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信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材料和能源平起平坐,被認為是現代社會科技發展的三大支柱,信息+材料+能源=社會科技進步.因此,在信息社會中,信息是倍受青睞的對象,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都紛紛搶占信息的至高點,使個人或國家在社會發展和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在網絡世界里,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人們行為的功能弱化,而法律的強制作用又具有滯后性,再加上信息自身的可復制和首創的艱難等特性,人們在對其進行生產、傳播和利用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問題,而信息資源共享和個體權益之間的沖突,就是其中一對顯著的矛盾.這對矛盾不僅影響信息自身的發展,而且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而拖住人類文明進步的步伐.因此,為了推動信息社會的和諧發展,尋求信息資源共享和個體權益平衡的共生點,既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
1 信息的本質及其特征
"信息"一詞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出現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常作消息理解.但對于信息的本質,不同領域有不同的理解,至今沒有達成共識,這制約著對信息的深入研究.作為日常用語,新華漢語詞典把"信息"解釋為:①音信,消息;②信息論中指用符號傳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是接收符號者預先不知道的;③靠傳播媒介傳送的情報、資料、圖表、錄像、錄音等.從哲學的本體論上講,信息是標志著客觀存在及其關系的范疇,這種客觀存在及其屬性是主體通過感覺感知的,它不依賴人們感覺而存在,但為人們的感覺所反映.簡言之,信息是物質的一種屬性,是事物運動的狀態與方式.信息獲取過程是以對信息資源的占有為目的、主體與客體之間通過一定的中介發生相互作用的過程.因此,一個完整的信息活動必須包括信息主體、信息客體和中介三個要素.信息主體是指具有思維能力、從事信息創作和傳輸以及對信息分辨的人.信息客體是信息創作、傳輸和分辨活動所指向的對象.信息中介是指各種形式的工具、手段及運用、操作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也稱作信道.
為了滿足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人們必須通過實踐改造外部世界,創造出能夠滿足人類需要的新信息.在這一過程中,不僅存在著主觀符合客觀的認識問題,而且存在著按照主體的需要和標準,認識世界和改造客觀世界的價值問題.從認識角度看,由于信息自身具有客觀性,人們在創作和傳輸信息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反映客觀對象的本質和規律,并且只有按照這個規律進行創作,才能創作出真正有效的信息資源;從信息傳遞過程看,信息是以符號編碼的方式在信道中傳送,報道的內容是接收者預先不知道的,在信道終端再還原為信息被接受者接收,這也反映了信息主體和客體之間是認識和被認識的關系.在傳遞過程中,信息資源與其他物質資源相比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不遵守能量守恒定律,具有不滅性,即信息不會因為被使用而減少或消失.信息可以被大量復制、長期保存、重復使用,這也導致其傳播的廣泛性.信息的這個特性,使得它作為一種資源,可以在不同主體間隨時共享.這是信息交流與實物交流最根本的區別所在.實物交流要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一方所得,也就是另一方所失;而信息交流則不然,不會因一方擁有而使另一方失去擁有的可能,也不會因使用次數的累加而損耗信息的內容.信息不滅和共享的特點,使信息資源能夠發揮最大的效用.從價值論看,信息具有主體性.信息本身無所謂價值,它的價值的高低或意義的大小只是針對主體而言的.借用黑格爾的話說,信息有"自在"信息和"自為"信息之分.也就是說,當信息沒有與主體發生聯系時,它是"自在"地存在著的,是無意義的,當信息以某種方式與一定的主體聯系時,它才有價值和意義,這時信息就成為"自為"的信息.信息的價值是指揭示外部世界某種屬性的信息,有助于主體對于客體的深入認識,不斷打破客體的限制,超越現實客體,發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同時也使客體得到進一步改造,從而為主體的需要帶來一定的利益.
信息的這些特性,使它作為一種資源,可以給使用者或擁有者帶來一定的利益或提高其社會威望,從這一意義上看,占有信息資源的多寡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生存質量和發展前景.為了獲得信息資源,人們盡其可能地利用一切手段對信息資源進行爭奪.
2 信息發展悖論的倫理基礎
人不是離群索居的存在者,而是生活在一個有群體性的社會里,人的這種社會性就決定了人們的日常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地相互影響.信息倫理學規范人們日常的信息活動行為,即規定哪些行為是合理的,哪些行為是不合理的.
人們對信息倫理學理解的差異,直接影響他們日常的信息活動,甚至有些活動相互沖突,隨著信息社會向縱深發展,信息共享和個體權益的矛盾日趨突出,既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發展,又影響到信息創作者的積極性.權利\\(right\\)和善\\(good\\)是倫理學的兩個主要概念.
對兩者關系的不同態度就成為區分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理論依據.功利主義把幸??醋髯罨镜纳?并且主張善優先于權利,而以權利為基礎的自由主義則認為權利本身就是目的,并且主張權利優先于善.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分別成為要求信息共享和個體權益極大化者的行為指南.
功利主義是倫理學體系中影響最大的一個學派.從古典到現代,功利主義的表現形式雖然各異,但其精神實質是相同的:每一個人所實施的行為或所遵循的道德規則應該為每一個相關者帶來最大的好處或幸福.從這一精神實質可以看出,功利主義的出發點和歸宿不是以少數人的利益為考查目標,而是以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為考查對象."構成功利主義行為正確與否的標準的幸福,不是行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關者的幸福.在他自己的幸福和其他人的幸福之間,功利主義要求他像一個利益無關而慈善的旁觀者那樣,嚴格地公正無私"[1].
基于功利主義的思想,主張信息共享的人認為,信息資源共享是網絡化和符號化帶來的時代福音.有了因特網,信息能在全社會或全球快速流動,由于信息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使得它能跨時空被平等地為全人類所共享.如果一個行為或制度、政策能讓更多的人共享信息資源,即使它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為代價,那么這個行為或制度、政策也是正確的.權利存在的價值就在于為最大多數人共享信息資源創造有利條件.在功利主義者看來,當個體權益和社會最大多數人對信息共享相沖突時,仲裁它們之間的標準只有功利主義原則,"要從這些混亂中解脫出來!唯有采取功利主義,此外別無他法"[2],為了使最大多數人分享較多信息資源而剝奪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也是道德的.
自由主義也是學派林立,在自由主義的譜系中,有古典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和后自由主義之分,但它們的核心思想是相同的.自由主義思想的關鍵在于,權利優先于善.正義是社會的價值,而善是個人所追求的東西.對于自由主義來說,不僅個人是惟一的實體,個體權益\\(隱私權、財產權等各種權利\\)具有不可超越的價值,而社會或國家既不是實體,也沒有生命,而且個人所追求的善具有差異性,有時甚至是相互沖突的,所以自由主義要求,國家對于各種不同的善應該保持中立的態度,而每個人應該在正義原則的約束下追求自己的善."正義否認為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把不同的人當作一個人來計算他們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當然的.由正義保障的權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3]25.
換言之,為了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犧牲某些個人的利益或者侵犯某些人的權利,實質上這是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犧牲另一些人的利益或權利,都是不道德的.
基于自由主義的基本思想,主張個體權益至上的人認為,現代信息時代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以信息的占有和利用為目的,并推動社會迅速發展的時代.信息技術包括信息技術的生產和應用兩個方面.信息技術的生產主要體現在信息技術產業,包括計算機軟硬件、電信設備、微電子生產等 ;信息技術的應用則是體現在信息技術的擴散上,包括信息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產品是具有滿足信息主體某方面需要的信息勞動產品.無論是信息技術還是信息產品,都是信息主體智慧的結晶.這是因為,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生產都屬于復雜勞動,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物質資本,耗費信息生產主體大量的體力和腦力;從信息所有權來看,信息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信息生產主體,是社會賦予信息生產主體的一種相對權利,它包括知識產權和個人的隱私權.主體的所有權是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的.
未經所有者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就會造成侵權行為;從信息的流通來看,它需要大量的網絡基礎設施的支持,這些網絡基礎設施的生產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資.
從信息交換來看,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和商品,在交換過程中也要遵循價值規律,通過信息產品的交換,網絡使用者要想獲得信息產品的使用權,就必須補償其所有者的投入,使其得到必要的回報.基于此,權利論者認為,在信息社會里,利益是第一位的,當個體權益和社會最大多數人對信息共享相沖突時,仲裁它們之間的標準只能是以個體權益作為最高審判者.
簡言之,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分歧在于對個體權益的不同態度上:在功利主義看來,權利是為善服務的,具體說來,信息共享是社會發展的目標,信息產品就是增大信息社會最大多數人的福利.自由主義者認為個人權益是獨立存在的,其本身就是目的 ,不是其他人謀取幸福的手段,個體權益是沖突的仲裁者.沒有得到信息產品所在者的允許,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
3 兩種基礎理論的困境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分別從社會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和個人權益至上的視角論證了各自的基本理念.在權利和善的關系上,他們都是片面的價值觀,事實上,"不應當犧牲一個而把另一個捧到天上去,應當設法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但是只有記住它們是屬于一個整體,它們是相輔相成的,才能做到這一點"[4].正是它們把復雜問題簡單化,把整體問題片面化,這是它們的理論存在瑕疵的根源所在.
功利主義的最大問題在于它把權利當作手段,導致其理論局限性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它把善\\(最大多數人的福利\\)定義為獨立于權利的、最基本的東西,然后再把權利作為增加善的東西.凡是能增加最大善的東西就是正當的.基于此,信息共享者主張以實現最大多數人對信息資源的最大使用的總量作為評價標準,凡是能增加社會最大多數人對信息資源的共享,即使以犧牲信息創造者或所有者的權利為代價,使社會整體信息得到增加的制度和行為都是正當的.其次,功利主義把社會整體看成是個人的機械相加的總和.功利主義把個人的選擇原則擴展到社會,他們的邏輯是這樣的:每個人在實現自己利益的時候,都會根據他自己的總體利益來衡量他的所得和所失.因此,人們就有可能犧牲他當下的一些較小利益,以換得將來的更大利益.社會也能夠按照同樣的原則去行動,求得社會利益最大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功利主義把社會看成是個體簡單相加的總和,這也是人們對功利主義批判的原因之一,事實上,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是個體權益的辯證統一的機體.從信息社會的情況來看,社會利益的需要和個體權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個體權益最大化的情況下,并不一定帶來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人正是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他們在進行信息生產、傳播、交換的時候,不僅不會給社會帶來利益最大化,反而給社會帶來危害.
各種網絡淫穢色情犯罪、各種病毒軟件、垃圾短信、甚至有的以丑化國家形象和泄漏國家機密來換得個體權益極大化等就是最有利的證明,正是這些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干擾了社會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自由主義將個人權益作為行為的界限,不可避免地在客觀上對義務忽視,進而對社會發展和人類命運的關懷不夠,這是其理論的局限性之所在.自由主義過高地強調個人權益的不可侵犯性,阻礙社會的發展.在信息社會里,如果說功利主義為了社會絕大數人的信息資源共享,允許網上信息肆意復制,未經允許使用知識產權的軟件,是不道德的,那么過高強調對個人權益的保障,把屬于社會的、公開的信息由個人或組織壟斷而阻礙社會信息的發展,同樣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在現實的信息社會中,從信息倫理學角度看,個體權益是指一個人站在特定的立場上,對于他所應得到或應享有的基本信息權益的總和.個體權益的實質是要求信息資源在不同的信息主體之間的分配問題.對于信息資源的開創者來說,信息產品的生產、傳輸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財力資本,因而要求享有相應的權益是合理的,也是道德的.但如果打著個體權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幟,讓權益受到利潤的滲透,使個人應有的權益超出臨界點,由信息權益演變為信息壟斷.對于信息消費者來說,一人的信息壟斷就會阻礙他人對信息資源的共享,也就間接地剝奪了他人的權益.在權益至上的社會里,少數人由信息壟斷連帶地成為權力的主宰者、經濟的統治者、知識的霸權者,從而導致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分化、貧富分化等.在一個個體權益至上的社會里,要想實現社會整體的信息共享是很難想象的;在一個少數人壟斷信息的社會里,主張多數人的信息共享只能是一個烏托邦.在一個充滿信息占有和分享不平等與不公平的社會里,人人享有信息資源并不是對社會現實的客觀描述,而僅僅是一句漂亮的口號和一種海市蜃樓式的夢想.這一切負面效應就會影響到社會安定與和諧,阻礙社會經濟快速發展.
4 信息共享和權益平衡的路徑:公平的正義
在信息社會,當信息資源相對匱乏的時候,信息共享和個體權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張力,信息共享貧乏或個體權益過渡保護都會增加社會成本;反之,肆意的信息共享或信息主體的權益缺乏保護也會導致信息生產的乏力.只要這個張力存在著,信息倫理問題就難以消除.
信息倫理問題的產生是由于在信息主體間沒有一致的倫理準則.不同的信息主體只是以他們自己的倫理準則作為判斷標準,致使沖突難以解決.如果在信息主體間能建立并真正地履行合理的倫理原則,信息共享和信息主體權利問題就不能成為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有解決的道路.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為信息社會解決信息共享和主體利益沖突提供了一個新思路.
從現實情況來看,當今信息社會對信息資源的利用和占有不可能做到絕對公平,換言之,對信息資源的利用和占有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如何做到相對公平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3]1.這里的正義是社會正義,而不是個人正義.
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的目的就是在于提出一種作為公平的正義來取代功利主義和古典自由主義.其基本內容包括:"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樣的與自由體系相容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加以安排,以使它們:①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與正義的儲蓄原則相一致;②在公平的機會平等的條件下,使所有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5].即自由平等原則 、差別原則\\(也叫博愛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為了避免這三個原則間彼此沖突,它們之間有優先級別之分,即自由平等原則優先于機會平等原則,機會平等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這樣,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既充分考慮到了社會個體自由、平等、機會等基本權益,又克服功利主義的不足,試圖調和功利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的分歧.
首先,自由平等原則保證每個信息主體是自由平等的.在信息社會,信息主體不是單獨存在的人,而是社會的人,是社會有機體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日常的信息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與其他信息主體的關系.從信息倫理的視角來看,信息系統不僅包括硬件和軟件,而且還包括信息主體和信息客體.信息主體間的合作既可以節約社會成本,也可以在合作中使每個信息主體受益.而每個信息主體自由平等就從政治上保證了每個信息主體有自由平等參與信息活動、獲得信息的權益.沒有這個保證,無論是信息共享還是信息主體權益都是空話.這樣,自由平等原則就使得信息主體從個人的私人空間走到社會的公共領域,既克服"人性本私"的局限性,又使信息主體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權益得到保證.
此外,人是社會的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又需要與他人交往和合作,這就會出現"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問題.自由平等原則保證每個信息主體都是目的,克服了要求信息共享的人把部分信息主體當作手段的局限性.信息共享所追求的是社會信息資源總效益最大化,就有可能導致各類侵權行為,甚至會出現"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把部分人當作手段來滿足社會大多數人的愿望.自由平等原則就是要在一個不平等的社會里面,通過合作達到合作雙方互惠的目的,使信息主體表達了相互尊重的意愿.這就要求在信息交往的過程中,合作的信息主體不要把對方當作手段而當作目的來看待,即使是那些在信息開發和傳輸方面能力突出的主體也只有幫助信息"弱勢群體"才能使自己獲利.因為自由平等原則保證了互尊和互惠的信息主體在利用信息的合作中的有效與和諧.這樣,就克服了由信息共享所追求的社會信息效益最大化所帶來的侵害部分人的權益的弊病.
其次,機會平等原則保證每個信息主體有一個平等獲得信息的起點.自由平等原則只是保證每個信息主體都有平等獲得信息的權益,但是并不是每個信息主體都有平等的能力和機會獲得信息,對于某些信息主體而言,由于其自身的智力、生活地域、出身及地位、財富、知識等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的差異,他們不能很好地利用他們的權利和機會,以至于他們自由平等地獲得信息的權利不能充分實現.
機會平等原則就是力圖解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給信息主體造成的不利影響,它通過增加信息教育機會、普及基本信息知識、信息技能和改革信息資源過度保護等措施,為所有信息主體提供一種平等的起點.這是一種機會的平等.對于某些具有相同自然稟賦和同樣愿望的人,不論因其自然和社會環境因素怎樣,他們都應當具有獲得同等信息的機會.這樣,既可以保證每個信息主體的個體權益,又克服了要求信息共享的主體把個人選擇僅僅限定在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準則的局限性.
最后,差別原則也稱為博愛原則,保證信息"弱勢群體"的最大利益.一個理想的信息社會對信息資源的分配和利用應該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任何社會都無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應該爭取做到相對的最大的平等.所謂相對的最大的平等,是指信息"弱勢群體"利益最大化.信息"弱勢群體"是那些處于社會最底層的人們,他們擁有最少的權力、機會、財富和收入,信息不對稱、信息資源不平等最突出地在他們身上體現.差別原則就是要通過各種渠道來改善信息"弱勢群體"的處境,增加他們獲得信息資源的希望,縮小他們與其他人在信息資源占有和利用的差距.
機會平等原則只是糾正了信息主體間在社會文化方面的不平等,但沒有改變信息主體間的自然不平等,自然不平等也會影響信息主體間事實上的不平等,為了信息社會的和諧發展,這種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也應該消除.差別原則就是以信息"弱勢群體"的利益為準繩,使他們的利益最大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方面社會歷史的發展趨勢是由不平等走向平等的過程.在人類初期,存在著等級制度,每個人出生就存在著等級差異.隨著等級制度的廢除,人們之間出現了機會的平等,每個人的所得和社會地位取決于激烈的競爭.顯然,每個人的社會文化和自然因素的差異直接影響著競爭的結果.另一方面,信息主體不是一個孤立的、分散的個體,而是一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他們只有在相互的合作中才能獲益.信息社會的邏輯起點雖然是一個個現實獨立的主體,這些主體要受到自身利益的驅使,力圖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正如亞當斯密所言:"我們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6]
這種"自利"既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但也會產生私利與公利的矛盾,阻礙社會的發展.但這些信息主體不是孤立分散的個體,"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7],每個信息主體對信息資源的獲得和利用就要依賴于一種合作體系,沒有這種合作體系,每個人都不會擁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為了信息社會的和諧發展、每個信息主體利益的最大化、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就需要他們理性地合作,使各種信息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換言之,利益的劃分就應該能夠導致每個信息主體\\(無論是幸運者,還是"弱勢群體"\\)都自愿地加入到信息合作體系中來,并從中獲得自己應得的利益,以致幸運者也只有幫助"弱勢群體"才能獲利.
綜上所述,信息社會雖然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但可以通過理性人的自由平等原則、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博愛原則\\)等正義原則,使得信息主體間的沖突得到和解.在此基礎上,取信息共享以降低社會成本合理利用信息之長補個體權益過度保護影響信息充分利用阻礙社會快速發展之短;取信息主體權益以激勵創新之長補信息共享"濫竽充數"阻礙信息創新之短.從而使公平的正義原則成為信息社會和諧發展的生長點,有助于信息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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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斯 密.國富論 [M].楊敬年,譯.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6:5.
[7]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