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我國群體性尋租行為探究
【第一章】群體性尋租的政治學分析導論
【2.1】尋租范式的起源
【2.2 2.3】馬克思主義的尋租理論
【2.4】群體性尋租的特征、類型及本質
【第三章】群體尋租中的經濟相關性
【第四章】群體尋租中的權力關聯性
【第五章】群體性尋租的治理策略
【結語/參考文獻】群體性尋租現象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群體尋租中的經濟關聯性
一、權力的支持要素
中國從改革開放的幾十年以來,經濟上是雙軌制,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正是由于計劃經濟中體制的慣性作用,政府仍然對資源的控制和經濟的管制一直在持續著,政企不分的現象廣泛存在。利益集團中成員很多是政府部門的關鍵職位,擁有豐富的壟斷權力,這些壟斷權力支撐著他們尋租、設租。在權力運行和資源的配置中,計劃經濟仍然存在著,為此,群體性尋租的資源較為豐富,尋租的動力也比較強,對尋租的需求更加強烈,這使得以群體存在的利益集團尋租的產生和蔓延有著強勁的趨勢和動力。
(一)政府權力的來源
群體性尋租中占有壟斷權力的基本上是政府的公職人員,因此我們這里所研究的權力也主要指政府權力。人人自由平等的概念是出現在國家這個名詞出現之前,是契約論的邏輯前提,這是一個人人都擁有自然法賦予的權利的狀態。但人與人之間是一定會產生沖突的,為了正當地維護人們共有的自然權利,每個人就愿意放棄或者交出一部分自然權利,歸屬于另一批人擁有,比如懲治罪犯,從而簽訂契約形成政府或國家。但是政府是擁有管理社會資源和分配社會福利的權力,他的權力不是毫無底線的,這種權力是必要的有限的權力,是用來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力。
正如洛克所指的那樣,君權神授的說法是詭譎的,父權理論也是荒誕的,因此他尋找出另外一種關于政治權力的起源、性質和目的的學說,即自然狀態說、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理論。在洛克的觀念里,在國家的概念產生之前,人們處于一種人人平等的自然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下雖然有相同的權利但是無法克服其弊端。契約之所以會產生就是因為只有契約才會規定社會權力一部分將由社會中的一小部分人掌管。在自然狀態下的社會,沒有具體的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也沒有依照一定規則去判定行為標準的法律者,更是因為自然狀態的社會沒有章法導致每個人都不能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社會混亂也就變成了不可避免的現象了。洛克指出:“政治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由社會交給它設置在自身上面的統治者,附以明確的或默示的委托,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而保護他們的財產?!雹?br>
(二)政府權力的特點
1、政府接受的權力是有限的。人們出讓的只是一部分權力而不是所有權力,是那種保護自己和社會的權力,那么因此政府權力絕不是現代社會常常表現出的那樣具有極大的壟斷地位而是有限的政府,絕無絕對的統治權。
2、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契約內容限制。當然,自然狀態下的人們賦予政府權力時是有條件的,他們規定賦予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他們謀取福利和保護財產,并對社會人行為作出正確合理地裁判。如果政府不遵循這樣的目標去控制自己的行為,人們就會想方設法去建立一個新的政權來取代舊的政權。
3、政府權力受到人們同意的限制。任何政府都無權要求那些未曾對權力表示同意的公民服從,政府是人們自愿選擇的結果,他們的行為和活動要取得人們的同意,任何行動都要以人民同意為底線。
二、群體性尋租的普遍目的
(一)擴大利益集團
利益集團的主要權力決策者為了獲得行政職務的晉升或者是自身和本集團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就會利用自己的壟斷權力來為本集團謀取社會資源和社會福利,這樣不僅集團成員可以獲益,決策者本人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當利益集團內部成員獲得租金時,就會更加死心塌地的忠誠于利益集團,并且會拉攏更多地具備其他壟斷資源的公職人員進入利益集團。
(二)獲得巨額收益
尋租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而群體性尋租更是為了獲得比個體收益更高額的利潤。群體性尋租為了限制競爭,獲得或維護壟斷地位就會去集體尋租,他們采取的方式無非是購買壟斷和創建壟斷。
購買壟斷的尋租就是尋找以低于壟斷經濟利潤價格出售的壟斷。交易出租車牌照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而通過院外活動來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的尋租則是一種政治行為,這種尋租活動可以通過賄賂政客或者對媒體施加壓力來產生尋租需要的影響力。但是這種尋租行為是需要花費巨大投機成本的,因此這種類型尋租是一種使用稀缺資源的有成本的活動。
三、群體性尋租的利益偏好
從以群體為特征的政府和利益集團角度出發,這些群體基本是由政府官員和社會精英組成,他們的功能主要是進行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資源配置,以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因為政府作為社會組織占有壟斷資源,具有公共性和強制性,可以從公民的利益角度出發為公眾謀取利益。但是政府和利益集團的也是由一個個單體組成的,本質上也是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存在,他們在做出決策的時候會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況且在現實過程中,政府和利益集團也會面臨自身經濟發展的問題,他們從經濟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同時希望本群體的付出和收益能成正比,難免會存在便宜公共利益的可能,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偏好。尋租活動就變成利益集團追求本群體和個體的高額利潤的最佳途徑。
在古典經濟學家的眼中政府是超脫于經濟活動之外的,這顯然是偏激的,政府也是理性的經濟人,是作為群體性的理性經濟人存在,因此政府也會參與經濟活動,也會憑借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力去替其所在的利益集團尋求租金,這種尋租活動既有可能是主動也有可能是被動的。
四、群體性尋租中需求與供給根源
尋租人對尋租需求的大小是根據投入的成本扣除預期價格后的凈收益的大小來決定的,當凈效益越大尋租人對該活動的需求也就越大。而預期效用等于預期所得乘以被發現的概率,當預期所得越大、被發現概率越小,凈效用就越大,尋租的需求就越大,反之尋租的需求就越小。尋租人的需求還跟最后受到的處罰相關,與處罰有關的罰款、量刑和處分有關的后果越容易被發現時,說明尋租的風險系數就越高,尋租的需求就越小,相反風險系數低尋租需求就越大。另外需求還和監督制度有關聯,當監督制度越完善,預期價格越大,尋租的需求就越小,反之則需求大。
尋租的供給是跟尋租人是否愿意提供壟斷資源有關,這就取決于其從中獲取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之差即預期凈收益的大小。尋租者預期的收益越大并且發現的概率越小,供給的動力就越強,因此處罰和預期被發現的概率之積就是預期的成本。如果制度越有效完善,懲罰的力度也越大那么預期的成本也就越大,那么尋租者的需求也就越小。當制度環境能給尋租雙方帶來高額收益時,尋租者不會受到或者受到很小的懲罰時,供給就有了可能。我國房地產也是群體性尋租的典型事例,土地開發商和政府官員之間相互勾結獲得非法的土地使用權來謀取雙方的高額收益,可以說正是因為政府對經濟和社會的過多干預才產生了尋租的供給。
五、增加的社會成本
壟斷者會增加社會成本是傳統經濟學家認為的理論。一方面如果使消費者剩余減少的話就可以把實際產量維持在效率產量之下,消費者剩余既沒有被消費者獲得,也沒有被壟斷者獲得,而是白白地在浪費了。另一方面壟斷者會制定壟斷價格。當壟斷者的產量達不到效率水平時,壟斷者就無法獲取利潤,因此就會制定高于效率水平的壟斷價格,壟斷價格增加的利潤才會轉移到壟斷者手中,這種方式只是不降低效率的收入再分配,壟斷造成的社會成本就是凈社會損失。
而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傳統經濟學理論是錯誤的,他們認為壟斷的社會成本還有很多。群體性尋租雖然會增加壟斷者的利潤獲得經濟租金,但在群體性尋租的時候會進行院外游說、腐敗、賄賂等等手段來向政府索取壟斷權力,在進行這些活動的時候會消耗很多稀缺的社會資源,以及財力、物力、人力等等。這些小號的成本不會增加社會資源和福利,只是被白白浪費的資源,有些甚至可能是稀缺資源,這一部分成本成為了群體性尋租的額外凈損失。
公共選擇學派假設群體性尋租不是在隱蔽的條件下進行而是放入市場活動中,尋租的成本就取決于市場類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和不完全競爭的市場尋租的社會成本是大不相同的。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群體性的尋租者互通信息,平等的信息獲取和對等競爭使得尋租成本上升直到與經濟租金相等為止。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資源被用于非生產性的尋利活動,資源配置是缺乏效率的。如果群體性尋租是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進行的,尋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尋租成本就可能大大超過經濟租金,產生更多的浪費?,F實社會的情況是群體性尋租基本都是在隱蔽的條件下進行,這只能給社會資源造成更大的浪費。這是經濟領域消耗的集體性尋租的社會成本。
政治領域群體性尋租也會帶來社會成本,但這樣的尋租背后卻是利益在起決定性作用。經濟上的尋租往往會采取院外游說、賄賂、腐敗等等活動,這些活動使當權者除了獲得正常收入之外還會獲得額外的經濟租金。所以當權者會想法設法設租來獲取經濟租金。政治領域的尋租同樣要消耗社會資源,由于這部分資源一般也都是非生產性的,因此也白白被損耗了。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把群體性尋租引起的社會成本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是尋租過程中消耗掉的資源;二是政治尋租所消耗掉的資源;三是壟斷所造成的資源配置的效率降低,即傳統理論所謂的凈社會福利損失。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