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的藥理相對于西醫,要更重視人的身體經脈和穴位等方面的研究,其中的歸經理論就是一個代表,它在中醫的臨床用藥效果上比較明顯。古人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認為人的身體可以分陰陽,后來的人更是將臟腑經絡方面的研究用在了治療上,逐漸形成了一定的醫學理論依據。
這也是歸經認識的基礎,從這個定位上,通過我們長期的探索,把藥物的作用和身體的各個部位拉在一起,判定出生病的部位。
一、中醫在現實中的運用
我們在這里是根據臨床的研究結果來看的,可以說在目前的藥理研究中,從中醫角度研究婦科學是一個很好的指導標準,我們對這里一些常用的方劑進行分析。既然是中醫,就不得不提到另一個著作--《中藥學》,它是藥物歸經的指導標準,在這里我們只看每味藥的第一歸經。比如說病例中有一個崩漏問題,大概有四中明顯的證型,比如說血熱證等等。書里代表的方劑大概有七個方子。從婦科學書里查到的用藥方劑屬于先鞏固身體的本源,然后再進行控制崩漏的問題。在具體用藥時,主要是下面幾味藥:白術、人參、熟地、黑姜、黃芪、當歸[1]。這幾個方子大概一共有七十七味藥。我們接著統計了這些藥物的具有代表性的方子,從中藥學角度在人的身體不同部位的使用的次數。\\(如圖所示\\):
一般的婦科疾病在用藥上,中藥主張歸肝經,它的用藥次數也非常多,這也和肝在人體中是排毒的中藥器官;我們也可以看出,在組配藥物的時候,用到歸肝經類藥物的次數達到總次數的35%以上,而歸心經藥物只達到了不足24%的比例,相對較低,但也是主要的用藥之一。
二、通過分析比較來看不同和效果
\\(一\\)、兩者是有一定的相關性的
女性到了一定的年級,多會產生婦科疾病的,中醫學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是身體里的氣、血、腎等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身體里的腎、肝、脾功能出現了問題,他們的關系是十分緊密的。例如,古文中曾這樣解釋女性的月經變化的,"女子腎氣盛,……二七天癸至,……月事以時下,故有子。"[2]從這段話看,它的意思就是女孩子從七歲是就開始慢慢生長女性的特征,也就是腎氣開始"盛"了,還進一步分析了月經和女子育的直接關系,是有很大關系的。這里說女子的生育和腎的關系很大,可以說是站在三臟的第一位上,因此,在醫治月經有關的疾病上,就要強調養腎的關鍵作用,再慢慢補血。這在其他的藥理著作中都可以體現出來,因此,中國的醫藥研究都比較重視藥理和身體器官之間的聯系,講究經脈運氣等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和中國的武術精華也是相通的。在對女子常見的疾病治療上,最關注的是調理肝臟之類的血脈流通,這在我們統計的藥物歸經上可以直接體現出來。
\\(二\\)、目前比較典型的藥物歸經
中醫認為婦科疾病產生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肝腎問題,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因此,在這些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方中,很多中草藥的選擇都是從歸肝腎經方向上歸經的。但是,從根本上來說,中醫醫理認為肝和腎是相互依靠的,這在這本書中是可以找到例證的。中醫學學習第一步就要明白二者之間的關系,不能分開去醫治,可以說在身體機能的運行中,是互相幫助的,有著不能分開的關系。
我們通過統計相關的藥物分析,發現用于歸心經的藥,它的用藥次數也是非常多的,回到最初的原因上來,也是因為肝和心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就像是古人常說的五行相生的觀念,這也可以用在藥物歸經上。就在《素問·陰陽應象大論》中說道:"……木生酸,酸生肝,……筋生心……"[3]從陰陽五行的角度來分析,智和神就好像目的精氣,因為有了它們,才有了生命的意義,其他的肝臟才可以形成。有了精氣,就要說到心了,它在五行之中可以看出是火,人們常說生命的火種,從這句話就可以看出心對一個人的重要性,沒有了心,那就沒有了生命了。
\\(三\\)、通過藥物歸經可以更好地判斷疾病,進行有效地治療
醫生在治療的時候,必須及時根據疾病表現出來的癥狀去判斷分析,也就是通過眼前的病癥弄清楚和他相關的臟腑經絡,然后選擇用合適的藥物來緩解病癥。有些藥物和身體的經脈關系是不同的,可以說有些能管,有些是沒有用的的,因此,了解病痛和臟腑之間的關系后,還要從藥物上去歸經??梢哉f,用藥歸經是有效指導臨床醫生開方的好助手。比如,常見的熱證就分為肺熱和肝熱等幾種情況。要是要治療肺熱咳喘,就應該選擇歸肺經,這類貴經費的藥物基本有黃芩、桑白皮等等;那如果是治肝熱之類的病痛,就應該去歸肝經,選擇的重要就是容易去肝火的,就像龍膽草、夏枯草等等。當藥理不是死的,不能一直不變的,也要根據病人的實際病情具體對待,如果一味地套用,也就失去了中藥醫學的根本了。
三、結束語
通過前面的論述,中醫在對孕婦進行選藥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很多的因素,特別要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安全,控制好藥物使用的量。歸經是一個很好的幫助手段,我們應該有效利用起來。
參考文獻:
[1]羅元愷.中醫婦科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54.
[2]高學敏.中藥學[M].北京: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3:137.
[3]陳自明.婦人大全良方[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