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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文學論文 > > 德哲學中“為什么要尊重人”的反思
      德哲學中“為什么要尊重人”的反思
      >2022-09-05 09:00:00



      去世前三個月,康德接見了他的醫生.盡管病痛已經讓他幾近崩潰,但他卻一直站著接待直到醫生就座 后 方 才 坐 下.這 時,他 的 學 生 西 安 斯 基\\(Wasianski\\)告訴醫生說,康德向來如此待客.醫生覺得不可思議,康德解釋說:"尊重人的意識從沒有離開過我."[1]

      我們應該尊重所有人,這是康德道德哲學的核心思想.然而,在康德哲學中,為什么要尊重人卻依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目前,學術界存在兩種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每個人都生而具有尊嚴,所以我們應該尊重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因為道德法則無條件地要求我們尊重他人,所以每個人都享有尊嚴.簡言之,前者主張擁有尊嚴是尊重人的根據,后者主張尊重人是享有尊嚴的根據.

      本文圍繞以下兩個問題對上述觀點進行批判性反思.一是尊嚴是什么?二是為什么要尊重人?

      一、尊嚴是什么

      盡管康德被稱之為"尊嚴大師",但在其所有著作中,他并沒有對尊嚴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這就為學者們如何理解康德哲學中的尊嚴概念留下很大的思考和解釋空間.在"尊嚴是什么"的問題上,傳統①觀點認為,康德將尊嚴視為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絕對價值或內在價值,并深刻影響了現當代的尊嚴理念.另一種觀點對此提出質疑,主張康德是在傳統"優越性"②的意義上來談尊嚴的.

      \\(一\\)尊嚴:本體論意義上的絕對價值

      對康德尊嚴思想的傳統理解是:人類由于自由和理性而擁有一種絕對價值或內在價值,也稱為尊嚴,這是我們尊重人的根據.自由和理性是人的先天能力,因此,康德是在本體論意義上談尊嚴的.康德說:"因為除了法則為之規定的一切價值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具有一種價值.但正因為這一點,規定一切價值的立法本身必須具有一種尊嚴,亦即無條件的、無與倫比的價值."[2]

      在此,無條件的、無與倫比的價值就是指作為絕對價值的尊嚴,它構成了其他一切價值的條件.同時,康德也將尊嚴視為一種內在價值.他說:"構成某物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個條件的東西,則不僅僅具有一種相對的價值,亦即一種價格,而且具有一種內在的價值,亦即尊嚴.現在,道德性就是一個理性存在者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個條件……"[2]\\(53\\)內在價值是相對于外在價值而言的,它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他物,而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價值.相反,某物具有外在價值則意味著這種價值的存在依賴于另一個他物,他物若不存在,該價值也就不存在.因此,外在價值只是相對的,內在價值則是絕對的.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康德經常將內在價值和絕對價值等同使用."絕對的內在價值"則暗示了作為絕對價值和內在價值的尊嚴所具有的獨特性和不可比擬性.康德說:"作為這樣一種人\\(作為本體的人\\),他不可以僅僅被評價為達成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哪怕是達成他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是應當被評價為目的自身,也就是說,他擁有一種尊嚴\\(一種絕對的內在價值\\),借此他迫使所有其他有理性的世間存在者敬重他,與同類的任何其他人媲美,在平等的基礎上評價自己……"[3]

      在康德看來,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他可以作為現象的人存在,即有限的感性存在者;另一方面,他可以作為本體的人存在,即無限的理性存在者.作為理性存在者的人不可以僅僅被視為實現他人目的的手段,而是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具有絕對的內在價值,這就是人的尊嚴.

      上述引文佐證了對康德尊嚴思想的傳統理解,即康德將尊嚴與絕對價值或內在價值的概念等同使用.那么,理性存在者或人為什么能夠具有這種絕對價值或尊嚴呢?或者說,這是一種什么意義上的尊嚴?對此,支持傳統觀點的康德主義者們試圖通過對"人性公式"中人性概念的解釋來回答這一問題.康德說:"你要如此行動,即無論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時候都同時當作目的,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使用."[2]\\(47\\)學術界將這一公式稱為"人性公式",其核心思想就是尊重人性.因此,如何理解康德所說的人性就是關鍵性的問題.

      康德說:"一般而言,為自己設定某個目的的能力,是人性\\(與獸性有別\\)的顯著特征."[3]\\(522\\)據此,科斯佳主張,"人性公式"中的人性就是指這種設定目的的能力.具體地說,理性存在者將某物視為自己的目的,就意味著他將某物視為善的,視為行動欲追求的目標.這種設定目的的能力也就是賦予事物以價值的能力,可稱之為廣義上的自由能力,包括選擇能力、欲求能力、評價目的的能力,等等,而不僅僅是設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即遵從道德法則行動的能力.希爾\\(Thomas.E.Hill Jr.\\)在探討"人性公式"時,將人性這種能力具體分析為如下幾種能力:\\(1\\)按照原則或準則去行動的能力或傾向,也就是意志的能力;\\(2\\)在與道德法則不沖突的前提下,按照明智的原則,也就是假言命令去行動的能力或傾向;\\(3\\)設定任何目的,包括道德目的的能力,即一般實踐理性的能力和純粹實踐理性的能力;\\(4\\)出于對法則的敬重而服從定言命令的能力或傾向,也就是自守法的能力或傾向;\\(5\\)既然理性的本性包括理論的和實踐的理性,因此,人性也就包含理解世界和抽象思維的能力.由此可見,人性是一種廣義上的自由能力,且這種能力是先天的,是人區別于其他自然物的本質特征.康德又說:

      "人性本身就是一種尊嚴."[3]\\(579\\)據此,支持傳統觀點的康德主義者們主張,人或者說理性存在者正是由于人性或先天的自由能力而擁有一種絕對價值或尊嚴,因此,這是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尊嚴.在康德倫理學中,人擁有尊嚴是一個自明的前提,道德命令正是從這一前提出發的.這種觀點影響深遠,不僅為眾多康德主義者們所堅持,現當代學者們對尊嚴問題的論證也大多沿襲這種理解模式.

      \\(二\\)尊嚴:優越性

      上述傳統理解模式廣泛流行.然而,近年來,國外研究康德尊嚴思想的學者森森 \\(Oliver Sensen\\)在其專著《康德論人的尊嚴》\\(Kant on HumanDignity\\)中對上述傳統觀點提出了質疑.據森森所言,他研究康德尊嚴思想的出發點是力圖論證上述傳統觀點的,但越是深入研究卻越發現傳統的理解模式并不符合康德哲學的整體思想.在對尊嚴概念進行追根溯源的研究之后,森森主張,康德并沒有將尊嚴視為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絕對價值,而是在傳統"優越性"的意義上運用尊嚴概念的,即尊嚴是一種關系性價值.

      森森將康德已出版的著作中所有提及尊嚴的文本逐一進行了研究.據他考察,康德對尊嚴概念的運用涵蓋了18部著作和論文,總共111次被提及.在這些文本中,康德曾將尊嚴與崇高、優越、價值三個概念聯系在一起.當他提到"哲學的尊嚴"、"數學的尊嚴"、"形而上學的尊嚴"、"君主的尊嚴"、"國王的尊嚴"時,尊嚴是地位、身份和權威的象征,這與古羅馬早期對尊嚴概念的運用是一致的.當他提到"人性的尊嚴"時是指人與其他自然物相比所具有的優越性,這顯然是繼承了西塞羅的尊嚴思想.在此,優越性并不必然地與價值概念相聯系.

      如君主的尊嚴并不意味著君主比其他人擁有更高的價值,而只是意味著君主的職位或身份具有一種獨特性;哲學的尊嚴也并不意味著哲學的價值比其他學科更高,而是意味著哲學自身所具有的獨特性.據此,森森主張,康德是在傳統"優越性"的意義上來談尊嚴的.而且,總體來看,價值在康德哲學中是次一級的概念.因為價值作為一種"善"并不是在先的概念,相反,它是由道德法則來規定的.據森森考察,作為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尊嚴概念在20世紀之前并沒有出現.

      在前述傳統觀點所引用的文本中,康德也確實將尊嚴分別與內在價值和絕對價值等量齊觀.森森認為,在那些語境中,作為內在價值或絕對價值的尊嚴不具有任何本體論或形而上學的意蘊.當康德將尊嚴視為內在價值時,他強調的是道德性\\(Moralitaet\\)與尊嚴的關系.道德性指行動不僅合乎道德法則,而且出于對法則的敬重.道德性具有的價值優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價值.因此,道德性才是真正具有尊嚴的.當康德將尊嚴視為絕對價值時,他提到的是法則或立法具有尊嚴,而非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尊嚴.由此可見,康德將尊嚴與絕對價值和內在價值等量齊觀,真正想要表達的意思是道德性或法則具有最高的價值,甚至構成其他一切價值的條件.道德性使人受到他人的尊重,進而享有尊嚴.因此,人應該通過正確運用自由和理性成為一個道德的人,一個擁有善良意志的人.

      當然,如前所述,康德也確曾提到過人或理性存在者擁有尊嚴或絕對的內在價值.支持傳統觀點的學者們將其視為本體論意義上之尊嚴的"鐵證".然而,森森依然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理解方式.在他看來,康德在此所要表達的意思是,我們應該尊重作為目的自身的人.換言之,絕對的內在價值并非對人的形而上的屬性的描述,而是表達了一種規范.當康德說作為本體的人具有尊嚴,即一種絕對的內在價值時,他所要表達的意思是我們應該無條件地尊重作為本體的人,這也恰恰是道德法則的要求.簡言之,從行文上來說,康德雖然將尊嚴視為一種絕對價值或內在價值,但并未將其理解為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價值.

      二、為什么要尊重人

      學者們對康德哲學中尊嚴概念的不同理解導致他們在回答為什么要尊重人這個問題時出現了分歧.傳統觀點主張,所有人都先天地擁有絕對價值或尊嚴,這是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理由;批評者針鋒相對地指出,正因為道德法則無條件地要求我們尊重他人,所以人才享有尊嚴.在前者看來,尊嚴或絕對價值構成了道德法則的根據,后者則堅決反對這種觀點,認為該觀點違背了康德哲學的主旨.批評者主張,在康德哲學中,道德法則或定言命令根本不需要一個價值概念作為基礎或根據.

      在此,我們將傳統觀點稱之為價值論的理解模式,將批評者的觀點稱之為非價值論的理解模式.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道德法則的根據是什么的問題上.

      \\(一\\)價值論的理解模式

      如前所述,價值論的理解模式的主要代表是科斯佳和伍德.他們對康德哲學中價值概念的強調深刻地影響了學術界對康德倫理學以及康德尊嚴思想的理解.其核心思想可以表述為:人或人性具有絕對價值和尊嚴,這是尊重人的根據.換言之,理性存在者所擁有的尊嚴或絕對價值是道德法則的根據.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以下簡稱《奠基》\\)中通過道德法則的第一個公式"普遍公式"說明,如果存在道德法則,那么它必然表現為這種形式"要只按照你同時能夠愿意它成為一個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2]\\(37\\),或它的變形公式"要這樣行動,就好像你的行為的準則應當通過你的意志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似的"[2]\\(38\\).理性存在者或人的行動都有一個主觀的準則,當這個準則能夠同時成為他人行動的準則,即能夠普遍化時,該行動就與道德法則的要求一致.接著,康德又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是否必然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則呢?絕對價值的概念正是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中展開的.康德說:"假定有某種東西,其存在自身就具有一種絕對的價值,它能夠作為目的自身而是一定的法則的根據,那么,在它里面,并且唯有在它里面,就會有一種可能的定言命令式亦即實踐法則的根據."[2]\\(45\\)伍德和科斯佳都主張,康德在此明確提出道德法則需要一個目的自身的概念來作為它的根據.那么,這種具有絕對價值的目的自身是什么呢?

      科斯佳以《奠基》中的一段引文為根據,通過價值回溯法尋找到這個具有絕對價值的目的自身.

      康德說:"一切能夠通過我們的行為獲得的對象的價值,在任何時候都是有條件的.其存在固然不是依據我們的意志,而是依據自然的意志的存在者,如果它們是無理性的存在者,就仍然只有一種相對的價值,乃是作為手段,因而叫做事物.與此相反,理性存在者被稱為人格,因為它們的本性就已經使它們凸顯為目的自身,亦即凸顯為不可以僅僅當作手段來使用的東西,所以就此而言限制著一切任性……因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發現任何具有絕對價值的東西;但是,如果一切價值都是有條件的,從而是偶然的,那么,對于理性來說,就也根本不能發現任何最高的實踐原則了."[2]\\(46\\)根據這段引文,科斯佳重構了康德的思路.

      \\(1\\)無理性存在者具有的價值只是相對的,只具有作為手段的相對價值.

      \\(2\\)理性有一種天然傾向,即總要為有條件者尋找它的條件,直到找到那個至上的無條件者.①

      \\(3\\)在大自然中,無理性存在者只是理性存在者實現其目的的手段,因此只具有相對的價值.換言之,無理性存在者的價值是理性存在者賦予的,后者是前者之價值的條件.

      \\(4\\)作為賦予價值的主體,理性存在者具有絕對價值,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佳主張,作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絕對價值,因此構成了道德法則的根據."人性公式"所要表達的內涵也就是將理性存在者視為目的自身,視為擁有尊嚴的主體.

      簡言之,就是要尊重人.綜合觀之,價值論理解模式的支持者們都主張道德法則需要一個根據,這個根據就是作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理性存在者或人具有絕對價值,即尊嚴,這是我們應該尊重人的根據.

      \\(二\\)非價值論的理解模式

      上述傳統的理解模式符合現當代人們對尊嚴概念的理解,因此,很多學者將康德視為現代尊嚴思想的代表.那么,這種理解是否符合康德哲學的主旨呢?對此,森森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認為傳統的理解模式違背了康德的本義.他主張,在康德哲學中,我們不需要為"尊重人"尋找一種價值的根據,尊重人是道德法則無條件的命令.正因為我們應該尊重他人,所以人才擁有尊嚴.森森的觀點同樣具有強有力的文本依據.

      康德說:"善和惡的概念必須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則\\(表面上必須是這概念為道德法則提供根據\\),而是僅僅\\(如同這里也發生的那樣\\)在道德法則之后并由道德法則來規定."[4]

      在康德看來,人們往往習慣于為道德法則尋找一個條件或根據,但事實上,善和惡屬于價值概念,不可能先于道德法則出現,更不可能成為它存在的根據,相反,善惡必然是由道德法則來規定的.因為,如果沒有道德法則作為先天的規定根據,善惡的標準就會變成人們愉悅和不快的情感.愉悅和不快的情感是相對的、偶然的,而這顯然與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則不相容.因此,善惡等價值概念不可能成為道德法則的根據.康德說:"行動的一切道德價值的本質取決于道德法則直接規定意志."[4]\\(94\\)據此,森森指出,道德法則優先于善惡等價值概念,這一思路貫穿于康德哲學的始終.

      如前所述,支持價值論理解模式的強有力的文本依據是康德在《奠基》中的一段話[2]\\(46\\).根據科斯佳的理解,理性存在者由于其設定目的的能力,即賦予價值的能力使自己凸顯為目的自身,進而成為道德法則的根據.因為康德說:"如果一切價值都是有條件的,從而是偶然的,那么,對于理性來說,就 也 根 本 不 能 發 現 任 何 最 高 的 實 踐 原 則了."[2]\\(46\\)對此,森森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他提醒我們注意康德在此的用語"發現",并指出,康德真正要表達的意思是:通過尋找具有絕對價值的東西,我們才能夠發現道德法則.換言之,具有絕對價值的東西是我們認識道德法則的理由,但不是它的存在理由.

      此外,針對傳統觀點對目的自身概念的理解,森森同樣提出了質疑.他考察了康德在出版《奠基》\\(1785\\)前一年完成的《自然法講義》\\(以下簡稱《講義》\\)\\(1784\\),并認為,康德在《講義》中對"目的自身"的論述更為清晰,這有助于我們理解《奠基》中作為道德法則之根據的目的自身的概念.康德說:"理性存在者成為目的自身,不是因為他有理性,而是因為他有自由,理性僅僅是手段."[5]

      "僅僅自由,使我們成為目的自身"[5]\\(1322\\).在此,康德用目的自身來描述自由意志的一個方面.由于自由,人類就不再僅僅是自然的玩物或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是自身就成為目的.目的自身是對人的自由屬性的描述.因此,當康德說,實踐原則的根據是理性的本性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時,他想表達的意思是:理性的本性或理性存在者是自由的.目的自身是道德法則的根據也就意味著自由是道德法則的根據,這符合康德哲學的主旨.因此,我們沒有必要賦予目的自身以絕對價值的屬性,進而再將價值視為道德法則的根據.

      概言之,森森主張,在康德哲學中,作為絕對價值的尊嚴并非對人的屬性的描述,而是一種規范,即人應該被尊重.換言之,理性存在者作為目的自身具有絕對價值,這是道德法則或定言命令的另一種表述,它暗含的意思就是:尊重人.尊嚴概念在康德哲學中的地位并非傳統觀點所認為的那樣構成了康德哲學的核心,但也并非不重要.人的尊嚴不能構成道德命令的根據,相反,人因為自由并受束縛于道德法則,所以才擁有尊嚴.在森森看來,主張,尊重人是定言命令無條件的要求.因此,理解康德道德哲學的關鍵是理解道德法則如何能夠不借助任何價值概念而成為理性的先天法則.

      三、批判性反思

      我們應該平等地尊重每個人,這已經成為現代文明的共識.價值論理解模式和非價值論理解模式都承認康德哲學蘊含這一理念,兩者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為什么要尊重人"這一問題的理解上.

      價值論理解模式過于強調價值的地位,可能存在與康德哲學整體思想沖突的問題,但這種理解模式卻符合人們的直覺,而且與現當代學者們對尊嚴概念的理解一致.可以說,價值論理解模式是對康德尊嚴思想的一種重構,這種重構凸顯了康德哲學對現當代尊嚴理念的影響.事實上,在森森之前,學術界已經出現了反對將道德性奠定在價值概念之上的思潮,森森對康德尊嚴思想的理解正是在這一思潮的推動下產生的.他的這種非價值論理解模式的優點在于將康德在不同語境中對尊嚴問題的討論連貫起來.相比之下,國內對康德尊嚴思想的關注顯然不及國外,缺乏對這一問題的細致研究.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國內學者基本上持上述價值論理解模式的觀點.如有學者認為,在康德看來,"正因為人擁有尊嚴,則就意味著其存在完全是自為的存在,是自我目的的存在.他因而絕不能被看成是他人為實現自己目的的純粹手段或純粹工具,像物品那樣隨便使用."[6]

      "尊嚴作為一種絕對價值,獨立于任何他人的愿望與偏好,甚至獨立于此人自己的愿望."[6]\\(152\\)價值論理解模式與康德哲學思想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誠如批評者森森所言,在康德哲學中道德法則優先于價值概念,因此,康德不可能主張為道德法則尋找一個價值概念來作為它的根據;另一方面,科斯佳提出的價值回溯法也存在邏輯上的跳躍.康德確實表達了理性存在者通過設定目的的能力將價值賦予無理性存在者的觀點,但并沒有進一步得出理性存在者因此而擁有無條件的絕對價值的結論.康德明確提到的是法則或立法本身具有無與倫比的價值.就此而言,森森對價值論理解模式的批判是正確的.事實上,在價值論理解模式內部已經有學者意識到對價值的過分強調所帶來的問題.科斯佳曾在后期的一篇論文中修正了自己之前的觀點,她說:"我意識到,在我的早期文章中,對價值的強調使得它仿佛成了一種形而上的實體……我并不認為如此……"[7]

      森森對價值論理解模式的反思和批判為我們理解康德尊嚴思想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他對康德哲學中尊嚴概念詳盡的考察和論證也更有說服力.

      他使康德的尊嚴思想回歸到傳統尊嚴思想的理解模式中,并且提醒我們不能寄希望于從康德哲學中尋找現代尊嚴思想的淵源.對于那些將康德尊嚴思想視為開啟現代尊嚴思想之先河的學者來說,森森的結論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打擊,因為他徹底否定了康德尊嚴思想與現代尊嚴思想的這種聯系.這也激發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繼續思考:康德到底在什么意義上影響了現代尊嚴思想的發展?我們又應該到哪里去尋找現代尊嚴理念的淵源呢?

      在康德尊嚴思想的理解上,價值論理解模式與非價值論的理解模式可謂針鋒相對.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康德哲學本身存在著某種矛盾呢?或者說,這兩種理解模式是否有相容的可能呢?在此,筆者認為,兩種解讀是可以相容的,融合這兩種理解模式的核心概念是自由.筆者的這種理解受啟發于蓋伊\\(Paul Guyer\\)對康德哲學中自由的強調.

      伍德和科斯佳將人性理解為設定目的的能力,并進而主張人由于這種能力而擁有一種本體論意義上的尊嚴.誠如他們的理解,人性或者說設定目的的能力在此就是廣義上的自由能力,人由于擁有這種能力而享有尊嚴,因此可以說,自由是人享有尊嚴的根據.從非價值論理解模式的觀點來看,人的尊嚴就在于人由于自由而優越于其他一切自然物,尊嚴表現為一種優越性,這與傳統尊嚴思想是一致的.盡管非價值論理解模式避開價值概念談尊嚴,但自由是人享有尊嚴的根據這一結論卻可以同時被他們接受.事實上,這一結論已經蘊含在森森的推論中.根據其觀點,筆者重構了他的思路:

      \\(1\\)目的自身是道德法則的根據.

      \\(2\\)康德在《講義》中將目的自身理解為自由.

      由此,得出結論\\(3\\)自由是道德法則的根據.

      又因為\\(4\\)道德法則無條件地要求我們尊重人,因此,人才享有尊嚴.

      綜合\\(3\\)和\\(4\\),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關系:自由→道德法則→尊嚴.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自由是人擁有尊嚴的根據.至此,只要我們將自由理解為一種先天能力,那么,森森的思路同樣可以回歸到本體論意義上的尊嚴理念.另外,森森主張,康德明確提到的是道德性或法則具有尊嚴,但是,當我們繼續追問道德性或法則來源于什么時,就同樣需要訴諸自由的概念.由此可見,我們只要將價值論的理解模式和非價值論的理解模式再向前推進一步,都追溯到自由概念,二者就可以達成一致.因此,筆者主張,價值論理解模式過于強調價值概念在康德哲學中的地位確實與康德哲學的整體思想有所沖突.但是,在尊嚴問題上,我們可以繞過價值概念,從自由作為一種先天能力出發,主張人因為擁有這種能力而享有尊嚴,這種理解既沒有脫離傳統的尊嚴思想,同時也為現代尊嚴思想所接受.

      參考文獻

      [1]Oliver Sensen,Kant on Human Dignity,Berlin/Bos-ton,Walter de Gruyter,2011,p.11.

      [2]Kant,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rans.by Allen W.Wood,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p.54.

      [3]Kant,Practical Philosophy,Paul Guyer\\(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557.

      [4]Kant,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Werner S.Pluhar\\(ed.\\),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ampany,Inc.2002,p.84.

      [5]Kant,Naturrecht Feyerabend,Berlin:Walter deGruyter,1979,p.1321.

      [6]甘紹 平 .人 權倫理 學[M].北京:中國發 展 出 版 社,2009:151.

      [7]Christine M.Korsgaard,"Motivation,Metaphysics,and the Value of the Self:A Reply to Ginsborg,Guyer,andSchneewind",Ethics,Vol.109,No.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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