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屬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疇,是指在領導干部因任職期滿或其他原因而即將離開原崗位時,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對其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離任審計對于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規避舞弊事項發生,對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離任審計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分別來看,財務責任是指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責任是指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審查重大經濟決策的全過程,同時通過審查離任時點與接任時點的資產及產值、利潤的增減變動狀況,客觀、公正反映離任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開展的一系列工作;法紀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廉政情況,以及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及政策文件情況。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之一,對提高國有企業經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財務收支審計是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核心內容,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此為基礎,但不能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代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部內容。
2、 離任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探討
2.1 認真劃清現任與前任責任的界限 現任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存在的問題中,不能排除歷史遺留的因素,比如上一任領導干部不作為所留下的“爛攤子”。由于上一任未充分進行離任審計,使得上一任與現任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因此,合理認定現任干部在任期內的工作業績是擺在審計人員面前的重點。
2.2 離任審計的時點滯后 目前條件下,通常是先離任后審計,違反了離任審計工作程序,使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存在困難,加之現實中對干部任命常常是黨委決策在先,離任審計工作未及時跟進,即便在審計中發現了問題,也常常因為已是“過去時”或親疏遠近等關系而沒有及時追責,削弱了審計結果對領導干部管理和使用的作用。
2.3 審計力量的投入不到位 按常規來說,一般由審計部門執行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工作。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審計力量嚴重不足,而且審計工作存在人員頻繁調動、時間跨度大、審計形式單一等問題,審計部門人手不夠,基本的審計任務勉強完成,沒有多余精力去豐富審計形式,這就大大影響了離任審計的工作質量和審計成果的充分轉化運用。審計部門應注重培養并保證足夠的審計力量,保證充裕的審計時間,將離任審計工作落實到責任人,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審計監督,深入推進審計成果的轉化應用,使審計工作落到實處。
2.4 對離任審計后的整改情況不樂觀 審計結果下達后必須追加后續審計,跟蹤調研過去審計曾查出的問題是否有效整改。而在實際工作中,審計后的整改情況往往不盡人意,“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普遍存在,相關領導對于整改命令以“人走了不好執行”為由敷衍搪塞,甚至拒不執行。有的新任領導也提出“不了解情況無法執行”的說辭,對于整改效果殫精竭慮,怕影響個人業績。有的領導直接提出“不合自己口味不執行”的說辭,明顯表現出拒不執行的態度,對審計結果的執行工作產生較大的阻礙。
2.5 干部離任審計的認識問題 “審與不審一個樣”、審計作用發揮不佳是當前干部對于離任責任審計的普遍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干部思想上存在惰性,行為上不反對但也不主動配合,對于審計工作的目的、意義的了解仍停留于“有問題才審計”的層面,甚至對此相當抵觸。如何來扭轉這種觀念,一直是讓審計部門頭疼不已。
3、 強化離任審計應采取的幾點措施
3.1 提高審計效率 由單純查錯糾弊型審計向注重績效審計轉變。在查清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更加關注其履職的績效性。通過審計其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經濟項目決策程序是否規范、資金投入產出效益情況、預算資金收支情況、執行財經法紀及廉政規定情況等,來正確分析評價領導干部的政績。
3.2 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由單純評價資金使用向全面評價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轉變。以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常常存在“千人一面”、籠統模糊,領導和干部管理部門看不懂、用不上、不能用等問題。為此,專門制定具有各系統、行業特點的審計評價標準,進行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力爭評出特色、評出政績,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可讀性和可用性。
3.3 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由單純監督評價領導干部個人向綜合監督評價整個干部隊伍方面轉變。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探索一個系統包括主管部門、下屬單位在內的系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方式,轉變過去報告單個項目審計結果的做法,定期將多個項目審計結果進行綜合整理,提出加強干部隊伍宏觀監督管理的意見建議,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以適應越來越復雜的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3.4 要講究審計技巧,提高審計質量 離任審計應該圍繞“突出科學發展導向”這個核心,《政績考核辦法》有破有立,既不簡單以 GDP 論英雄,又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
要突出科學發展導向,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以及解決自身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實際成效,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講究審計技巧,提高審計質量。
3.5 要發揮監督職能,重視結果運用 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強化任期內舉債情況的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注重審計發展思路、發展規劃的連續性,審計堅持和完善前任正確發展思路、一張好藍圖抓到底的情況,考核積極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吃子孫飯”等問題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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