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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政法論文 > > 介紹、容留癡呆婦女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法律定性
      介紹、容留癡呆婦女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法律定性
      >2024-04-11 09:00:0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為圖財,在明知宋某某是呆傻婦女的情況下,仍將宋某某帶到楊某某經營的洗頭房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2012 年 3 月份的一天晚上,楊某某為牟取經濟利益,明知宋某某為呆傻婦女,仍在其經營的洗頭房內介紹李某某與宋某某從事嫖娼活動,李某某在洗頭房內與宋某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嫖資 100 元給楊某某,楊某某將錢交給丁某某。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宋某某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二、主要爭議問題

      對于楊某某為牟利在其經營的洗頭房內介紹、容留呆傻婦女宋某某賣淫的行為和丁某某利用呆傻婦女宋某某賣淫行為獲取利益的行為如何定罪,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1. 楊某某的行為屬于介紹、容留賣淫行為,丁某某的行為屬于引誘賣淫行為,但是二人均只是介紹、容留、引誘一次,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因此,二人的行為不應當以犯罪處理。理由是楊某某、丁某某明知宋某某為呆傻婦女,這從他們的口供中可以推斷出,楊某某和丁某某都說宋某某在不說話的時候看著還像正常人,但是只要宋某某一說話,就能知道她的精神不正常,因為宋某某言語表達不清,沒有正常的語言表達能力。通過司法精神病鑒定也可見,宋某某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楊某某和丁某某具有讓宋某某賣淫以牟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介紹、容留、引誘宋某某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應對該二人進行如上定性。

      2. 楊某某和丁某某涉嫌強奸罪。理由是宋某某作為精神病婦女,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經鑒定沒有性防衛能力,不完全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賣淫行為不能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嫖客李某某明知宋某某為呆傻婦女,仍然經楊某某介紹與宋某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在法律上定性為強奸罪已不可辯駁。但是楊某某明知李某某想和呆傻的宋某某發生性關系,仍然介紹李某某與宋某某賣淫嫖娼,并且在其經營的洗頭房內容留賣淫; 丁某某也明知李某某是嫖客,李某某的目的是與宋某某發生性關系,但是其為了牟利仍然引誘呆傻的宋某某與李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可見楊某某和丁某某明知李某某想與呆傻的宋某某發生性關系,仍然放任自己幫助李某某與宋某某發生性關系,他們的行為直接促成了李某某和宋某某發生性關系的后果,造成了對宋某某性自主權的侵犯,由此可見,楊某某、丁某某是李某某強奸宋某某行為的幫助犯,此三人應按照共犯處理,楊某某和丁某某也涉嫌強奸罪。

      3 . 楊某某、丁某某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實施人身或者精神強制,迫使他人從事有償性服務的行為。本案中雖然楊某某和丁某某沒有對宋某某實施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行為,但是宋某某經司法鑒定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能力,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無論其在形式上是否表現出自愿甚至主動賣淫,均不能視為其真實的意思反映,介紹、引誘這類人賣淫,行為人利用的是她的無認知能力,對其形成的是一種精神控制,這種精神強制也是強迫賣淫罪的手段。加之宋某某受這種精神強制下有償的與李某某發生了性關系這一客觀后果,因此,楊某某和丁某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強迫賣淫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楊某某、丁某某與李某某構成強奸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 一\\) 楊某某、丁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介紹、容留賣淫罪及強迫賣淫罪

      1. 介紹賣淫罪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引誘賣淫罪是指本來被害人無賣淫的想法,經過行為人的引誘、教唆產生賣淫的想法,后實施賣淫的行為,這兩種罪名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案中,被害人屬癡呆癥患者,無性防衛能力,在被介紹、引誘賣淫時,不知道這些事情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后果,對性行為的內涵不能理解,被害人不能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當然就無辨別能力,自然不屬于自愿賣淫者。因此,楊某某、丁某某的行為難以認定為介紹、引誘賣淫罪。

      2. 強迫賣淫罪與其他賣淫型犯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手段的強迫性,違背被害人意志是“強迫”產生的先決條件。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了打擊或強制,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如捆綁、毆打、綁架等行為。從本案來看,楊某某、丁某某并未對被害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只是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但是由于被害人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因此這種精神強制被害人根本感覺不到,也就無從對她產生任何的結果。行為人將癡呆的被害人介紹給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強迫賣淫罪。

      \\( 二\\) 認定楊某某、丁某某構成強奸罪共犯的原因

      1. 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大體分為三類: 白癡\\( 重度\\) 、癡愚\\( 中度\\) 、愚魯\\( 輕度\\) ,前兩類的特征是患者不能正確表達意思、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屬于程度嚴重的癡呆者。該案中李某某有償與被害人宋某某發生性關系,具有賣淫嫖娼的刑事特征,但由于犯罪對象的特殊性,根據《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 明知婦女是癡呆者\\( 程度嚴重的\\) 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因此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2. 應認定楊某某、丁某某與李某某構成強奸罪的共犯,三人具有犯意聯絡。表面上楊某某實施介紹、容留宋某某與李某某賣淫嫖娼的行為; 丁某某實施引誘宋某某與李某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李某某有償的與宋某某發生了性關系,該三者的行為在表面上看無共謀,都是單獨實施的行為。

      實則不然,該三人的犯意聯絡可以從以下的三個方面分析: 其一,在宋某某為呆傻婦女這一客觀事實上,該三人都是明知的。根據該三人的供述均可以證實,宋某某言語含糊不清,邏輯混亂,只要跟他對過話的人都可以明辨,而楊某某、丁某某二人與宋某某共處多時,應該對此明知。而楊某某在給李某某介紹賣淫女宋某某時也說: “給你介紹個俄羅斯的女的\\( 暗指宋某某說話含混不清\\) ,可好了,包你滿意”。這樣的字眼,事后李某某與宋某某接觸時也發現其言語不清、思維混亂。其二,楊某某、丁某某在李某某想和宋某某發生性關系這一事實上是明知的。楊某某經營的洗頭房主要是從事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營生,在李某某到其洗頭房內時其就得知李某某想找小姐進行嫖娼活動,且與其商定了嫖娼的價錢。而丁某某也知道李某某是來嫖娼的,其代表宋某某收下了李某某交付的嫖資,可見楊某某和丁某某都明知李某某要和宋某某發生性關系。其三,楊某某和丁某某的行為直接促成了李某某與宋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宋某某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患者,其對發生性關系這件事無認知能力,但是楊某某、丁某某的行為促成了李某某和宋某某發生性關系的后果,沒有楊某某的介紹、容留賣淫嫖娼活動的行為,沒有丁某某的收取嫖資的行為,可能不會出現以上的后果,但楊某某、丁某某為牟取金錢利益,對賣淫嫖娼行為推波助瀾,放任李某某對宋某某人身權益的侵害,幫助李某某實施強奸宋某某的行為,可見該三人具有強奸罪的犯意聯絡。

      四、保護弱勢群體\\( 呆傻婦女\\) 的對策建議

      性自主權作為人身權利中極其重要的權利之一,受到刑法的嚴格保護,雖然癡呆婦女在精神上有缺陷,但是其性自主權仍受法律嚴格平等保護。為減少此類犯罪發生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 一\\) 完善涉及癡呆婦女的法律規定,加強對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

      我國刑法對幼女的規定相對完善,奸淫幼女的認定為強奸罪,嫖宿幼女的定為嫖宿幼女罪; 引誘幼女賣淫的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等等。但是關于精神病患者的規定相對空白。幼女的辨別能力、控制能力相對于成人來說相對較差,但不是毫無意識,而本案的被害人宋某某這樣的癡呆婦女根本無性防衛能力,較之幼女是更加弱勢的群體,因此,國家應該出臺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介紹、容留癡呆婦女賣淫行為進行恰當的處罰,保護癡呆婦女的合法權益。

      \\( 二\\) 加大法律宣傳教育

      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大法律宣傳,普通百姓不了解與癡呆婦女發生性關系會觸犯法律,大多數抱著貪便宜、牟取少數金錢利益等心理與癡呆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介紹、容留癡呆婦女賣淫,殊不知將面臨幾年監禁的刑事處罰。應該加大對民眾宣傳介紹、容留癡呆婦女賣淫的法律規定,讓他們知法守法,從源頭上減少上述事件的發生。

      \\( 三\\) 政府和社會保障機制應該切實發揮其作用,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我國社保機制的不健全,直接導致像宋某某這樣的呆傻婦女無人管理,加之家庭成員對其疏于照顧,致使宋某某被丁某某帶走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應逐步完善對這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機制,監督家庭成員對他們的照顧程度,以及關注該群體的醫療、補助金等問題。讓這些呆傻婦女處于相對安全的家庭環境及社會環境中,避免接觸危險因素。

      \\( 四\\) 應建立社區與家庭聯動的保護網,對呆傻婦女進行較好的保護

      家庭成員對呆傻婦女的照顧是目前我國主要的保護該群體的途徑,但有時家庭成員出于工作等原因,無法對癡呆婦女進行時時看管,這就需要社區服務機構發揮作用,建立關愛服務站,家人可以將暫時無人看管的呆傻婦女送到服務站,有專人進行短暫看管,待下班時再將其接走,避免其在社會上游蕩,接觸到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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