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外各種科研不端事件的層見疊出,科研誠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已經成為一項全球共識。但是在如何建設科研誠信問題上,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界都存在著分歧。
本文將首先對兩種重要的科研誠信觀,即基于科學契約論和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進行考察,分析其在科研誠信建設上的利弊,在此基礎之上,基于利益相關者視角探討科研誠信建設的合理路徑。
一、基于科學契約論的科研誠信觀
在科學的長期發展過程中,科研共同體建立了一套獨立的科學制度,這其中既包括對科研人員提出要求的規范制度,也包括激勵科研人員的獎勵制度。這些制度在規范和激勵科研人員的研究行為和實現科研目標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此,部分學者特別是作為科研共同體成員的科學家認為,科學研究應當保持其自主性,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特別是政治的干涉。如默頓在《科學與社會秩序》一文中指出:“科學要求具有相當大程度的自主性,并已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保證科學家忠誠的體系?!?/p>
基于這一認識,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將科研誠信建設視為科研共同體的內部事務。在著名的巴爾的摩案件中,巴爾的摩的博士后伊曼尼什·卡里等人因為涉嫌科研不端而受到科研共同體外部的調查。巴爾的摩對此表示了反對:“一個由局外人組成的小團體,以糾正一個虛構的錯誤的名義,將利用這個曾經微不足道的、正常的科學爭論來促成新法規的采用?!?/p>
在巴爾的摩等人看來,科研共同體和公共機構之間達成契約,公共機構向科研共同體提供資助,科研共同體通過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實現科研目標?;谶@樣一種契約,公共機構不能干涉科研人員的研究行為,包括科研人員是否實行了誠信研究??蒲泄餐w則通過同行評議等方式對科研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并促使科研人員自覺遵守科研誠信。這一科研誠信觀之所以能夠被采納,主要基于兩個理由:一是學者們認為,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顯著獨立于其他社會建制。例如,默頓指出,科學具有獨特的精神特質或者規范:普遍主 義、公 有 性、無 私 利 性 以 及 有 組 織 的 懷疑,科學家如果能夠將這些規范內化,就會形成他的“科學良知”.而科研共同體外部對科研行為的干涉會損害科學的這些精神特質。二是學者們認為,相對于科研人員而言,科研共同體外部的社會成員都是外行,他們不了解科研人員的工作內容,不能確定科研人員的何種行為構成了科研不端,因而無法對其構成有效監督①。
應當承認,科研共同體及其成員是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主體??蒲腥藛T對科研誠信準則的嚴格遵守、科研共同體內部同行專家的嚴格審查等都是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保障。但是堅持認為科研誠信建設只應與科研共同體相關,排斥科研誠信的外部監督,這是缺少依據的,科研共同體自身不足以確??蒲姓\信。在科研共同體內部,對科研人員的誠信管理是通過科學制度自身的調節作用實現的。
按照默頓的理論,科學的規范制度和獎勵制度是最為重要的科學制度,前者為科研人員提出了科學研究應當遵守的準則,后者則提供了科學研究的動力支持。但是這兩種制度之間存在著張力:科研人員對科學規范制度的遵守并不總是能夠實現科學目標,進而獲得科學獎勵。當科研人員通過遵守科學規范并付出科研努力卻沒有實現科研目標時,科研人員的個人欲求有可能促使其違背科研誠信,實施科研不端行為以騙取科研獎勵??茖W的獎勵制度因為過于強調科學發現的優先權而“加劇了規范結構的組成部分之間的緊張和矛盾,以至于導致了科學家之間的內部沖突”.不僅如此,作為科研共同體內部科研誠信監督主要方式的同行評議本身也并非盡善盡美:同行評議因為其不公開透明而受到批評,評議人與被評議人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合作或者競爭關系,這使得同行評議難以確保公正。
而當涉及科研不端行為問題時,由同為科研共同體成員的科研人員來進行判斷,尤為缺乏公信力。楚賓和哈克特指出,“除非成立一個委員會去調查受到指控的不當行為,同行評議人通常不會去檢查可能揭露偽造或不端行為(或是科學家面授指控)的種種記錄”.科學制度的內在張力和同行評議的不完善性表明,科研共同體自身不足以單獨承擔起科研誠信建設的重任。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
在反思科學契約論科研誠信觀的基礎上,部分學者試圖用委托代理理論來解釋:在科研誠信建設中,作為資助方的公共機構(包括立法機構和政府等)何以有權對科研誠信進行監督和管理。按照這一理論,作為資助方的公共機構和作為受助方的科研人員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公共機構是委托人,負責向科研人員提供研究所需要的資金,而科研人員是受托人,利用公共機構所提供的科研資金進行科學研究,實現委托目標。如果作為受托人的科研人員能夠在科學研究中確保誠信,并進而實現委托目標,那么公共機構當然不需要關注科研誠信。但是前文已經表明,包括科研人員在內的科研共同體并不能確??蒲姓\信,即“科研誠信不是一個自動實現的功能”.因此,為了確保委托目標的實現,公共機構需要對科研誠信進行監督。
盡管公共機構和科研人員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具有共同的目標:實現某個預定的科研目標。但是他們的利益并不必然一致。公共機構實現科研目標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維護自己在公眾中的地位,而科研人員則可能希望通過研究獲得經濟上的回報,“甚至贊同委托人目標的代理人以及激勵其與委托人目標保持一致的代理人,也會在研究中漫不經心或有欺詐行為,或者追求與委托人的目標、利益相反的其他目標和利益”.一旦科研人員同公共機構之間發生利益上的沖突,科研人員有可能會實行科研不端行為來滿足自己的利益,這也為公共機構對科研誠信的監督提供了進一步的理由。
針對公共機構監督科研誠信容易導致外行干涉內行的質疑,委托代理理論的支持者提出了“邊界組織”的概念,以解決公共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邊界組織介于公共機構和科研共同體之間,“是顯而易見地橫跨在政治與科學之間的邊界上的機構”.邊界組織由受過科學訓練并具有誠信品質的專業人士組成,以保證邊界組織在對科研誠信調查過程中能夠做到專業、公正。邊界組織既不隸屬于公共機構,也不隸屬于科研共同體,而是作為雙方的共同代理人,一方面,向公共機構及時通報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狀況,確保公共機構能夠及時了解科研人員是否實行了科研不端行為,以及其資金使用是否能夠確保產出率;另一方面通過向公共機構證明科研人員的誠信研究,為科研人員的科研資金提供保障。因此,邊界組織的存在不僅改變了科研機構和科研共同體之間的敵對狀態,而且在二者之間搭建了合作的橋梁,“既幫助科學共同體證明自身的誠信,也幫助政治共同體確保研究的誠信”,從而使公共機構和科研共同體都能有效地參與到科研誠信建設中來。
與基于科學契約論的科研誠信觀相比,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有其優點。它擴大了科研誠信建設參與主體的范圍:科研誠信建設不僅是科研共同體的內部事務,作為資助方的公共機構必須參與到科研誠信建設中,特別是在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監管上,公共機構需要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而且,通過引入邊界組織,這一理論為科研誠信提供了一條行之有效的建設途徑。以美國科研誠信建設 為 例,成 立 于1992年 的 研 究 誠 信 辦 公 室(ORI)即是類似于邊界組織的機構。研究誠信辦公室依法負責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制定和修訂科研誠信政策、開展科研誠信教育等,為有效治理科研不端行為、重建美國政府和科學界之間的信任與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也有其明顯的缺點。
其一,在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上,這一觀點盡管擴大了范圍,將公共機構納入其中,但是尚需要面對如下提問:公眾是否是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如果公眾有資格成為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那么委托代理理論是否能夠為其提供充分的依據?從世界范圍內科研誠信建設的實踐來看,公眾毫無疑問已經成為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力量。特別是在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披露和監督上,包括媒體在內的公眾力量不可忽視。但是依據委托代理理論,作為代理人的科研人員接受作為委托人的公共機構的資助,通過科學研究實現委托目標。就科研誠信而言,如果科研人員的誠信研究行為僅僅是為了完成委托方的目標,那么他也只需要以此對公共機構負責。相應地,在科研共同體之外,也只有公共機構才有權對科研人員的研究誠信與否進行監督。即使我們假定公共機構和公眾之間也存在著委托代理關系:作為代理人的公共機構接受公眾委托而管理公共事務,當科研人員實施科研不端行為時,公眾似乎只能依據委托代理關系要求公共機構對科研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管,而無權要求科研人員停止實施科研不端行為。因此,委托代理理論無法為公眾參與科研誠信建設提供充分依據。
其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在對科研誠信建設目標的理解上也有值得商榷之處。大衛·古斯頓指出,作為資助者的公共機構之所以關心科研誠信,是因為科研誠信事關科研產出率,科研不端行為會危及科研產出目標的實現.這表明,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同科學契約論的科研誠信觀在此問題上并無本質區分,因為后者同樣認為科研誠信的重要價值在于確??蒲挟a出。
二者的不同之處僅在于:后者認為科研誠信可以在科研共同體內部得到保障,而前者認為,科研誠信需要公共機構的外部監督。但是科研誠信建設的目標是否僅僅是為了確??蒲挟a出?毋庸置疑,作為科研誠信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治理科研不端行為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科研不端行為妨礙了科研產出。但是,如果僅僅將科研誠信建設理解為實現科研產出的手段,這無疑窄化了科研誠信。
如果科研誠信的價值僅僅以科研產出作為衡量依據,那么沒有理由否認,能夠實現科研產出的科研不端行為的合理性也能夠依此得到辯護。
總之,無論是基于契約論的科研誠信觀,還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科研誠信觀,在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以及對科研誠信建設目標的理解上都存在問題,由此,我們需要超越這兩種觀點,對科研誠信做進一步反思。
三、利益相關者視角的科研誠信觀
自二戰以來,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與其他社會建制的聯系日益密切,而不再是僅作為一種純粹的理論研究而存在。作為科研共同體成員的科學家開始介入到政治領域,作為“政策選擇的誠實代理人通過澄清并有時努力擴展決策者可用的選擇范圍來參與決策”,在政治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就科研誠信而言,科研誠信問題特別是其中的科研不端問題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根本原因在于:關注科研誠信的公眾、公共機構、科研共同體之間是一種利益相關者關系,科研誠信令他們受益,而科研不端行為則令他們受損。首先,公眾和科研共同體內的科研人員之間是利益相關者關系。隨著科學研究由純粹的基礎科學研究越來越傾向于應用科學研究,科學研究與公眾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令公眾受益或受損。一方面,科學人員的科研行為本身影響了公眾的利益,特別是科研人員實行的科研不端行為會損害公眾利益,例如科研人員通過實施不端行為,將某種對環境產生嚴重危害的產品(或者產品本身對環境產生危害,或者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對環境產生危害)投入到市場中。另一方面,科研人員在參與科學決策時也會與公眾產生利益關系。
希拉·賈薩諾夫通過對美國環保局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局的決策研究指出,科學家積極參與了空氣污染控制和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的決策,因此,在美國社會的科學技術決策中,科學家作為政策顧問“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顯而易見。如果科研人員在科學決策時實行不端行為,同樣會影響公眾的利益。
其次,公共機構同科研人員之間同樣是利益相關者關系??蒲腥藛T與作為資助者的公共機構之間達成協議。公共機構希望科研人員通過研究實現科研產出,實現預期的科研目的。如果科研人員的科研行為無法保證科研產出,公共機構可能會通過相應的評估,在必要的情況下終止資助。而科研誠信對于科研產出乃至科研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科研誠信行為是科學研究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保障,所以公共機構為了確??蒲挟a出,必須對科研人員的研究行為實行外部監督;另一方面,科研人員的科研不端行為即使在短期內騙過同行評議,最終也會損害科研目標的實現,也會導致公共機構的資助沒有產生相應的回報,這當然是一種利益上的損失。
最后,科研共同體內部的科研人員之間也是利益相關者關系。在科學研究中,科研人員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科研人員的科研行為會對其他科研人員產生影響,例如,圍繞同一個科研課題,會有不同的科研人員對此項目進行競爭:某個科研人員如果通過科研不端行為而獲取了那個科研項目,那么其他科研人員就會因為這一科研不端行為而失去相應的科研資助。即使其他科研人員同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科研人員不存在這種利益上的關系,科研不端行為仍然會影響到他們:作為一個科研共同體,其內部成員的科研不端行為會損害到科研共同體的聲譽,進而讓作為科研共同體成員的其他科研人員的聲譽和利益受損。
因此,科研誠信建設既不是要單純提升科研共同體成員的科研道德品質,也不是要僅僅實現公共機構與科研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而是通過誠信建設,正確處理科研誠信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關系。以一種利益相關者的視角來理解科研誠信建設,其優點在于:首先,基于利益相關者視角的科研誠信觀將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不僅僅局限于科研共同體內部和公共機構上面,而是將公眾這一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成員也納入其中,并為其提供理論依據,這就完善了科研誠信建設的參與主體,符合了科研誠信的實踐要求;其次,這一觀點沒有將自己視為其他兩種觀點的對立面,而是試圖容納其他兩種觀點的優點??蒲泄餐w成員基于利益相關者關系仍然要對其他科研人員的科研行為進行監督,只不過這種監督并不是以排斥公共機構和公眾的監督為前提;公共機構依據委托代理關系仍然要對科研行為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僅是作為科研誠信監督的一個部分,需要增加科研共同體和公眾對科研誠信的監督。最后,將科研誠信建設理解為正確處理科研誠信建設各方之間利益關系,與另外兩種觀點相比,更能夠解釋科研誠信建設的核心。與人類的其他社會活動一樣,利益也是科研活動的重要成因??茖W研究的目的就是為了增進人類福利,而科研不端行為正是因為最終會損害人類福利才受到譴責。圍繞科研活動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利益關系和利益沖突,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方面就是要處理好這些利益關系和利益沖突,以確??茖W研究的順利進行,并最終造福人類社會。
四、利益相關者視角下的科研誠信建設
在科研誠信的制度構建上,鑒于科研人員的道德自律和科研共同體的內部監督都無法確??蒲姓\信,作為法律和政策制定者的公共機構需要通過制定科研誠信相關法律和法規,為科研誠信的外部監督提供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已經有《科技進步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項目管理辦法》等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的誠信要求進行了規定,并對其違反科研誠信、實施科研不端行為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的科研誠信法律。在科研誠信立法中,一是應當通過立法有效地調節科研誠信各方的利益關系,特別是應當明確科研誠信建設的目標、科研人員在科學活動中所應當承擔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將公眾納入到科研誠信建設中,為公眾參與科研誠信建設提供法律依據,應當通過立法確保并鼓勵公眾向新聞媒體披露或者向政府部門投訴科研不端行為,對于那些對公眾造成直接損害的科研不端行為,法律應當賦予作為受害者的公眾以權利,向實施科研不端行為者提出停止損害并要求合理賠償;三是應當思考科研不端行為的入罪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尚沒有對科研人員因科研不端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完善的規定,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科研人員是否應當為科研不端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那些涉及資助經費巨大、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科研不端行為不能在法律上給予嚴厲懲處,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科研誠信監督。
在科研誠信的組織保障上,應當建立符合科研誠信各利益相關方利益的科研誠信組織機構??蒲姓\信建設事關公共機構、科研共同體和公眾利益,需要科研誠信建設各方的共同參與才能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谖写砝碚摰目蒲姓\信觀為科研誠信組織機構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按照委托代理理論,建立在科研共同體和公共機構之間的邊界組織是確??蒲姓\信的有效組織形式。邊界組織的優點在于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隸屬于科研共同體或者公共機構,但又能代表雙方的利益;邊界組織的缺點在于它忽視了科研誠信建設的公眾參與。在科研誠信建設中,公眾的利益處于核心地位,而公共機構和科研共同體的利益是建立在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安还苁强茖W的誠信,還是國家創造知識的努力,其出發點和歸宿都必須是公眾。巨額投資和大科學事業,比如空間站和人類基因組計劃,如果沒有公眾的支持,都只會是一句空話?!?/p>
因此,在建設科研誠信組織機構時,應當也必須將公眾納入其中。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高校和科研機構雖然已經建立了各自的科研誠信監督機構,但是這些監督機構多是以道德建設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的形式出現,既缺少相對的獨立性又缺少公眾參與,在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監督上并不能發揮真正有效的作用。因此,構建既具有獨立性又能夠代表科研誠信建設各方利益的科研誠信組織機構已成當務之急。
在科研誠信的教育模式上,利益相關者視角要求我們建設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信念教育在內的三位一體教育模式。目前,與科學契約論和委托代理理論相對應,國內外存在兩種科研誠信教育模式:德治型模式和法治型模式。德治型模式基于科學契約論,認為科研誠信建設主要依靠科研共同體內部的道德約束:通過道德教育提升科研相關人員的科研道德素質;法治型模式則基于委托代理理論,將科研誠信寄希望于來自科研共同體外部的法律制度的有效監督,對科研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教育?;诶嫦嚓P者視角,我們認為德治型模式和法治型模式各有所長,科研誠信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應當各司其職,科研誠信的道德品質與法律的威懾在科研誠信中各有側重,二者不可缺一。與此同時,還應當增加對科研相關人員的信念教育。信念教育一方面要對科研人員進行社會核心價值觀的教育,使其認識到科學研究的社會價值,通過科學研究促進社會成員的福祉;另一方面要對科研人員進行科學精神的教育,使其自覺捍衛科學真理,反對各種形式的偽科學。由此,利益相關者視角倡導三位一體的科研誠信教育模式: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信念教育三者缺一不可,道德教育是保障,信念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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