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迅速,許多農村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引起的土地糾紛賠償案件時有發生,但在司法判例中,該類案件的審判結果卻差別很大。主要原因為我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法律規定混亂,構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有利于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利益。
文章具體的結構為:
第一章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立法概述”,本章主要通過對我國各省行政規章中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規定的梳理分析,總結了我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立法標準的三種類型,即以戶籍為標準;以成員的權利義務為標準;復合標準。通過對我國立法狀況的分析,得出了我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立法的問題,即我國的立法有漏洞;以戶籍為主要標準;由村民委員會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司法與行政不統一。
第二章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本章在區分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前提下,對成員資格的戶籍、經常居所地、權利義務、土地、社會保障等認定要素進行分析并作出取舍。在以土地利益和農村社會保障為核心,兼顧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愿,參考戶籍和經常居所地的原則指導下,定義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
第三章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立法建議”,本章主要從兩方面提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立法建議:一方面從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組織體系、法律地位、法人地位和制定統一章程等角度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另一方面以集體經濟組織為成員資格的統一認定主體并規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程序。
關鍵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立法規制
目 錄
摘 要……II
Abstract……III
目 錄……IV
引 言……1
第一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立法現狀……2
第一節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標準的立法概述……2
第二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立法問題……4
第二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8
第一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村民……8
第三節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11
第三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立法建議……14
第一節 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完善……14
第二節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制度的立法完善……17
結 語……19
參考文獻……20
后 記……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