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國反腐倡廉制度完善研究
【緒論】反腐倡廉制度的問題與對策緒論
【第一章】我國反腐倡廉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章】我國反腐倡廉的基本內容
【第三章】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第四章】完善我國反腐倡廉制度的基本思路
【結論/參考文獻】中國反腐倡廉體制構建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三、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盡管我國多年來堅持不懈地治理腐敗問題,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的一系列創舉,但是隨著腐敗的治理進程不斷推進,更加突出了我們國家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和新產生的特點。同時在反腐倡廉制度上法制的不健全、監督機制的不夠完善等滋長了腐敗的發生。
(一)現存反腐倡廉制度的問題
反腐倡廉關系到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的繁榮昌盛,是黨和人民一直堅持不懈的工作重點。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力度更是空前,不僅推行各種法律規章來約束,同時加強和完善了監督機制、教育機制等補充手段。但是社會主義發展建設的今天仍然時有腐敗的發生,甚至有腐敗窩案、國家重要領導層的腐敗現象。以上種種終究是反腐倡廉制度存在著體系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弊病所致。江澤民根據國家發展處于新舊轉型時期為背景得出了腐敗發生的原因:“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經理一個艱難的新舊體制轉換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制度和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也會給腐敗現象滋生以可乘之機?!?/p>
下面就現存反腐倡廉制度的不足進行說明。
1.反腐倡廉法律的不夠完善
“法律必須有不可侵犯的尊嚴”.
20法律法規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我國關于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從建國之初開始,到今天已經取得很大突破。
但是為適應腐敗的不斷變化以及社會日新月異地發展還要繼續不斷發展和豐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滿足反腐訴求。
第一,現行反腐敗法律缺乏統一性,也可以說是整體性。如挪用公款罪只是規定成是公款以及專門用于搶險、教育、醫療等的特定錢款地非法占用或他用,缺少對很多非特指方面地概述,這就形成了法律的漏洞,給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二,現有法律缺乏反腐的前瞻性和完整性。腐敗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條文發生,新模式的腐敗及腐敗手段層出不窮,法律很難滿足反腐敗的需求,有時是先有腐敗后有立法,體現了法律本身的滯后性。
第三,現有法律制度缺乏嚴謹性?,F有法律制度諸多條款和規定只是規范性的概括,缺少詳細的說明。法律條文中有很多的嚴禁和不準,缺少了怎么“不準”
和由誰來“不準”.如人們常說的“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雖然有法律解釋,但是缺失了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在量刑上本身就產生了矛盾;再比如《引渡法》《刑事訴訟法》只是宣言式或規范性質,實際操作空間不大。
第四,缺乏反腐敗程序上的立法。很多情況下法律是立下了,但是缺乏對法律本身的運用和執法者的規范,易使法律本身束之高閣,缺乏對執法者的工作和準則的規范,誘使執法者二次腐敗等。
2.反腐倡廉制度運行機制的缺陷
我國反腐倡廉制度雖然經過了改革開放 30 多年的快速發展和建設,但是整體起步晚,在反腐的過程中又不斷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循環往復。很多時候都是邊腐敗邊完善,特別是反腐敗制度建設上經驗少,缺乏實踐經驗。制度上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第一,制度缺乏整體性。中央下發的制度一般是指導性的,地方常常照本宣科。缺乏對細枝末節的管理,有時偏離實際,不具備操作性。制度設立本身也只是為了設立而設立,很難真正起到實效。
第二,反腐倡廉制度的設計過程不合理。表現在本應該由人大等立法部門頒布的法律為反腐的主體和標準,但是現實中黨內的規章制度往往更具有說服力,造成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缺位,也可以說,黨管得過多。另外很多部門制定的規章只是從本部門角度出發,設計程序不夠完整,甚至暗符部門的利益,缺少了普遍適用性以及外界的監督與參與。同時,多數情況下,在制度地制定過程中過多依賴專家學習的意見,缺少了對社會群眾的意見征詢。
第三,反腐倡廉制度的滯后性。長期以來,我國反腐倡廉制度不能與社會經濟文化水平保持一致,一直處于落后被動的地位。也可以說是反腐的效力趕不上腐敗的發生效率,制度的本身缺乏重點,往往是根據一種腐敗的發生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結果又出現新的情況,缺乏有效的長效機制。
3.現存反腐倡廉制度中權力制約與監督上的缺陷
反腐倡廉各項制度的設立本就是為了懲治和預防腐敗。也就是對權力本身的約束和限制,保證權力被更好地運用,保證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真理?!?1對權力的限制應該是全面的限制,保證權力被正確運用和權力運行機構的正常運轉。使權力本身自上而下,權力機關間相互制約與監督,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腐敗問題的發生究其原因是因為權力制約失衡,權力制約體系本身不夠完善致使權力的制約不平衡。我國現行監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社會群眾等主體行使監督權力,相互制約與協調。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對權力監督的缺位,這些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權力真空。主要表現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被弱化。人民代表大會沒能完全履行監督制約的效果,在機制運行過程中沒能真正發揮作用,這樣就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人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第二,司法監督不能有效執行。在現如今,我國的司法和審判機構權力本應是具有獨立性和擁有最終決定權,但是目前地位被大大降低,沒有得到完全的獨立,無法使司法和審判獨立運行。司法的監督和制約作用處于形式上的作用。
第三,行政監督不能正常進行。行政機關體制改革完全落后于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發展。下級行政監督機關或成員對領導和政府負責,處于被監督群體的利益相關群體內,會存在監督的不作為或形式主義等弊端。此外,監督機關也同時屬于同級政府管理,在權力的行使上要依附于上級領導。在人員、資金等事項上更要依靠同級政府的支持,這就失去了監督的權威性,縮小了監督的效力。
第四,社會監督本身存在弊端。社會監督主要是社會各領域團體自發或按規定組建的監督組織。一方面是對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或個人的權力進行監督,為社會反腐起到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監督體系存在的缺位使社會監督的效力減弱,社會監督的作用被大打折扣,如工會、紅十字會等成了一些領導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是社會監督的監督權被極大的踐踏,政府作為權力主體往往隱藏本身的權力行使過程,如政務信息的隱藏或走形式主義,使社會監督的效力極大削弱。
4.現存反腐倡廉制度教育機制乏力
對反腐倡廉的教育應當從學校教育階段抓起。但是反觀我們現在的教育體系,提倡多年的素質教育還不能夠完全達到?,F行學校教育上偏重近現代史和黨的歷史,甚至可以說更多地側重于政治上地教育,嚴重缺乏對人性、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等的教育。對反腐倡廉地教育往往是中央下文件,各級機關簽字傳閱,人們對文件內容都不甚了解。負責任一些的機關會例行的開開會,領導講講話,沒有一套客觀上制度化的反腐倡廉的教育機制。同時各級政府盲目完成年度任務和計劃,忽略了對黨員干部的反腐廉政教育,這就從主觀上輕視了加強黨員干部廉政教育的重要性。此外,對黨員、政府工作人員的招錄只重視理論和能力,對成員的素質和主觀意圖考察的缺失,致使形成當官發財的扭曲思想的普遍存在。
(二)反腐倡廉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
反腐倡廉制度存在的問題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具體的成因是影響反腐倡廉制度的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交織結合產生的。
1.反腐倡廉制度存在問題的客觀原因
很多時候,人們聽到原因二字即刻就能想到這是借口,相對于腐敗更甚,但是不得否認,諸多社會客觀原因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
第一,社會傳統原因。我國歷經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打點關系、請客送禮、走后門等心理根深蒂固,一時難以完全去除。領導干部大權在握,在長時間的工作當中難免利欲熏心,承受不住下屬的諂媚,對金錢、美色等的貪欲。制度內部或外部人員或因為討好領導,或是保護自身不當得利,對制度本身形成破壞和輕視。
第二,反腐倡廉制度原因。我國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導致在社會治理和政治生活中黨政不分、政企不分,致使建立起來的反腐敗體制不能很好的運轉,甚至在治理腐敗過程中受到領導的影響。反腐倡廉制度本身的教育、法律、監督、懲罰等制度的不健全。造成體制內的弊病,如官官相護等。失去了原有的職責和功能,甚至某種意義上助長了不正之風。官員在被監督或行使權力時不顧職責,無所顧忌,造成了權力的濫用,很容易滋生腐敗的發生。
第三,黨內不良風氣的影響。很多貪污腐敗人員得到懲罰時表示身在官場身不如己,就是指在“圈子”內部,對于不好的風氣和行為,必須跟著做要不就會被排除在圈子之外。更主要的是對權力的扭曲崇拜,想方設法爭取得到領導的信任和提拔,以達到對權力的滿足。
2.反腐倡廉制度存在問題的主觀原因
反腐倡廉制度存在問題的主觀原因就是腐敗行為人的主觀原因或是說主觀動機。腐敗的產生是公權力地濫用與私有化的結果。更主要的是對權力本身缺少足夠地內部制約與外部監管,同時擁有權力者對黨性和正確的思想道德的缺失所致。
第一,主觀原因更多地體現在人的社會性的本性。人的社會性注定了人的自私性,都是最大化地滿足自身的欲望。權力在手,往往考慮的就是“權利”了,每個人都在追逐利益,但必須控制在自身既得范圍內,超出這個界限就造成想方設法利用公權力來謀取私利,違背道德和法律,致使腐敗的發生。
第二,傳統禮教和思維的殘余影響人的主觀腐敗。在傳統主觀思維上,人們還是普遍存在著攀比、做官為發財、禮尚往來等社會心理。仍處在人情社會和關系社會中,貪、拿、送成為了常態和規則,也給腐敗制造了借口和條件。貪腐人員在社會環境、交友生活圈子、甚至是家人方面的影響下,使原本“被動”的腐敗上升到主動的貪腐上?;驗榱藭x升,或為了權利開始想辦法為自己“謀福利”.
第三,領導干部和黨員政治素養和法制觀念的淡薄也是產生腐敗的重要原因。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下,黨員干部的政治素養、道德觀念沒有來得及跟得上相同地步伐,被金錢和地位蒙蔽雙眼,蠱惑心智,使落后同志毅然而然地選擇了貪腐這條不歸路。民主法治的不健全以及法制觀念的淡薄使貪腐分子存在僥幸心理,成為主動試法者。缺失了法制地束縛,更加重了法制觀念的淡薄,使公權力的運用者越發大膽的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