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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文學論文 > > 古代律令中的孝治及其對社會的影響
      古代律令中的孝治及其對社會的影響
      >2023-08-19 09:00:00


      漢代置孝悌、三老行教化,舉孝廉以入仕,頒布養老令、高年賜王杖,獎勵孝子,推動《孝經》傳播,大興孝治。標榜以“孝”治天下,形成了漢代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典型特征。以往學者多從孝廉選任和人才教育的視角加以論述,其說甚是。但是,關于孝治在律令中的體現以及孝對政治社會的影響,筆者認為尚有余議可論,以求教于方家。

      一、以仕宦為途徑,營造“孝治”輿論環境

      儒家重視人倫,對孝悌在政治中的作用有著獨到的見解,《論語·學而》中言:“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比寮业倪@一論斷在漢代被發展成為“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親”。顯然,將“孝親”與“忠君”巧妙地聯系起來,孝子與忠臣等同視之。全面整合忠、孝二者的倫理關系,進而形成“以孝求忠,由孝勸忠,移孝作忠”的倫理體系。推行孝治最大限度地彌合了“孝親”與“忠君”之間的矛盾。

      在保障孝親者入仕方面推行了多項舉措:其一,頒布律法,保障官吏“孝親”。漢代法律規定官吏居喪服孝,是一項重要制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二十一中簡:“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p>

      根據簡文,縣吏為父母或妻居喪的期限為30日,為祖父母、兄弟姊妹居喪的期限為15日。這條律文使官吏居喪合法化,表明統治者對吏民居喪以示孝親的行為予以肯定,更為日后奉行孝治、追究官吏不履行居喪義務提供了法理依據。又《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7:“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歲壹歸,予告八十日?!?/p>

      根據簡文,官吏每年法定休假為60天,內官為40天,離家遠隔兩千里以上仕宦每兩年有一次探親假,為80天。休假探親是與家人團聚,探望遠在千里之外的家人則更顯彌足珍貴。從這個意義上說,孝文化的倡導實施,保障了官吏盡孝的權利和義務。

      其二,強化等級,鼓勵吏民“孝親”。漢代統治者鼓勵毛義、周磐、張奉等人“入仕養親”的行為,史家稱“且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揚名于后世,以顯父母,此孝之大者”。與此同時,統治者也默許官吏棄官事親,為父母侍疾、服喪。更甚者,認同官府上下級、師生間的關系應化為君臣、父子關系,推動忠孝倫理發展成為社會上普遍適用的上 下 級 人 倫 關 系?!抖?年 律 令·賊 律》簡46-47曰:“以縣官事毆若詈吏,耐。所毆詈有秩以上,及吏以縣官事毆詈五大夫以上,皆黥為城旦舂。長吏以縣官事詈少吏者,亦得毋用此律?!?/p>

      根據簡文,法律保護官吏的人身權益,規定不得對執行公務的官吏辱罵、毆打,否則會處以“耐”刑或“黥為城旦舂”,這一法規不適用于長吏欺辱少吏的情況。顯然,上下級間的尊卑關系一旦確立,對官吏的升遷降黜隨即產生影響,也使官吏間出現了孝親的可能。于是東漢時故吏、屬吏為上司治喪,學生為老師服喪,蔚然成風。因此,孝親外延的拓展,對維護國家的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

      其三,推行孝治,表彰置任孝悌。孝、悌是行義的集中體現,設置孝、悌既是對行義的褒獎,更是以之為表率,推行教化。這對于鄉里推薦人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經學尚未確立學術獨尊地位的西漢初年,孝、悌被列入選任標準,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就更為深遠。史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褒獎孝、悌,免除徭役;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欲以勸厲天下,令各敦行務本”;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詔令“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將表彰和置任孝、悌并行。據尹灣漢簡,東??たh38,鄉178,而孝、悌則各120人①。由此可知,縣鄉下置孝、悌自文帝以來確已成定制,且以人口比例設置。此外,《漢官舊儀·補遺》曰“高后選孝廉為郎”,表明郎官選任也一度以孝廉作為標準。另據《漢書·昭帝紀》,元鳳三年(公元前78年)三月“賜郡國所選有行義者涿郡韓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歸”,詔令曰:“朕閔勞以官職之事,其務修孝弟以教鄉里。令郡縣常以正月賜羊酒。有不幸者賜衣被一襲,祠以中牢?!睂τ诠倮舳?,在家要孝順父母,為官要尊崇上級,效忠君主。對于布衣而言,以孝、悌的行義得到政府的褒獎,并在鄉里推行教化,成為晉升仕宦的重要途徑。

      二、以選官為舉措,鋪陳“孝治”政治內涵

      “孝親”與“忠君”相統一,成為漢代孝治理論的重要內容,這為統治者以孝為標準選任人才提供了依據,也使孝成為兩漢選官的重要標準。漢代的仕進制度是一種以察舉為主的人才選拔制度,其科目名類大體有常行科目和特定科目兩種,??浦杏忠孕⒘疄樽钪?。孝廉之語,顏師古注云:“孝謂善事父母者,廉謂清潔有廉隅者?!?/p>

      舉孝廉以漢惠帝四年春正月詔令“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高后元年二月詔令“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帝前元十二年的詔令“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梯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等為訊號。雖然此時只是統治者對孝者的賞賜或免除賦役,并未派官任職,但舉孝廉的仕進模式已初露端倪。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十一月,“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舉孝廉大幕正式開啟。自此,兩漢時期有關舉孝廉的詔令和記載不絕于史書。據黃留珠先生統計,有漢一代共舉孝廉約7.4萬人,其中西漢約3.2萬人,東漢約4.2萬人②。規?;统B化的舉孝廉,使很多人以孝入官。由詔令始、自下而上察舉、選任,促進了漢代仕進制度的發展。通過選舉產生的孝廉,在政治建設中出謀劃策,在維護漢室和社會秩序層面上積極有為。但也應注意到,在政治失效時,選官過程中存在察舉不實、假公濟私等問題,導致孝廉的政治素養良莠不齊,飽受后人詬病。

      前文所述,孝、悌的設置在西漢初年已經逐步制度化,而中央王朝自上而下對孝的褒獎,反過來也為自下而上察舉人才提供了重要的標準。經學興起后,《孝經》的傳播逐漸政治化,加之哀帝時允許博士弟子為父母服喪3年,儒生對孝的標榜,有利于他們爭取察舉孝廉的機會。東漢“世祖詔”中強調丞相府“四科取士”的基本標準為“皆有孝悌、廉公之行”,這是東漢時期特別提出的征辟標準。在繼承了西漢以孝作為標準設置察舉、征辟科目的基礎上,東漢進一步明確了將孝悌、廉公視為選任官吏的基本道德要求,將孝治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從中央王朝標榜鄉里孝悌,到舉“孝”察“廉”,再到特科察舉孝者以及征辟孝者、丞相四科以“孝悌、廉公”為基本標準,可以說孝治對仕進制度的影響在不斷加深,并最終促使“孝”成為兩漢選官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統治階級對孝治的推崇,不僅使“孝”成為選官的重要標準,還鼓勵孝親者以多種途徑仕宦為官,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制定法律督促官吏“孝親”,將服喪作為選官的條件。然而,在選任制度推行中還是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官吏以“孝親”為由棄官,吏民為仕宦而投機取巧,統治者在官吏是否行3年喪這種儀式上的態度反復,對行政秩序、選舉秩序都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以養老為契機,締造“孝治”社會體系

      漢代推崇孝治,因此養老、敬老既是家庭事務,又是國家、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頒布優撫高年詔令,出臺供養高年法律、寬宥違法高年法律,不僅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在高年養老中的責任,而且保障了高年的權益,使高年老有所依、老有所養。

      (一)政府主導,頒賜高年

      作為積極推行孝治的機構,官府是制定養老法規、頒行具體養老舉措的部門,在養老問題上承擔著引導的職責。根據《漢書》和《后漢書》的記載,兩漢皇帝幾乎都頒布過優撫高年的詔令。其中,也有部分針對某一地區三老、高年下達的頒賜詔令。頒賜形式主要有物品和王杖兩種。詔令規定,頒賜物品由令長親自查看,保證物品的品質。對于90歲以上高年者,由縣丞、縣尉負責發放;高年不滿90歲者,由嗇夫、令史負責發放,二千石守相則派遣都吏進行督導。對于鰥寡孤獨高年,官府承擔一定的救助職責,對于貧老無依無靠者施以援助,賜帛以蔽體,賜食以充饑。詔令中頒賜的物品以粟、帛為主,也有酒、肉、錢等。漢文帝在制定“養老令”的詔書中稱“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飽”,符合《禮記·內則》中“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的養老之義。漢代律法規定,對高年者授予王杖,作為特殊身份的象征,受到特殊的待遇。漢代正史記載的受王杖者多是國三老、太師、大鴻臚、太中大夫等朝中老臣,而甘肅武威磨咀子18號墓出土的兩枚鴻杖以及《王杖十簡》《王杖詔書令冊》中表明受王杖者多為平民,這大抵可以表明高年受王杖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二)社會協從,寬宥高年

      高年的社會地位和尊嚴是通過法律規范體現出來的,因此漢代寬宥高年的法律不可不謂詳備。漢惠帝時即頒行法律:“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p>

      這與《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規定是一致的,簡83規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p>

      根據文意,70歲以上有罪當刑者依法可以寬宥?!稘h書·刑法志》記載了景帝、宣帝時期頒行的寬宥高年的律文。包括: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詔:“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p>

      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詔:“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羅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p>

      根據文意,景帝時法律規定80歲以上的高年拘禁時不用刑具,宣帝時法律規定80歲以上高年除誣告、殺人外一律免于追究法律責任。此后,平帝、光武帝時期又分別頒行詔令,寬宥高年?!稘h書·平帝紀》記載,元始四年(4年),詔:“蓋夫婦正則父子親,人倫定矣……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構怨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系。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p>

      《后漢書·光武帝紀》又載,建武三年(27年),詔:“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系。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p>

      根據文意,80歲以上的男子除“不道”“詔所名捕”外一律不得拘禁,只在居所接受驗問。除此,對持王杖者,更有優撫。據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10簡釋文:“制詔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宮廷不趨;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p>

      根據簡文,年七十受王杖者,與六百石官吏享有同等社會地位,入宮廷無需行大禮;“犯罪耐以上”免于起訴;“征召侵辱者”依法以大逆不道罪判處極刑。這樣使受王杖者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得到社會的尊重。

      寬宥律令的出臺,體現了官府對高年犯罪在拘禁、量刑上的優待,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高年的尊嚴,讓整個社會對高年有所敬畏。

      (三)家庭承接,供養高年

      家庭是高年老有所依的居處,具體負責高年養老,責任最為重要。漢代制定了養老相關法律,從制度上保障了老者的權益。以《二年律令》為例,家庭承擔的養老責任主要包括:其一,子(孫)為戶,必須供養父母(祖父母)。漢代,祖父母、父母與子、孫同居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二年律令·戶律》簡337-339規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

      《二年律令·戶律》簡342-343規定: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戶入養,許之。顯然,子為戶、孫為戶,都有供養父母和祖父母的義務。

      其二,子有尊重和孝順父母的義務?!抖曷闪睢べ\律》規定:“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备鶕單?,子必須尊重和孝順父母、祖父母。

      其三,子有居家侍奉病重父母的義務?!抖曷闪睢め媛伞泛?08規定:“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p>

      根據簡文,父母病重,子有居家侍奉的權利和義務。子如不能盡到贍養父母、祖父母的義務,長輩有權將其逐出并以其田供養父母,役使奴婢。同樣,母代孫為戶主,也有責任贍養夫之父母。對于鰥夫、寡婦、70歲以上無人贍養者,法律規定入戶得到贍養。這凸顯了家庭在高年養老問題上負有的重要責任。

      由于家庭在供養體系中承擔較大的責任,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減免供養高年家庭賦役的律法?!抖曷闪睢め媛伞泛?07規定: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獨給邑中事。

      當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系,毋攝?!抖曷闪睢め媛伞泛?08-409規定: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為罷癃,可事如睆老。其非從軍戰痍也,作縣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瘳之令、尉前。

      根據簡文,睆老根據爵位行徭役之半,父母年老當睆老、病重可以免除行粟一類徭役。另據《二年律令·傅律》簡357規定:“不更年五十八,簪裊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為睆老?!备鶕單?,睆老為公卒、士伍62歲以上,根據爵位年齡依次遞減。根據《二年律令》,公卒、士伍62歲開始為睆老,徭役減半,子到行粟年齡可以免行。而對于父母病重者,也可免去行粟的徭役。漢武帝時也有兩則減免供養高年家庭賦役的詔令頒行:《漢書·武帝紀》記載,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二月頒布政令曰:“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p>

      根據詔令,官府部分減免了供養高年家庭的賦役。同年四月又頒布詔令曰:“古之立教,鄉里以齒,朝廷以爵,扶世導民,莫善于德。然即于鄉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順孫愿自竭盡以承其親,外迫公事,內乏資財,是以孝心闕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p>

      詔令規定減免供養90歲高年家庭中子或孫一人的賦役。從西漢初年到漢武帝時期,法律、詔令在賞賜高年常態化、規范化的基礎上,又明確了供養高年者的義務,也使供養高年的家庭得到了特殊優待,《戶律》中維護老者被贍養的權益,王杖詔令維護受王杖高年的權力,《徭律》減免睆老及其家人的徭役等。由是觀之,漢代積極推動養老立法,將養老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事務,督促官吏嚴格執行,使“孝治”在養老問題上得到極大的推行。

      漢朝統治者倡導“以孝治天下”,將“孝”提至十分重要的地位,影響著漢代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對漢代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使“孝”漸次成為漢代立法的對象和主要內容,并被廣泛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與此相對,嚴懲不孝成為漢代刑法的主要內容之一。據《漢書·武帝紀》,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制定法律追究郡國二千石官吏不履行舉孝廉的法律責任:“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p>

      不僅如此,西漢后期大司空何武、丞相薛宣、大司農孫寶都以“不孝”的名義策免。由此表明,官吏任職期間必須履行“孝親”義務,否則將被免官。元初年間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桓帝永興二年(154年)二月至延熹二年(159年)三月還曾一度推行“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漢代官吏行喪服的制度尚未形成定制,但是對于官吏選任時將喪服作為一項基本的選任條件則日趨明確。東漢明帝時鄧衍因在職“不服父喪”而自慚免退。東漢名臣陳蕃任郡太守時還曾嚴加查辦趙宣“行服二十余年”“鄉邑稱孝”的騙局。這些案例表明,漢代不僅追究官吏不服喪的法律責任,迫使其離職免歸,而且對于假借“孝親”而仕宦投機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若是殺害父母,則更是被視為嚴重悖逆人倫之事,入大逆不道罪?;缸T曾記載了漢武帝時有男子畢康殺其母,有詔“燔燒其子尸,暴其罪于大下”,以示對喪盡人倫之人的嚴懲。

      由此觀之,對不孝者的嚴懲進一步推動了漢代“孝治”的發展。

      注釋

      ①參見連云港市博物館、東海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8年版。
      ②參見黃留珠:《秦漢仕進制度》,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參考文獻

      [1]劉厚琴.漢代倫理與制度關系研究[D].山東:山東大學,2006.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釋文修訂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3]漢·司馬遷.史記(全十冊)[M].北京:中華書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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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M].周天游,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0.
      [6]考古研究所編輯室.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J].考古,1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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