,表達上帝愛意的一種方式;也有的拉比認為,上帝要試驗正直的人才會讓他遭受苦難。
不僅拉比們對這一問題莫衷一是,其他猶太學者的看法也不一而足。中世紀猶太哲學家薩阿底的觀點是,義人雖因少量的過錯被懲罰于今世,卻會因其更多的善行在來世得福;惡人雖因少量的功德而得福于今世,在來世則會因其大的過錯而受到嚴厲懲罰。在薩阿底看來,上帝讓那些沒有什么過錯的人經受痛苦也是為了使他在來世得到更多獎賞。而現實生活中有的壞人能夠長壽平安,這是因為上帝要給他悔過的時間;或者是上帝要利用他來懲罰更壞的人;又或者是為了將來更嚴厲的懲罰,其嚴厲程度可高于正常懲罰的十倍。
而邁蒙尼德則反對這種認為上帝增加個人痛苦是為了將來能給予他更大回報的觀點,他認為,這一觀點在《圣經》里并沒有明確談到。他號召凡有智識的圣徒都應該抱守先哲的無罪則無死,背信棄義則受苦的見解,不要把一切錯誤都歸咎于上帝,也不要說清白正直之人受苦受難就不應該。在邁蒙尼德看來,所有的大災大禍都是由于人的某些意圖、欲望、意見或宗教信條的相互沖突而導致的,而這些不幸的形成又最終歸結為人的無知和智慧的缺乏。因為,智慧是人得到神佑的先決條件,只有通過與上帝的理智聯系才能得到上帝的保佑并免除一切災難。并且,上帝的保佑是與祂賦予人的理智程度成正比的,理智完善程度愈高的個人,得到的神佑愈多。在邁蒙尼德看來,好人遭受不幸而惡人平安幸福的現象一點兒也不足為奇:一個人,即使完善,如果他分心分神,遠離上帝,上帝也會脫離他,他便會遭受各種意想不到的災難。而凡是誠心誠意致使上帝理智向他流溢的人,必定會得到上帝的保佑而免遭不幸。
總之,在猶太教思想中,上帝總是公義的,上帝會按照自己的標準懲惡揚善;而人應該篤信上帝、謹守律法,從而去惡從善,過一種道德的生活。
四、比較與反思
綜觀猶太教的善惡觀與其他的宗教相比確實有很大的不同。以與基督教比較為例,雖然兩者同屬于一神教,都將上帝的善作為最高的善和人性善的根源,也都把判斷善惡的權柄交付在上帝的手中。但猶太教不像基督教那樣強調人生來就是罪人,需要信仰耶穌基督才能得到上帝的救贖。相反,猶太教明確承認人有善的和惡的兩種沖動,而惡的本質并不壞,它的存在也有其獨特的意義。猶太教也不像基督教那樣強調因信稱義,提倡只有信上帝,愛上帝,才能成為一個全新的人,成為義人。猶太教則強調因行稱義,主張人應該謹守上帝律法,在生活中效仿上帝,做一個有道德的義人。
而將猶太教的善惡觀與中國儒家哲學的善惡觀相比,猶太教的特色就更為明顯:
首先,中國儒學是在探究人性本質的過程中引出善惡問題的: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惡,告子認為性無善無惡。但儒家的傳統觀念還是側重于人性本善,荀子的性惡論只是一種對人欲望的極端描述。儒家思想并不輕易地用惡去界定人,即使有惡,但也是指政治和道德上的惡,主要是由苛政造成的①。并且,孔孟儒學為人的道德行為找到了人性的根源: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因四種德行都是人所固有的,故人性本善:人性本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但人為什么還會有與善相對立的惡的心理、情感和行為表現呢?孟子認為,這并不是人性本身資質的問題,而是因為沒有好好養護,致使良心善性逸失了。而宋明理學朱熹則引進氣質觀念,認為性之本體是天道、理,是善;而理之本體通過氣質成為具體的事物,這就是性,它因有氣質故有昏明清濁的不同表現,稟氣清者為圣為賢,稟氣濁者為愚為不肖。這就是說,心之本體(性)是善,而心之整體(含性和情)則有善也有不善。所有這些解釋其實都假定了人的本性是趨良的,強調了人具有行善、改良的可能性。
猶太教雖然把善、惡沖動也看作人的本能秉性,但卻強調它們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上帝的創造;并且上帝創造惡還有其特定的目的。在猶太教看來,惡的存在不像孟子所說是人的疏忽致使良心的逸失,也不像朱熹所說是氣質昏濁的表現,而是人的自由意志導致的結果,而人的自由意志也是上帝的創造。
正因為上帝為人保留了自由意志,所以人才有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責任去承擔惡的沖動帶給自己的懲罰。猶太教不僅正視惡的存在,而且明確表明了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為去惡從善和懲惡揚善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其次,中國儒學將人性與天命聯系和貫通起來,所謂天命之謂性,從而也為人性善找到了本源———天道、天理、天命是至善的??雌饋磉@與猶太教中上帝是善的根源有些相似。但很顯然,猶太教中的上帝與中國儒學的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國儒學的天是一個大化流行、自然狀態的天,而人性則是自然化生的產物,所以,人性的善反映的正是天命、天理的至善。也正因如此,人所應該做的只是照著本性而行,返觀心性,發掘良心,達到至誠,這便是順乎天命,順應天理了。但應該明確的是,這里的天命、天理的至善是人所賦予的,不是天本身所具有的,是以人的道德價值判斷為前提和標準的。所以,無論孔孟儒學如何教人們要在宗法的人倫關系中實踐、完成德行,陸王心學如何強調體悟本體、發明本心、致良知,還是程朱理學告誡人們如何用為學改善氣質、將涵養心性與認識物理事理兼用,其實都是在順應人自己的價值判斷,符合人自身的標準而已。由此可見,中國儒學是在價值論意義上討論善惡問題的,判斷善惡的標準在人這里,體現出強烈的人本主義色彩。正因如此,中國儒學不會像猶太教那樣,把善惡討論的范圍擴大到萬事萬物。因為,在中國儒學看來,善惡是針對人的行為而言的,那些地震、災荒、火山爆發之類的事只是自然現象,不在善惡問題的討論之列。
猶太教的上帝則不同:上帝是世界的創造者,是萬物的主宰。祂是至善的人格神,也是一切善的根源。所以,只有上帝才擁有判斷善惡的權柄。一切都是以上帝作為標準的,上帝是律法的創立者、律法執行的監督者和最終的審判者,一切符合上帝律法的行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惡的。上帝的《托拉》會幫助人抵制惡的沖動,所以,人只需服從上帝,謹遵上帝的律法,并在生活中嚴格地踐履律法,便可成為一個有道德的義人。前已提到,猶太教因人有自由意志從而強調了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很顯然,這個人格化的上帝就是人的這種責任和義務的始作俑者,也是人的行為的最高監督者和最后的審判者,這是一種強大的外在強制力量,實際上是為人的去惡從善和懲惡揚善樹立了一種絕對的權威,這自然比中國儒學僅僅訴諸于自我良心的譴責更有力得多。
總之,猶太教的善惡觀雖然大多體現了宗教倫理的特色,但它同樣能為我們世俗倫理的建設提供一種寶貴的資源,并能帶給我們更深的思索和有意義的啟發。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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