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有害的動物? 清人在這個問題上,觀點也不盡相同,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三說,本文試為逐一述評。
一、分清利害說
首先,人們必須辨析,某動物對人的利害到底如何,不能完全根據前人的說法或者流傳的印象,更重要的是以情理推之、于實踐中求之。人們對某動物于人利害如何的認識,有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只有在確定某種動物對人有著確切的利害關系的前提下,人們才能夠對該動物采取正確的、適當的態度和相應的措施。 例如,沈峻曾《漣漪堂遺稿》不分卷《斃蟻說》云:“吾平生惡傷物,然物之有害于人者,必欲殺之,而往往誤者多?!?/p>
①他曾經將后園竹子上的毛蟲,誤作能螫人的害蟲而殺之, 后來才發現這些毛蟲根本不會螫人,為此懊悔不已。 又如自先秦以下,我國一直有這樣的說法:看見兩頭蛇的人不久便會死去。 有孫叔敖者,少年時曾見兩頭蛇,怕更多的人見之而亡,就把這條蛇殺死并埋葬了。 以此陰德,他不僅沒有死亡,后來還高官厚祿,在政治上很有建樹。這個故事見之于儒家經典,影響很大。 儒家經典記載這個故事,其主旨在于贊揚孫叔敖愛人的“仁心”,可是,看見兩頭蛇的人不久會死亡的迷信,也由此得到了廣泛的傳播。清人林青山曾經見到兩頭蛇,但是他沒有殺死它,且還要求別人不要殺死它。林愈繁《林青山文集》卷二《見兩頭蛇記》云:“予故曲全之,即能為禍不憾。 然竊計人之修夭有數,或自有以致之,即使為禍,要一咎徵已成,適兆于物,此亦如彗見于天,鸮集于舍,龜耆示其意,孰為殺之,孰為埋之哉! 且死者夥矣,其皆見斯蛇耶?假令見之即死,則予頹然化矣,何以至今猶存耶? ”
①作者以情理和事實,證明人見兩頭蛇會死亡之說是荒謬的, 因而兩頭蛇于人無害,人們當然也沒有必要殺死它。
有些動物,長期以來人們只看到其對人類有害的一面,而忽略了其有利的一面。例如老虎,在人們的認識中,那是吃人、殘害人的猛獸。老虎吃人、殘害人也確有其事,歷史上發生過多次虎災,“猛于虎”成為一個固定的詞語。 在清代,張沐以實證的方法, 使人們對老虎的認識趨向于全面。
那時某地老虎出沒頻繁,百姓惶惶。他通過研究,作《得虎子說》,見其《前川樓文集》卷二,該文云,“虎以食人為天職”之說實在是誤解。 當地老虎經常出沒,虎傷人之事卻極少發生,且都是其人的無知所致,至于虎食人之事,當地從來也沒有發生過。 現代科學認為,老虎如果沒有被人攻擊的經歷,一般也不會主動攻擊人類。張沐所云,與現代科學的結論相一致。 至于那里老虎出沒頻繁,張沐認為,它們并不是沖著人來的,而別有原因:“邇來地荒則野豕囤聚,禾稼為之不安,虎特為豕來者也。故古人八蠟之祭,則迎虎焉,曰為其食田豕也。 虎至,則吾知野豕將盡矣。 向者秋田放盛,若輩每架屋鳴鑼,寢處于野,暴霜露而與野豕爭禾。 近知有虎,日夕閉門,未有敢夜出者,而禾之一穗一粒,皆全而等諸囷倉,而虎為之守?!?/p>
②這當然也是正確的。 老虎捕殺野豬,客觀上起到了為人們守護莊稼的作用, 這無疑是對人有益的行為。 趙廷愷《十三翎閣文稿》不分卷《獲虎記》云,有獵人在市場上賣虎肉等,“遠邇抱舊疾者,每求餌,或肉或骨或膠,酌宜以授,無不立效”. 人“食其肉,寢其皮,病者反藉虎而愈”,因此,他認為,人能用虎,“虎之為人用也大矣”.
③因此,吃人、殘害人的傳統說法,事實上遠遠不是老虎對人類的全部作用, 老虎有這樣那樣對人類有益的價值。沙張白《定峰文選》卷上《蝎說》云,蝎子只有在被人威脅、激怒或者攻擊的情況下才咬人。
④蝎子可以作藥物,還可以作食品等等。這就可以啟發人們作這樣的思考: 既然老虎、蝎子如此,那么其他動物乃至其他生物是不是也是如此呢? 傳統觀念中的有害生物,即使現在人們還沒有認識到其對人類有益的價值,隨著人們認識能力的增強,人們對這些生物觀察的深入,人們對這些生物認識的深化,人們就有可能認識到這些生物對人類有益的價值所在。如果這些價值是獨特的,甚至是無法取代的,那么這些生物對人類來說就是不可缺少的。既然這些生物對人類的價值如此, 那么人類對待它們的觀念、方式等也應該作出相應的調整。
二、驅趕捕殺說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有害動物確實可能對人類健康、生命、財產等造成危害和威脅,有時甚至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性災難。 因此,解除這些危害和威脅,也是人們必須解決的課題;在有些情況下,這甚至是“悠悠萬事,唯此為大”的第一等要務。
有害動物對人類構成危害或者威脅,其前提是他們處于同一個時空。 在同一個時間內,如果這些有害動物和人類生活在不同的區域,不構成矛盾沖突,和平相處,那么它們和人類之間互相就不構成對對方的危害和威脅, 在這樣的情況下,人類就沒有必要進入有害動物的區域對它們采取行動。 這在東漢的時候,就有人提出了這樣的思想。 在清代,也有人持這樣的觀點。 林愈繁《林青山先生文集》卷十三《雜說》云:“物無大小,務各止于其所?!?/p>
①唐夢賚《志壑堂文集后集》卷中《蝗賦》云:“抑或者割據萬峰之中,流泉淙淙,芳草茸茸,各安爾宇,聊亦足以自供。 ”
②如果是這樣,那么人們也不必對蝗蟲采取什么行動。 黎士宏《托素齋文集》卷三《斷蛇虎者說》云,老虎“踞高岡,席林莽,擇野獸自肥,于人無與。人即見之,咆哮作威,冀人威己,奔而得脫者,十常八九不止”,所以,老虎被捉后,作者還是主張“放虎于深山”.
③吳鎮《松崖文稿》不分卷《打虎任四傳》云,任四之父死于虎,任四發誓殺百虎而報之,遂入山殺虎。 殺虎九十九只后,任四遇神人,神人誨之,任四乃止,而誡后人莫入山殺虎。 他認為,深山是野獸的生活空間,人類不應該侵入它們的空間,打擾甚至傷害它們。
④這樣的思想,與現代西方流行的動物權利的思想是一致的。
可是, 當有害動物侵入人類生存的空間,直接對人類造成危害或威脅的時候,如何才能使人和這些動物處于不同的空間呢?人把他們的空間讓給這些有害動物,這當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只有設法讓這些有害動物離開, 把這空間留給人類。 人類又如何使這些有害動物離開呢? 最為古老的方法是祭祀。 人們或者祭祀這些有害動物,甚至祭祀加上威脅,要它們離開。韓愈的《祭鱷魚文》是千古傳誦的名篇,影響很大。 從宋代到清代,模仿韓愈,用這樣的方法來驅除有害動物的地方官不少。 在清代,也有此類行為和相應的文章。 如黎士宏《托素齋文集》卷三《永新縣驅虎告文》、《寧夏鎮驅蝗告文》,陳廷敬《午亭文編》卷四十八《飼虎文》,就是如此?;蛘呒漓肽承┥耢`,這些神靈,被認為是人類的保護神,人們祭祀他們,希望他們命令或者驅趕那些有害動物遷徙到別的空間。 張孝時《筠心堂存稿》卷六《驅白狼牒文》,要求神靈“驅之大川長谷曠野無人之地,永永不為人害。從此獸安曠野,人安田里,共適于光天化日之下。 ”
⑤徐旭旦《世經堂初集》卷二十一《驅虎檄》云:“今與神約:三日之內,大奮威靈,嚴督鬼卒,盡驅猛虎入山林,毋時山君游城市,一則體上帝好生之心,一則救下民吞噬之慘。 ”
⑥這些行為和文章,在清代也是多見的。 此外,還有“以德感之”,地方官德行卓著,有害動物感動,于是不危害其地百姓,甚至遷徙到別的地方。 古代就有“群虎渡河而去”之類的神奇說法,但在清代,相信這說法的人已經很少。 很明顯,這些方法在實踐中完全沒有用處。 有害動物沒有文明,沒有精神意識,完全是物質的存在。物質力量,只有用物質力量才能對付,對有害動物也是如此。 要把有害動物驅趕到別的地方,只有運用物質力量才能實現。在對付蝗蟲的時候,清人常用擊鼓鳴鑼、舞動彩旗等嚇唬的方法,可是這樣的方法效果明顯有限,最大的效果也不過是把蝗蟲從這片農田驅趕到那片農田而已,無法把它們驅趕到深山遠島無農作物之地。至于用此類方法對付野獸如虎狼野豬之類,也只能收效一時,因為這些野獸會去而復還。
于是, 務實的人就提出了最為務實的方法:捕殺。那些祭祀神靈、祭祀有害動物的官員,實際上也只是把祭祀作為表面文章而已,并沒有確切地指望起什么作用,重點還是放在捕殺上。 在歷史上和當時應對動物災難的實踐中,幾乎唯一有效的方法還是捕殺, 這也是最為常用的方法之一。唐代姚崇以下,應對蝗災幾乎都不廢捕殺,且越到后來,越以捕殺為主,防治別的害蟲也是如此。
三、除惡務盡說
在對待有害動物的問題上,清人所發表的議論中, 前人可能沒有明確提出的是除惡務盡,這同樣適用于對付有害動物。有害動物即使在其生活空間與人類暫時沒有沖突,人類也應該將它們殺死。唐代柳宗元有《宥蝮蛇文》,該文認為,蝮蛇生活在草叢里,他的隨從不應該到草叢里捕殺蝮蛇,因為蝮蛇不會對他構成任何威脅。周禮《月巖集》卷三《書柳子厚宥蝮蛇文后》,對柳宗元這樣的觀點提出了嚴厲的批評。 他認為,柳宗元的隨從固然不必到叢莽中去, 也不會受到蝮蛇的傷害,可是開發利用這片叢莽的人,那些耕獲樵蘇者,就很可能受到蝮蛇的傷害,因此,作為仁人,就不應該釋放這蝮蛇,而應該把它殺死。 危害性越是大、 人們越是難以預防和抵御的有害動物,人們就越是應該加以捕殺。
①黎士宏 《托素齋文集》卷三《斷蛇虎說》云:“若蛇爾來!蝮鷙深中,殘忍陰賊,蔽沮洳,蔭腐草,來不得知,去不得見。吹唇鼓舌,動輒中人。 使人經脈墳起,瘡痏瘑瘃,潰爛不救,須臾即死。 逆爾鱗,深懼其搖舌也。 罪在虎上。 ”
②這條蛇也許是從深山中捕捉來的,但是它確實很危險,所以作者還是讓人把它殺了。 這樣的毒蛇,即使在人跡罕至之處,也很容易對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此,作者認為,其害甚于虎,應該把它殺死。
李欣榮《寸心草堂文鈔》不分卷《鱷魚說》,又使周禮的觀點有了新的支持。與柳宗元齊名的文章大家韓愈,任廣東潮州刺史的時候,當地海濱鱷魚為害,乃作《祭鱷魚文》,投之海。 據說,此后鱷魚就遷徙而去,不再為害。 《鱷魚說》認為,韓愈“其德大,故其誠至,其誠至,則物無不動”,所以鱷魚就聽命了。但是,“雖然,鱷可徙于今日,亦可至自他日;鱷不為害潮郡,烏知不為害他郡?
且昌黎所驅之鱷,豈必其子孫日后不蕃育乎? 豈必其種類不延蔓于別州乎? 豈必后之被鱷害者,盡能以一紙空詞,與冥頑不靈爭勝乎? ”
③韓愈不殺這些鱷魚,這些鱷魚及其子孫也會在別的時空,危害別的人群,而受害地區長官或別人之德,未必足以使鱷魚遠徙了。 因此,就算其德可以驅除鱷魚,而僅僅將鱷魚驅逐,也是錯誤的。至于其德不足以驅除者,那就只有用武力解決這一條途徑了。按照這樣的觀點,有害動物,即使在與人類沒有發生沖突的區域,人類也應予以捕殺。 這樣的觀點有一定的道理。
首先,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更多的空間,因而會進入本來是動物的家園,和它們爭奪生存空間, 這也就引發了人類和有害動物之間的矛盾。 事先在這些區域捕殺有害動物,為開發或利用這些空間提供了方便。 例如,柳宗元的隨從在草莽中捕殺了那條蝮蛇, 樵蘇采獲者進入這草莽,就可以少些危險。某地多一條毒蛇,人們到其地就會多一分危險,反之亦然。 人類為了自身的發展而擠壓某些動物的生存空間,驅趕甚至殺戮原來居住在這些空間的有害動物甚至其他動物,這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不少見。 《孟子·滕文公上》中說:“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洪水橫流,泛濫于天下。 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谷不登,禽獸偪人。 獸蹄鳥跡之道,交于中國。 堯獨憂之,舉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 禹疏九河,瀹濟漯,而注諸海;決汝漢,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國可得而食也?!雹僭谶@個過程中,人們開拓和改造了巨大的生存空間,殺戮和驅趕了大量的動物,大大壓縮了動物原來的生存空間。 王子今云,秦漢時期,“植被與野生動物分布地域廣”,“中原地區尚有金絲猴生存, 長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廣大地區,有犀牛和象分布。 孔雀等動物生存的地域,也遠較今天遼闊。 ”②正是人類的活動,擠壓了它們的空間。 從自然的角度看,從動物的角度看,這是不合理的,但是從人類的角度看,這又是理所當然的。 不管如何看待這樣的現象, 人類正是從這樣的現象中走過來的;如果否定了這樣的現象,也就否定了歷史,甚至否定了人類自身。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哪個國家沒有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而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又怎么能夠避免損害動物的利益?
其次,生活在別的空間的有害動物,有可能主動入侵人類的生存空間,從而引發與人類的矛盾,危害或者威脅人類的安全。由于種群擴大、食物匱乏、生存空間受到擠壓等原因,本來生存在某一區域的動物, 會向其他區域擴展或者遷徙。
這些動物如果對人類有害,它們所擴展或者所遷徙到的區域是人類生存的區域,那么沖突就由此產生了。這樣的實例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曾發生過,動物災難大多就是這樣產生的。陳廷敬《午廷文編》卷三十八《射虎記》,顧鎮《虞東先生文錄》卷四《書任三殺虎事》,蔣學傭《樗庵存稿》卷一《殲虎記》 等, 都是寫人們用捕殺的手段應對虎患。 在清代文集中,此類文章還有很多。 2012 年11 月 12 日《文匯報》第 4 版《國際新聞》之《地球村即景》有報道標題云:“野外郊狼近年頻繁出入芝加哥、 多倫多等地, 漸成居民生活安全隱患---北美:人類引郊狼進城?”該報道說:“近年來,在芝加哥、多倫多等一些北美城市,墻腳屋后, 原本一直在野外活動的郊狼變得越來越常見。 根據有關部門的報告,在人口 900 萬的大芝加哥地區,至少生活著 2000 頭郊狼”,這還是“非常保守的估計”. 動物學家格里特云:“動物領地的容納量是有限的。 當成員數量過多時,年輕的雄性成員就會被驅趕出去,它們必須為自己尋找新的領地。 在某些情況下, 城市滿足了這種需求?!苯祭沁M入城市,當然對人類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計劃地捕殺城市郊狼成為一些北美城市的通用做法?!覀冊O陷阱,用槍殺,每年殺死 9 萬只郊狼。但多少年過去了,這些辦法都沒有奏效。 ’美國波士頓大學郊狼研究專家埃里克·斯特勞斯說。但斯特勞斯坦承,研究人員至今還沒有很好地把握郊狼在人類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有證據表明,郊狼可以吃掉大量老鼠,減少某些疾病的流行,但它們會攻擊寵物和人。是和它們友好共存,還是像傳統一樣,用子彈、誘捕器和毒藥去戰斗?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钡?,除了捕殺,還有什么方法能夠解除郊狼對當地人類安全的威脅?如何實現人類和郊狼的“友好共存”呢?
為了有效地預防動物災難的發生,人們有必要對有害動物生存區域作必要的監測,一旦發現某有害動物種群超常,有可能入侵人類生存的區域并造成危害,就應立即進行干預,包括必要的捕殺,以此來控制該種群的擴張,保護人類的利益。
可是,對有害動物徹底地“除惡務盡”明顯是不理智的。 即使是被證明對人類確實有害的動物,也有可能具有對人類有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有利的方面,甚至是沒有相應的替代品的,因而如果將它們斬盡殺絕,那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就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危害和威脅。例如,人類的某種疾病,只有某種動物才能提供藥物原料,如果該動物已經在人類的捕殺下滅絕,那么人類的這種疾病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醫治。
四、結語
清人在對待有害動物的問題上的這些論述,對我們今天建設生態文明,也具有啟發意義。 對所謂有害動物的屬性,必須有全面而又正確的認識,在此基礎上方能形成對這些動物的正確態度和采取應對它們的正確的科學方法。 20 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許多農村地區大規模地捕殺麻雀的錯誤運動,其根源就是未能全面正確地認識麻雀的利害。在人類和有害動物各處其區域且互不傷害的情況下,人類進入有害動物的生存區域捕殺它們,或是利用這些動物資源為人類生命和健康服務,或是在它們有極大的可能對人類造成危害和威脅的情況下, 解除這些危害和威脅于未成,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都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捕殺只能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不能過度捕殺,更不能以“除惡務盡”的思維方式將它們斬盡殺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