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影響探究
【第一章】兩稅合并對建筑業的作用分析緒論
【第二章】國內外營改增文獻綜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業“營改增”的相關理論
【5.1 5.2】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稅負比較
【5.3】建筑業“營改增”比較結果
【第六章】“營改增”在建筑業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完善建筑業“營改增”建議
【總結/參考文獻】
6.1 稅制沖突
兩稅合并后,建筑業跨地區承接的業務大幅度下滑。目前,國家就已經兩稅合并的企業,就試點期間對于存在跨地區服務的,其所繳納的增值稅仍然在勞務發生地繳納。
但這一政策僅是在試點期間推崇的,過了試點后將是如何,大家都不得而知。因此,對于兩稅繳納地存在差異的,應該倍受重視!據營業稅相關政策規定,以建筑、安裝、修繕、裝飾等為經營的勞務發生地,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交營業稅.然而根據增值稅征收原理,增值稅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兩者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例如:當 A 地甲建筑業企業到 B 地發生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勞務,在改革前,則 A 地甲建筑業企業應向 B 地繳納營業稅,在改革后,則應向 A地繳納增值稅見表 6-1.如此,就減少了乙地的稅款收入?;谶@種狀況,有可能會導致乙地政府形成地方保護主義,在眾多建筑業投標時只允許本地建筑業中標,封閉利益鏈條。而這將完全形成了建筑企業就在自家地界打轉的局面,好似"閉關鎖國",與"走出去,引進來"、"改革開放"向違背。一些能力不夠的建筑業企業被當地政府"照顧"得手上的活堆如大山,而一些資質較老的建筑業企業,由于本地政府無多余的工程而閑置,猶如"撐死小的,餓死大的"的局面,屆時很多無法繼續運作的建筑企業必定"撒手人寰".
6.2 行業性質
目前兩稅合并僅局限于一些行業,購進的一些勞務和服務無法得到抵扣,而外銷服務的發票豐腴[45].如: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后,企業向租賃業租入不動產時,理應獲得租賃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租賃業不動產租賃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也就是租賃業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那么建筑業所要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只能是一樁"無頭冤案".諸如此類的情況很多,只要是建筑業與還未有進行增值稅"擴圍"的企業發生了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都無法獲得抵扣。然而,當建筑業把產品賣給還未有進行兩稅合并的企業,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加重了建筑業應納增值稅。如:建筑業做出來的產成品形成房地產的,大家所熟知的,如今房地產以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如果建筑業已"營改增",而銷售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仍"按兵不動"繳納營業稅,尚未納入試點范圍,這對于建筑業來說無疑是寒冬的到來,其稅負無法轉嫁,見表 6-2.不僅建筑企業感到稅負壓力而且可能帶來其他相關負面影響.
6.3 抵扣不足
除鋼材、商品混凝土外,建筑材料很難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不能抵扣的部分較多。建筑業外建項目較多,有些項目在偏遠地區,而建筑企業需要的一些材料大多數來自于小規模納稅人等,增值稅用發票無法提供,從而這些成本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含小規模納稅人或者非試點地區的分包公司,總承包公司不僅不能取得進項稅額發票,而且這種情況下,還會虛增它的銷售額。進行抵扣不足,銷項增加,所納增值稅上升則"不足為奇".
進項稅額抵扣時間限制。獲得二零一零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抵扣有時間限制,這就意味著并不是企業取得的所有的進項稅額發票都能抵扣。能取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發票本就少,還不能保證完全能抵扣,這又是一加重稅負額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人力成本是不能抵扣進項的。而建筑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建筑業而言,雖然需要購入各種大型設備以及大量水泥、砂石和修建材料等外購產品,但是其修建需要人力資本。在這個物價橫飛的社會里,勞動力價格越來越高,人力成本占建筑業成本的 30%.例如:一個四川的木工省內日工資達到 280 元左右,小工日工資則 140 元左右,西藏地區鄉里涂料工一天工資達 500 元,小工達 200 元 .而這些勞動力為建筑業所創造,在銷售時計算銷項稅額。而其本身所產生的成本,不計入進項稅額。如此,銷項稅額增加,進項減少,故而難逃稅負增加的"悲劇".
前面我們用中國建筑(601668)和中國水電(601669)兩個公司 2014 年三季度的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當可抵扣成本比例達到 71%時,其在兩稅合并前后稅負才持平不會發生變化;當這一比例小于 71%時,即為兩稅合并后稅負上升!其實質就是因為抵扣不足造成這一原因。因抵扣不足,故而可抵扣成本比例小,導致稅負增加!因此,抵扣不足可以說建筑業兩稅合并存在的最大的絆腳石!解決好了這些抵扣不足的來源,對癥下藥是解救兩稅合并建筑業稅負于水深火熱之中的關鍵所在!
6.4 稅率過高
財稅[2011]110 號規定,基于 17%和 13%兩檔稅率,添加 11%和 6%兩檔低稅率,其中,建筑業適用 11%的稅率."擴圍"后,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增加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稅率 11%與之前 3%相比,明顯頗高,提高的幅度過大[46].而提高的差不多 8 個百分點,如果要使得兩稅合并前后稅負保持一致,毫無變化,即兩者的臨界點,那么增加的 8 個百分點應該由進項稅額來彌補!如果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銷售額的 8 個百分點,那么兩稅合并對建筑業有利;如果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銷售額的 8 個百分點,那么兩稅合并對減輕建筑業稅負沒起到作用的!之前我們也經過分析得出,建筑業可抵扣成本比例較低,因此大多時候是無法獲得銷售額的 8 個百分點的。綜上,也就是說,11%的稅率相比 3%的稅率定制的頗高!這也是從另外一個方面進一步說明了因稅率訂的高造成的抵扣不足問題!
而建筑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由于采用了簡易計稅法,雖不抵扣進項稅,但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相當于或低于最初的營業稅稅率,因此大體上沒有出現稅負增加現象。
6.5 固定資產更新慢
在"擴圍"前,增值稅轉型對于需要大量大型固定資產的建筑業來說,無異于迎來了建筑業的春天。他們在這一政策出臺后,不少企業都紛紛購進了大批的固定資產,剛完成固定資產更新不久。而根據稅法規定,機器、機械折舊年限為十年。即使這些設備用不到十年也不會相差太大。而如今,這些設備運作如常,近幾年內無增添設備的意向,也就無有此類進項稅抵扣,因此稅負有所增加[47].
6.6 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沖突
1994 年的分稅制改革,對兩稅的所有者進行了確定,其結果為營業稅屬于地方所有,增值稅為地方和中央共同所有.建筑業兩稅合并,保證地方政府利益,獲得的地方政府支持,就是改革成功的關鍵。但是如何保證地方利益是個難題。
兩稅合并很快就會到來,但目前營業稅為地方稅,然而地方稅的主體稅種的營業稅,占地方稅收入的 56.16%,占地方稅加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歸地方分享部分構成的地方稅收收入的 33.82%;而增值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主體稅種,其收入占到全國稅收收入的 31.04%(2011 年數據,因部分地區 2012 年開始"營改增",故而選取 2011年數據),中央享有 75%,而剩余的 25%歸地方所有。改革極大的觸動了地方利益(見表 6-3)。故而,如何在地方與中央之間進行稅收分配是增值稅"擴圍"最核心最大的阻力,改革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很難繼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