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制的概念、特點
民主是社會發展進程的一種形式,其特點為:在相應程度上引導公民參與決策的制定,客觀上,體現為統治集團治理公民行為動機的一種方式。
在確定了民主的概念后,必須研究其關鍵特點。
這些特點構成了民主制的實質??偨Y為以下幾點:
\\(1\\)民主的程序性,是可行的一種社會發展方式;\\(2\\)根據公民參加決策制定的程度確定民主的特征;\\(3\\)民主制本身就是一種工具,是社會組織與治理的可行手段之一;\\(4\\)治理的客觀化本質特征是:形成和改變個人與社會\\(集團主體\\)的行為動機及其付諸行動的愿望;\\(5\\)民主治理的主體的概念并非是直接所理解的“人民政權”,而是統治集團在落實其決定及任務時治理社會的可行工具之一。
根據民主的定義及上述五種特點,可以確定:研究民主就必須研究心理學現象\\(治理個人與社會主動行為的愿望與動機,研究其主觀與主觀的關系,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因而,民主治理可以認為是對大眾行為進行心理學治理的方式。
二、民主制揭示心理學現象的表現形態
\\(一\\)民主具有程序性
人民政權的結果讓普通人看到的已有事實是:在社會自身歷史發展道路上,在步入民主的、“人民自治的”、“文明”國家群體道路上,社會從既往的形態向“可認知的”選擇過渡發展。借助“自由選擇權”、自主決定權所產生的統治政權往往被冠以對\\(各種相對或絕對的更迭方案的\\)他人自決權予以忍耐的美譽。在此情況下,\\(已達到某種社會關系水準的\\)社會發展的結果被認為是對國家在建立民主自由方面實際上的認可。與形式上的名稱或已申明的國家治理制度特權不同的是,這是一個向民主國家過渡的、民主的、現實的過程,或者說,這是一個民族文化教育的過程,即集各屬性、各元素、各重要性質之大成,并引導公民參與決策體系的歷史進程。就方法而言,任何發展過程以及任何系統的異時性決定其各元素及分支體系的分化程度。因而,一個民主國家之所以能被認可就是各民主制度\\(分支體系\\)形成了一個共同的民主社會體系的過程。
沒有既民主又不民主的國家。這是抽象層面的社會發展歷史進程,對其可以厘清個別民主制度的發展程度,概括其民主社會的優勢、程度、重要性及被分析的各屬性的系統性。民主國家是歷史進程的一種形式,表現為\\(在這一發展階段\\)各民主屬性在社會上的代表程度。
\\(二\\)民主屬性的發展程度
民主屬性發展程度的特點在于公民參與制定社會決策的程度。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由國家引導公民,而不是公民直接參與制定決策,而是其通過社會參與的方式來制定決策。所不同的是,人民不做出決定,而是被引導參與民主合法程序,通過“自愿”,“自由”體現其意志,從而滿足其訴求的愿望、“意識”以及所產生的行為動機,即“需求意識”。
民主是由公民\\(在滿足其需求的過程中的\\)參與程度所決定的。不是要公民來做決定的,而是要滿足其需求。心理學問題在于:誰和什么,以什么樣的方式形成了這些需求以及付諸行動的愿望\\(意愿、希望\\),個人與社會的行為和行動的動機。在這種情況下,引導參與決策的程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意象,對于個人、社會以及需求而言,其形成了現實的、被治理的愿望和“想法”的基礎。從形式上看,引導參與決策的程度表現出:社會民主發展水平是公民的“自由”意志表達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歷史發展過程的異時性表現在民主各屬性發展程度的分化。
\\(三\\)社會治理方式
在社會的歷史發展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按照治理者的相關態度,定期提出有關治理居民或人民的辦法,評估其在歷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專制統治直接針對公民發布政令要求,導致其通過極端的形式,采取行動改變那些違背個人意愿及需求的目標。統治精英或元首,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需要在社會上做出讓人能夠墨守成規、自愿履行的有意義的政令。而強加給社會及個人的專制要求,其中包括強迫屈從、壓制以及暴政,剝奪了個人的行為及活動的動機。個人意義與國家意義的分歧導致矛盾、對立、不滿及革命?!跋聦印迸c“上層”之間的矛盾、治理與服從的矛盾構成了個人價值觀與其行為的對立。治理的核心目的是達到所要求的行為,亦即:按必須方式采取行動所達到的要求結果。社會的運動、變化、革命導致實現統治階級意識到\\(在選擇治理社會的方式上\\)必須作出改變。專制治理行為變更為心理動機治理。
\\(四\\)個體及社會的\\(行為及行動的\\)動機
大眾行為控制心理學是主要的研究對象,確定了\\(在滿足需求的進程中\\)付諸行動的愿望體系,即行為動機。不同于專制的從屬行為,主要的治理任務是構建希望、意志以及付諸行動的愿望。不是要改變行為,而是要構建付諸行動的愿望和需求。
民主治理顯現在運用個人及社會的需求,促使其達到治理主體所確立的目標。個人與社會不是應屈從于國家的要求,而是應該自愿地希望到達治理主體所確立的目標。治理主體來構建個人與社會的希望及意愿。在治理過程中,選擇工具體系,以便校正付諸行動的動機和愿望。必須使用這樣的工具體系,即:讓國家做出反應,對個人及社會的希望及意愿要求做出諸如“執行”,“回應”這樣的反應。
個人與社會應當能夠做他們想做的事情,但是他們想做的一切必須是國家以及統治集團所希望的。
民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形式,顯現出其追隨個人與社會的需求、希望、意愿,以此作為對其進行治理的手段,構建一個\\(以支持其對國家、治理主體、統治集團的相關需求為基礎的\\)體系。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循環:治理主體提出要求,在此基礎上構建社會付諸行動的需求,對于社會向國家所提要求做出正面的反應。
\\(五\\)統治集團
最后,應當注意\\(與明確民主治理主體相關聯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其實統治集團直接就是國家治理體系,但是可以清晰地看到,主體也可以是其他集團。統治集團應當善于利用各種工具去影響個人和社會的愿望及需求體系的形成。
一個單獨的研究課題是:為了創造出付諸行動愿望的意象性、自覺性及相應需求的構建方法的分類及特點。媒體、文化、科學、宗教都可以作為在社會上形成不同概念的導體,借助它們顯露出需求并直接使其轉化為行動。民主治理就是利用“有愿望的”人構建其“愿望”、希望,并且在未來將以此\\(需求,亦即個人與社會的希望和愿望\\)為基礎。與專制所不同的是,不需要讓個人和社會屈從統治集團的要求,而是由其自愿、主動并且民主地達到統治集團所構建的既定目標。
民主既不是宗教,也不是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而是一種可行的治理工具。其更好的意義是什么呢?那就是它更為柔和、更為微妙。但是它富有內涵,具有虛實共存、善惡互補的強大力量。而把自由主義作為價值體系,偷換概念地與\\(作為社會治理手段的\\)民主混為一談,這是強加于人的荒謬論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