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2002 年 3 月 5 日朱镕基在第九屆人大第五次會議上的 《政府工作報告》 中提到,要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這是我國政府文本中第一次正式使用 “弱勢群體”\\(social vulnerable groups\\)的概念。針對弱勢群體,《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積極擴大就業和再就業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徑,對弱勢群體要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從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相應對策我們可以推斷,我國的弱勢群體是指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人群,主要包括四部分人: 一是下崗職工,或已經出了再就業服務中心,但仍然沒有找到工作的人; 二是體制外的人,即那些從來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靠找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 三是進城的農民工; 四是較早退休的體制內的人員,這部分人主要是從集體企業退下來的,當初退休時工資水平非常低,只能勉強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在這個意義上,弱勢群體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產物。尹志剛認為,我國目前的弱勢群體,主要是在社會轉型期出現的一個特定群體,其 “弱勢”的核心含義,是指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不利的地位,從而獲得各種稀缺資源的匱乏,導致生存困難和發展機會匱乏的那部分人群。
縱觀學界對弱勢群體的認識,上述關于弱勢群體的界定,僅是諸多觀點之一。學界對弱勢群體概念尚沒有統一的觀點,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側重點對弱勢群體進行界定,歸納起來有如下幾種:生活貧困論、資源分配論、地位不利論、風險承受論、能力不足論、優勢缺乏論、權利制約論、綜合論。對弱勢群體的稱謂,也不一而足。英文有 “underclass”、 “vulnerable population”、“social exclusion”、“the disadvantaged”等,國內有 “脆弱者群體”、 “社會弱者”、 “貧困群體”、“社會邊緣人”、“弱勢群體”等。弱勢群體的人口構成也迥然有別。朱力認為弱勢群體人口構成為六部分人: 貧困者群體、殘疾人群體、精神病患者群體、退休者群體、失業者群體、半失業者群體。陳同文認為脆弱群體一部分為貧困者,另一部分是潛在貧困者,他們包括飲水困難人群、受地方病威脅人群、殘疾人、隱性失業人口、貧困婦女、兒童、老人及長期貧困或終年疾病纏身而接受救濟的人等。
至于弱勢群體的特征及表現形式,更是五花八門。有人把弱勢群體的特征概括為:\\(1\\) 經濟收入低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貧困線左右,處于社會底層; \\(2\\) 消費結構中絕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爾系數高達 80—100%,入不敷出。 \\(3\\) 生活質量較低,用廉價商品、穿破舊衣服、沒有文化、娛樂消費,并有失學等后果; \\(4\\) 除經濟生活壓力大之外,心理壓力也比一般人大,沒有職業安全感,經濟收入不穩定或過低,常有衣食之憂,對前途悲觀;\\(5\\) 由于能力、素質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過,缺乏一技之長等自身制約因素,能改變目前狀況的機遇也較少; \\(6\\) 這種經濟上的貧困和社會中的劣勢地位,將持續一段時間甚至永久。
也有人認為除經濟上的貧困外,針對不同的弱勢群體構成可能還有其他表現形式。如資源分配中的不利、關系網絡的萎縮、社會地位的低下、承受風險能力減弱、權利實現受到制約、社會適應能力下降等等。
盡管學者對弱勢群體的含義、特征、人口構成等眾說紛紜,但也不乏共識。依社會學理論,弱勢既是一個相對概念,又是一個因勢而變的概念。這就意味著,\\(1\\) 弱勢群體是與強勢群體相比較而存在的; \\(2\\) 弱勢群體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 \\(3\\) 弱勢群體的人口構成會因時代不同而發生變化,弱勢群體是一個 “開放性的動態的概念”。那么,有的強、有的弱就不可避免地打破了平等,勢必造成不平等。如拉德布魯赫所稱: “平等總是在一個特定視角下對既存不平等的抽象?!蹦敲?,我們不妨以平等權的視角,通過對男女兩性在社會性資源的分配、基本人權的享有和保障等方面的分析比較,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女性應否歸入弱勢群體人口構成之列; 是什么導致女性陷入弱勢; 應如何改變女性弱勢地位。
二、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
莎士比亞曾發出這樣的感嘆 “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 ”今天,我們要不要接受這一判斷?在這個世界上,女性的人口總數占世界總人口超過一半。但女性在就業、參政等方面的統計數字則難以達到50%,甚至低得多。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婦女結束了 “政治上無權、經濟上依附、社會上無地位、婚姻上不自主、身心上受摧殘”等與男子不平等的地位,獲得了歷史性的解放,城鎮女職工人數和所占比重節節攀升。1949 年、1960 年、1998 年和 2006 年女職工人數分別為 60萬、1008. 7 萬、4678 萬、4445. 7 萬,所占比重分別為 7. 5%、20%、37. 9%、38%。
盡管女性就業絕對人口在不斷增長,但仍然低于男性。女性在政治權利方面與就業的情況頗為相似———絕對數在增長,相對數仍不容樂觀。在過去的一、二十年間,世界婦女參政的熱情和人數已有很大提高。國家議會中的女性平均比例從 1995 年的 9% 增加到 2004 年的接近 16%,并且有的國家已經成功地將國家立法機構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到 30%,甚至更高,如盧旺達 48. 8%、瑞典 45. 3%、丹麥38. 0% 、芬蘭 37. 5% 、挪威 36. 4% 、古巴 36. 0% 、西班牙 36. 0% 、比利時 35. 3% 、哥斯達黎加35. 1% 、阿根廷 34. 0% 、奧地利 33. 9% 、德國 32. 2% 、冰島 30. 2% 、莫桑比克和南非 30. 0% 。除古巴選舉制度是否采用配額制不詳之外,其余國家或憲法或選舉法或政黨候選人中明確規定女性配額。但政界婦女人數的多少似乎又不能說明太多的問題。研究發現,政府針對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問題制訂相關政策,更多的是由于強大、獨立的婦女運動,而不是議會中的女性議員。
即便如此,一個頗為耐人尋味的事情是,中國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數在近二十幾年間沒有什么變化,一直處在 21% -22% 之間,但在世界各國中的排名卻從 1994 年的第 12 位下降為 2005 年的第 42位。
《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 《2013 年全球性別差距報告》,在政治、經濟、健康、教育四個領域評估了各國男女平等程度。在136 個調查對象國中,中國排名從2008 年的第57 位到2011 年的第61 位,到 2013 年的第 69 位。
不僅如此,我國女性在就業、土地承包方面遭遇歧視、侵權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2006 年 5 月和 10 月,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就中國就業歧視的現狀在北京、成都等十大城市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在收回的 3454 份問卷中,85. 5% 的人認為當前就業領域存在歧視,50. 8% 的人認為中國目前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就業性別歧視現象比較嚴重。其表現主要有:女性就業被邊緣化、女性遭遇結構性失業、男女同工不同酬、高學歷女性就業遭遇歧視、個別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就業性別歧視等。更有甚者對女性還存在容貌歧視問題。魏文博、趙麗君就認為:“容貌歧視是一種新的性別歧視?!庇谑?,“要就業,先整容”已在一些女性大學生的思想中萌動,甚至有些人已付諸行動,開始在自己的臉部、胸部 “動刀”。女性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也同樣不盡如人意。盡管 “戶籍規則”可以使大部分農村女性普遍獲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權,但出嫁女、離婚婦女的土地權益容易受到侵犯,且她們維權意識薄弱。王子桐在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的調研中發現,該院 2006 -2008 三年間,農村女性土地承包權的侵權案件的受案率為零; 而在東安區部分村落走訪調查的結果卻是個別村落還存在侵犯農村女性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
并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婦女一部分成為 “流動婦女”,一部分成為 “留守婦女”。無論流動婦女還是留守婦女都不免成了一個 “特殊的弱勢婦女群體”。問題遠不止如此。女性與男性比較,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休閑娛樂時間少、從事家庭 “無酬勞動”時間多,并且男女收入差距在加大———城鄉在業女性的年均勞動收入僅為男性的 67. 3% 和 56. 0%,以致社會出現 “貧困女性化”現象。
除顯性歧視之外,類似 “玻璃天花板”的隱性歧視也如影相隨?!案傻煤谩币搽y有升遷的希望,與其如此,不如 “嫁得好”?!案傻煤貌蝗缂薜煤谩币殉蔀楫斚略S多年輕女性的人生信條。而這又大大地強化了女性的弱勢地位。我們不禁要問,是什么導致女性淪為弱者?
女性的弱者地位不是生物差異決定的。男女兩性間 “性”的不同是自然生理構成的,它決定了家庭成員中男女間的自然分工。但顯而易見,私域中家庭成員間的關系與公域中的人與人的關系有不同交往模式、遵循不同的法則、適用不同的正義原則。美國哲學家邁克爾·沃爾澤認為: “家庭是一個特殊關系領域……自己人和外人之間常常界限分明: 在內部,約定俗成的利他主義原則是適用的,對外,則不適用。因此,家庭是不平等的永久性資源?!?/p>
公共領域中人與人間的關系以公民身份聯合體為交往模式,以互利互惠為行為法則,以平等為正義原則。而男女平等如同平等、人權一樣是不言自明的,是一個公理性概念。退一步來說,男女身體或能力的差異也不能成為權利不平等的依據,況且男女間除生物性差異外,科學研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們間存在其他重大的差異。正如有人所說的那樣: “除了我們已知的男女兩性之間生物性的生殖器不同外,我們在短期內將無法弄清他們之間是否生來就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內分泌學和遺傳學不能提供確定精神感情差異的確鑿證據?!?/p>
由此可見,女性的弱者地位不是生物差異決定的。
女性的弱者地位也不是性別偏愛決定的。性別偏愛論者認為: 女性基于自我的偏愛,傾向選擇傳統崗位,如教師、護士、文秘、服務行業等,而不是非傳統崗位,如制造業、運輸業、信息產業和管理等,而前者收入要低于后者。如果說生物決定論是基于生理性別對男女進行社會分工,那么性別偏愛論則是以社會性別為基準守望著人們對男女角色的固定期待,如 “男主外,女主內”、“男人堅強,女人順從”等。愛波斯坦認為: “除了性和生育功能外,男女生物上的差別對他/她們的行為和能力幾乎沒有影響; 甚至在早期社會化中所形成的社會性別特征,也可能被成年后的經驗所改變?!鐣嗔Φ姆峙鋵δ信幉煌鐣顩r的影響,要比他/她們與生俱來的生物性別差異的影響大得多?!?/p>
可見,性別偏愛并非生物性,而是社會性的。性別偏愛論解釋了女性何以處于弱者地位,即基于自我偏愛選擇的結果; 但它無法說明女性為什么會有如此偏愛。而事實上,女性的所謂 “性別偏愛”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被灌輸、被形塑的。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在 《婦女的屈從地位》中指出婦女受奴役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家庭中婦女的屈從地位,而婦女的屈從地位則是對婦女進行奴性教育的結果,使婦女在精神和經濟上產生對男性的依賴。他說: “婦女從最年輕的歲月起就被灌輸一種信念,即她們最理想的性格是與男人截然相反: 沒有自己的意志,是靠自我克制來管束,只有服從和順從于旁人的控制?!?/p>
西蒙娜·德·波伏娃在堪稱西方婦女 “圣經”的 《第二性》一書中更是將矛頭直指父權制度。她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論證了女人淪為 “第二性”的社會文化根源,她說: “男人并不是根據女人本身去解釋女人,而是把女人說成是相對于男人的不能自主的人?!?/p>
她那句 “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塑造的”似利劍刺破了男權社會強加給女性的弱者包裝。在西蒙娜·德·波伏娃看來,正是父權制社會的性別統治、性別壓抑及其一整套的意識形態,塑造了歷史性的女人,使得女人不自覺地按照男人所期待的價值標準來要求自己,塑造自己,如此一來,女人事實上被降為男人的 “他者”,成為男人的“一部分”,成為男人確證自身的參照物,由此淪為人類的 “第二性”。
女性的弱者地位既非生物差異決定的,也不是性別偏愛決定的,而是父權制度的衍生物,是歷史形成的并帶有 “人為”因素。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教授也一針見血地指出: “弱勢群體之所以成為弱勢,多數情況是在于他們處于社會底層或社會邊緣,或被強勢群體有意邊緣化?!?/p>
女性的附屬性意識是被男性形塑、強加的,并且,這樣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經幾千年的滲透已植根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導致多數女性形成 “顧慮成功”\\(fear of success\\)心理。加之 “玻璃天花板”效應,使女性難以進入核心決策層,難以影響、左右決策的制定,從而加劇社會 “悲劇性選擇”。如何擺脫女性弱勢地位是我們必須直面的問題。
三、男女平等: 形式平等抑或實質平等
人類幾千年的歷史中充斥著不平等思想和觀念,具有普適性人權意義的平等肇始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美國 1776 年的 《獨立宣言》宣稱: “人人生而平等”; 1789 年法國大革命的旗幟上赫然寫上 “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并在 1791 年的 《人權宣言》中宣布: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狈▏?1793 年憲法將平等權升格為個人自然權利之首,規定: “所有的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贝撕箅m然平等權的位置下移至自由權之后,但具有普適性人權意義的平等權已定格于人權譜系,各國憲法分別以 “平等法律保護”、“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一律平等”等規范形式確立了平等權這一基本人權。但這時憲法文本中的 “人”特指男人,“人權”也只是表述為男人的權利 \\(manright\\) ,婦女則被排斥在憲法平等權保護之外。
19 世紀在波瀾壯闊的女權主義運動的第一次浪潮影響和壓力下,婦女在政治上的地位逐漸獲得了法律的承認。1865 年,英國成功地推動了 “婦女參政法案”,1918 年英國婦女爭取到了投票權; 芬蘭、丹麥和瑞典的婦女相繼于 1906 年、1925 年和 1920 年獲得了選舉權; 美國也于 1919 年通過了 “憲法修正案第19 條”,賦予婦女選舉權。至1945 年,在聯合國51 個成員國中,30 個國家的婦女已獲得了選舉權,占成員國總數的 58. 8%。
1946 年 《世界人權宣言》 更是開宗明義宣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 1 條\\) ,并強調平等權的享受 “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第 2 條\\) 。雖然最終女性獲得了與男性一樣的平等權,但男女平等又遭遇這樣的難題: 即男女平等應是形式平等還是實質平等?
平等就內容上可分為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形式平等是指法律待遇的均一化,即抽象的法層次上的名義上的平等; 實質平等是指事實關系的均一化,即社會經濟關系的事實上均等。
就男女平等而言,前者以不承認男女之間存在合理差別為前提,在立法上主張對男女一律平等,取消對婦女的一切特殊優惠,追求無差別的男女平等; 后者以承認男女之間存在合理差別為前提,就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立法予以婦女特殊照顧,追求有差別的男女平等。形式平等否認男女間存在合理差別,讓境況不同的男女在同一起跑線上可能導致更大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緣于形式平等的這種局限性,20 世紀以后,人們以實質平等來對形式平等進行 “修正和補足”。
實質平等的產生,使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義務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禁止依國家權力行差別待遇的消極意義自由權,業已轉換成藉國家權力以實現平等保護積極課題,即: 第一,因偏見或其他原因造成歧視,以致社會成員之人格沒有辦法實現時,國家負有采取立法等必要措施以解救被歧視者的義務; 第二,因不可歸責于個人的事由造成貧困,以致個人人格自由無法實現時,國家負有以救濟或其他手段消滅貧困,實質保障實現人格自由之平等機會的義務。
質言之,實質平等就是對不利地位團體的必要照顧,用考克斯的話來說,即是 “給予先跑的資格”。
那么,應給予什么樣的人先跑的資格呢? 這就是美國憲法上的法律歸類,即法律通過歸類,對符合歸類特征的個人給予某種特殊獎勵或懲罰,從而對在歸類之內和之外的人們產生不同影響。
歸類必須合理,否則,即構成歧視,違背平等原則。我國憲法學上沒有 “法律歸類”概念,與其接近的概念是 “合理的差別”。所謂合理的差別,即根據實質上的平等原則,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據的差別。
至于如何確定 “合理依據”和 “合理程度”則是一個 “至難的技術問題”。日本學者主張依個案具體地加以測驗、考量。
但筆者認為,個案考查總給人一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感覺,并且個案考查中首先也要解決測驗、考量的尺度、標準問題,然后結合具體事實做出評價和判斷: 哪些應成為確認合理差別的依據,哪些不應成為合理差別的依據。參照美國的審查標準、德國拘束立法權之標準、以及我國學者林來梵教授結合各國憲法實踐所歸納的具體類型,筆者認為, “合理依據”應該主要是: 盧梭所說的 “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即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的不平等; 及對基于歷史原因所產生的不利地位團體的照顧。
因為 “自然的或生理上不平等”是符合自然法,其根源 “在這幾個字的字義里面,已包含了這一問題的答案”。盧梭斷言: 實在法所認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應與生理上的不平等相稱; 否則便與自然法相抵觸。
在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中,盧梭沒有特別提及性別,但因性別而產生的差別屬于他所討論的 “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這應是不言而喻的: 一是兩性在自然分工上最具代表性的差別是婦女生育功能的無可替代性; 二是婦女有著特殊的生理周期以及妊娠期、哺乳期。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男女在立法上應不平等; 法律上所確認的男女不平等應與男女生理上或自然的不平等相稱,否則違背自然法,違背社會正義。
至于基于歷史原因對不利地位團體的照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Plyler v. Doe \\(457 U. S. 202\\(1982\\) \\) 案判決中清晰地表達了這種觀念: “某一群體在歷史上就處于政治無權地位,進而,他們需要特殊保護以防止多數人的侵害?!?/p>
阿克頓曾指出: “我們判斷某個國家是否是個真正自由國家,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檢驗一下少數派享有的安全程度?!辈⑶宜鞔_表示: “數量產生的是勢力,不是權利。多數是一個量,是不能形成質?!?/p>
郭道暉教授認為,這里的 “少數派”是指被統治者中的弱勢群體,主要是他們在政治權力與權利和經濟地位上處于劣勢。美國聯邦法院在Plyler v. Doe 案中表達的 “多數人” 也不應簡單地理解為人數量的多少,而應做上述理解,即權利的多寡、地位的優劣。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知道女性的弱勢地位不是生物決定的,也不是性別偏愛選擇的,而是男性中心主義的產物,歷史造成的。因此,不論基于生理原因還是歷史原因,男女平等都應走實質平等路線。
事實上,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男女平等立法走的正是承認差別的實質平等路線。我國 《憲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边@一條規定側重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通過該條第 2 款———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對第 1 款形式平等的欠缺予以補足,從而實現男女間的實質平等。而這一 “立法的確認”在 2012 年黨的十八大報告中也得到體現。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 “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
四、實質平等能夠拯救女性嗎———代結語
在猶太教的 Talmud \\(《塔木德經》\\) 法典中有這樣一則故事,說: 人類的始祖亞當在夏娃之前本有一妻子,名莉莉。她因與亞當性格不合而主動 “離婚”———出走。莉莉不滿聽從亞當命令的“二等公民”地位,與亞當抗辯道: “我們倆同是泥土化身而成,是生而平等的?!弊詈笳l也說服不了誰,莉莉化作一縷青煙而去。后來亞當懇求上帝再給他一個女人,而后才有夏娃。
顯然與夏娃不同,莉莉不是后創造的,她與亞當同為泥土化身而成,互不依附,“至少和男人旗鼓相當”。
但因夏娃是作為男人的復制品而后來創造的,所以女性處在低于男性一等的從屬地位。
實質平等就是要改變女性的從屬地位,使之與男性處于平等地位。這需要借助對婦女給予 “特殊優惠”的具體法律規范來實現。那么在何種情況下在何種程度上以何種方式給予女性 “特殊優惠”,則是對立法者智識、政治智慧、法律技藝的極大挑戰。有人歸納了幾項標準,如:1. 立法者的理智決定,即立法者只要是理智的考量,即可為區別或相同之對待。2. 事務之本質,即為事務之本質作為立法者應該考量為差別立法之對象。3. 對平等權有所侵害的恣意的禁止。4. 比例原則,其目的與手段間應有一個恰當的比例。5. 憲法全盤價值理念。不難看出,這些標準過于籠統、過于抽象,具體立法時還要立法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審時度勢地拿捏 “特殊優惠”的分寸;否則只能是事與愿違。如曾經廣為贊揚的 “女性禁忌從事的勞動”的立法,目前就倍受詬病,認為過度的保護性措施已經成為女性廣泛就業的障礙。因此,有學者提出:“隨著立法背景的變化,應該重新審視女性禁忌勞動的范圍,并作出相應的調整?!薄芭越蓮氖碌膭趧印笨紤]到了女性群體與男性群體在生理、體力方面的整體差異,但沒有考慮到女性個體差異。女性在體力方面,總體而言弱于男性,但個體間相較,則難分仲伯。
另一方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充斥著 “男權話語”的當下,立法也難改變男性中心主義和女性的 “他者”地位。何耀明批判我國的法律制度,指出: 有些條文不是在兩性平等的基礎上形成的,而是帶有明顯的男性色彩。他認為: 我國 《憲法》第 48 條的表述,就是從男人的視角所作出的規定,而不是從 “社會性”的角度 “人”去規定。
周翠彬也指出,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習慣于在“男性本位”的視野下規范婦女的權益,其價值取向在于 “保護”婦女權利。她說: “這種 ‘保護’的結果,不可能超脫原有的婦女地位低下的模式。婦女在這種保護之下,永遠不可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p>
與此同時,照顧女性的立法,究其本質,是另一種不平等的立法,是一種 “反向歧視”。因此,它只能是暫時性的。對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4 條明確規定: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或分別的標準; 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后,停止采用?!睘榱诉_到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標,國際社會及各個國家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聯合國透過 《婦女政治權利公約》\\(1952 年通過,1954 年生效\\)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57年通過,1958 年生效\\) 、《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1962 年通過,1964年生效\\)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 100 號公約》 \\(1951 年通過,1953 年生效\\)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在就業及職業方面的歧視的第 111 號公約》\\(1958 年通過,1960 年生效\\) 等一系列國際公約已將平等和不得歧視確立為維護女性權益的重要原則,并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 年通過,1981 年生效\\) 為標志,使國際社會在這一領域的立法達到一個高峰。盡管聯合國在制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采納了由瑞典提交的一個修正案,在 《公約》第 3條 \\(性別平等\\) 中增加了 “本公約所載”幾個字,從而重新確立了其附屬性質,但是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有關第 3 條的一般性意見中提出了對附屬性質的一種更為自由的解釋,強調那些規范了與《公約》權利的行使無關的事項的法律也可能與第 3 條發生沖突。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堅持認為: “從字面上說,平等不僅僅意味著不作任何區分。它包含著在事實上享有同樣權利的因素?!?/p>
與此同時,聯合國為更好地適用平等和不得歧視原則,引入了 “不利地位”標準,以改變在 “可比較的男性”缺失的情況下平等原則得不到運用的問題?!安焕匚弧睒藴蕦⑵缫暯缍榱⒎ɑ驅嵺`維持或更趨惡化在社會中處于屈從地位的群體的不利。
而針對女性受到的多重歧視問題,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于兩性平等權利的一般評論第 28 號 \\(2000\\) 中表述到: “對婦女的歧視常常與基于其他理由的歧視交織在一起,如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身或其他地位等。締約國應對不同方式作出回應,在那些方式中,基于其他理由的任何歧視以特定形式影響婦女,并應提供為應對這些影響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p>
挪威、丹麥等國家男女平等方面 “兩性”視角的立法更是給我們提供了范本,樹立了借鑒學習的樣板。如挪威 《男女平等法》的每一個條款,都是從兩種性別結合比較的角度來談,要求國家給予兩性同等的待遇,其第 1 條就開宗明義地提出: “本法案應該促進性別平等并且尤其致力于改善婦女的地位”。不僅對女性的歧視,對男性的歧視也是該法律所禁止的,第 3 條規定: “對女性及男性的直接或間接的差別待遇是不被允許的?!辈⒃诮酉聛淼臈l文中對 “直接差別待遇”和 “間接差別待遇”予以詳細的解釋,并規定了例外的情況。正如有人所認為的那樣: “它的立法理念在于促進兩性平等,而不是單方面地脫離平等權來談保護婦女權利?!?/p>
這種平等是形式平等的一種回歸。當然,這是一個辯證否定的過程,是對 “男性中心主義”語境中的形式平等的揚棄,是 “兩性”視角下———而非 “男性”視角下———的形式平等。而且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種回歸是有前提的,即社會中大多數女性在兩性關系中產生并確立自覺的、明確的主體意識———而這可能恰恰就是我們所缺乏的。否則,只能導致更大的不平等,導致歷史性的倒退。
馬克思曾說過: “社會的進步可以用女性 \\(丑的也包括在內\\) 的社會地位來精確地衡量?!?/p>
也許,我們不知道何時能達至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標,但我們已清楚地知道努力的方向。男女平等的未來就是要找回 “出走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