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影響探究
【第一章】兩稅合并對建筑業的作用分析緒論
【第二章】國內外營改增文獻綜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業“營改增”的相關理論
【5.1 5.2】建筑業“營改增”前后稅負比較
【5.3】建筑業“營改增”比較結果
【第六章】“營改增”在建筑業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完善建筑業“營改增”建議
【總結/參考文獻】建筑業“營改增”的優化措施研究總結與參考文獻
7 完善建筑業"營改增"建議
建筑業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為 71%左右,變相的說明稅負加劇,針對這一現象不宜過度渲染和夸大其負面影響,這僅僅只是一些局部性的矛盾,不能僅以此作為評價"營改增"成效的天平秤。
然而這一現象也不能夠忽略,兩稅合并對建筑業確實是增加了其負擔,這一問題不得到有力的解決將會影響建筑業在后期的發展前景。就建筑業兩稅合并存在的問題,當務之急就是在建筑業兩稅合并到來之前,為建筑業想出辦法,早多應對。這樣才能使得建筑業毫無顧忌的配合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進行"營改增".
7.1 稅制沖突對策
對中央和地區實行"出口退稅機制".加強監管,對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中央和地區之間分享增值稅這一問題可以實行虛擬的出口退稅機制??梢愿鶕隹谕硕愒瓌t,如果甲地 A 建筑企業的勞務"出口"到乙地,則乙地對這部分稅收收入不應當享有,而享有地為"進口"甲地。這一目標的實現,由地方政府間進行結算,復雜的國際貿易出口退稅辦法則不需要采用.
7.2 行業性質對策
擴大增值稅"擴圍"范圍。如:建筑業增值稅取代營業稅政策應全國統一時間實施,因其跨地域承接項目的特殊性,可以規避企業風險,防止無序的稅源流失,重點對待改革前后的政策銜接。并且,與建筑業有關的上游供應商如果為增值稅納稅人,并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因行業性質沖突造成的問題就得到解決了。在論證和調研充分的前提下,財稅部門應對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也同時進行增值稅"擴圍".
對于這種跨地區經營的試點,在與未進行兩稅合并的企業發生交易后,其在外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時候,如果情況屬實,扣除所繳納的營業稅。
這一政策目前已經運行,到時候建筑業兩稅合并后,出現了這一情況,同樣可以使用這一政策,當然這必須是在知道并熟知的情況下才能合理運用,避免偷稅漏稅的嫌疑。
7.3 抵扣不足對策
與供應商、購買商做好事前溝通工作。對于供應商,提醒其及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兩稅合并到來時,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客戶,需要與其進行溝通,結合建筑業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對能否進行稅負的適當轉嫁進行判斷。對客戶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客戶的成本不變以及維持企業自身的底線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轉嫁稅負,達到雙贏的局面而對于客戶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當先考慮企業在業務中的地位等,然后再考慮稅負的轉嫁程度。
參照收購自產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抵扣辦法。憑票抵扣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特點,一般情況下,購進方的進項稅由銷售方的銷項稅對應構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農產品收購發票、銷售發票)自行計算進項稅額扣除.增值稅"擴圍"后,從小商販手里采購原材料,建筑業無法取得專用發票這一情況,可以參照收購自產農產品辦法,計算進項稅額時用收購原材料的憑證為依據[49].如果擔心因為建筑業"自開自抵"導致虛開發票的事情出現,也可以繼續沿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7.4 稅率過高對策
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雖然超過了規定標準,但是如果不經常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與兩稅合并前比較,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有所降低,而一般納稅人情況較為復雜:對建筑業經營成果和稅負的影響取決于可抵扣成本比例的大??;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稅負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樣,不發生變化,其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為 71%左右;當可抵扣成本比例大于 71%時,其營業稅金及附加和總體稅負比稅改前有所下降,但當期應納所得稅有所上升,這是由于利潤總額上升引起的,相應經營成果也有所上升;當可抵扣成本比例小于 71%時,其營業稅金及附加和總體稅負比稅改前有所上升,但當期應納所得稅有所下降,這是由于利潤總額下降引起的,相應經營成果也有所下降。納稅人類型的選擇,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內外部環境以及以后戰略目標分析下,哪種情況對自身有幫助[50]
.不要因為多承擔一點稅負,只顧短期目標從而忽略長期戰略,不應目光短淺,應該以長遠目光來看自己應站在哪個位置,扮演什么社會角色。
簡易征收。增值稅的征收率不僅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使用,而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使用征收率,例如:建筑業一般納稅人很難找到或者只能找到少量的進項稅發票等,國家可以放寬政策,讓其有可選擇按照 3%征收率計稅.
7.5 固定資產更新慢對策
兩稅合并來臨之前買入設備.根據"營改增"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在"擴圍"到來之前,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可以購入一些自己需要的固定資產,獲得進項抵扣額。例如:甲公司屬于建筑企業,之前購買的塔吊 A 雖然能夠照常的運作,但是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對設備功能的需求增多,A 設備已經逐漸退出工地的舞臺了,于是 2015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購入塔吊 B,塔吊 B 是稅制改革前買進的,當時甲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因而其購入的塔吊 B 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在稅制改革后,甲公司賣出使用的塔吊 B,就不能按照法定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就失去了增值稅保持稅收中性的特點了,因此其應該根據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
如果擔心兩稅合并前購入的固定資產較多,而企業用不了這么多的設備,造成閑置,企業可以將其出租。稅法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7.6 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對建筑業進行稅制改革,力求捍衛地方財政利益為宗旨,來處理兩者收入分配關系。
一是因為經過 1994 年分稅制改革,以及 2002 年中央與地方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中央財力有了大幅度提高,中央本級稅收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到 56.05%(2009 年).
二是由于營業稅是地方稅,而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當前地方財力相對緊張的狀況下,要讓地方財政作出犧牲來推進改革,不但地方政府推進改革動力不足,現實條件也不允許.故而,基于中央財政比地方財政寬裕的現狀,協調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可行性方案是不觸動地方財政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建筑業增值稅"擴圍".覺得增值稅"擴圍"非但沒有觸犯自身的利益,還能夠增強自身財力,并且促進過稅收制度更加完善,為國家稅制改革也做出了卓越貢獻,在指導有這么多的有利因素,地方政府對于這一改革必定舉雙手贊成??梢赃\用統一稅制、調整分享比例方法。統一稅制、調整分享比例是在將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后,無論收入來源于何地何處,都由中央與地方共享,兩者分享。營業稅原本作為地方完全所有的,成為兩者分享的增值稅,基于捍衛地方利益的前提下,應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享比例:
這樣算下來,2009 年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為 51.22:48.78.
而這一比例是建立在靜態收入和依據不及不讓原則來確定的。但是現實中,從動態出發,根據服務業增長速度比工商業增長速度快的產業發展趨勢,即增值稅增長速度落后于營業稅增長速度,故而之前的靜態收入基礎上算出的分享比例其實質上是對地方財政利益有影響的?;诤葱l地方政府利益,應該把營業稅與增值稅增長率考慮進來。因此地方分享比例應大于 50%,而中央分享比例應小于 50%.
協調好兩者利于分配關系,減少對地方財政利益沖擊,清除增值稅改革的阻力[51],有著深遠意義。
7.7 完善增值稅征收建議
制定優惠政策。至今,兩稅合并政策在部分行業試點相當成功,國家也相對給出了一些過渡性扶持政策,而且對兩稅合并的大有幫助,較大的支持力度也鼓舞著試點行業,并取得了卓越的成績。因此,在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相關手續不應復雜化,否則對試點納稅人造成了畏難情緒。補貼資金應時間及時、金額準備的落實到位,最好是即報即取。新試點行業、地區補貼政策應向以試點行業、地區學習,總結其優點,歸納其不足,確保改革穩步前進。
稅務系統做好相關工作。對建筑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在建筑業兩稅合并前期,各納稅地區的國稅局組織相關的工作小組對納稅人的財務人員以及管理人員進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相關事項的培訓,讓他們熟知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目的、動因以及目前相關的國家政策,進過培訓后對其進行書面或口頭方式的考核,考核過關的人員予以獎勵,可以是物質上的也可以是上的,當然有獎就有罰,對于考核不及格的企業進行再次培訓并做出相應的總結。
7.8 建筑業自身完善的建議
向先行試點行業學習。先行試點行業,由于其已經度過從剛開始的慢慢摸索時期,慢慢的已經步入了繳納增值稅的"正軌",因此這些行業或多或少都有建筑企業學習的地方,從他們的身上吸取經驗教訓,可以少走很多彎路,用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直搗黃龍"--完成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過渡時期[52].
領導重視,全員學習領悟兩稅合并。建筑業兩稅合并不僅需要企業全員參與,更需要企業領導高度重視,起整體協調作用。建筑業應該在企業內部成立"營改增"工作小組,但這些工作小組并不完全是財務人員,"營改增"不只是與一個企業內部財務部門有關,與每個部門也是有關聯的,它直接或間接涉及企業的內部控制。如,發票管理和其他系統管理與信息系統內部控制有關;企業人員職責變動會涉及人力資源內部控制;工作小組應組織相關人員對近幾年來企業的業務往來情況進行梳理,最后做出總結,怎樣才有利于企業自身,提前做出有效的應對措施,在遇到各種發情時不至于手忙腳亂。
而且國家稅務人員有限,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確多不勝數,而"營改增"試點范圍的企業也不計其數,因此,企業應積極配和國家稅務局,并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經常瀏覽本地稅務機關網頁,對稅務風險、新政策動向、實務操作有一定的了解,輕松應對稅制改革,"知己知彼".
對業務流程進行改造。建筑業進行"營改增"后稅負加大,企業應該對自身的業務流程進行重整也就是對業務流程進行改造[53].
多與稅務局進行溝通。建筑業剛開始進行兩稅合并前期,難免會出現或多或少的差錯,比如按照以往繳納營業稅的慣例,兩稅合并后,多計營業稅少計增值稅的情況肯定時有發生,因此企業自身在前期工作中應該逐一檢查,并積極與當地的稅務局溝通。
關注相關政策。建筑業應該重點關注政府所出臺的相關財政補貼政策,正確理解和比對自己是否符合這些條款,是否滿足某些前提要求,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保障自身的利益。對于已經進行兩稅合并的企業,特別是交通運輸業,政府對其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也許在以后其兩稅合并的時候同樣使用這一這些政策。如:在試點時,對于跨地區經營的勞務,其兩稅合并后所繳納的稅收仍然繳納到勞務所在地。但這一政策是否在試點過后是否長期存在還是個未知數,因此們,面對這一情況,建筑業不僅要做好心里準備以及防范措施而且還應該對政策進行深度剖析,正所謂"埋頭拉車,還得抬頭看路".
兩稅合并后,應注意計稅基礎與稅改前是否一致。稅改前,營業額并不全是收到的所有價款的全部,有時候需要扣除分包單位的分包款,有時需要扣除建設方提供的設備款等。而兩稅合并后,政策可能會有所改變,組織會計人員對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進行學習,并進行交流和討論,嚴防在兩稅合并初期出現一些啼笑皆非的錯誤。尤其是在進行會計收入核算時,應當倍加重視,防止因營業額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多繳納稅收還是少繳納稅收,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都是對企業自身不利的。
納稅期限應多關注。建筑業施行兩稅合并后,按照增值稅納稅期限繳納稅款。與營業稅納稅期限相比,1 日、3 日也是其納稅期限,這是與營業稅存在有區別的。建筑業應對兩者存在的差異多加重視,以免引起超過申報納稅時間和繳納稅款期限,造成罰款對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兩稅合并后,新增了一些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如非正常損失里新增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雖然剛開始對于建筑業來說,一般納稅人稅負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樣,不發生變化,其可抵扣成本臨界比例為 71%左右,取得如此高的可抵扣成本比例有一定的難度,變相的說明了稅負上升,經營成果減少,與預期目的有點不一致,但是隨著兩稅合并的實施和推進以及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建筑業逐漸的適應,"熟能生巧"從了解到熟悉再到掌握了"營改增"政策后,合理運用企業手里的資源與國家扶持政策,相信能夠安然度過。
綜上所述,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前,建筑企業與政府應該共同努力,制定出相應的措施,提出應對策略;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盡快進入各自扮演的角色,從而促進"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類產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