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交媒體概況。。
“我”時代的來臨,讓社交媒體(social media)成為時下炙手可熱的話題,社交媒體的概念最早由安東尼·梅菲爾德在《什么是社會化媒體》[1]中提出,他認為社交媒體具有:參與、公開、交流、兌換、社區化、連通性幾個特征。傳播學者安德烈·開普勒和邁克爾·亨萊因則認為:一系列建立在web2.0 的技術和意識形態基礎上的網絡應用,它允許用戶自己生產內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創造和交流[2]。社交媒體模糊了受眾與媒體之間的概念,打破了一對多的傳播模式,鼓勵促進了民眾個多地參與討論分享反饋信息。從早期的 blog 博客,到現在的新浪微博,騰訊微博,微信,從國外的 facebook,twitter,到國內的人人網,QQ 空間等,社交媒體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社交媒體以其傳播速度快,開放性強,大眾參與等優勢迅速在傳統媒體統治下開辟一片新天地。社交媒體以免費為主,除了迅速,廣泛的傳播能力之外,社交媒體也受到了商業人士的青睞,其營銷推廣功能也被挖掘出來。具有成本低,受眾廣,速度快等優勢。社交媒體是一把雙刃劍,良好的營銷推廣可以帶來口碑和受眾,如果運用不當,則會導致惡劣的社會影響。例如,2012 年 1 月,麥當勞在 twitter 上發起了“McDstories”,想要通過受眾回憶起于麥當勞有關的美好回憶來推廣其最新產品,但是實際上卻推動了顧客回憶“不美好麥當勞故事活動”的推廣。
二、社交媒體存在問題
(一)虛假信息泛
“信息繭房”(information coons) 的概念由凱斯·R·桑斯坦在《信息烏托邦———眾人如何生產知識》一書中提出。而“信息繭房”是指,人們的信息領域會習慣性地被自己的興趣說引導,從而將自己的生活桎梏于像蠶繭一般的“繭房”中的現象[3]。凱斯認為造成“信息繭房”的原因就是“我們只聽我們選擇的東西和愉悅我們的東西?!盵4]
由于人們社交媒體賦予人們自主選擇內容的權限,所以,人們只選擇自己喜歡的,這就導致了社交媒體雖然充斥著海量的信息,但是這些海量信息卻是不完整的,甚至有一些是虛假的。而這些不完整的碎片化的虛假信息在社交網絡上大量傳播,嚴重影響人們對于事物的判斷,甚至造成謠言四起。
(二)隱私泄露
社交媒體具有鮮明的個性化特色,網民在使用的時候很容易就將個人的隱私放在網上,在注冊社交網站的時候,注冊方式有手機、游戲、關聯 QQ 號幾種,甚至有的社交網站,如人人網在注冊時要求用戶寫出自己的真實姓名[5]。
幾乎所有的社交網站都有定位系統,可以在社交網站上發布此時本人所在的位置,而且,微博等社交媒體,還推出了搖一搖服務,認識周圍的人等等。早在 2011 年起,各大社交網站就被頻頻爆出用戶信息泄露的問題[6]。同時,網絡人肉搜索屢禁不止,2013 年美國波士頓爆炸案爆發后,美國社交媒體 Reddit 的網友自己組成偵探小組,將無辜的民眾當成嫌疑人,對其進行人肉搜索,這些人遭到了各種騷擾,無法正常生活[7]。社交媒體的出現,讓網民可以盡情展示自己的個性,但是其安全性仍然讓人擔憂。
(三)名譽侵權
有錯誤的想法認為,利用一個虛擬的 ID 就可以在互聯網上不負責任地發言,肆無忌憚地表達對他人的不滿等等。事實上,網絡雖然是虛擬空間,但是網民仍然享有著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賦予的名譽權。2010 年 5 月 360 總裁周鴻祎在新浪微博上對金山軟件公司發表不當言論,北京金山公司提起訴訟。2013 年法院判決周鴻祎的微博文章具有明顯的惡意詆毀性質,構成名譽侵權。該案被稱為“微博名譽侵權第一案”。我國公民具有表達自由,言論自由,但并不代表可以隨意詆毀,侮辱他人,網絡發言應該注意文明用語,虛擬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
(四)泄露國家秘密
盡管社交媒體享有極大的言論自由,但是當表達自由與國家安全相抵觸的時候,表達自由自動讓位于國家安全?!安坏靡試野踩珵橛蓪Ρ磉_自由或信息自由施加任何限制,除非該政府能證明這樣的限制為法律所規定且為一個民主的社會保障其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所必需。這些限制之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該政府承擔?!盵8]
2011 年 5 月,當美軍在對本·拉登藏身之地進行突襲時,就有 Twitter 的用戶發布了美軍抵達該地的信息,對這一絕密行動構成了潛在的嚴重威脅。因而美國軍方對社交網絡做出了極大的限制,例如“必須實名制注冊”、“只允許朋友看見”、“照片發送前需認真檢查”等。2011 年甚至出版了“美國的社交網絡官方指導手冊”用以指導軍人瀏覽社交網絡。在 2013 年斯諾登事件之后,各國對社交媒體的監管更加嚴密。
(五)媒體審判
媒體在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監督義務的同時,不能利用輿論提前對某個案件進行宣判,對法院施壓,每一個判決應當是法官根據案件證據的公正判斷,而不應該是媒體的壓力。媒體不應該只是突出報道某一問題,忽略甚至歪曲事實真相。例如,在藥家鑫案的審理過程中,各大媒體一直對其進行了大張旗鼓的宣傳和報道,在沒有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社交媒體不斷報道、轉載藥家鑫是“富二代”、“軍二代”的猜測,在民眾中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甚至很多人在新浪微博上發出“中國法律已死”的言論?!吧缃幻襟w不再是人們單獨進行交流的工具,也是人們組織政治活動、發動公民運動、實施危機救助的平臺”[9]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社交媒體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判決能力,可以在法院審判之前,操縱民意,自主審判。
三、解決途徑
(一)政府監管
政府在監管社交媒體時,既應該注重法律法規對于社交媒體的調整,同時也應該注意保護網民的表達自由。比如,在名譽侵權、隱私披露、虛假言論方面,應該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于違反法律的人進行處罰,而不是任其隨意在網絡上繼續不當言論,這樣會樹立不良的榜樣,讓相當一部分網民認為,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可以肆無忌憚地詆毀別人,披露別人的隱私,為了博得關注而隨意發布虛假言論。政府也應劃分好表達自由與違法言論的界限,給予網民足夠的表達自由。在適當的平臺中引導輿論,比如政務微博,利用政務微博來協助凈化網絡環境,倡導文明的網絡氛圍,引導輿論。
(二)行業自律
每天有海量的訊息出現在社交媒體上,僅僅靠事前審查是無法現實有效監管的,要配合事后的監督。以新浪微博為例,新浪微博采用了“簽訂公約”、“用戶舉報”“事后把關”[10]等方式,網民在簽訂公約的同時,如果遇到不符合公約的內容或者明顯的假消息,可以通知“微博小秘書”,一旦懷疑消息不實,新浪微博則鼓勵正反雙方進行公開舉證,這種方式使信息透明化并提升了可信度,有效減少了網絡謠言和虛假消息。在名譽侵犯和隱私暴露等方面,新浪微博則采用用戶舉報的方式,對不合格微博在后臺進行刪除。同時,新浪微博發布了《微博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明確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
(三)網民網絡素養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CNNIC 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達到 6.32 億。面對如此龐大規模的網民,迅速提升網民的網絡素養,對整個互聯網行業起到了巨大的影響作用。首先,應該注重的是對于法律法規的認知,很多網民在上網時并不知道自身行為是否已經違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權益,法律的普及對于網民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也是不斷提升自身修養的一條重要途徑。
其次,輿論領袖要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社交媒體上有無數“大 V”,其擁有的粉絲量和影響力不可估量,可能他們隨便的一句話就可以上第二天的新聞頭條,因而,輿論領袖在社交媒體上發言的時候,應當注意自己的言論,注意積極的輿論導向,率先做出榜樣。
四、國外社交媒體監管
(一)政府監管
首先,以英國為例,2011 年英國爆發了嚴重的騷亂,其起到推波助瀾作用的正是社交媒體 twitter 和 facebook,盡管英國首相卡梅倫提出了要對社交媒體實行強制管控,但是英國信息監管政策并沒有對社交媒體采取強制性管控,而是平衡了各方利益,一方面保證普通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止犯罪行為。這一點對中國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中國社交媒體用戶日益增多,飛速增長,中國也經歷著社會利益多元化的進程,對于如何對微博等社交媒體進行信息監管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與爭論。[11]
并不是說將所有的社交媒體擋在墻外,就有助于輿論的正常發展,政府在監管的時候不能只從防止犯罪的角度出發,也要深刻考慮到民眾的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
第二,法律體系化。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早在 1974年就頒布了《隱私權》法,可以被視為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20 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又陸續頒布了《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隱私權法》、《聯邦有限通訊政策法案》、《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等其他法律,可見,美國對于國民的隱私保護得相當好,即便社交媒體發展得如何迅速,依然要在法律的指導下完成。
反觀我國,我國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關于公民隱私保護的內容散間在各個法律中。在社交媒體上,隱私很容易被暴露,甚至引起訴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公民的隱私進行嚴格保護。
(二)媒體自律
以美聯社為例,2013 年 5 月,美聯社重新修訂了員工使用社交媒體守則,嚴禁員工在社交媒體上轉發未經證實的傳聞。[12]
新規定強調,“在確保社交媒體信息的真實性之前,員工不得對相關信息進行轉發,即使其他記者或者新聞機構以及進行了相關報道。而當員工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時,也要將該信息當做直接引語處理,并配上評論和來源?!盵13]
除了美聯社,BBC,路透社等都對自己的員工做了應如何使用社交媒體守則。媒體有核實新聞是否準確真是的義務,一旦出現任何問題,媒體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這對我國媒體而言,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