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影響探究
【第一章】兩稅合并對建筑業的作用分析緒論
【第二章】國內外營改增文獻綜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業“營改增”的相關理論
【5.1 5.2】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稅負比較
【5.3】建筑業“營改增”比較結果
【第六章】“營改增”在建筑業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完善建筑業“營改增”建議
【總結/參考文獻】建筑業“營改增”的優化措施研究總結與參考文獻
5.3 建筑業"營改增"比較結果
如果僅僅對中國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報進行分析,就得出兩稅合并后建筑業稅負如果不變,其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為 71%,難免有些草率。下面選取中國水電(610669)2014 年三季度報為樣本,來看下該公司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與中國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做比較,算出來的結果是差不多還是大相徑庭呢?
5.3.1 中國建筑(601668)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從利潤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國水電(610669)營業收入為 105 051 046 113.85千元,遠遠超過了年應稅銷售額須達到 500 萬的要求,因此可以確定在兩稅合并后中國水電(610669)即為一般納稅人。
從表中得出結論,在中國水電(601669)可抵扣成本比例為 50%、60%和 7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正,表明兩稅合并加重了中國水電(601669)稅負,結果與改革初衷背道而馳;可抵扣成本為 8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負,表明兩稅合并減輕了中國水電(601669)稅負,結果與改革目標一致。而中國水電(601669)與中國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
這就證明建筑業兩稅合并后對稅負影響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決定。
(銷項稅計稅基礎-營業成本×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營業收入×3%我們可以得出中國水電(601669)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數據,公式即為:
(94640582085-91009159076×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105051046113.85×3%,得出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72.5%.
與中國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71%相比,中國水電(601669)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72.5%兩者差異并不大。
5.3.2 中國鐵建(601186)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從利潤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國鐵建(601186)營業收入為 105051046.1 千元,遠遠超過了年應稅銷售額須達到 500 萬的要求,因此可以確定在兩稅合并后中國鐵建(601186)即為一般納稅人。
從表中得出結論,在中國鐵建(601186)可抵扣成本比例為 50%、6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正,表明兩稅合并加重了中國鐵建(601186)稅負,結果與改革初衷背道而馳;可抵扣成本為 70%、8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負,表明兩稅合并減輕了中國鐵建(601186)稅負,結果與改革目標一致。而中國鐵建(601186)與中國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
這就證明建筑業兩稅合并后對稅負影響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決定。
(銷項稅計稅基礎-營業成本×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營業收入×3%我們可以得出中國鐵建(601186)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數據,公式即為:
(370878817.1-370,026,896×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411,675,487×3%,得出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69.89%.
與中國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71%相比,中國鐵建(601186)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69.89%兩者差異并不大。
5.3.3 中國中冶(601618)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表 5-14 是中國中冶(601618)2014 年三季報利潤表(以下各圖表涉及數額的單位均為千元)。
從利潤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國中冶(601618)營業收入為 105051046.1 千元,遠遠超過了年應稅銷售額須達到 500 萬的要求,因此可以確定在兩稅合并后中國中冶(601618)即為一般納稅人。
從表中得出結論,在中國中冶(601618)可抵扣成本比例為 50%、60%和 7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正,表明兩稅合并加重了中國中冶(601618)稅負,結果與改革初衷背道而馳;可抵扣成本為 80%時,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兩者的差額為負,表明兩稅合并減輕了中國中冶(601618)稅負,結果與改革目標一致。而中國中冶(601618)與中國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
這就再次證明建筑業兩稅合并后對稅負影響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決定。
(銷項稅計稅基礎-營業成本×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營業收入×3%我們可以得出中國中冶(601618)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數據,公式即為:
(130312321.6-127,163,505×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11%=144,646,677×3%,得出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71.45%.
與中國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71%相比,中國中冶(601618)臨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71.45%兩者差異并不大。
經過對中國建筑(601668)和中國水電(601669)、中國鐵建(601186)、中國中冶(601618)兩稅合并前后稅負對比,得出:兩稅合并對建筑業經營成果和稅負的影響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決定。
于稅負變動百分比對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其中增值稅敏感性最強,總稅負敏感性數次之,營業稅金及附加變動敏感性第三,本期應納所得稅敏感性最弱。
于經營成果變動百分比對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營業利潤敏感性系數、利潤總額敏感性系數和凈利潤敏感性系數為負數,且營業利潤敏感性最強,利潤總額敏感性次之,凈利潤敏感性最弱。
當可抵扣成本比例足夠大時,比如達到 80%時,其營業稅金及附加和總體稅負比稅改前有所下降,而本期應納所得稅有所上升,這是由于利潤總額上升引起的;且經營成果也有所上升。
而當可抵扣成本比例較小時,其營業稅金及附加和總體稅負比稅改前有所下降上升,而本期應納所得稅有所下降,這是由于利潤總額下降引起的;經營成果也有所下降。
當可抵扣成本比例為 71%時,在兩稅合并后,其增值稅稅額與稅改前營業稅稅額相等,即 71%為建筑業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
雖然粗略算出建筑業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但是對于建筑業來說,要取得如此高的可抵扣成本比例難度系數是相當大的,因為"營改增"在建筑業實施中存在著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