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經濟學解釋到社會學解釋
鄉鎮集體企業,原名社隊企業,在傳統中國農村副業的基礎上,從 20 世紀 50 年代開始起步,經過長期曲折發展,改革開放以后沒有隨著人民公社制度的廢除而消失,在一些地方,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成為農村經濟與社會進步的主體力量,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中國農民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的又一偉大創舉。但從 20 世紀 90 年代后期開始,其發展速度開始放慢,增幅開始回落,虧損面日漸擴大,一些企業破產,另一些企業改制。經過以產權為核心的民營化改制后,許多集體企業的產權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截止 2000 年底,蘇南地區 85 000 家鄉鎮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已經完成了 93. 2%,已經摘掉了“集體經濟”的帽子。到 2002 年,全國范圍內 90% 以上的鄉鎮企業實現了改制。
20 世紀 90 年代末鄉鎮集體企業迅速走向消亡,從兩個方面看: 宏觀上,隨著經濟發展,中國告別了短缺經濟時代,人們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買方市場已經形成,企業平均利潤下降,企業分化加劇,生產和效益朝少數優勢企業集中,同時國有企業經過改革,重新煥發了活力,私營企業異軍突起和“三資”企業大量涌入,使鄉鎮集體企業面臨日趨激烈的競爭,一些管理質量差和效益不好的企業必然被淘汰出局。
微觀上,政企不分和政府過度干預,一定時期內對企業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但在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情況下,政府過度干預不僅束縛了企業進一步適應市場的能力,政企不分還使企業承擔了太多社會責任,甚至為滿足政府官員的政績需求,在市場疲軟情況下,依然盲目擴張。并帶來官員腐敗問題,集體企業成為基層政府的提款機。
宏觀和微觀因素共同導致企業效益不好,一些企業破產,一些企業改制。但這種解釋不能說明所有現象,因為被改制企業中,一些企業在效益不好情況下,被改制后起死回生,一些企業在效益尚好情況下,被改制后繼續發展壯大。
那些還能繼續生存的集體企業為什么演變為民營企業? 許多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鄉鎮集體企業改制是上下互動的結果,[5]企業經營者和基層政府是改制的主要動力。與國有集體企業比較,私有企業產權明確,企業主具有更強的責任心,更加謹慎的決策,更加嚴厲的監管措施,更大的自主權,更加靈活的經營機制,更少的社區負擔。
杜志雄認為,鄉村政府和經營者之間日益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強化了經營者對企業的控制強度; 經營者在長期的實踐中壯大積累了自己的人力資本。
鄉鎮集體企業的經營者希望把集體企業變成自己所有,不僅因為人力資本優勢,還因為這種優勢曾經促進集體企業的興起和發展,后來又成為促使集體企業消亡的重要因素,就是說,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和使用這種人力資本。鄉鎮集體企業演變為民營企業不僅是企業制度的變遷,而且折射出價值觀、道德風尚、精神文化以及世道人心的變化。
本文主要通過對兩篇碩士論文的介紹,揭示鄉鎮集體企業變遷背后的社會文化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從內部瓦解集體企業的,以期更深入地理解鄉鎮集體企業衰敗和演化現象。
二、社會資本與村級集體企業的興衰
劉東輝等用社會資本的理論來解釋鄉鎮企業的興起。鄉鎮企業剛創辦時,既缺乏機器設備和資金等物質資本,也缺乏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人力資本,常常用社會關系資源來解決資金、技術以及企業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等問題。程鵬立以安徽畢村水泥廠為個案,從社會結構的視角分析了鄉村社區社會資本的存在和消亡對鄉村集體企業興衰的影響。
改革開放前,畢村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區,地理環境相對封閉,幾個自然村多是單姓村,族譜保存完好,每年都要舉行祭祀活動。血緣、地緣和親緣關系是村民之間信任的基礎。改革開放后,人們依然有很深的集體主義情結,村干部愿意為集體奉獻,對村民有很強的動員能力,村民對村干部有較高的信任感。
水泥廠創辦于 1983 年,直到 1995 年都處于高速發展期。村班子通過對信任、規范和互惠合作的網絡等社會資本的有效運用,方便而廉價地獲得了集體企業所需的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1995 年,水泥廠開始由興而衰。2000年,該廠停產。2002 年,機器、廠房等固定資產遭受了大規模的公開洗劫,使該廠徹底成為一個歷史記憶。
早在 20 世紀 90 年代初,畢村集體企業無法滿足本村村民就業需要,一些村民開始外出打工或經商,熟人社會逐漸變成半熟人或陌生人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互助合作逐漸被商業化的社會服務所代替,人們越來越成為理性經濟人,這些都給傳統社區的信任和規范帶來巨大沖擊。幾個主要行為主體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開始破裂。
1991 年初,第三任廠長徐為民走馬上任后,各項效益和工人收入都有較大增長,通過集資和借款,準備擴大生產規模和技術改造。他要求村組織不要干涉水泥廠的具體業務,村組織感到廠子有失控的危險。趁徐為民出差之機,村支部書記方培天召開支部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罷免了徐為民的廠長職務。這一奪權事件破壞了干部之間那種無私的信任與合作關系,并使干部職工之間呈現不同的派別,干部開始更多考慮自身利益,提拔忠于自己的人,防范和打壓其他派別的人。對廠長來說,首要的不是企業發展,而是職權穩固。
1997 年的集資更是破壞了干部群眾之間的信任關系。水泥廠已經資不抵債,上級要求對鄉鎮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畢村卻變成了強行集資,要求每位職工必須成為股東,否則便被辭退。共籌集資金 70 多萬元,但沒有改變企業倒閉的命運。除了幾個“狠角色”拿回本金外,絕大多數職工連本金都沒有拿到,甚至不知道找誰討要集資款。村民被騙之后,對村集體逐漸失去了信心,村干部再也沒有一呼百應的權威了。
筆者認為,90 年代后,畢村社會結構發生變化,熟人社會變成半熟人社會,互惠與合作開始瓦解,人們之間的信任關系發生破裂,村民開始不相信集體領導“一心為公”,而是認為他們都在為自己打算,村民對集體事業也開始持旁觀甚至反對態度。正是這種傳統社會資本的消亡導致了集體企業的衰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