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康德論證說唯有從責任的動機來履行的行動才有道德價值\\( moral worth\\) 。
這個觀點在康德的時代就受到席勒的批評和嘲笑,在當代則受到了一些倡導美德倫理和關愛倫理的理論家的批評。本文旨在澄清對康德倫理學的這樣一種誤解,我將表明從康德的倫理思想的發展以及他的整個哲學著作的觀點來看,康德有很好的理由認為道德情感\\( moral feelings\\) 在道德動機中應該占據一個重要地位。這種理解不僅有助于我們認識到康德倫理學的形而上學方面與其經驗人類學的聯系,也有助于推進一種康德式的美德倫理的發展。本文大致分為三個部分: 在第一節中,通過簡要地追溯康德的倫理思想的一些發展階段,我將表明康德為什么最終把“尊重道德法則”確立為善良意志的動機; 在第二節,我將揭示在康德的道德情感學說中存在的一個基本張力,并進而表明,在康德這里,道德情感不應該僅僅被理解為感性在理性認知的沖擊下而具有的附帶效應; 在第三節中,我將試圖表明道德情感在康德那里本來就應該具有一個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
盡管康德嘗試對道德實施一個嚴格演繹的各種努力都失敗了,這個事實并不意味著他沒有或者不能對道德提出任何辯護。事實上,他確實提出了這樣一個辯護,其頂點就是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提出的“理性事實”學說。不管知性能夠向道德的概念提供什么東西,只要我們能夠\\( 或者有時候必須\\) 從感性動機中進行選擇,這一事實就已經顯示了道德意識的存在。如果道德具有任何必然性,這種必然性并不在于它是從一個純粹實踐理性中被先驗地引出的,因為如果理性還沒有被看作是分析性的、邏輯性的和純粹認知的,那么如下問題本身就需要得到說明: 理性如何能夠是綜合性的、自發性的和實踐性的? 理性往往被認為首先表達了一個事實,即人的能力不是由自然秩序來規定的。但是,在我看來,如果理性能夠最終表達這個事實,那么這件事情本身必定是一個來自于自然秩序的事實。在這當中確實涉及到了一種“詭辯”,但這種詭辯不是邏輯的詭辯而是自然的詭辯。當康德試圖在理論上重建道德意識的可能性時,正如他自己最終意識到的,理性的極限就在這項任務中被觸及到了。因此,我們只能在如下意義上來理解道德必然性: 道德是人類生活的一個不可置否的事實。只要人類條件繼續存在,尤其是,用康德的話說,只要在一種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賴的環境中社會對抗繼續存在,就會有道德這樣的東西。因此,道德的必然性是實踐性的而不是理論性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東西激發康德去假設道德的理性根據和動機力量都只能在理性當中來尋求呢? 在我看來,有兩個主要原因。首先,他做出這個假設的動機是他的一般認識論的一個必然結果,他的道德認識論只是他的一般認識論的一個應用。這就是說,康德相信,凡是我們能夠確定地把握的東西都只能是在理性中來把握,而且也只能通過理性來把握。其次,康德對各種形式的道德感\\( moral sense\\) 理論采取了一種全然不信的態度,這種態度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盧梭對自由的理解的影響。在盧梭看來,現代人的一個本質特征就是他所說的“社會上創造出來的自愛”\\( amour - propre\\) ,并被這種情感所占據。于是盧梭就認為,把任何一種情感作為道德動機來訴諸只會對我們的自由或自主性造成威脅。需要注意的是,盧梭的這一思想似乎已經蘊含了某些悖論性的要素。
盧梭聲稱,正是這種自愛產生了人所體驗到的一切墮落的和競爭性的激情,在這點上他可能是正確的,因為在他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如何為自己僅僅取決于他對自己的意識,在這個意義上說,自然狀態中的人只為自己而存在,但是,隨著那種社會化的自愛的出現,人開始重視自己,于是就獲得了要得到其他人重視的欲望,因此就很關心自己在其他人眼中的樣子。
①盧梭的主張似乎意味著,一個人對自己的自我具有一個意識,卻對其他人沒有意識,或者沒有使其他人對他自己具有一個意識。但是,我們并不是很清楚這個說法是否具有連貫的意義。更嚴重的是,當盧梭把生活在其他人眼中鑒定為“腐化的”意識的一個構成要素時,他并沒有把不同程度的依賴性區分開來。
于是盧梭就認為,關心其他人對自己的看法就等于完全放棄一個人的自我判斷,因此我們就只能在被其他人完全決定和完全的自我決定之間做出選擇,在一種無限制的依賴性和一種無限制的獨立性之間做出選擇。然而,這種觀點在我看來是錯誤的,因為我們至少還有另外一個選擇: 對其他人的看法的適當關注是以一個人對自己的判斷為中介的,因此,甚至當一個人關心其他人對他的看法時,他仍然可以是自己的判官。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盧梭認為現代人已經不再只為自己而存在,已經開始關心他們在其他人眼中的存在,并認為對其他人的某種程度的依賴就是他們的同一性的一個構成要素,但這個主張很不符合他自己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提出的另一個主張: 同情或憐憫,作為人的自然的善的基礎,也是后來的一切社會美德的基礎。
康德自己并沒有充分探究盧梭觀點中的這些復雜性,反而直接認為一切來自情感的行動多多少少都是“由感性沖動所規定的”\\( pathologisch\\) 。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他會認為道德動機也只能在理性當中來尋求,而這種看法也很符合他對道德的理解:道德表現為我們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的責任或義務。
但是,甚至當康德斷言道德法則只能先驗地引自理性的概念,必須把一個道德形而上學與經驗人類學堅定地區分開來時②,我們無需把他的這一主張當真,因為他對一個道德形而上學的建構本身不可分離于他對經驗的人類條件的觀察和理解,事實上還依賴于這種觀察和理解③。例如,不可完全社會化的社會性,作為康德的倫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一個根本起點,本身就是一個經驗觀察,盡管可能是一個具有高度普遍性的經驗觀察,因為其根據就是實際的人類條件。因此,為了對康德的倫理思想提出一個更恰當的理解,我們首先就需要實現一個轉變,即從抽象的理性行動者的概念轉變到實際上的人類行動者的概念,而這種轉變對于我們重建康德的道德動機理論具有某些重要性。
若不努力把道德動機與對經驗性的人類條件的考慮聯系起來,我們就很難闡明道德動機的可能性和可理解性。在康德看來,以經驗為條件的實踐理性不是純粹的,因為這樣一個理性只是按照行動的感性誘因來發展實踐原則。比如說,如此發展起來的一個原則可能是這樣的: 它要求我們為過冬做好準備,因為饑餓和寒冷是我們想要避免的不利感覺和有害條件。
在一個非康德的意義上,我們不是很清楚為什么避免饑餓和寒冷的欲望必定只是一種“外在于”我們的沖動。但是,不管怎樣,康德確實相信純粹實踐理性是真正存在的,并認為這種理性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除了那些只是來自理性本身的結構的根據外,它必須不訴諸其他根據來指定具體行動。尤其是,甚至在它對存在的結構或者人類行動的根本趨向獲得任何知識之前,它就必須能夠提供決定行動的道德正確性的根據。其次,它必須同時對意志的“正確行為”施加一種約束力??档鲁钟羞@個觀點,是因為他認為,理性,若僅僅是知道正確的東西,但又不同時成為后者的支配力量的根據,就只是我們借以知道正確的東西的官能,而不是那種東西的根源。換言之,理性的自主性意味著它必須既是義務的根源又是我們服從義務的動機。
不過,在思考純粹理性怎么能夠自發地產生服從道德的動機時,康德的思想其實已經經歷了一個演變。在其思想發展的早期階段,他并不相信理性本來就具有產生行動的力量,相反倒持有一些本質上不是不相似于道德感理論的思想\\( 或者隱含在那種理論中的一些思想\\) 。
④例如,在《倫理學演講》中,他寫道:道德情感就是要被一個道德判斷所影響的能力。我的知性可以判斷說一個對象是道德上好的,但那無需意味著我將履行我判斷是道德上好的那個行動: 從知性到行為仍有一陣很遙遠的喊叫聲。要是這個判斷激發我采取了那個行為,它就會是道德情感; 但是,心靈竟然具有一種進行判斷的動機力量,這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事情。
知性顯然能夠做出判斷,但把一種強制性的力量給予知性的判斷,使它成為能夠激發意志采取行動的一個誘因,此乃點石成金。
⑤在比較短的一段時期內,康德試圖對道德感\\( sensus moralis\\) 提出了一種通神論\\( 一種試圖按照對上帝的本質的神秘洞察來探究或猜測靈魂的本質的宗教學說\\) 的解釋。不過,在經過這段時期后他達到了這一思想: 從我們的認知官能的自發性中、用一種完全確定的方式把善的觀念推導出來也必定是可能的。這種試圖涉及把理性處理為一種具有活動性的東西,而不是處理為一種邏輯形式。自發性學說實際上包含了對道德動機實施一種演繹的兩種可能性。
⑥我們能夠對善產生一種快樂感,而在康德看來,我們之所以具有這種快樂感,要么是因為我們對具有內在沖突的感性動機實施了一種安排,要么是因為對善的追求讓我們感覺到了自由,而自由也在我們的純粹思想中構成了那種具有自發性的理性的本質。然而,第一種嘗試并沒有取得成功,因為它不能合理地解決如下問題: 善良意志,若本身沒有任何興趣,怎么能夠在面對感性傾向的反對時變成有效的呢? 我們不僅需要說明理性怎么能夠對安排沖突的欲望這件事情感興趣,也需要說明理性怎么能夠對擊敗我們的感性動機\\( 當它們與善相對立時\\) 產生興趣,后面這件事情顯然更加重要。第二種嘗試也失敗了,不過是出于另一個不同的理由: 既然思想并不包含使自己得到實現的要求,也沒有與實在發生真正的對立,我們就不能把思想的自發性與意志克服和限制感性傾向的自由混淆起來??档聦@個問題的思考以兩個相互關聯的學說而告終: 一個就是他后來在《實踐理性批判》中發展起來的“理性事實”學說,即必須把道德意識看作理性的一個事實; 另一個就是我們現在要討論的觀點,即對道德法則的尊重\\( 以下簡稱“尊重”\\) 就是善良意志的唯一動機。
康德認為,尊重不是一種道德趨向\\( predispositionto morality\\) ,而是道德本身,因為它就是對道德意識的恰當表達??档卢F在似乎認為,理性就道德法則的自我施加而做出的判斷與我們對感性傾向受到限制的意識幾乎是同一回事,因為二者都是在道德意識中被統一起來的。即使這一點已經變得比較清楚,但有一個關鍵問題激發了熱烈的討論: 尊重是如何作為一種情感而突現出來的,它對道德動機又具有什么樣的含義呢?
⑦詳細論述這個爭論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但我確實認為,道德形而上學和道德心理學在康德那里的邏輯分離有助于我們看到為什么這個爭論比雙方所設想的都要復雜,而且對于我們正確地認識到道德選擇是如何做出的具有一些重要含義。在這里,我之所以強調這種分離是邏輯上的,是因為康德其實并不認為道德形而上學與道德心理學沒有認識論上的或者甚至辯護上的聯系。
⑧大致說來,這個解釋上的爭論是這樣產生的??档抡J為,一個人既可以出于對道德法則的尊重來履行責任所要求的行動,也可以出于其他動機來履行一個符合責任要求的行動,例如,一個人可以因為害怕其他人對他的指責而履行做父親的職責??档伦罱K相信只能把道德價值賦予前一種類型的行動,而不能把它賦予后一種類型的行動。他甚至認為,即使一個人出于某種自然的傾向或情感\\( 例如父親對孩子的愛\\)而履行了一個符合道德責任的行動,這樣一個行動仍然沒有道德價值,因為在他看來,一切來自感性本質的東西,例如我們的自然傾向或自然情感,若被用作服從普遍的、不變的道德要求的動機,不僅在來源上是不可靠的⑨,而且也可能是自我挫敗的或者甚至是自我毀滅的。
⑩康德之所以持有這樣一種看似古怪的觀點,是因為他相信道德法則必須具有普遍有效性,對道德法則的服從必須是無條件的。按照這個觀點,如果根本上存在著任何道德動機,它就只能來自對道德法則的尊重。責任就是出于對道德法則的尊重而行動的必然性。但是,對康德來說,如果對道德法則的權威的知性認識本身就足以激發我們行動,尤其是,如果道德情感的根據就像他所說的那樣只能坐落在那種認識中,他為什么還要費力引入道德情感的概念呢?
二
我們或許可以從康德對實際的人類行動者的描述中來尋求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在康德看來,尊重并不是一種分離的或獨立的動機,而就是道德動機對我們的感性的影響。具體地說,康德把尊重看作一種特殊的快樂感: 每當一個人認識到自己是道德法則的作者、能夠具有滿足其要求的行動理由時,他也就對尊重道德法則產生了一種愉悅感??档逻M一步認為,這種尊重的情感具有一個積極的方面和一個消極的方面。
一方面,就道德法則\\( 或者更精確地說,道德意識\\) 限制和貶低了對立的感性傾向而言,它在行為主體那里產生了一種因為具有感性本質而具有的痛苦體驗。這種痛苦是因為行為主體目前的某個感性欲望或感性傾向受挫而自然而然地產生的,而不是直接來自意志本身所做出的決定。另一方面,正是通過把我們挫敗感性欲望或感性傾向的能力揭露出來,實際上,把一切自我滿足或自我欺騙揭示出來,那種痛苦也揭示了純粹實踐理性這種更加高級的能力在我們這里的存在,因此就產生了一種對純粹實踐理性進行回應的積極情感。對康德來說,對感性傾向的限制是作為道德行動者的知性自由的一種無法理解的效應而出現在感性中的,因為只有通過體驗到那種受到貶低的感性,知性自由才能被揭示出來,而且只能在這種體驗中被揭示出來。所以,對感性的限制也就意味著理性的膨脹和提升,而這種膨脹和提升恰好就是“對理性的因果性的一種積極促進”。因此,尊重的情感是來自我們對一個事實的意識或體驗,那就是:在道德選擇中我們的感性傾向受到了約束或限制。
于是,按照康德的說法,在道德選擇中,我們既體驗到了一種受挫的感覺,同時又體驗到了一種升華的感覺。然而,假若我們還沒有認為道德行動能夠在我們這里產生某種感性快樂,這個說法就顯得有點古怪了。即便這種快樂可以被認為來自我們的理性考慮,但它是我們的道德經驗的一個本質部分。如果這種感覺被認為是由道德產生出來的,那么它也是道德實踐所固有的。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任何道德行動能夠在合適的條件下把這種感性效應激發出來,那么那些行動是否表達了我們稱為“道德”的那種東西就成為一件值得詢問的事情了。我想要說的是,這種道德情感并不只是我們在按照道德要求來行動時所具有的一種附帶效應\\( 或許因為我們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因此本來就能夠具有這種附帶效應\\) ,而且也是任何嚴格意義上的道德行動的一個本質要素。因此,只要尊重是作為一種情感在我們的感性本質中出現的,我們就可以合理地假設: 這種尊重感,作為一種情感,必定在 道 德 動 機 中 具 有 某 種 作 用???德 對 誘 因\\( Triebfedern\\) 和動機\\( Bewegungsgrunden\\) 的區分或許可以為這個主張提供一些支持。在他看來,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理性就其本質而論并不必然符合客觀法則,誘因就是這樣一個存在者的意志的主觀決定根據,而動機則是這樣一個意志的客觀決定根據。
盡管尊重感僅僅是由理性所導致的,“并沒有起到評判行動的作用,而且肯定并不充當客觀的道德法則本身的根據”,但它可以“擔當使這個法則成為其準則的一個誘因”。換句話說,康德可能已經相信,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為了使道德法則成為他的意志的準則,就總是需要一個誘因來充當他的意志的主觀決定根據。這樣一個誘因,即便不是直接由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對道德法則的主觀興趣產生出來的,但至少與這樣一個興趣具有密切聯系。事實上,康德很明確地認為,誘因、興趣和準則之類的概念“只適用于有限的存在者”,因為“它們都預設了一個存在者的本性的局限性,而這種局限性就在于,這樣一個存在者的選擇的主觀構成本身并不符合一個實踐理性的客觀法則”。
但是,道德情感的重要性并不僅僅在于它與我們可以對道德法則產生的興趣具有內在聯系。我們大概都不會否認道德是植根于我們的某些理性考慮中,甚至休謨也會接受這一點,但休謨對“事實”與“價值”的關系的論述應該提醒我們注意: 那種理性考慮的對象必須是\\( 或者必須來自\\) 關于我們的情感的事實。
說我們應當按照道德的要求來行動本質上就是說,我們應當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行動,以至于我們恰當地表示了自己的態度,也恰當地回應了其他人對我們的態度。但是,就道德原則就是對我們的情感的反思性的表示而論,有可能的是,我們并不總是用我們應當把我們的態度表示出來的方式來表示我們的態度。就此而論,康德式的理性只不過是一種驅使我們按照道德規則來行動的激情。但是,在一個普遍缺乏相互間的反應態度的社會中,按照道德規則來行動的可能性是最難實現的,如果說不是根本上不可實現的??档禄蛟S正確地看到,某些“自然的”道德情感,比如說仁愛和慈善,只是在把我們的責任表達出來的時候才具有道德價值。然而,即使責任的概念可以表達我們在理智上對道德的理性根據的理解,通常也只有通過不平等的現實存在,這些道德情感才變得可能和必要,因此它們并不僅僅具有工具價值,而是可以具有內在價值。因為,正如康德實際上所認為的那樣,如果使那些道德情感成為可能的條件也是使道德變得必要的條件,那么那些情感實際上就是對道德的直接表示,即使我們也應該把這個主張與一個可能是正確的主張區分開來,那就是: 一旦我們已經實際上把我們的情感和態度表示出來,它們就總是能夠得到恰當的說明。
現在讓我回到康德對道德情感提出的一些正面論述??档乱呀洷砻?,對于一個有限的理性行動者來說,為了激發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服從道德法則,就總是需要某個誘因,正如他后來所說: “對選擇的每一個決定都是從對一個可能行動的表達入手,最終達到一個行為,其中的中介就是[行動者]因為對那個行動或其結果產生了興趣而具有的快樂感或不快樂感”。
既然康德實際上持有一個統一的理性能動性和理性行動理論,我們不妨認為這個主張對于道德行動來說也是真的。實際上,甚至早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這一點就已經變得很明顯了,因為康德寫道: “為了使一個在感性上受到影響的理性存在者意愿理性本身規定應當做的事情,就得有這樣一個明白無誤的要求———這樣一個存在者的理性有能力在責任的落實中誘發一種快樂感或愉悅感,因此也就要求一種理性的因果性,以便理性能夠按照它的原則來決定感性”。當然,只有通過認識到按照責任來行動的最高價值,理性才能在感性中“誘發一種快樂感”。在寫給馬爾庫斯·赫爾茨的一封信中,康德更明確地寫道:“道德的最高根據必須不要只從快樂的東西中被推導出來,而是,它必須本身就是一種在最高的程度上令人快樂的東西,因為它不是一個純粹思辨性的思想,而是必須具有動機力量。因此,雖然道德的最高根據是知性的,但它必須與意志的基本源泉[即快樂感和不快樂感]具有一個直接聯系”。不過,在道德行動的情形中,康德把那種快樂感稱為“知性的”,大概是因為它是從對道德法則的至高無上性的認識中產生出來的。即使康德很強調道德情感的“知性”特征,但是,就這種特殊的情感和非道德情感與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的關系而論,二者并不是不同的。假設我們既可以從理論的\\( 或心理的\\) 觀點來看待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又可以從道德的觀點來看待它,那么,當從前一個觀點來看待它時,它總是受到最強的欲望的影響,而當從后一個觀點來看待它時,它就可以被認為把它的最強的欲望作為它的自由意愿活動來實現。
因此,一切欲望和情感,就它們與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的關系而論,似乎都是同樣的。道德情感只是在來源或根據上不同于非道德情感。只有當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在對可供取舍的行動歷程進行慎思的過程中,把道德法則承認為判斷它的一切決定的必要標準時,道德情感才在它當中被激發起來。既然選擇是由作為選擇能力的意志來做出的,因此,只有當道德感情作為這種意志的一個效應而出現時,道德行動才會產生。用康德的話說,只有當這種意志“把道德情感合并入它的準則中”時,它的那種使得道德法則成為行動的一個充分誘因的能力才能得到實現??档麓_實把道德感情處理為一種好像是副現象的東西,也就是說,處理為對道德法則的至高無上性的知性認識的一個結果。但是,在他對道德情感的傾向的論述中,有很多有力的證據表明: 這種情感的感性方面,通過它與那種知性認識的復雜的相互作用,不論是在道德動機的產生中,還是在康德自己對美德的說明中,都起到了一個很重要的作用。
我們可以用一種完全符合一個統一的理性能動性理論的方式來闡明這一點,而康德實際上能夠持有這樣一個理論。當我們試圖從感性動機中進行選擇時,我們感覺到我們的選擇受到了限制,而在康德看來道德意識就是對這個事實的意識,或者說是在這個事實中被顯示出來的。這表明: 道德法則對我們對幸福\\( 這里被理解為感性欲望的滿足\\) 的追求施加了一個條件,使我們意識到,只有當人們已經普遍地遵守道德法則時,幸福才是可設想的和可實現的??档掠嘘P最高的善和道德希望的思想就是用這種方式呈現出來的。
但是,正是因為我們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當我們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按照道德法則來行動時,我們才有了一種快樂感。這種快樂感確實不是我們“自然而然地”具有的,因此只是在這個意義上才有一個所謂的“知性”起源。其實,我們只是逐漸認識到,在我們所生活的世界中,如果根本上沒有某些東西對感性欲望的滿足施加了恰當限制,那么,在這樣一個世界中,幸福\\( 感性欲望的那種自我設想的最大滿足\\) 就無望得到實現。用休謨的話說,按照道德法則來行動的動機是“人為的”但不是不自然的。道德行動的真正可能性不僅依賴于我們對人類狀況的認識和理解,也取決于我們內心深處的某些情感與這種認識和理解的契合。在一個并非理想的社會中,對于我們這種并不具有充分理性的存在者來說,道德行動并不總是可能的。一個非理想的社會其實就是使道德在實踐上變得必不可少的社會,而道德美德就是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持久穩固地關注道德的一個標志。
當康德強調我們總是應該按照道德法則來行動時,他的意思大概是說,即便我們對我們最終如何獲得幸福一無所知,按照道德法則來行動就是我們對幸福的那種無法否認的希望能夠得以實現的唯一途徑。
三
在康德的倫理研究中,他把道德形而上學與道德經驗的現象學和經驗人類學分離開來,盡管在這樣做的時候他仍然保留了一些最根本的道德經驗??档轮圆扇∵@種做法,其實是僅僅出于一種方法論的考慮: 他試圖首先把一種對一切理性存在者都適用的道德建立起來,然后把這種道德與對人性的經驗研究結合起來,在此基礎上提出一個關于人類道德的理論。只要我們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就會很清楚地看到,不論是在我們的道德動機中,還是在我們對具體的道德規范的反思認同中,道德情感都在發揮一個重要作用。道德情感在康德看來其實是人性中的一種原始傾向。
但是,如果道德情感在促進我們對責任的履行中沒有任何作用,也就沒有理由認為我們應該培養和強化這種情感??档聦嶋H上很正確地認為\\( 正如休謨可以同意的那樣\\) ,我們天生具有的情感絕不是道德原則的唯一根據,也不是遵守道德原則的唯一動機。但是,我們可以表明,在責任原則的引導下,我們具有那些情感的自然傾向可以被用來支持和強化我們的道德動機。我們可以通過簡要地考察一下道德判斷的本質來闡明這個重要思想。按照道德法則來行動的要求,如果仍然是一種純粹形式的要求,就不能為行動提供具體指導。為了為行動提供導向,就必須存在著某種東西把道德的形式法則與具體行動聯系起來??档略瓉硎前凑諟蕜t的概念來設想這種聯系,但對這種聯系的最恰當的表達是道德判斷的概念。很多理論家已經論證說,道德判斷不僅涉及抽象的道德規則,更重要的是也涉及行動者對其處境的知覺,以至于他所知覺到的東西就是一個具有合適的道德特征的世界。
一般來說,道德行動是立足于道德判斷,而不是立足于抽象的規則。但是,道德判斷涉及把某個規則判斷為適合于一個特定的情境,因此就關系到如何恰當地利用一個人的道德經驗,而后者不可能只是遵循規則的問題,因為具有道德經驗至少意味著能夠把一個特定情境的道德上突出的特點鑒定出來。具有道德經驗當然可以是如何遵循規則的問題,但完全不同于按照一個機械程序來遵循規則。
現在我們所關心的不是對道德上突出的特點的鑒定,而是情感在這種鑒定中可能具有的作用。首先,應該注意的是,仁愛、同情和感激這些自然地出現的情感表達了一種道德上值得贊賞的態度。盡管這些情感并不是用一種嚴格不偏不倚的方式得到運用的,但在康德所說的“不完全的責任”\\( 促進他人幸福的責任\\) 的情形中,它們是嚴格意義上的道德情感。
康德也很確定地指出,我們需要培養和發展我們的自然的感受性,例如我們的才能和情感能力,把它們作為美德的一部分,用它們來支持我們按照責任原則來行動的能力。情感,作為一種關注模式,能夠幫助我們把環境中的某些道德上突出的特點追溯和挑選出來,因此幫助我們確定何時履行道德上可允許的行動和道德上所要求的行動。于是我們就不奇怪,為什么對他人的同情可以幫助我們強化我們的道德動機。
但是,為了恰當地幫助他人,我們也需要正確地認識到在特定的情形中我們需要做什么,而具有這種情感對于我們獲得這種理解也是必要的。而且,道德響應性,作為一種植根于我們的理性本質中的東西,在那些已經培養了情感能力的行動者中得到了最好的發展。沒有這種情感回應能力,可能就無法為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恰如其分的幫助,因此就不能令人滿意地履行自己的責任,因為對某種動機的恰當培養本身就涉及到發展這樣一種意識: 在某個特定情形中,從這樣一個動機來行動是合適的。具有恰當的情感能力的行動者無疑比沒有這種能力的行動者能夠更好地把握有關的情境。因此,對其他人的情感和需要進行回應的能力,對于改進我們的道德判斷和強化我們的道德動機,就具有了一種實質上的必要性。事實上,對感性本質的積極轉變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那個理性的自我的活動對情感和傾向的影響。如果在人類行動者那里自然地出現的情感和傾向能夠用那種恰當地回應道德要求的方式發生轉變,我們也就沒有理由認為道德選擇不可能得到那些情感和傾向的支持。
康德實際上相信一個選擇是以某個情感作為中介而決定下來的,并對這種情感提出了如下理解: 這種情感就是我們因為認識到了我們能夠實現或不能實現一個目標而容易感到快樂或不快樂的趨向。因此,即使這樣一個情感是來自我們的感性本質,但它既具有感性根源也具有理性根源。對道德法則的尊重可以被稱為一種情感,就是因為尊重在正面的意義上是從我們對一個事實的認識中自然地產生出來的,那個事實就是: 我們有能力依靠理性來克服自我欺騙。例如,康德寫道:道德感情是那種只是因為我們意識到了我們的行動符合或者違背了責任的法則而易于感到快樂或不快樂的趨向。對選擇的每一個決定都是從對一個可能行動的表達入手,最終達到一個行為,其中的中介就是[行動者]因為對那個行動或其結果產生了興趣而具有的快樂感或不快樂感。在這里,這種情感狀態\\( 內感官受到影響的那種方式\\) 要么是由感性沖動來規定的,要么是道德的———前者是那種先于對道德法則的表達的情感,后者是那種只能從對道德法則的表達中得來的情感。
因此,尊重道德法則的情感能夠而且必須被“自然化”,以便與那些在我們這里自然地出現的情感和傾向相契合。正如康德后來意識到的,不僅責任若沒有情感就沒有“內在價值”,而且,若不懷著慈善的情感來履行責任,我們就只會把“一個自身處于完美狀態的美麗的道德整體”從世界中剝奪掉。因此我們可以恰當地認為,道德情感就是我們為了促進道德進步的目的而必須設法在人類共同體中創造出來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