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①有很多形態,我們不可能一一探討.本文對它的探討,是以古典效用主義為基礎,并結合它的某些當代詮釋而展開的.不管是古典形態,還是當代詮釋,本文對效用主義的探討旨在揭示效用主義的一般原則及其對分配正義的意涵.作為一種分配模式,效用主義的目標就 是 盡 可 能 地 在 分 配 活 動 中 貫 徹 它 的 核 心 原則---效用原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在古典效用主義中,效用原則有兩個版本.一個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另一個是"最大幸福"原則.這兩個版本的含義有所差別,我們會在下文予以揭示.從效用主義的角度來看,判斷一種分配方式是否正確或正義,就是要看它相對而言是否促進了最大幸?;蛘咦畲蠖鄶等说淖畲笮腋?但是,"最大幸福"和"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兩個原則本身的含義是不夠確切和清晰的.因此,在討論效用主義的分配正義是否合理之前,我們有必要對它們的具體意義進行某些澄清和限定.
一
首先,幸福這個概念是極其模糊的,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對它的理解經常是不一致的,至于它在哲學家那里則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概念.不過,效用主義者所說的幸福是有確切含義的.按照古典效用主義的倡導者約翰·穆勒的說法,"所謂幸福,是指快樂和免除痛苦"[1].這表明穆勒與古典效用主義的創始人杰里米·邊沁一樣都把效用或幸福當作了一種經驗,即快樂感\\(包括免除痛苦所帶來的感覺\\).根據這個解釋,在很多情況下,效用主義所說的效用、幸?;蚩鞓穃\(可以把免除痛苦也視為快樂\\)幾乎是可以交替使用的詞.但是這種把效用理解為某種主觀感受的效用主義,由于受到了美國當代哲學家羅伯特·諾齊克著名的"體驗機"\\(ex-perience machine\\)思想實驗[2]的挑戰,已經失去了主要的生命力.當代的效用主義者一般都把效用闡釋為欲望或偏好的滿足.本文所涉及的效用概念,都是從它在當代的意義上來理解的.在分配正義的論題上,效用主義并不關注分配是以何種方式進行的①,而只關注通過對利益或負擔的分配是否實現了效用的最大化.
其次,"最大多數人"的表述也不是很清晰.在分配行動中,它指的是在與分配直接相關的人們\\(即分配對象\\)中的最大多數,還是在所有與分配相關\\(不管是直接地還是間接地\\)的人們中的大多數呢?之所以要提及這種分別,是因為在分配問題上,按照對"最大多數人"這一表述的不同理解,效用主義就會得出不同的分配結果.
與上面這種區分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所關注的效用究竟是各種事態所帶來的當下可以確定的效用,還是包括未來可能產生的不確定的潛在效用呢?同樣,這兩種對效用的不同理解也將影響效用主義的分配結果.
讓我們假設甲、乙、丙三個人,a、b、c分別代表他們的效用份額.現在有如下兩種分配方案②:
哪一種是更好的分配方式呢?如果按照效用原則的第二個版本即"最大幸福"版本,應該選方案二,因為它能產生更大的總效用即31個單位,比方案一還要多1個單位.但是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一讓更多的人獲得更大的效用:乙和丙③在方案一中獲得的效用要大于他們在方案二中獲得的效用,只有甲獲得了更少的效用.因此,按照效用原則的第一個版本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版本,就應該選方案一.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發現,效用原則中的"更大的人數"和"更大的總效用"這兩個因素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效用原則的第一個版本來判斷在這兩種分配方式中哪一種更好的話,效用主義是無法做出合適的選擇的.
此外,不管是哪個版本的效用原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原則"或"最大效用原則"\\)都會碰到這樣一種棘手的情況,那就是,在分配過程中,為了增加總的效用而增加分配的人數,從而也增加了獲得效用的人數.比如說,在一種分配方案中,甲、乙、丙三個人的分配所得都是10個單位,而在另一種分配方案中,甲、乙、丙、丁、戊五個人的分配所得都是8個單位.從各自的總效用來看,第二種方案更大\\(40個單位\\),因此,根據"最大效用原則",第二種方案是更優方案.從各自獲得效用的人數來看,也是第二種方案更大,因此,根據"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原則",也應該選它為更優方案.然而,這個結論卻與我們的直覺相違背.因為我們會認為雖然第二種方案的總效用更大,獲得效用的人數也更大,但是它的人均效用\\(8個單位\\)比第一種方案的人均效用\\(10個單位\\)要小,就這一點而言,第一種方案明顯要優于第二種方案.畢竟,人們通常會認為人均效用要比總效用能更好地反映不同分配方案的優劣.于是,從這種對比之中效用主義的不足之處就顯現了出來,"如果功利主義\\(即效用主義\\)是對的,人的義務就是盡量增加共同體成員的數量,即使因此會減少所有成員的平均總幸福,只要這個共同體中的整體幸福得到了微小的增加.顯而易見,這種行為作為一種義務,是完全不正確的"[3].
針對這種批評,效用主義可以對效用原則\\(包括兩種版本\\)作出適當的修改.譬如,把效用原則的首要關注點放在人均效用上,致力于把人均效益最大化.因為在人數相同的情況下,人均效用越大,總效用也就越大.至于通過增加人數以增加總效用,但卻降低了人均效用的方法,就不再受到重視.而且,人數這個因素也還可以補充到效用原則里面去:在人均效用相同的情況下,讓更多的人獲得相對更大的效用依然是效用原則的重點之一.
然而,在人均效用不變的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讓更多的人獲得相對更大的效用,一種是增加人數,另一種是調整分配結構但不增加人數,即在固定的人數中讓較多的人獲得更大的效用,而這勢必會使余下的較少的人獲得較少的效用.因此,第二種方法存在著可以質疑的地方.
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看下面的分配:
由于這兩種分配方案中各自的人均效用\\(分配人數和總效用\\)都是一樣的,所以對于"最大效用\\(幸福\\)原則"來說,這兩個方案可以說是等價的,沒有什么優劣之分.然而,要是按照"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幸福\\)原則",方案一要優于方案二,因為相對于后者而言,前者讓更多的人\\(3個\\)獲得了更大的效用\\(27對19\\),盡管兩者的人均效用是相同的.但是這個結論是很可疑的,相信很多人會認為方案 二 比方 案一更好,就它比方案一更為 平等而言.
然而,效用主義對平等恰恰是漠不關心的.強調人均效用和更多的人獲得更多的效用的效用原則也剛好與平等是背道而馳的.因為在人均效用不相等的各種可能的分配方案中,人均效用較高的方案要優于較低方案,不論前者內部的不平等有多么嚴重,而在人均效用相等的各種可能的分配方案中,更多的人獲得更多效用的方案要優于其他方案,也不論前者內部的不平等有多么嚴重.如果說以犧牲平等為代價來換取較大的人均效用還有某種合理之處的話,那么,以犧牲少數人的效用來成全多數人的效用就成了一種難以容忍的缺陷.因此,如何保護弱勢群體就成為效用主義的 一個難題.
二
對于這個問題,一個較為簡單的解決方法就是,在效用原則的基礎上再補充一個"效用下限"條款,以避免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可能帶來的災難性的不平等.但是,這種方法似乎也沒什么太大的作用.還以表2為例.我們假設1個單位是可接受的最低的效用水平.那么顯然方案一和方案二中的分配對象都不存在其所得的效用低于這個最低效用水平的問題.但是按照效用原則,相對于方案二而言,方案一依然是更好的.盡管"效用下限"條款在某種意義上考慮到了平等這一因素,但是總體來看,平等在效用主義的分配中所起的作用依然微不足道.據此我們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在方案一中,為什么要把不幸的丁和戊所得的效用壓低到僅僅略高于或處于最低的效用水平,從而能使甲、乙、丙獲得更大的效用呢?對此,被如此理解的效用主義是無力回答的.
不過,我們要申明一點的是,以上對效用主義分配模式的各種分析都是局限于分配方式所帶來的當下的內部效用,即只考慮分配行為給直接的分配對象帶來的當下可以確定的效用.這種人為的限定使得所討論的問題相對簡化了.但是為了讓這種分析更加貼近現實,我們必須讓問題的一個復雜面向凸顯出來.透過這一面向再來理解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它所面臨的問題得到緩解.這一面向就是指,在依照效用原則計算效用的時候,分配方式對直接分配對象及其之外的其他人在未來可能產生的確定的和不確定的潛在效用也包括進來.實際上,這也是效用主義作為一種倫理理論的應有之義.因為效用主義是屬于后果論 \\(consequentialism\\)的,它對行為 \\(規則\\)對錯好壞的判斷都是指向作為\\(規則\\)所引發的后果的.當然,它并不關注所有的后果,而只關注那些能直接或接近地帶來快樂\\(正效用\\)和痛苦\\(負效用\\)的后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行為的后果并不是預先就可以確定的,而只能對它們作某種可能性的判斷.這意味著我們的這種判斷可能會出錯.而且在很多時候,人們對各種行為的諸多后果的考慮往往是不全面的,很多可能的后果會被遺漏掉.盡管如此,效用主義只是要求人們盡可能地對行為的后果做出準確而全面的預估,這樣他們對各種行為的好壞對錯的判斷就不會太離譜.
就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來說,光考慮它對分配對象當下所產生的效用是遠遠不夠的,它在未來可能給其他人帶來的效用也是不容忽視的.遺漏了這類效用,我們對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的后果評價就會變得片面,從而會導致我們對這種分配模式的評價出現不少偏差.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分配活動是和生產活動緊密相聯的.人們在進行分配活動的時候,所要考慮的絕不只是分配本身而已,他們還必須考慮某種分配方式可能會給生產帶來什么樣的影響.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所獲得的效用極大地受制于分配和生產這兩種活動,因此,效用主義在對分配方式進行評判的過程中,需要對分配方式可能給生產帶來的影響賦予相當的權重.
不過,如何衡量分配方式可能給生產帶來的影響卻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對此,我們可以通過一些例子來作出簡單的分析.
我們先來看一個微觀的例子.一家公司在老板與員工之間分配既定的總效用,可以肯定地說,這種分配當然是不平等的:老板占掉總效用的大部分,剩下的效用就在員工之間通常按照應得原則\\(desertprinciple\\)進行分配.但是這種不平等仍然有較大的回旋余地,關鍵在于老板占用的總效用的比重有多大:比重相對較大,不平等的程度就較大,反之亦然.
然而,若僅從當下的內部效用來看,不論怎么分配,結果都是等價的,因為目前既定的總效用和人均效用都是相同的.若考慮到這種分配在未來可能給其他人造成的影響以及最終也會給公司本身帶來的影響,效用主義者對這種分配的不平等可能會有所顧忌.他們或許會認為,假如員工獲得的效用太低,不但有可能會妨礙他們工作的積極性,而且有可能會導致公司在未來無法吸引優秀的員工進來,使之在市場上失去競爭優勢,而這些因素合在一起又可能降低公司未來可供分配的總效用和人均效用.據此,他們可能會主張在老板與員工之間效用分配的不平等不應太大.然而,他們的這種考慮都只是推測而已,與現實往往有很大的出入.在現實中,很有可能該公司的員工都面臨著失業的壓力,不敢怠慢自己的工作,就算他們辭職后到其他公司工作,所得到的待遇與他們現在的公司也相差無幾.與此同時,將來該公司照樣可以吸引到優秀的人才,因為他們很難找到待遇更好的公司,所謂天下烏鴉一般黑,所以即使該公司在老板與員工之間的效用分配上存在著很大的不平等,可能并不會影響公司將來的效用,在某種情況下,反而還有可能在市場競爭中成為某種優勢---利用其他地方無法利用的廉價勞動力,為公司帶來更大的總效用.但是這種嚴重的不平等在我們看來是難以接受的.
我們再來看伯納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所舉的一個比較宏觀的例子."根據最大化人均效用的標準,在以下兩種社會狀態之間沒有什么好選擇的:這兩種狀態都涉及同樣多的人口分享同樣多的效用總量,盡管其中一種狀態分配相對均衡,而在另一種狀態中極少數的人擁有極大的效用.說事實上這其中沒什么好選擇的,只讓人覺得荒唐."[5]
面對這種指責,效用主義者可能會辯護說,如果把這兩種社會狀態在未來對更多的人可能帶來的效用也考慮進來的話,就可以在這兩者之間進行優劣的選擇了.也就是說,假如選擇第二種社會狀態的話,有可能造成該社會在未來的某個時刻效用增長的停滯甚至下降.因為按照效用主義可能的論證思路,當該社會的總效用絕大部分被極少數人所占用時,也就意味著余下的大多數人都缺乏足夠的收入來滿足自己的效用,而這種狀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極有可能導致消費領域巨大的萎縮,生產因此相對過剩,情況嚴重的話,可能會引發經濟危機.如此一來,整個社會的總效用\\(因而人均效用\\)非但不會有所增加,反而很可能會下降.于是,效用主義者可能會說,為了社會的總效用和人均效用能夠可持續增長,不能僅僅只考慮眼前的效用,我們還必須兼顧長遠的效用,因此,選擇第二種社會狀態所冒的效用風險太大,我們應該選擇第一種社會狀態即效用分配相對均衡的狀態以求保險.
然而,對于效用主義者的這種憂慮,我們真的需要認真對待,而不只是把它視為某種杞人憂天嗎?
當我們把眼光投向未來,有各種各樣的可能性向我們敞開著,我們往往無法確定哪一種可能性必定勝出,將會成為未來的走向.對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事態而言,情況尤其如此.除了效用主義者以上關于第二種社會狀態所設想的悲觀主義的可能性以外,另一種并不悲觀的可能性也還是存在的:該社會的總效用和人均效用可能會有所提升,盡管效用的分配仍然嚴重不平等.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會承認第二種社會狀態的不平等可能造成該社會內部的消費不足,但是并不一定導致該社會的生產就相對過剩.
因為它可以通過對外貿易把多余的產品銷往其他社會,而且它的優勢恰恰在于它的效用分配的嚴重不平等壓低了商品的勞動力成本,從而使其商品的價格相對于其他社會而言更為低廉.這種情況在我們這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現象.更何況,即便我們正視第二種社會狀態的前景的悲觀主義設想的可能性,但是這也僅僅是一種不確定的可能性,與其他的可能性沒什么兩樣.所以,效用的分配是否平等的問題在這個例子中依然無足輕重.
三
以上兩個例子涉及的都是在人均效用和總效用相同的情況下的分配問題.下面我們再來考慮一個人均效用與總效用不相同的例子.讓我們來考慮一下圖1中所涉及的分配正義問題.假設\\(一\\)和\\(二\\)分別代表來世的兩種效用分配方案,其中,s代表圣徒,z代表罪人,矩形的寬度代表人數,其高度代表效用水平.
以人均效用和總效用的標準來考量這兩種分配方案,無疑\\(二\\)要優于\\(一\\).不管是從當下的效用來看,還是從未來的效用來看,情況都是如此.
因為效用主義作為后果論考察行為的后果,可對于這個例子而言,不管是哪種分配方案,在來世是人類最后唯一的一次可能生活的意義上,其分配行為都不會影響到未來的效用.① 也就是說,這樣的分配與未來的效用無涉,只涉及當下的效用.然而,效用主義的這種看法是合理的嗎?并不見得.雖然\\(二\\)在人均效用和總效用方面比\\(一\\)要好,而且\\(二\\)中的圣徒和罪人各自在效用水平方面并不比\\(一\\)中更差\\(對罪人而言,反而更好了\\),但是\\(二\\)與\\(一\\)相比在一個方面是更差的,即基于應得的正義---圣徒的所得怎么能比罪人的所得還要少呢?
我們的這種質問所表達出來的這樣一種情感態度實際上就是一種正義感.按照古典效用主義者約翰·穆勒的看法,"一切正義問題也都是利益的問題"[1]\\(65\\).而正義感中的道德成分也是源于某種利益觀念.據此,某些穆勒式的效用主義者可能會主張,人們之所以認為圖1中所揭示的事態是不正義的,是源于人們"相信存在著某個或某些確定的受害者"[1]\\(52\\).然而,圖1中從\\(一\\)到\\(二\\)的過渡卻并沒有讓其中的任何人利益受損,就圣徒和罪人而言,各自的效用都沒有受損.如果效用主義者仍然堅持認為圖1中存在著某些確定的受害者的話,這些受害者就只能是其中的圣徒.但是他們所受到的傷害并非利益\\(效用\\)上的損失,而是由于遭受了某種不正義,即不公平的對待.這種不正義顯然不能被簡單地還原為利益問題.可這個結論卻與上面提到的穆勒的"一切正義問題也都是利益的問題"的主張是沖突的.這也就意味著,不管穆勒式的效用主義者是否認為圖1中所反映的事態存在著不正義,他們都將陷入某種困境.如果他們認為圖1中不存在不正義,那么這將違背我們的道德直覺而顯得不可接受.相反,如果他們認為圖1中存在不正義,這卻又與他們自己堅持的"一切正義問題也都是利益的問題"的主張相抵觸.
因此,在正義問題上,效用主義的要害在于把正義還原為效用\\(利益\\),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它把正義問題在它的理論框架之內給取消掉了.然而,我們想說的是,效用不是一切,效用和正義是兩回事,正義具有某種不可還原的性質.雖然有些時候它們之間可能是重疊的和一致的,但是在另一些時候它們又可能是分離的和沖突的.這個例子恰恰凸顯出了它們之間的這種張力.而要化解這種張力,效用主義常常感到無能為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它往往會得出一些與普通人的道德直覺很不協調的結論.
通過以上諸多的分析和舉例,我們發現不管對效用以及效用原則作怎樣的理解,效用主義在分配正義的問題上始終都面臨著難以應付的困境.相比之下,效用主義在說明個人為了實現效用最大化而對自己各種欲望的滿足進行配置方面,看起來似乎更加合理.因為某一個人可以為了滿足某些欲望而放棄對另一些欲望的滿足\\(盡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他很希望后面這些欲望也能同時得到滿足\\),這種行為是完全合乎自己的利益的,而且是正當的.然而,一旦把這種觀點引申到社會中來,就容易受到質疑.當效用主義把一個社會當作一個類似于個人的獨立實體時,它就會認為如下的做法也是合乎該社會的利益的,而且是正當的:為了實現該社會的人均效用的最大化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犧牲某些人若干的效用,以使另外一些人獲得更大或相同的效用\\(如表1和表2中所舉的例子\\).這種做法之所以容易受到質疑,其一是"效用主義沒能認真對待個人間的區別"[7],其二是它錯把社會當成了一個獨立的實體.當效用最大化只涉及個人的時候,不管他如何配置他各種欲望的滿足,犧牲和享有效用的主體始終是同一個人即這個人自己.可是在社會追求效用最大化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用的過程中,犧牲和享有效用的主體是不同的個人."因為并不存在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意承擔某種犧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會實體.只有個別的人存在,只有各個不同的有他們自己的個人生命的個人存在."[8]
因此,效用主義的這種分配行為不但無法以社會效用的名義得到辯護,反而應該被認為是不正義的.效用主義分配模式導致的這種不正義是比較容易辨認的.不過,我們在這里著重分析的是效用主義分配模式導致的較難辨認的不正義.也就是說,在沒有人在效用方面更差或者某些人在效用方面更好而其他人的效用不變的情況下,效用主義的分配模式仍然可能導致不正義.圖1所舉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效用主義的這種重大缺陷與它對分配正義的錯誤理解有關.分配正義的概念是復雜的,它與諸多因素相聯系,效用只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平等、需要、應得等因素都與這一概念密切相關.效用主義以偏概全,把分配正義乃至正義的所有砝碼都壓在了效用這一因素之上,導致的結果便是分配正義本身的失衡乃至消失.盡管在我們思考正義問題的時候,效用往往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但它不是壓倒性的因素,更不是唯一的因素,以致分配正義都被它所取代了.為了恰當地理解分配正義,我們必須盡可能地把與分配正義相關的因素都考慮進去,并盡力在它們之間尋找平衡點.然而,這也并不意味著與分配正義有關的諸多因素在地位上都是相同的,不存在主導性的因素.與分配正義相關的主導性的因素當然是存在的,不過它是依賴于語境的,語境的不同往往會導致主導性因素的不同.盡管如此,我們認為,在多數情況下分配正義的主導性因素是相同的,即平等.這樣說,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平等既有外在價值,也有內在價值①.平等對于分配正義來說,的的確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從人類的當代語境來看,平等是現代民主社會所追求的主要的社會正義的目標之一.另一方面,分配正義的其他因素如需要、應得,在某種意義上都暗含著某種平等.因此,在我們看來,分配正義總體上應該以平等為取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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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C.D.布勞德 .五種倫理學理論[M].田永勝,譯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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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ernard Williams,"A Critique of Utilitarianism",in J.J .C.Smart and Bernard Williams,Utilitarianism:For &Agains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42-143.
[6]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 and the LevellingDown Objection",in 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eds.,The Ideal of Equality,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2,pp.138-140.
[7]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4.
[8]〔美〕羅伯特·諾齊克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